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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八章 貨款的結算 案例 1 甲交給乙一張經付款銀行承兌的遠期匯票,作為向乙訂貨的預付款,乙在 票據上背書后轉讓給丙以償還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兌銀行提示取 款,恰遇當地法院公告該行于當天起進行破產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隨即向甲 追索,甲以乙所交貨物質次為由予以拒絕,并稱 10 天前通知銀行止付,止付通 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時通知了乙。在此情況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匯票系甲開立 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訴,被告為甲、乙與銀行三方。你認為法院將如 何依法判決?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1、法院應判甲向丙清償被拒付的匯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的利息,以及丙進行追索所支付的相關費用。甲與
2、乙的糾紛則另案處理。2、理由:(1)由于票據具有流通性、無因性、文義性、要式性,因此只要 丙是票據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權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項權利并不 受其前手乙的權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貨物質次)的影響; ( 2)丙在遭到主債務 人(承兌銀行)退票后,即有權向其前手甲、乙進行追索。同樣由于票據特性, 甲不能以抗辯乙的理由抗辯丙。 案例 2某年 6 月 6日,某托收行受理了一筆付款條件為 D/P at sight 的出口托收 業務,金額為USD1OOOO0托收行按出口商的要求將全套單據整理后撰打了托收 函一同寄給英國一家代收行。 單據寄出 5 天后委托人聲稱進口商要求托收將 D/P at
3、sight 改為 D/A at 6O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行按委托人的要求發出了修改指令,此后一直未見代收行發出承兌指令。當年 8月 19日委托行收到代 收行寄回的單據發現 3 份正本提單只有兩份。委托人立即通過英國有關機構了 解到,貨物已經被進口商提走。此時,委托行據理力爭,要求代收行要么退回 全部單據,要么承兌付款,但是代收行始終不予理睬。貨款始終沒有著落。 案例分析 1、對托收的商業信用性質的把握。根據托收統一規則 (URC52)2 的有 關規定:只要委托人向托收行作出了清楚明確的指示,銀行對由此產生的任何 后果不負責任,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擔。2、對D/A與D/P之
4、間的法律風險的區分。承兌交單比付款交單的風險大。 在承兌交單條件下,進口人只要在匯票上承兌后,即可取得貨運單據。3、此外還存在銀行與外商相互串通,造成出口人貨款與財務的雙重損失。 案例 3我某公司以CIF價格向美國出口一批貨物,合同的簽訂日期為 6月2日。 到6月28日由日本東京銀行開來了不可撤消即期 L/C,金額為XX萬日元,證中 規定裝船期為 7月份,償付行為美國的花旗銀行。我中國銀行收證后于 7月 2 日通知出口公司。 7月 10日我方獲悉國外進口商因資金問題瀕臨破產倒閉。在 此情況下,我方因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由于兩個業務行,開證行(東京銀行) 、償付行(花旗銀行)都是資信很高 的銀
5、行,我方可以辦理出口手續,將貨物出口。理由: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我方應在 7 月份按時發貨并認真制作單據,交單議付,由議付銀行 向東京銀行寄單,向花旗銀行索償。 案例 4日本某銀行應當地客戶的要求開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議付L/C,出口地為上海,證中規定單證相符后,議付行可向日本銀行的紐約分行索償。上海一 家銀行議付了該筆單據,并在 L/C 有效期內將單據交開證行,同時向其紐約分 行索匯,順利收回款項。第二天開證行提出單據有不符點,要求退款。議付行 經落實,確定不符點成立,但此時從受益人處得知,開證申請人已通過其他途 徑(未用提單)將貨提走。議付行可否以此為理由拒絕
6、退款? 案例分析 不能拒絕退款。理由:(1) L/C 業務是純單據業務,單證不符不能付款,銀行僅處理單據, 不問貨物真實情況。 (2)盡管開證申請人將貨物提走,但開證行并未將單據交 給開證人。所以,議付行應向受益人追索所墊付的貨款,退款給開證行。 案例 5國內 A 公司與外商簽定了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為 504 萬美元, 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A 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后, 在信用證裝期內, 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 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于某東歐港 口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 兌。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
