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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有效實施,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令第44號,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對象主要是因礦產資源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災害、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土地毀損等。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安排資金,對歷史遺留的、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第二章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第四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和發展趨勢;(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指導思想、原則和

2、目標;(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主要任務;(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六)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第五條 自治區、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應依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要求(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等技術標準要求,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治理方案),治理方案應當包含首期治理方案。第六條 治理方案應由符合以下資質條件的單位編制:(一)由國土資源部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資質要求從其規定;(二)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之一和具有乙級以

3、上土地規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之一;(三)由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發證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丙級以上資質之一和具有乙級以上土地規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之一。(四)涉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內容的治理方案應具備相應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第七條 采礦權人應當根據治理方案,每3年編制一期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方案(含閉坑)(以下簡稱分期治理方案),并依據分期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礦山剩余服務年限在3年以上的,每個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應編制分期治理方案;礦山剩余服務年限在3年以下的,上一個治理分期到期前90日,應編制閉

4、坑治理方案。第八條 分期治理方案應按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方案編制技術要求,由符合以下資質的單位編制:(一)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乙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之一,或具有乙級以上土地規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之一。(二)生產規模為小型的礦山,編制單位應具備丙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之一,或具有乙級以上土地規劃、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工程等規劃設計資質之一。(三)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資質。第九條 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除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許可證以外的礦山治

5、理方案的審查和轄區內所有礦山分期治理方案的審查工作,并委托具有一定技術力量的單位負責具體的評審工作。第十條 治理方案以及分期治理方案應聘請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從內蒙古自治區地質環境和土地復墾專家庫中,按照回避制度要求,根據評審需要,分專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按照礦山生產建設規模確定,大型的7名以上、中型5名以上、小型3名以上。評審專家應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求實的原則,對治理方案的合法性、規范性、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評審單位和評審專家的評審事務。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申請治理方案評審,需向負責評審的單位提交以下資料: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評審申報表(附件1

6、);2、方案編制委托書或協議書;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正文、附圖、附表);4、采礦許可證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復印件;5、編制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6、土地利用現狀圖;7、旗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現場踏勘證明文件中,還應明確是否損毀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意見;8、公眾參與相關資料;9、編制單位對所提供的治理方案內容真實性負責的承諾。第十二條 治理方案審查程序和要求。(一)負責評審單位自接到申請材料2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對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理由。符合受理要求的,評審單位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工作。(二)負責評審單位抽取專家,并組織評審。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組認為

7、有必要進行實地核查的,負責評審單位應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實地核查。專家評審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治理方案申報人礦業權依據是否合法有效;2、編制單位是否符合資質要求;3、治理方案格式、章節安排等是否符合編制要求;4、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和土地利用現狀是否清楚,評估是否準確,預測是否科學;5、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測、恢復治理及土地復墾目標、任務是否明確,監測與治理、復墾工程部署及措施是否可行;6、經費估算依據是否正確,分期費用、總費用估算是否合理、明確,估算結果是否可靠。(三)評審專家需提出署名評審意見,填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表(附件2)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專家評審評分表(附件3);專家

8、組長填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審查表(附件4)中的專家評審意見內容,專家組成員簽字認可。(四)評審組織單位負責對評審資料的完整性、可靠性進行核查,建立評審資料檔案。建立編制單位、主要編寫人(項目負責人及前兩名編寫人)、評審專家執業信譽檔案。(五)治理方案經專家評審通過后,評審組織單位應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審查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查。(六)盟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審查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專用章。審查的重點內容包括:1、評審程序是否合理;2、評審專家組成是否合適;3、評審結論是否獲得通過;4、對評審提出的意見是否已按要求進行

