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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梯制造安裝企業經常需要向用戶、監理等提供電梯五大安裝部件的型式試驗報告,但人們對型式試驗報告的有效期常常會產生分歧, 在此將相關最權威的解釋附在后面, 希望我公司遇到類似問題時, 向對方出示附件中的文件, 并指出有關有效期的內容, 以便對方學習和提高!電梯型式試驗規程(試行)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電梯型式試驗工作的管理,規范電梯型式試驗行為,提高型式試驗工作質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制定本規程。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曳引或強制驅動的乘客電梯與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以及上述電梯所使用的各類安全保護裝置及主要部件, 具體范圍詳見電
2、梯型式試驗規程適用產品目錄 (附件 1 ,以下簡稱目錄 ) 。第三條 目錄所列產品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型式試驗:(一)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2) 影響型式試驗結果的電梯配置與參數變更表 (附件2)中明確的電梯整機部件配置、主要參數發生變更的;(3) 目錄所列各種類型整機或各種型式部件停產 1 年以上(含 1 年)恢復生產的;(4) 四) 同型式進口電梯的首臺產品或者部件;(5) 列入 目錄 的安全保護裝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進行 1 次型式試驗 (取得電梯制造單位許可的企業制造的安全保護裝置及主要部件每4 年進行 1 次) ;(6)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
3、 或電梯制造許可受理機構提出型式試驗要求的。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電梯型式試驗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電梯型式試驗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 負責上述統一管理或監督檢查的具體實施。第五條 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必須遵守本規程規定, 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布的各型式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細則(以下簡稱型式試驗細則 , 電梯型式試驗細則目錄詳見附件3 )中規定的試驗項目、內容、要求與方法。如采用其它試驗方法,須經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察機構
4、同意。型式特殊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主要部件的 型式試驗細則 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組織制定。進口各種型式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 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 須按照本規程規定及相應的型式試驗細則執行。第六條 執行電梯型式試驗的檢驗檢測機構 (以下簡稱型式試驗機構) , 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第七條 型式試驗機構進行電梯型式試驗的檢驗設備、 儀器儀表、 計量器具和檢測工具,必須按照法律、 法規規定, 經計量檢定合格, 且在有效期內。 其測量精度應當滿足以下要求:(7) 質量、力、距離(長度) 、時間和速度的測量精度為1%;(8) 加速度、減速度的測量精度為2%;(9) 電壓、電流的測量精度為5%;(1
5、0) 四)溫度的測量精度為5;(11) 量的測量精度為%;(12) 力的測量精度為:1 .壓力不大于 200KPa為 1%2 .壓力大于200KPa為5%(七)記錄設備應能實現檢測到變化的信號。第八條實施型式試驗的試驗人員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合格,取得電梯檢驗員以上資格的方可從事型式試驗工作。試驗時,至少有1 名具有電梯檢驗師資格的人員參加。第九條目錄所列產品進行型式試驗,應由申請單位持以下材料,向型式試驗機構提出申請:(1) 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不涉及制造許可的,僅在首次申請時提供) ;(2) 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申請書 (涉及制造許可的型式試驗填寫該申請書;不涉及制造許可的無須填寫)