7、依然未到,深感蹊蹺,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 饋回來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只在裝運港裝運鋼材。此時信用 證項下單據已經開證行承兌,且據議付行反饋回的信息,該行已買斷票據,將 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A公司損失慘重。 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 1核實提單的真實性,尤其是進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無論是在簽定合同還是開立信用證時,均要求客戶在裝船之后一定時 間(如 24小時)內發送裝船通知,列明提單號碼、裝卸港、裝船日期、貨名、 裝運數量等內容,以便通過相應機構查詢船蹤,確定提單內容的真實性。一旦 查得提單有詐,即可認真審單以合
8、理拒付。即使單據不存在不符點,也可尋求 司法救濟。2規范好商品檢驗條款。 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項下付款贖單的特點要求,在合同簽定和申請出具信 用證時要規范好進口貨物的檢驗條款,如在信用證中要求客戶提交獨立機構出 具的檢驗證書。如此可避免貨物未裝船或裝船貨物的質量問題。 案例 6某市中國銀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銀行電開信用證一份,金額為100 萬美元,購花崗巖石塊,目的港為巴基斯坦卡拉奇,證中有下述條款:(1)檢驗證書于貨物裝運前開立并由開證申請人授權的簽字人簽字,該簽 字必須由開證行檢驗;(2)貨物只能待開證申請人指定船只并由開證行給通知行加押電通知后裝 運,而該加押電必須隨同正本單據提交議付。問:
9、該信用證可不可以接受? 案例分析 此為“軟條款”欺詐信用證,不可以接受。 “軟條款”是指可能導致開證行解除不可撤銷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條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該信用證所規定的某些單據被開證申請人所控制。從上述信用證條款中可以看出,由開證申請人驗貨并出具檢驗證書及開證 申請人指定裝船條款,實際上是開證申請人控制了整筆交易,受益人(中國出 口公司)處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證項下開證行的付款承諾是毫不確定和很 不可靠的。 案例 6 南德經濟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牟其中等,伙同他人共謀,共同策劃以虛構 進口貿易的方式,通過對外循環開立 180 天遠期信用證,非法獲取銀行資金。 從 1995 年 8 月
10、15 日至 1996 年 8 月 21 日,南德經濟集團憑虛構的進口貨物合 同、交通銀行貴陽分行對合同的“見證意見書” ,通過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 司在中國銀行湖北分行共計騙開信用證 33份,議付 31份,獲取總金額 75074 萬美元,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實際損失 354995 萬美元。 案例分析 1通過對外循環開立 180 天遠期信用證, 有一個較長的時間差, 隱蔽性大, 不易察覺,能配合其他條件實施詐騙。2中外勾結。本案中,國內不法詐騙犯,就是南德經濟集團及其總裁牟其 中,境外不法外商就是何君和提供假單據并進行貼現的香港東澤科技貿易公司。3為掩護實施詐騙,虛構炮制假進口合同。 案例 719
11、90年 8月 5 日,中國某進出口公司 (買賣以電傳方式達成協議 ,根據協議 , 賣方發出了已經簽署的“售貨確認書 ", 其主要內容為 :數量 3萬套,單價 30美元, 總價90萬美元,價格條件是CIF(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某港交貨,并明確要求買 方在同年 9 月 5 日以前, 向賣方開出百分之百的、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 的即期付款信用證。 8 月 20 日, 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簽字的確認書 , 但買方將確 認書中的 CIF 條件改為托盤運輸條款。 9月 2日, 賣方收到了經過買方開出的信 用證 , 金額與確認書相符 , 但信用證種類與價格條款等卻與確認書原有規定存重 大差異。
12、其一 , 信用證并非保兌 : 其二, 確認書原定的 CIF 價格條件變成了托盤運 輸條款。據此 , 賣方于 9 月下旬電告買方拒收上述信用證 , 并將信用證退給了開 證銀行。此后 , 雙方未能就確認書條款與信用證條款的差異達成一致 , 導致此合 同不能履行 , 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問題 :1. 本案中, 買方修改了確認書而賣方未及時答復 , 合同是否成立 ?2. 本案中信用證是否有效 ? 案例分析 1. 本案爭議焦點是確認書經買方擅自修改后是否成立及確認書與信用證的 關系 , 涉及到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訂立問題。根據我國涉外經濟合同第七條 規定;“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 , 簽訂確認書時 ,