9、了修改;(七)分期治理方案評審審查程序和要求,參照治理方案的評審審查執行。第十三條 盟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對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地熱、礦泉水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的編制、評審適當簡化。第十四條 辦法施行前已經領取采礦許可證,未編制過治理方案,且辦法施行后繼續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采礦權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規定補充編制治理方案。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應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質量控制制度,礦山生產前首先要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有效保護地表熟土資源不流失、不浪費,表土要求單獨存放、保護,防止流失,不得與棄土石混堆,剝離的表土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第十六條

10、采礦權人應每年向礦山所在地的旗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情況,并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元月底前向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第十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后的土地權屬和用途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手續。第三章 保證金繳存與管理第十八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繳存額,依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費用和因素法計算的保證金繳存額度,按就高原則核定。因素法計算是根據繳存標準、年繳存范圍面積、開采礦種、開采方式等影響因素確定。因素法計算采用分段累積計算的方法,首先要計算年繳存面積(年繳存面積=礦山評估面積

11、7;礦山剩余服務年限),根據年繳存面積采用分段累積法,按年繳存標準計算礦山年繳存基本金額,然后由年繳存基本金額×采礦種類影響系數×采礦方式影響系數,得出年繳存額。每期保證金繳存額=年繳存額×3年。第十九條 辦法施行前已經繳存保證金的露天開采的礦山,繳存保證金到期后,應按辦法標準重新核定保證金,并補足因采礦方式影響系數調整后的差額部分保證金。第二十條 負責保證金繳存管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需與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簽訂保證金存儲管理協議,專戶儲存,專賬核算。第二十一條 因礦山開采方式、礦區范圍、生產規模、主要開采礦種發生變更而重新編制治理方案的,應當重新核定并繳存保

12、證金、重新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分期治理方案(閉坑治理方案除外)所估算的治理費用不作為保證金繳存額核定依據。閉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費用高于原核定保證金額度的,應當依據閉坑治理方案估算的治理費用核定最后一期保證金繳存額。第二十二條 礦山企業在一個治理期內,因技術改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停產,本期未造成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已經完成本期已破壞地質環境治理的,經旗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并出具證明,上期繳存的保證金可直接轉存,分期治理方案編制工作也一并順延,直到開工時間達到3年治理期。第二十三條 保證金的繳存程序和要求:(一)采礦權申請人持經審查通過的治理方案(國土資源部頒發采礦證的,應持礦山地質環

13、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到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核定保證金繳存額度,同時領取由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開具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開戶和繳存通知書(附件5)。(二)采礦權申請人根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開戶和繳存通知書到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保證金。(三)采礦權申請人持保證金繳存回執單與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附件6),第二十四條 采礦權申請人或采礦權人憑保證金繳存回執單,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和采礦登記所需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采礦權登記、延續、變更、年檢手續。第二十五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辦法和本細則要求,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

14、理保證金制度,不得降低繳存標準、減免保證金額或延緩繳存時限,不得以任何資產抵押的形式代替繳存保證金。第二十六條 采礦權人在治理分期到期前45日,應向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提出本期治理工程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礦山企業基本情況;(二)治理方案中規定完成的任務、工程量及治理面積,以及實際治理完成的工程量、面積、投入資金;(三)治理區的描述及治理工程坐標范圍(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竣工圖)。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驗收的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書面說明理由。受理的,應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專家從內蒙

15、古自治區地質環境和土地復墾專家庫中,根據需要專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參照第十一條執行。第二十八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程序和要求。(一)查閱前期治理方案、分期治理方案等有關工程施工、監測和質量管理的原始資料。(二)現場查看礦山地質環境現狀,檢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質量,是否全部完成本期治理任務。 (三)閉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還應聽取當地鄉鎮、蘇木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代表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意見。(四)驗收組成員討論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五)編寫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工程驗收意見書(附件7,以下簡稱驗收意見書)(六)驗收意見書加蓋組織驗收單位公章并附具驗收組成人員名單(本人簽名)。第

