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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買賣合同質量糾紛的裁判來源:作者:買賣合同糾紛是因買賣合同質量產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即買受人認 為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提起的訴訟,在此種訴訟中,原 告一方當事人即為合同的買受人一方;而被告則為合同的出賣人一方。(一)買賣合同標的物質量標準的確定規范質量是指產品的優劣程度。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優劣直接影響買受人能否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是司法實務中 出現較多的糾紛類型。根據合同法第153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 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標的物應當符 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這是出賣人在買賣合同擔負的主要義務之一,在法

2、學理 論中表述為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依以下原則確定判斷買賣合同標的物是否合格的 標準: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 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即可以按當事人約定的標準判斷出賣人交付的標 的物是否符合要求。2當事人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的,可以按照買賣合同的有關條 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3當事人就有關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然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 62條第1項的規定,按 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

3、通常標準或者符 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這也是與民法通則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規定 相一致的。但是,我國合同法對標的物的質量標準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是不 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國家法律規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標的物應當符合通常使用 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來確定的。而我國合同法則是首先要求質量應符合國 家標準、行業標準,如果沒有這些標準時,才按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標準履行。這里的“通常標準”應與國際公約以及國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釋, 即符合中等品質的要求。4.出賣人的說明構成對標的物的明示保證。說明是指出賣人向買受人 所作的關于標的物的構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項等方面的陳述。出賣 人在出賣標的物時,

4、往往會通過產品介紹、產品說明書等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 式對標的物的品質進行說明,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但出賣人提供了有關 標的物的質量說明的,該說明即構成出賣人對標的物品質的明示擔保,如果實 際交付的標的物與該說明不符,即屬于交付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要求。(二)標的物質量瑕疵的表現及認定所謂質量瑕疵,又稱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賣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不符合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標準,或者法律規定的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通常標準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的情況。質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 情形:1. 標的物的外觀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或者依法確定的標準,即標 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標的物的外觀、品種

5、、型號、規格、花色等方面的 瑕疵,對于表面瑕疵,買受人一般情況下無須通過特殊的檢驗就可以發現。2. 標的物的內在瑕疵,即標的物的內在質量不符合要求。對于標的物 的內在瑕疵,則一般情況下需要通過檢驗或者使用才能夠發現。3. 標的物的包裝瑕疵,即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法 律規定,合同法第156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交付標的物;對包 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 方式。對于“足以保護標的物”的推定,應當理解為出賣人須以使用標的物損 耗最小、安全、實用的方式包裝標的物

6、,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首先是包裝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裝是否符合的要求,特別是不同運輸工具的特定 要求;再次是包裝標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三)質量異議的認定標準質量異議,又稱質量瑕疵通知義務,是指買受人認為出賣人交付的標 的物存在質量瑕疵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賣人發出通知,否則視為標的物 質量合格。該通知即為質量異議,該一定期限即為質量異議期限。因此,買受 人是否在質量異議期內向出賣人為質量異議的通知,直接影響到買受人所提起 的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的審理。質量異議既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 法定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57條、第158條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確立的 質量異議制度包括兩

7、項內容:1. 買受人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義務。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 收到標的物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 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在買賣合同中,只有買受人對標的物進行檢驗之后,才能確定出賣人 交付的標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決定出賣人是否違反了質量瑕疵擔保義務。因 此,各國法律基本上都將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檢驗規定為買受人的一項義務。關于對合同標的物質量的檢驗,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關于驗貨人,買受人應當檢驗標的物,但并不意味著驗貨人必然就 是買受人,除買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驗貨以外,實踐中還存在由買賣雙方共同 驗貨,以及由買賣雙方指定有關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驗貨的情形。 關于檢

8、驗方法,對標的物質量的檢驗方法,可以由買賣雙方在合同 中進行約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而由檢驗人以通常的方式進行檢驗。 關于檢驗,這是合同法規定的買受人檢驗義務的主要內容之一。 而檢驗時間包含著驗貨開始的時間以及驗貨延續的時間兩個方面,驗貨開始的 時間一般是在標的物交付之時,由此,檢驗標的物的開始時間一般有:出廠時 驗貨、裝運前驗貨、裝運時驗貨、卸貨時驗貨、在買受人營業地驗貨等。關于驗貨延續的時間,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38條第1款的規定, 買受人必須按實際情況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而其中 實際情形可行的最短時間主要是根據貨物的性質、 交易的情況和貿易慣例決定。