13、方為合同成立 "。也就是 說 , 雙方當事人采用信件、電報電傳方式達成協議后 , 如果一方在要約或承諾中 提出了簽訂確認書的要求 , 那么,即使雙方已經以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協商一致 , 合同仍未成立 , 只有在一方將確認書郵寄對方交換簽字后 , 合同才成立。從本質 上講,這種確認行為是一種基于約定而為的要式的承諾。實踐中,確認書不能 改變來往函電的內容,確認書的答復應在雙方約定的期間內作出。本案中買方事先未與賣方協商而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 , 導致買賣合同成立 , 是引起爭 議的主要原因。2. 在本案中 ,還涉及到信用證問題 , 信用證是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 , 開給賣 方的一種銀行
14、保證支付貨款的書面憑證。在信用證制度下 , 買方須履行的對匯票 付匯的責任轉移給了銀行 ,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控制單據達到了控制買方按 合同交款的目的 , 緩解了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信用證是從屬于銷售合同的,在 確認訂立涉外經濟合同的情況下 , 由于確認書是作為正式的簡單的書面合同。故 而只有經過雙方承認的確認書有效成立 , 才能談得上基于主合同而開立信用證 這種支付方式的有效與否。在本案中 ,買賣合同尚未成立 , 賣方單方面退回信用 證并不是毀約行為。由于買方單方面修改了確認書的內容 , 開立了不符合確認書 內容的信用證 , 故該信用證無效 ,買賣合同未成立 案例 8中國甲電子公司從日本購
15、進一批電路板,銀行A為甲開立了一份不可撤銷的 信用證。貨物裝船后,航運公司B簽發了正本提單情況下,向航運公司B代理人 出具保函,辦理提貨手續,銀行A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之規定將貨款支付給 日本賣方通知行,但甲沒向銀行A付款贖單,于是,銀行A以航遠公司B元正本提 單交貨為由提起訴訟。被告認為 , 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 ,原告應向甲追索信用證 下款項 , 而不應起訴被告。 問題 :1. 提單的法律性質如何 ?2. 被告應否承擔無正本提單交貨的責任3. 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對抗原告的訴訟 ? 案例分析 1. 提單是承運人接受托運人交付的貨物時給托運人的一種書面憑證。國際 慣例認為提單
16、具有物權憑證性質。2. 承運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將貨物交與向其提示正本提單者, 本案被告作為承運人僅憑甲方一紙保函便交貨 , 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單并證明自己為提單被 背書人而無貨可提。被告顯然違反了國際慣例 ,違反了其提單上做的僅向合法持 有正本提單之人交付貨物的承諾 , 應承擔責任。3. 保函是提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雙方民事行為,只約束雙方當事人 , 不得對 抗包括提單合法持有人在內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見有國際公約或成文慣例中 載有憑保函提貨之規定 , 因此承運人須向正本提單合法持有者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 91992 年 10 月,法國某公司 ( 賣方) 與中國某公司 (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 2
17、00 臺電子計算機的合同,每臺 CIF 上海 1000 美元, 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 1992年 12 月馬賽港交貨。1992年11月 15日, 中國銀行上海分行 (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 金額為 20 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 , 委托馬賽的一家法國銀行通知并議付此 信用證。 1992年12月 20日,賣方將 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 單、保險單、發票等單證后 , 即到該法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 , 銀行 即將 20 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 ,載貨船離開馬賽港 10 天后,由于在航行 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 , 貨物與貨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
18、了議 . 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 , 買方也已知所購貨物全部損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 擬償付議付行支付的 20 萬美元的貨款 , 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根據國際貿易慣例,現問 :1. 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 開證行能否由于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么?3. 買方的損失如何得到補償 ? 案例分析 1. 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眼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 信用證 交易獨立于買賣合間 , 銀行只負責審單 .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 , 銀行也須 承擔其付款義務。3. 買方可憑保險單及有