6、 ;(三)制造單位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與自檢記錄;( 四) 型式試驗細則中要求審閱的技術資料。第十條 型式試驗機構接到型式試驗申請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查驗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 確認能否實施型式試驗。 能夠實施型式試驗的, 型式試驗機構應根據本規程規定,與申請單位協商確定包括日程計劃在內的型式試驗實施方案; 不能實施型式試驗的, 必須通知申請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第十一條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制度及型式試驗實施方案對試驗過程嚴格控制。試驗人員實施試驗過程中, 如發現異常或特殊情況, 經與型式試驗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商,并請示型式試驗機構認可,可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增加試驗項
7、目。第十二條 電梯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試驗應在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申請單位應將樣品送達型式試驗機構的試驗場所; 確需結合型式試驗的整機性能試驗 (以下簡稱整機試驗)或在制造單位試驗場地上進行的部件試驗,必須在試驗記錄中說明原因。整機試驗可在制造單位的試驗井道或使用現場進行, 也可在型式試驗機構的試驗井道進行,樣機由申請單位負責安裝。首次申請制造許可時, 如整機試驗必須在使用現場進行的, 申請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型式試驗機構確認, 電梯安裝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 方可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安裝單位, 在使用現場安裝 1 臺型式試驗所需樣機。 型式試驗合格且該單位取
8、得制造許可后,該電梯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其后該電梯才能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實施型式試驗時應具備下列試驗條件:(一)部件型式試驗時, 試驗場所的溫度、 濕度、 環境空氣及供電系統電壓波動等應符合部件正常使用及測試儀器的使用條件;(二)整機試驗時, 機房等場所的溫度、 濕度、 環境空氣及供電系統電壓波動等應符合電梯正常使用要求, 試驗現場 ( 主要指機房、 轎頂、 底坑 ) 應整潔, 不應有影響電梯試驗的物品、設施和與試驗無關的人員,并放置表明現場正在進行試驗的警示牌。第十四條 整機試驗時,申請單位應當委派相關專業人員至試驗現場配合進行。試驗進行中, 試驗人員或配合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試驗作業必需的個
9、體防護用品, 并須遵守安全作業規程。 對于不具備試驗條件或者繼續試驗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損害時, 試驗人 員可以中止試驗,并必須書面說明原因。第十五條型式試驗不得少于相應產品型式試驗細則中規定的適用項目,具體試驗的內容、要求和方法必須符合型式試驗細則的規定。第十六條試驗過程中,試驗人員應當詳細記錄各個項目的試驗情況及試驗結果。有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應記錄實測數據; 無測試數據要求的項目, 可以簡單的文字說明現場試驗狀況。第十七條 試驗記錄表的內容應完整, 且應方便現場記錄和 型式試驗報告 (格式見相 應產品的型式試驗細則 )的填寫,個別項目應另列表格或附圖以方便記錄。試驗記錄表 由型式試驗機構統一
10、制定,在本單位正式發布使用。第十八條試驗記錄應有試驗及校核人員的簽字和試驗日期。第十九條型式試驗機構應當按照型式試驗實施方案中與申請單位協商確定的時間完成試驗。現場試驗工作全部完成后,型式試驗機構必須在15 個工作日內,根據試驗記錄中的數據和結果,填寫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合格證 (格式見附件4) 。型式試驗報告由參加試驗的檢驗師填寫,其內容、格式應符合型式試驗細則中的規定, 結論頁必須有試驗、 審核、 批準的人員簽字及其相應日期和型式試驗機構的檢驗專 用章。第二十條 目錄所列產品型式試驗合格的判定規則為所有適用項目全部合格。被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經申請單位整改后,可以申請復檢
11、。第二十一條型式試驗機構必須在每月的第一周, 填寫 電梯型式試驗合格情況匯總表將上一個月經本單位型式試驗合格的單位和產品情況報告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對試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復檢要求;對復檢仍有異議時,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專家進行評議。第二十三條型式試驗機構必須對型式試驗工作質量負責。因試驗工作失誤造成事故或違反本規程規定的, 將按照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等有關規定追究試驗機構和當事人的 責任。第二十四條本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本規程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試行。電梯安全部件型式試驗有效期的疑問看了中國電梯
