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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鄭州大學普通專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 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和鄭州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含中外合作辦學)。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第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我校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生所屬院(系)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2周仍未報到
2、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當事由以外,一律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五條 新生在健康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1年內可達到入學體檢要求者,可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凡遷移戶口者,戶口遷回原籍。2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
3、生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學生處提交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入學體檢要求,復查合格后,可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時間內持本人學生證和學費交納收據到所屬院(系)辦公室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應繳齊當年應繳學費和住宿費后方能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或暫緩注冊手續。未請假、請假未獲批準或者請假逾期2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4、。 第七條 院(系)辦公室應在每學期開學后3日內,向學校學生處報送未注冊學生名單及事由。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成績記載實行學分績點制。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都要進行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十條 學校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課程:學分值=全部課內總學時/16(醫科類除以18)。(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輪回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5、學分值=實踐教學活動周數。(三)課內實驗不單獨計算學分。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學分值=實驗課學時/20。(四)體育課、德育課、軍事理論課開課期間每學期1個學分,社會實踐每學年1個學分(不包括畢業生產實習的實踐活動)。 (五)入學教育、畢業鑒定等活動,學生必須參加,實行考勤,進行考核,不計學分,但作為審定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六)各專業需達到畢業的總學分數,由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確定。 第十一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開卷考試課程和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可采用五級記分制外,其它課程一般應按百分制記錄學生的成績。 第
6、十二條 學籍成績表采用學分、考試分數、學分績點并行記錄的方法。其學分績點規定為:成績等級優良(上)良良(下)中(上)中合格不合格對應分數1009089868580797574706965646059以下對應績點4.03.73.22.72.21.71.20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學期總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H1W1+HkWk)/(W1+Wk)=HiWi/Wi凡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1學年計算1次
7、。第十三條 課程的考試一般在期末進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即可獲得相應學分。課程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約占30%10%),兩者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確定,開課前報學生處備案,同時向學生宣布。 第十四條 凡學生選定的課程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實驗、考試等各教學環節。學生上課情況由任課教師考核。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1/3的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超過1/3者,視為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重修。 第十五條 凡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不及格,且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上者,允許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學籍表均按
8、60分記載)。補考仍不及格和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請重修或重考(以下統稱重修)。重修課程與其它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學生本人可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準,可部分聽課或自學,但必須完成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課程成績按實考成績記載,但在學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樣。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或與重修考試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應當重修。未經批準擅自缺考(即曠考)者以零分計,并注明“曠考”字樣。 第十七條 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
9、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根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學校學生處限定學生每學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學分值。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處指定專人管理學生學籍,負責學籍變動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審核,學籍的任何改動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經主管處長同意,報請主管校長批準。在校或已畢業學生因聯系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時,必須使用學生處統一印制的鄭州大學中英文成績單,加蓋鄭州大學普通專科生學籍管理專用章后方為有效。 第四章 紀律與考勤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對上課、實習、實驗、軍訓、勞動等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 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批準
10、的缺勤者,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試紀律。學校按照鄭州大學考試工作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違紀或作弊者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需請假者,應持相應證明辦理請假手續。學校管理部門要從嚴掌握。因病請假,應當持校醫院證明。學生請假3天以內者,由輔導員批準;請假1周以內者,由院(系)主管領導批準;請假超過1周者,由院(系)提出意見,報學生處批準。學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校,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學期內累計缺席12學時(含12學時)以內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
11、分。 因缺席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已受到處分的學生,未經學校批準或未履行請假手續,仍然不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一學期再次累計缺席8學時(含8學時)以內的,給予記過處分,8學時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學生缺席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活動的學時數,正常上課期間1天按實際授課學時計算,實習(實踐)環節1天按4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第二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學校考核證實,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 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12、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者; (四)學生本人申請并且符合學校轉專業條件者。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未在原錄取學校取得電子學籍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跨科類轉專業的;(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四)對口專業升學者;(五)錄取時被確定為國防生和定向、委托培養的;(六)畢業年級的; (七)受到開除學籍處分及應予退學者; (八)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并按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應當由所在院(系)
13、推薦,擬轉入院(系)審核同意,由學生處審批;院(系)內轉專業的,由院(系)研究同意后,報學生處備案。 (二)學生在本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河南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商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按照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需轉戶口的學生由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四)學生轉學、轉專業的手續,應在教育廳規定時間內辦理。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準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診
14、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八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持相關證明,經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報學生處備案后,發給休學通知方可休學。院(系)認為應當休學者,由院(系)報學校研究同意后,發給學生休學通知。逾期不辦理者,學校可直接處理,要求學生離校。 第二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發生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伍后
15、1年。在此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的復學時間,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復學申請,經院(系)研究同意,報學生處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并根據選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因病休學的學生,在辦理復學手續時,需持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康復診斷證明。 第七章 退 學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1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與限選課程至補考后,不及格學分達17學分者; (二)各學期必修與限選課程重修后,不及格學分累計達17學分者; (三)自入學起必修
16、與限選課程(無論重修與否)不及格學分累計達35學分以上者; (四)休學期滿2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連續休學2年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開學后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逾期2周以上未注冊報到者; (七)經學校指定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八)本人提出書面申請退學,報請學校批準者。 第三十四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經院(系)和學生處研究同意,報請主管校長審核批準。退學的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從退學決定書下達后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條 在校學習滿1學年以
17、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第三十六條 學生畢業時學校要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作全面鑒定。鑒定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遵紀守法等方面。 第三十七條 具有普通專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符合專科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年限累計不得超過規定學制的2年。超過規定學制仍未畢業者,應按學校規定標準繳納學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第四十條 學生修業期滿,未獲得規定的學分和總學分,但未達到退學規定時,作結業處理。結業生中,必修或者限選課程不及格學分在6學分以下者,允許在結業后1年之內申請返校重考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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