9、 我國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 ; 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應當及時檢驗。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的情況下, 如何確定檢驗的合理期限,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的精神,結合司法 實踐,可以從表現瑕疵與內在瑕疵兩個方面進行判斷:對比較容易發現的表面 瑕疵,買受人須按標的物的性質,依通常的程序,從速檢驗其所受領的標的物; 對內在瑕疵,應按標的物的性質、買賣合同的種類等進行綜合判斷,對不能立 即發現的瑕疵,依我國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其檢驗期最長也不得超過 2 年。2. 雙方當事人雖然在訴訟前或者訴訟中均確認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 但對瑕疵的具體內容有爭議,且影響到

10、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擔形式確 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對具體的質量瑕疵進行直接認定的,可以直接認定。3. 如果雙方對標的物的具體瑕疵有爭議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斷的,或者對標的物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有爭議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標的物是 否存在質量瑕疵的認定,而應向買受人釋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 內提出質量鑒定的申請,由法院委托有關質量鑒定機構對標的物的質量是否符 合相關標準進行專業鑒定。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25條第2款規定,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無正 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 件爭議的事實無

11、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 律后果。(五)出賣人質量瑕疵責任的具體承擔 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應當承擔質量瑕疵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 買受人可以依照 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即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 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 以及損失的大小,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如果質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出賣人承擔的 質量瑕疵責任具體包

12、括:1. 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確定方法。如果合同中對出賣人違約責任有 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在行使這些 權利時,需要注意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第114條等相關規定的適用。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 61條 的規定予以明確,首先由當事人對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違約責任形式內容 進行補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以及交易習慣進行 補充。如果適用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后仍然不能確定出賣人的違約責任形 式和內容的,則適用合同法第111條所規定的具體違約責任形式及內容。2. 出賣人依合同法第111條規定所應承

13、擔的違約責任具體形式修理。當標的物可以修理,且修理并不影響標的物的價值和使用價值 時,應當首先考慮由出賣人對標的物進行修理。如買受人自行修理的,其修理 費用也應由出賣人負擔。各國法律一般都沒有規定出賣人的這一責任形式,因 為出賣人常常不是標的物的生產者,無法承擔修理義務,在標的物有質量瑕疵的情況下,沒有必要規定出賣人的除去質量瑕疵的義務。但是我國法律則規定 出賣人應承擔除去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義務,如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從我國目前的商品流通機制及產品維修的網點來看,規定出賣人的這一義務是必要的,基本上也是可行的。更換。這一義務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代替給付義務,即標的物如 為種類物時,

14、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質量瑕疵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 出賣人另行交付無質量瑕疵的標的物,這是各國法律的一致規定。重作。一般而言,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 一般不會承擔重作的責任,重作這一責任形式主要發生于提供服務的合同中, 如承攬合同等。重作只適用于某些特殊的買賣合同之中。退貨。退貨責任形式一般對應于國外法律所規定的解除合同。國外法 律對因質量瑕疵而解除合同的,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條件,一般規定僅標的物的 質量瑕疵極為顯著,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解除合同。在我國,依合 同法的規定,亦應對此作出較為嚴格的要求,因為退貨就意味著合同的解除, 而解除合同自然就應當符合合同法第

15、 94條第4項關于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 即只有在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影響到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 可以選擇適用退貨的違約責任形式。減少價金或者返還應當減少支付的價金。如果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存在 質量上的瑕疵,而買受人已經受領標的物,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并未達到影響 買受人合同目的的實現時,買受人可以請求依據標的物質量瑕疵的程度減少價 金,這是各國法律一致的規定。由此,如果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也可以得 出這樣的結論,即標的物的價格應當作合理的變動,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所指的 “按質論價”,其單價和總價款應當適當降低。當買受人請求減少標的物價金 的請求成立時,其如果已經向出賣人支付的價金超過

16、了應當支付的價金的,則 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向其返還應當減少的標的物的價金。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存在質量瑕 疵的情況下,約定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的,買受人在選擇適用違約 責任形式時,可以同時要求出賣人向其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依合同法第112條的規定,如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 不符合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要求,造成買受人其他損失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 人賠償損失。上述出賣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形式中,除違約金責任外,其中 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金的責任均不涉及出賣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 失責任,即使在出賣人承擔上述責任時或者過程中,買受人也仍然存在產生損 失的客觀可能,而這些損失是基于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責任這一違約行為 而產生的,自然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出賣人的違 約行為給買受人所造成的損失的,買受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以彌 補其所受到的損失。對于該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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