16、二十九條 分期治理工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應在10日內,向采礦權人出具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工程驗收意見書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結轉通知書(附件8,以下簡稱結轉通知書),保證金結轉到下一分期。分期治理工程驗收結論為不合格的,由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責令采礦權人限期完成本期治理內容,逾期仍驗收不合格的,按辦法第三十四條執行,本期保證金不予結轉,下一分期繼續繳存保證金。第三十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連續兩期驗收合格且礦山剩余服務年限在6年以上的生產礦山,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可一次性批準其提取50%的保證金用于下一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剩余的50%保證金不再提取,一律作為后期的治理保證金。對

17、于提取保證金后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或者分期治理工程驗收不合格的,采礦權人須將提取的50%保證金退回,并全額繳存下期保證金。第三十一條 采礦權人提取保證金時需提供以下資料:(一)采礦權人申請保證金提取申請書(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連續兩個分期驗收的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工程驗收意見書;(三)經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評審通過的下期分期治理方案;(四)已治理范圍不再造成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承諾。第三十二條 對于符合提取保證金要求的礦山,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在10日內,出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提取通知書(附件10),由礦權人自行去開戶行辦理提取手續。第三十三條 已經全額繳存保證金的普通建筑材料使

18、用砂、石、粘土礦山,實施分期治理并驗收合格后,采礦權人憑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出具的分期治理驗收意見書、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支取通知書,到銀行分期支取相應的保證金。第三十四條 采礦權準予轉讓的,受讓人可憑采礦權轉讓審批通知書,到當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保證金過戶手續,并與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重新簽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轉讓人若無法辦理保證金過戶手續的,受讓人應當在辦理采礦權變更時重新按照規定繳存保證金,采礦權變更手續辦理完成后,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退還轉讓人繳存的保證金及利息。第三十五條 采礦權人終止采礦活動或者閉坑的礦山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后,經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驗收合格的,保證金繳存管理機

19、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為采礦權人辦理保證金返還和利息結算手續。采礦權人可憑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出具的驗收意見書、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支取通知書(附件9)到銀行辦理保證金返還及利息支取。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年度檢查、專項核查、執法監察等形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具體措施如下:(一)要求被檢查采礦權人如實反映情況或提供相關的文件、資料和電子數據;(二)要求被檢查采礦權人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有關問題做出說明;(三)進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現場進行勘查;(四)責令被檢查采礦權人停止違反辦法的行為。第三十七條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年度檢查的具體

20、內容:(一)治理方案和分期治理方案編制與評審、審查制度執行情況;(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核定、繳存、結轉、返還執行情況;(三)生產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工作與驗收制度執行情況;(四)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率考核指標(見附件11)執行情況。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履行下列信息公開義務:(一)及時公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安排計劃等重大事項;(二)及時公布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面管理規定、技術標準以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審查結果、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驗收結果;(三)通報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年度執法檢查結果,公告未按期繳存保證金、未按治理方案(分期治理

21、方案)履行治理義務、驗收不合格的礦山企業名單;(四)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檔案實行專門管理,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保證金繳存臺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包括分期治理)工程驗收有關材料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申報、設計審查與驗收等資料和電子數據進行檔案存儲與管理。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土資源主干網等按年度逐級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現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情況等。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法律法

22、規情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履行情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一條 以下情形屬辦法所指的編制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弄虛作假行為:(一)編制人員與資質單位不符合;(二)未經現狀調查,導致礦山地質環境現狀和土地利用現狀不清楚或與現實不符;(三)引用的資料不真實,導致評估結論不正確、治理工程量錯誤、治理方案不符合實際;(四)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第四十二條 采礦權人未按辦法十一條規定補充編制治理方案的,依據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第四十三條 采礦權人未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依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第四十四

23、條 采礦權人未按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繳存保證金的,依據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第四十五條 違反辦法規定,采礦權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依據辦法第三十五條處規定罰。第四十六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依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附件1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評審申報表礦山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電話號