12、 2007 年第 7 期有關電梯型式試驗報告種類及有效期問題一文的相關答復,文中最后說到“ 電梯型式試驗規則目前還沒有批準發布,所以在型式試驗報告中沒有說明其有效期限。” 在這先不說由于文件沒有批準,所造成的執行難問題。 即使 電梯型式試驗規則已批準,但有關型式試驗報告的有效期限還是不明確的, 電梯型式試驗規則只說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會提出上述問題,主要是目前國內各檢測機構對型式試驗合格證書有效期的認定。按照習慣思維, 對于電梯行業, 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如同生產許可證。只要該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該型式試驗合格證的有效期內, 則應當認為該型式試驗合格證有效, 制造單位可合法生產及銷售,整梯
13、廠家可作合格配件選配,安全部件也應能通過整梯驗收。現有某地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有關人員認為, 電梯安全部件型式試驗有效期, 應是指電梯新梯檢驗(或報驗)時,該部件的型式試驗合格證是否已過期。例如:有一套安全鉗的型式試驗證書的簽發日期為 2005 年 3 月 20 日,電梯檢驗(或報驗)日期為 2007 年 3 月 21 日,則該檢測機構就認為型式試驗合格證已過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證書。由于電梯產品的特殊性, 整梯出廠到新梯報檢驗, 可能會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而相隔很長時間 (目前并沒有規定從辦理告知到電梯驗收的時間段是多長) 。 如果按照上述計算方法,可能會出現如下情況,給整梯制造企業帶來沉重的經
14、濟負擔:1、在某型號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證到期后,如果部件企業還繼續按原型號規格進行型式試驗、生產,那還可以提供同型號規格的型式試驗證書。其實,嚴格來說,也是不能簡單地用新證書替換舊證書的,因為新簽發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產日期之后,日期的關系無法對應。2、按照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國質檢鍋2003251 號)附件 5以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 373 號國務院令)第十七條的規定,即使制造廠還在生產、銷售同型號規格產品,如果重新更換一個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則需按維修處理,需辦理告知手續; 如果該產品已停產, 則只能更換另一型號產品,此時則屬于重大維修, 同樣需要辦理告知手
15、續; 如果說: 電梯還沒驗收, 不屬于重大維修或改造, 而屬于整梯制造企業的設計修改,那么同樣需要到原辦理告知的質量監督機構更換相關資料,如整梯產品合格證等。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廠在證書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術革新、或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不再生產原有型號、規格的產品,則根本上無法重新提供同型號規格的型式試驗證書。4、不管怎樣,如果需更換安全部件,則相關費用肯定是整梯企業負擔,因為部件廠制造、出廠時是在有效期內的, 屬合格產品, 且被更換的安全部件, 由于沒有有效的型式試驗合格證,也只能作報廢處理。現請有關權威部門對電梯安全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有效期的計算方法釋疑, 并在 中國電梯雜志上答復,以方便
16、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檢測機構執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銷售日期?整梯出廠日期?還是按電梯驗收日期?某電梯公司質管部2007-05-10答復:中國電梯2007年第7期NETE務在線”欄目“電梯型式試驗報告種類及有效期問題”是由我來答復的,所以與此有關的問題還由我來解釋好了。首先“由于文件沒有批準, 所造成的執行難問題”我們更是經常碰到, 而且經常需要對此進行說明。NETEC乍為型式試驗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的執行機構,是嚴格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工作, 貫徹什么文件、 執行什么規定主要是依照現階段國家對電梯管理的需要由政府主管部門來決定。關于電梯安全裝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試
17、驗有效期的問題, 對于型式試驗報告和型式試驗合格證本身而言是很明確的,就是從簽發日期起計,到有關文件規定的有效期限對應的結束日止。問題確實是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的有效期限究竟是對應具體產品的哪個日期。上述疑問中說的對, 對于部件生產企業, 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類似于制造許可證, 部件產品取得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后 (有些還需要備案)才能對外銷售。作為部件生產企業,產品的生產日期 (有些稱為出廠日期, 但這個出廠日期并不是銷售后發貨出廠的日期, 而是總裝后檢驗合格的日期) 是自己知道而且不會改變的, 而該部件銷售出廠日期、 貨到整梯廠的日期、隨整梯出廠的日期、電梯合格證的簽發日期、報裝告知日期、電梯開
