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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印發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精編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武勞社20061042號)各區勞動(保障)局,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現將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 執行。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開發處。二。六年七月六日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維護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合法權益, 鼓勵和支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發
2、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 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以實施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 能培訓的民辦培訓學校。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武漢市行政區域內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 培訓學校。第四條 武漢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管理匚作。(-)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責:負責管理全市民辦職業培訓工作,制定民 辦職業培訓發展規劃、政策及管理規定,對
3、民辦職業培訓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審批 本市區域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并頒發辦學許可證;負責對批準成立的民辦職業培 訓學校的年檢、變更、招生廣告和簡章等有關事項的管理,進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 學業務指導。(二)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職責:協助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 內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關工作;接收擬在本轄區內舉辦民辦職業 培訓學校的單位或個人的申報材料。第二章設立第五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要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勞動力市 場發展的需求,要有利于職業技能培訓資源的合理布局和優化配置。第六條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申請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單位,應
4、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請設立民辦 職業培訓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基本辦學規模不低于200人。(三)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實驗設施設備。有辦公用房;理論課教 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無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風條件,桌椅、講臺和 黑板設施齊全;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 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其中,租賃的場地和設備要有合法有效的 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于3年。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實習工位能基本滿足教學 和技能訓練。招收住宿學生,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四)管理人員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
5、專業素質。(五)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 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熟悉國家職業培 訓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六)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專職教學管理人員 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 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具有豐富的教學管理經驗。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 格證書。(七)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專職教師一般 不少于教師總數的四分之一,每個專業(按教學班)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理論課 教師和
6、實習指導教師。其中理論教師應具有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教師上崗資格條 件,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與其教學崗位相應的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中級以 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八)應具有與專業設置相對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職業資格培訓的教 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自編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應經過專 家論證,報審批機關審核備案后實施。(九)應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 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項制度。(十)應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 0萬元以上。笫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向審批機關提交
7、下列有關材料:(-)申辦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 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籌備情況。(二)辦學章程及其它規章制度。辦學章程應當規定下列主要事項:學校名 稱、地址,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理 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章程修 改程序。(三)舉辦者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住址及身份證原件、資格證明、學歷 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等文件;舉辦單位法人證書、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擬任校長、管 理人員
8、以及擬聘教師、財會人員的身份證、資格證明、學歷證書、聘用協議原件及 復印件等文件。(四)辦學資產、資金的驗資報告。即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 并載明產權。屬于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教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 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五)教學、實習場地、設施設備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六)與培訓專業(職業、工種)相對應的教學(培訓)計劃、大綱和教材。(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統一規范。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名稱應當明 確表示其所在區域、辦學層次、類別。由武漢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民辦職業 培訓學校須冠名為:武漢義義職業
9、培訓學校。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 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三章審批第九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 受理申報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對批準正式設立的培訓學校,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 不批準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應放置在培訓學校辦公場所顯著位置。第十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審批程序:(-)舉辦者向辦學地址所在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區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在接收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將申報材料報市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勞
10、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之內告知舉 辦者。以舉辦者按規定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并填報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審批表之日起為受理日期。(二)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成立評估小組,對舉辦者提交的全部 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實地考察、核實評估,并填寫民辦職業培訓 學校辦學資格評估表。(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和評估小組提交的評估意見,在受理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 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評估小組實地考察期間,舉辦者應根據評估小組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 件和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四)勞
