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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注冊,適用本細則。第三條 本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報名復審和組織考核,以及對本市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
2、報和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第二章考核申請第四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第五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市醫療機構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每周不少于 6 個半天);(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第六條 跟師學習期間,堅持理論與臨床實踐相結合,在廣泛學習中醫基礎理論、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溫病條辨 等經典著作和本專業
3、學科專著的基礎上,重點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技術專長,掌握本專業方向常見病證的病因病機、理法方藥和臨床技能。師承相關管理要求另行制定。第七條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術淵源,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每周不少于6 個半天),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 ;(二)對某些病證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并得到患者的認可;(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第八條從事醫術實踐期間,在堅持臨床實踐的同時加強理論學習,在廣泛學習中醫基礎理論、黃帝內經傷寒論金匱要略 溫病
4、條辨等中醫經典著作的基礎上,重點掌握本專業學科專著、常見病證的病因病機、理法方藥和臨床技能。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相關管理要求另行制定。第九條推薦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及以上,且注冊在本市五年及以上,與被推薦人專業相同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二)有良好的醫德醫風,近十年執業過程中未發生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三)每年推薦申請考核人員不超過兩名。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并注冊在本市五年以上;(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三)身體健康,每周臨床工
5、作時間滿足帶教要求;(四)有良好的醫德醫風,近十年執業過程中未發生醫療事故并負主要責任;(五)不能作為其帶教學員的推薦醫師;(六)同時帶徒不超過四名。第十一條 指導老師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更換的,最多不超過 1 次,且專業方向保持一致,并經原指導老師同意。對中途暫停跟師或更換指導老師的,師承時間經指導老師同意后,可按實際跟師時間累計計算。第十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師承人員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與指導老師簽訂上海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跟師學習合同(以下簡稱“跟師學習合同”);中途更換指導老師的,應當另行簽訂跟師學習合同。合同需經本市區域范圍內具備資質的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確認
6、之日起計算。跟師學習合同需在公證后一個月內向其長期臨床學習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要求的,不予備案。第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應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指導醫師相關要求參照第十條。第十四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 須與指導老師 (或指導醫師)以及臨床學習(或實踐)所在醫療機構簽訂上海市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臨床實踐協議書(以下簡稱“臨床實踐協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醫療質量和安全。協議需在簽訂后一個月內向醫療機構
7、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學習或實踐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考核申請。第十六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三)本人最高學歷證明;(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癥或者適用范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五)考核申請所在區出具或認可的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證明;(六)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
8、材料;(七)跟師學習合同;(八)跟師學習記錄和考勤表各1 份;(九)典型醫案每年不少于40 份;(十)中醫基礎理論或與師承內容相關的專科書籍讀書心得每年不少于 20 篇;(十一)指導老師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和出師結論。第十七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供第十六條第(一)至(六)項及以下材料:(一)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二)中醫醫術實踐記錄;(三)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后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的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9、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供第十六條第(一)至(六)項及以下材料:(一)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二)臨床實踐協議書;(三)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記錄和考勤表各 1份;(四)典型醫案每年不少于40 份;(五)中醫基礎理論、與其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范圍相關的專科書籍讀書心得每年不少于20 篇;(六)至少十名患者(來源于典型醫案)的推薦證明。第十九條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申請者資格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后,將符合申報條件者名單及材料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委托的專門機構)進行復審。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
10、在政府網站上公示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存在醫療糾紛且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其報名資格。第三章考核發證第二十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委員會和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委員會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結果鑒定,考核專家承擔具體考核工作。第二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為不少于五人的奇數。第二十二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并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范措施。
11、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第二十三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病證范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和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診法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第二十四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范及安全
12、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第二十五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者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第二十六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并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采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第二十七條
13、 經綜合評議后,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并對考核合格者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進行認定。考核專家現場評議的考核結果,由考核專家委員會進行審核確認。第二十八條考核合格者,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九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考核合格人員開展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培訓情況等納入醫師定期考核范圍。第四章考核組織第三十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工作納入上海市國家
14、醫師資格考試組織管理架構。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管理,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上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負責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考務管理工作,國家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基地負責具體實施。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和考核方案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第三十二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
15、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四)不得從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相關社會機構培訓。第三十三條 根據參加考核人員申報的醫術專長,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并可根據考核需要增設一名中藥專家。考核專家是參加考核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予以回避。第五章執業注冊第三十四條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注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的發證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注冊后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注冊管理按照醫師
16、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執行。第三十五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注冊,執業范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范圍。第三十六條 經本市考核合格的中醫(專長)醫師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執業。中醫(專長)醫師跨省來滬執業的,需經本市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跨省來滬執業的執業管理有關規定另行制訂。第三十七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八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在考核過程中發生使用虛假材料、冒名替考、賄賂考官等違紀違規行為的,或考核工作人員及考核專家在考核過程中發生徇
17、私舞弊、泄題泄密、謀求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九條 推薦醫師、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以及多年醫術實踐人員的指導醫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將按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進行處理,相關信息計入醫師定期考核不良檔案,相應周期醫師考核結果按不合格檔次確定,且今后不得作為指導老師、指導醫師和推薦醫師。第四十條 相關醫療機構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臨床實踐和考核申請中弄虛作假的,將納入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今后不得再次作為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臨床實踐醫療機構。第四十一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范圍、診療行為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第四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培訓,強化中醫(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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