18、始安裝日期、安裝驗收日期直到電梯交付業主使用的日期, 都是未知而且是不可控的日期。 對于部件生產廠而言, 其產品生產出廠日期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有效期限內就是依法生產的, 其產品生產出廠日期在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有效期限起止時間以外就是不符合規定的。也就是說, 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是針對該部件的, 其有效期限應該是對應部件廠具體部件的生產出廠日期,與電梯整梯的出廠日期或者安裝驗收日期無關。例如, 某電梯部件廠制造的某一副安全鉗, 產品合格證上的出廠 (或生產、 或檢驗合格)日期是 2005 年 2 月 26 日, 該安全鉗銷售給了某電梯公司, 由于電梯公司和電梯業主的某些原因,該安全鉗安裝到電
19、梯上已經是2007 年 5 月 6 日,該電梯安裝單位于2007 年 5 月 22日報檢, 特檢所根據工作計劃安排檢驗員 2007 年 5 月 29 日到現場驗收。 從該副安全鉗生產出廠到使用該安全鉗的電梯安裝完畢驗收,已經有2 年 3 個月的時間。在此情況下, 即使該部件廠持有型式試驗機構 2005年 2月 25 日簽發的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到 2007 年 2 月 25 日也到期了, 安裝驗收時該報告和證書肯定已經過期。 更有甚者, 如果從2007 年 1 月 1 日起因為某種原因該型產品已經停產, 截止 2006 年 13 月 31 日出品的該型部件, 其生產出廠日期都在原型式試驗合格有
20、效期間, 則該企業就不再會去申請新的型式試驗。反之, 如果該部件企業持有2007 年 5 月 30 日到期的型式試驗證書和報告, 說明該證書和報告是型式試驗機構于2005 年 5 月 30 日簽發的, 那么 2005 年 3 月 20 日該企業的該副安全鉗生產出廠時該報告和證書還沒有取得, 那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 如果沒有當時有效的型式試驗證明,甚至可以說是無證生產。另外,上述問題中也提到,對于一些連續生產、沒有變化的同型號、同規格的部件,在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到期前, 建議部件廠盡快申請、 準備新一輪型式試驗, 使新老型式試驗報告和證書的有效期限連貫起來,無論出現什么情況都能夠減少麻煩。文章出
21、處:中國電梯雜志文章作者整梯企業與配件企業部件型式試驗有效期的區分 國家電梯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我們在驗收電梯時, 從報檢企業提交的驗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貴中心出具的電梯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其中有些型式試驗報告上寫明的產品生產單位和試驗申請單位都是XX 電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試驗報告上寫明的生產單位和試驗申請單位都是XX 電梯有限公司;還有些型式試驗報告上寫明的生產單位是XX電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試驗申請單位是XX電梯有限公司。 這些在報告中都沒有有效期的說明, 此種情況下我們就無法判定報驗單位提供的報告是否還在有效期內。 請問NETEC, 這三種情況的 “特種設備型式試驗報告” 有效期相同嗎?各種
22、報告的有效期怎么確定?某市特檢所電梯檢驗室2007-05-20答復:關于部件型式試驗合格證書有效期的問題,在 中國電梯2007年第7期“NETEQ艮務在線” 欄目已經有過一些說明, 這里我們還是按照沒有批準發布的 電梯型式試驗規則 ( 2005 年報批稿) (以下簡稱規則)的有關規定來說明。規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列入目錄的安全保護裝置及主要部件每 2 年進行1 次型式試驗(取得電梯制造單位許可的企業制造的安全保護裝置每4 年進行 1 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進行周期性的型式試驗) 。這里的目錄是指規則的附件 1電梯型式試驗規則適用產品目錄 。列入該目錄的安全保護裝置共有9 種: 限速器、 安
23、全鉗、 緩沖器、 門鎖裝置、 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 限速切斷閥、 電梯控制柜和曳引機。 列入該目錄的主要部件共有14 種:繩頭組合、耐火層門、電梯玻璃門、玻璃轎壁、電梯導軌、液壓泵站、雜物電梯驅動主機、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驅動主機、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扶手帶、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控制柜、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滾輪、 自動扶梯梯級、 自動人行道踏板和梯級鏈或踏板鏈。這些部件型式試驗的有效期分為三種情況:1、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上,制造單位和試驗申請單位都是電梯配件生產企業時,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試驗的有效期為 2 年;2、型式試驗合格證書和型式試驗報告上,制造單位和試驗申請單位都是取得電梯制造單位許可的企業 (也就是取得電梯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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