11、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完善申報材料的受理登記手續,并在規定的工 作日內完成各項工作。(五)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獲準成立、并在有關部門完成登記和備案手續后,應 及時向審批機關報送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 碼證、注冊稅務登記證、收費許可證等證件的正本復印件以及民辦職 業培訓學校印章備案表。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設立:(-)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的條件,或者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轉為民辦學校的;(二)向學生、學生家長籌集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蛘呦蛏鐣_募集 資金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三)不具備相應的辦學條件、未
12、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的;(四)章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經告知仍不修改的;(五)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人員構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 者學校校長、教師、財會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經告知仍不改正的。(六)在申請設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四章組織與教學活動第十二條兩個或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 決策機構。第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負責人(校長)全面負責各項教學和行政管理工 作,接受審批機關的管理和培訓考核。第十四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按教學計劃、大綱要求或招生簡章(廣告)的承 諾,參照國家職業標準,開設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
13、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第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教學管理和指導,審批機關應當 定期督導檢查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履行職責情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學員學籍管理檔案,學員 報到時填寫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學員入學注冊登記 表,并分別報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按照招生簡章或者與受教育者簽訂的協議,依據 國家有關規定,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學員培訓 期滿,考試成績合格,核發統一的結業證書,并參加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統一 組織的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第十六條民辦
14、職業培訓學校聘任教職員工,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 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依法自主制定教職員工的工資分配制度,并予以 保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教師、職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五章廣告第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通過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新聞媒體或其 它形式發布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應 當向審批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不得發布。第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辦理廣告或招生簡章備案手續時,須填寫統一印制的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已備案的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如需更改、變動,應當重新備案。第二十條民
15、辦職業培訓學校發布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應當向廣告經營者或廣告 發布者提交下列證明:(-)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二)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招生廣告(簡章)備案表;(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第二十一條 招生廣告或招生簡章應當真實、準確,并載明學校名稱、辦學許可證 編號或批準文號、培訓專業、辦學地址、培訓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其內容不得超越辦學許可范圍,不得含有虛假、欺騙和誤導的內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經備案發布或發布虛假招生廣告的,由審批機關會同有關 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未能履行招生廣告有關承諾的,應 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六章財務與收費管理第二十二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對舉
16、辦者投入的資產、受贈的資產以及辦學積累享 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 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三條 民辦職業培訓學??梢愿鶕怂愕霓k學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確定收 費的項目和標準,依法報審批機關、物價等部門備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將報經價格主管部門和審批機關備案的收費項目、收費標 準在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中公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根據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 出資人如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
17、須報審批機關備案。笫二十五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 門的監督。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 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第七章變更與終止第二十六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舉辦者或學 校決策機構(理事會、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報審批機關核準。學校名稱、地址、層次、類別等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 準。第二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終止或由勞動保障行 政部門予以撤銷:(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校董事會或舉辦者自行要求終止的;(
18、二)一年之內不能面向社會正常開展培訓活動的;(三)與其他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合并的;(四)其他需要終止的情形。第二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申請終止須報審批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辦理 注銷手續,交回辦學許可證正、副本及印章。第二十九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需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材料:(-)舉辦者簽署的學校終止申請報告;(二)審計部門出具的財產審計報告;(三)善后工作安排;(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第三十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終止時,應當按規定妥善做好在校學生和教職工安置 及各項善后工作。第三十一條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終止應依法進行財產清算。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批準終止或撤銷的民辦職業
19、培訓學校應當予以公 告。第八章年檢與評估第三十三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對已審批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進行一次年檢 評估。年檢評估合格的,予以年檢登記;年檢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或予以撤銷。 整改合格的,予以年檢登記;整改不合格的予以撤銷。無故不參加年檢的,予以撤 銷。審批機關對年檢結果應予以公告。第三十四條年檢評估的基本程序:(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對照評估標準和要求開展自查自評。(二)審批機關評估驗收。審批機關組織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關專家 組成的評估小組進行評估驗收。(三)評估合格的,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合格的,經整改合格后 換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整改不合格或按規定應予以撤銷的,
20、收回民辦學 校辦學許可證并取消辦學資格。第三十五條 年檢評估的基本內容:(-)依法辦學、誠信辦學的情況;(二)各項規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三)辦學場所、設施設備的改善情況;(四)教育教學質量;(五)收費及財務管理;(六)社會信譽及群眾反映。第三十六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定期進行質量評估,質量評 估情況應作為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年檢評估的組成部分。第九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在職業培訓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 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笫三十八條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 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 許可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一)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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