24、碼單位地址郵政編碼礦山名稱治理方案名稱采礦許可證新申請持有變更擴大生產規模 注:在選擇項打“”礦業權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編制單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聯系人聯系電話證書編號資質等級證書編號資質等級地質災害資質發證機關土地復墾資質發證機關送評審單位 我單位已按要求編制治理方案,請予以評審。申請單位(礦山企業)蓋章:日期: 年 月 日聯系人: 聯系電話:附件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專家評審意見表方案名稱企業名稱編制單位項目負責人主要編寫人主要評審內容1.編制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符合 不符合2.礦區礦山地質環境是否清楚基本清楚 清楚 不清楚3.評估級別與工作精度是否正確正確 不正確4.礦

25、區治理分區分析是否明確基本明確 明確 不明確5.治理工程與監測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基本合理 合理 不合理6.治理預算標準及預算結果是否正確基本明確 明確 不明確存在的主要問題評審結論專家簽名:日期: 年 月 日附件3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專家評審評分表方案名稱:序號評分內容編制要求滿分評分1編制依據和適用年限任務來源、編制依據、適用年限明確、具體。適用年限應與礦山服務年限和開采計劃相適應,與開發利用方案相吻合。52礦山基本情況及土地利用狀況礦山企業基本概況,礦區位置、范圍,區位條件、自然地理與經濟社會概況、開采歷史與開采現狀、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計劃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狀況及權屬、已損壞

26、土地及擬損毀土地范圍表述是否明確。103礦山地質環境背景與影響分析評估地形地貌、植被特征,礦區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及礦體(層)地質特征、評估范圍及精度、現狀評估、預測評估結論是否正確。104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分區分區原則、分評述區是否合理。65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與目標任務提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原則、總體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66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及工程部署提出的總體工作部署和本方案適用期內分年度實施計劃是否合理、可行。107礦山地質環境防治工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恢復治理、監測的對象和內容是否明確,提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監測工程是否有針對性。技術方法、措施是否得當,主要工程量是否充分、可靠

27、。88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經費估算經費估算是否全面,工程量與經費估算要齊全、正確,近期經費估算合理。79土地復墾對損毀土地的適宜性評價是否合理,復墾目標是否體現因地制宜,優先復墾為農用地的原則。目標任務、土地復墾質量要求、復墾措施是否明確具體、切實可行,公眾參與應當說明土地權屬人對復墾目標、標準、措施等是否認可,權屬調整的程序、范圍、原則和措施是否明確。1610保證措施提出的組織保障、技術保障和資金保障措施是否合理。311效益分析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實施后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是否進行了客觀的分析評價。312附件附件齊全、清晰、規范,無涂改、偽造跡象。有公章。313附表附表齊全、清

28、晰、規范,格式、內容、數據齊全、正確。314附圖成果圖件是否齊全,工作底圖應采用最新的地理底圖或地形地質圖。成果圖件應在充分利用已有資料與最新調查資料,深入分析和綜合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成果圖件應符合有關要求,表示方法合理,層次清楚,清晰直觀,圖示、圖例、注記齊全,讀圖方便;成果圖件比例尺不應小于礦區勘探報告圖件精度,重要地段比例尺不應小于1:1000。10總計80分以上通過;80分以下不通過。評審最終是否通過按達到2/3專家通過為準。100 評審專家簽名: 年 月 日附件4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審查表盟(市)礦治評2015 號礦山名稱礦山企業名稱法人代表編制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專家組名單主審專家專家

29、評審意見專家評審意見年 月 日, 盟(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有關專家(名單附后)在 市召開會議,對由 (編制單位)編制、(礦山企業)提交的 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進行了審查,與會專家認真審閱了方案和圖件,并聽取了編制單位匯報,經認真討論形成審查意見如下:一、方案編制單位資質、資料收集、地質環境調查等工作情況。二、根據開發利用方案審批情況及其確定的礦山占用資源儲量、設計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方案治理規劃總體部署年限,方案適用年限為 年,即 年至 年,方案編制基準年 。三、采礦許可證號(或劃定礦區范圍批復)信息,礦山地理位置,礦區面積,礦區拐點坐標表,生產規模,礦山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評估區重要程度,

