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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論我國的證據制度問題內容摘要: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可見證據在當代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廣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則僅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證據制度經歷了從神示證據制度到法定證據制度,再到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神示證據制度因其的不理性和野蠻性而被歷史所淘汰,而法定證據制度也因其的過分僵化和機械性而被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取代。自由心證原則經歷了傳統自由心證和現代自由心證兩種形態。傳統自由心證由于其的過分強調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導致司法的

2、任意性。長期以來,我國受原蘇聯及東歐社會主義國家哲學思想、政治主張的影響,而實行“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要求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強調法官判案必須以案件的客觀真實為依據,賦予法官極大的審查判斷權。這種過分追求“客觀真實”的訴訟證明要求,實際上是不符合我國的訴訟實際的,在本質上也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哲學認識論的認識規律的。在新一輪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成為制約我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對于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我們應深入地研究,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關鍵詞:證據制度 自由心證 “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 法律真實 法2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

3、打印官心證一、證據制度的概念、種類、分類、作用及歷史發展(一)證據制度概念、種類、分類、作用所謂證據制度,廣義上是指規定證據、證據收集、審查判斷以及如何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國關于證據的一系列的規定、規范的總和。而狹義上的證據制度是指證據制度類型。人類歷史上曾經經歷了神示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以下 9 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筆錄、視聽資料。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直接證

4、據和間接證據、本證和反證等。證據的作用:證據是整個訴訟活動的基礎和核心,是公安、司法機關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和審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確認定事實的依據,是司法人員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在刑事訴訟中,證據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時,證據是解決發生爭議案件的事實基礎,人稱“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充分地說明了證據的地位和作用。另外,證據還是對公眾進3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行法制教育的工具。(二) 證據制度的歷史發展以審查、 判斷證據的原則為依據, 參照歐洲大陸證據制度的發展模式,對外國歷史

5、上出現在過和現實中仍然存在的證據制度,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1、 神示證據制度所謂神示證據制度是指根據神意的啟示來判斷訴訟中是非曲直的一種證據制度,其是與彈劾式訴訟程序相適應的。這種證據制度發端于亞歐各國的奴隸社會,在歐洲甚至延續到封建社會末期。其基本的形態是讓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履行一套既成的形式或儀式,如對神宣誓、水審、火審、決斗等,再根據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或履行后的結果來斷定案件的是非曲直,解決民事糾紛,將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委諸于神的裁判,十分的野蠻和愚昧。在神示證據制度下,對事實問題的裁判是交由神靈來完成的,法官的任務只不過是對神靈顯現的答案予以宣示罷了。 “那時候,法庭不是為查明案件事實設

6、立的機構,而是為獲得神靈指示設置的場所。 ”所以,在神示裁判制度下,對于事實裁判而言,證據并非裁判的必要條件,裁判的關鍵在于“神靈指示”而非反映糾紛事實的證據,是“非理性”的。2、 法定證據制度法定證據制度,通常被認為是在否定神示證據制度基礎上出現的,其基本內涵是指一切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證據的取舍和運用均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法官在訴訟中只需依據法律的規定被動、機械地計算證4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據的證明力和判斷規則的規定并據以認定案情,而無權依照自己的認識和思維自由判斷證據。法定證據制度的興起很大程度上是與神明裁判衰落后司法力量為追求案件實質真實而導致的恣意司法密切相關。法定證據制度是對

7、神示證據制度的否定, 是證據制度的一次歷史性進步。其進步意義體現在人類不再將案件事實真實性的判斷標準交給神示的主宰,而是訴諸人類的智慧和經驗。但同時其自身的歷史局限性也是十分明顯的。法定證據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以法定的方式將不同證據的價值加以絕對化,強調法官無視具體情況對證據機械地、劃一地予以評價。在此證據制度下,法定證據以一種畸形的方式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強調,并且判決并不受具體案件中法官內心對證據確信程度的影響。法定證據制度本是為了防止司法擅斷,維護司法公正,提倡司法理性的,但其矯枉過正,過于僵化的缺陷恰恰妨礙了法官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同樣導致司法不公。因此,法定證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為自由心證所取

8、代,并成為證據制度上的一個歷史范疇。3、 自由心證的證據制度所謂自由心證, 是指法律對于證據的審查判斷不作具體的規定, 一種證據的證明力有無、大小,由法官依據自己的良心、理性,獨立地、自由地進行判斷,并以此基礎上形成的心證作為裁判的基礎。自由心證是一個具有鮮明時代色彩的制度,經歷長期的演變形成了兩種主要形態,即傳統自由心證形態與現代自由心證形態:(1) 傳統自由心證傳統的自由心證強調法官判斷證據的自由裁量權, 排斥任何形式的干5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涉,法官有權以自己的方式和邏輯決定證據的取舍。相對機械、僵化的法定證據制度,它具有進步意義。但它將法官的自由心證推向絕對化,強調心證的隱秘性

9、,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易被濫用,破壞司法公正。(2) 現代自由心證自上世紀 30 年代起,各國逐漸開始對傳統自由心證進行改造,拋棄傳統自由心證的非理性、不合理因素,既強調法官獨立審查判斷證據的心證自由,也強調法律、法規特別是證據規則對法官自由心證的制約,強調心證過程和結果的公開。自由心證不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秘密心證,而是有所限制的公開心證。現代自由心證對法官心證的必要限制,符合當代社會人權、自由思想的要求,強調“對等的自由” ,不僅要求法官的心證自由,而且要求保障當事人權利,保障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權利。 有利于司法的公正與權威, 符合證據裁判的客觀規律,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二、中國特色的