19、關載貨船舶沉沒于 , 大海的證明到賣方投保的保險 公司索賠。 案例 10賣方向買方銷售某種商品 10000噸,在合同中規定了 6至 10月分 5批裝運, 每月各裝運 2000 噸,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付款。買方按約于 5 月 15 日按合同 開來信用證。賣方在前三個月每月裝運 2000 噸,銀行已分批憑單付款。但是 9 月份賣方因故未能按時裝運,并延遲至 10 月初才裝運。當賣方持有相關單據向 銀行議付本批貨款時卻遭到銀行拒付,銀行同時聲稱最后一批貨物的裝運也已 經失效。分析銀行拒受單據、拒付貨款以及宣布最后一批失效有無道理? 案例分析 賣方確實違反了合同,銀行的做法符合有關的國際慣例。有關信用
20、證規定 在分批裝運時,如果任何一批未按規定裝運,則信用證對該批和該批以后的貨 物均告失效。 案例 11我某外貿公司與外商于 2004 年 7 月 10 日以 CIF 方式簽訂了一份向對方出 口價值 150000 美元商品的銷售合同,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合同中規定我方應 在 8 月份運出貨物。 7 月 28 日中國銀行通知我外貿公司,收到外商通過國外銀 行開來的信用證。經審核信用證條款與合同條款相符。但在我方裝船前又收到 外商通過銀行轉遞的信用證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 8 月 15日之前裝運貨物。由 于我外貿公司已預訂了 8月 25 日開航的班輪,若臨時變更手續較為繁瑣,因此 對該修改通知未予理睬
21、,之后按原信用證的規定發貨并交單議付,議付行隨后 又將全套單據遞交開征行。但是開征行卻以裝運與信用證修改通知書不符為由 拒付貨款。請分析開證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貨款。 案例分析 開證行沒有理由。本案例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對于不可撤銷信用證未經有 關當事人同意,開證行不得單方面修改或者撤銷。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預訂 了班輪以后到達,達到不及時,我方也未同意對信用證的修改,因此開證行沒有理由拒付貨款。 案例 12我國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術語出口一批貨物,合同規定 4月份裝 運。B公司于4月10日開來不可撤銷信用證。此證按V UCP504規定辦理。證 內規定:裝運期不得晚于 4月 15日。此時我方
22、已來不及辦理租船訂艙,立即要 求B公司將裝期延至5月15日。隨后B公司來電稱: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 順延一個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裝船,提單簽發日5月10日,并于5月14 日將全套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交銀行辦議付。試問:我國A公司能否順利結匯?為什么? 案例分析 結論:A公司不能結匯理由:(1) 根據V UCP50O規定,不可撤銷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 受益人及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銷,只要受益人提供的 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開證行必須履行付款義務。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證裝運期的廷期要求僅得到 B公司的允諾,并未由 銀行開出修改通知書,所以 B公司同意修改是無效的
23、。(2) 信用證上規定裝運期“不晚于 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單的簽 發日為 5 月 10日。與信用證規定不符,即單證不符,銀行可以拒付。案例 13我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土特產品。合同價值 300萬日元,采用D/P六個月遠期付款。簽約后,日本政府公布的統計數字顯示,日本前一季度的財政赤 字規模大幅度上升,國際收支逆差明顯加大,而且通貨膨脹也顯著加劇。問: 為了減少外匯風險,我公司應如何爭取調整貨款的收取時間?為什么? 案例分析 結論:為了減少外匯風險,我公司應采敗提前收取這筆貸款的辦法。 理由:(I )從日本政府公布的各項統計數字中可以看出,未來日元匯率將趨于下浮,因此,軟幣結匯將會減少我公司的人民幣收入,我公司應加速軟幣的應收 帳的收進;( 2)資例顯示。日本前一季度國際收支逆差明顯加大。通貨膨脹加劇。則可推測出日元匯率一下跌幅度可能要大于我公司提前站匯所發生的各項相關費 用,故我公司應盡快收回這筆貸款。 案例 14國外一家貿易公司與我國某進出口公司訂立合同, 購買小麥 500噸 合同規定, 2002 年 1月20日前開出信用證, 2月5日前裝船。 1月28日買方 開來信用證,有效期至 2月10日。由于賣方按期裝船發生困難,故電請買方將 裝船期延至 2月 17日并將信用證有效期延長至 2月20日,買方回電表示同意,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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