30、方案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級別,評估區面積。 礦區范圍拐點坐標一覽表 拐點編號1980西安坐標系拐點編號1980西安坐標系XYXY 四、現狀評估:開采已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現狀評估分區。現狀評估結果是否礦區實際情況。五、預測評估:預測礦山未來開采可能引發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預測評估分區,預測評估結果是否礦區實際情況。六、對方案提出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原則、目標與任務,評估區礦山環境保護規劃分區,對治理工程內容提出及相應的技術方法,是否正確可行。七、根據治理目標,治理內容,確定礦山治理工程總體部署與治理分期是否正確可行。八、近期綜合治理規劃時限,近期治理區域,近期主要治理工程量。九、方案主要治

31、理工程量(分治理單元)如:1、預測地面塌陷區:回填土方量,覆土土方量3,恢復植被工程量,環境監測點次等。2、工業場地:拆除地面臨時建筑,覆土土方量,恢復植被工程量,封閉井口,回填廢石量,整平工程量等。3、廢石場:清理廢石3,覆土土方量,恢復植被工程量,整平工程量等。4、.十、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根據方案制定的工作量,經估算 礦本次礦山環境治理費用 萬元,其中近期治理費用 萬元,治理工程費用由(礦山企業)出資。總之,方案資料收集充分,內容齊全,章節安排合理,結論正確,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符合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分期治理及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技術要求等要求,予

32、以審查通過。方案可作為該礦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及國土資源部門監督、管理、驗收的依據。主審專家:(簽名) 年 月 日評審專家組成員姓名性別單位職務/職稱專業電話簽名組織評審單位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國土資源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開戶和繳存通知書 編號: (采礦權人或采礦權申請人):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辦法,核定你礦應繳存保證金總額為 元。請于 年 月 日前到 銀行開設保證金專用帳戶,繳存( 年 月 年 月)保證金 元。特此通知 國土資源局 年 月 日附件6 編號:內 蒙 古 自 治 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責任書礦山名稱

33、 采礦權人/申請人 (單位公章)法人代表 (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制礦山名稱企業名稱通訊地址聯系人 電話郵編采礦許可證編號/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號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 至20 年 月 日礦區面積(km2)生產規模礦山企業經濟類型開采方式礦類礦種服務年限礦區土地類型建礦時間治理方案審查文號審查時間治理方案估算治理費用1.估算總治理費用: (萬元)2.估算近期治理費用: (萬元)因素法保證金年繳存額1. 年繳存額繳存標準×年繳存范圍面積×礦種分類系數×礦山開采方式系數(注:年繳存范圍面積開采影響范圍面積÷礦山剩余服務年限。) 計

34、算年繳存額: (萬元)2.繳存總額年繳存額×礦山剩余服務年限 計算繳存總額: (萬元)核定保證金繳存額年繳存額 (萬元)繳存總額 (萬元)首期繳存年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廢渣排放排放量(m3)占用破壞土地面積(m2)地下水系統破壞水位降落漏斗面積(m2)最大水位下降幅度(m2)地質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區地面塌陷面積(m2)地面沉陷面積(m2)采空區面積(m2)露天采坑面積(m2)深度(m2)表土剝離面積(m2)其它礦山地質環境理目標(根據治理方案填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預防保護措施分期治理目標保證措施采礦權人承諾若未按批準的本礦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的要求進行治理恢復,經由旗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有管理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使用保證金及其利息進行治理,費用不足部分由本采礦權人承擔。(此段內容應由采礦權人手工填寫)年 月 日(公章)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即保證金繳存管理機關)意見年 月 日(公章)注:1、采礦權人承諾一欄,包括兩項內容,一是按照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進行及時治理;二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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