10、證據制度(一) “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我國過去實行的是被稱之為“實事求是”的訴訟證據制度。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工作都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體現著馬克思主義的調查研究方法,要求司法人員密切聯系群眾,依靠群眾,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一切從實際出發,以查證屬實的證據作依據,準確的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并且要求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確實充分,達到以下四項標準: (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以查6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證屬實;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4)得出的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而只有同時具備這四

11、項標準,方能被確認為認定事實清楚,才能作為法官裁判的依據。這種證明要求,理論上從認識論的角度將之稱為“客觀真實說” 。然而將實事求是作為我國的證據制定似乎對發展我國的證據理論和完善證據制度未起到多少積極作用, 相反它的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將客觀真實作為訴訟證明要求脫離了訴訟的實際,它為民事訴訟中的超職權主義行為提供了理論依據,導致法官司法權的濫用;其次, 它將嚴肅的、 現實性極強的法律問題用哲學話語和原理予以闡述,替代了對訴訟證明實際問題的分析。我們應該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建立法官依法獨立心證證據制度,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確立法官的心證自由。(二) 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1、

12、 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長期以來, 我國實事求是的證據制度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 認為其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存在第一性,意識第二性的認識論,同時,由于長期受“我國的司法隊伍是一只忠于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忠于客觀真實的隊伍。 ” 的思想的影響, 法學界普遍認為所有定案的證據都是確切無疑的;所有的定案證據相互之間是沒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是能夠得到合理的解釋加以排除的; 且所有的證據都應當是客觀的、真實的、確切無疑的。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為保證證據證明的案件7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事實與真實的案件事實相一致,不管案件事實有沒有查清的可能,也不管需要花多少時間和人力、物力,法官都要不惜一切代價去

13、調查取證。從而導致審判效率的低下,浪費了有限的審判資源。所以說, “客觀真實說” 雖貌似符合唯物辯證法, 但事實上卻帶有形而上學的印記,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片面強調了認識論的反映論和可知論,而忽略了認識論的辯證法,曲解了絕對真理與相對真理的辯證統一。具體到訴訟案件中,作為個人的法官業務素質和道德操守是一定,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也只能達到一種“相對真理” 的程度。要求達到“絕對真理”是不符合訴訟實際和認識規律的。2、 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客觀真實確實是最高的真實, 是真實的極限。 但把它作為訴訟證明要求并不合理。何為客觀真實?客觀真實就是現存的真實,但案件并非現存,而是已經過去了的現實。要求對已經

14、過去的案件事實的調查和證明達到像現存真實那樣的真實,顯然是不現實的,是無法達到的。由于有爭議的案件事實無法原原本本地重現于法庭,法官只能依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而證據的提供有時是不完全真實的,甚至是與真實相背的。因此法官是在案件事實真偽難辨的情況下對案件事實作出判斷和認定的,因而不得不滿足于法律上的相對真實。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從追求客觀真實轉向滿足于法律真實。2002 年最高院公布的證據規定第 63 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判決。 ” 自我國從七十年代走向法制化后, 我國的司法制度取得了較8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大的提高。

15、但與此同時,我國的司法資源十分有限,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能力也有限,與國家法制化對法官的要求的差距相當大。若仍然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要求人們在訴訟中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以此作為法官裁判的依據, 則不僅會給國家帶來難以承受的司法負累,而且也易造成法官辦案效率的低下,實質上是非正義的。正所謂“待到草兒青青,馬兒已經餓死。 ” “遲來的正義是一種非正義” ,它事實上是犧牲了作為司法終極目標的司法公正的。所以確立“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是順應證據發展規律的,是具有重大的現實價值的。(三)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和標準1、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證據是正義的基礎”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16、”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從證據運用的角度看,糾紛的解決實際上是一個“提出證據審查判斷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情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一個過程。其中審查判斷證據是法官依法作出裁判的關鍵環節。我國傳統觀念認為法官審查判斷證據以實事求是為原則,以客觀真實為標準。這種規定根源于法官職權極大化的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其指導思想是采取實事求是的審核認定證據的原則,排斥和批判大陸法系國家的自由心證原則,認為自由心證完全是主觀主義、唯心主義的東西,會導致法官判斷的任意性,助長法官的自由臆斷。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內容過于粗疏,內涵也不明確,事實上是賦予了法官幾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權,不僅未能真正解決自由心證的臆斷問

17、題,反而產9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生種種弊端。實踐中,審判人員往往依靠直覺和經驗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加劇了職權主義色彩和心證的隱秘性,客觀上容易造就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因此,2001 年 12 月最高院公布的證據規定第 64 條確立了明確的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 “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的審核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標準和日常生活,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 并公開判斷的理由與結果。 ” 規定強調了審判人員審查判斷證據應當遵循法定程序,依據法律規定;也強調審判人員應當遵循法官職業道德(即良知) ,對證據進行獨立(即自由)地判斷,

18、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即公開心證) 。它吸收了現代自由心證的合理因素,體現了心證公開的原則,符合我國國情,符合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一般規律。2、 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標準是指法官運用規則對當事人舉證、 質證、 法庭辯論的結果所涉及的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證據材料加以審查認定,確認證據的可采性及證據證明力的大小與強弱并據此作出裁判的標準。證據判斷標準是法官認定證據材料能否作為定案根據時所必須遵循的依據。我國證據規定第 65、66、67、68 等十余條規定,確立了我國法官審查判斷的證據的標準。即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審查判斷證據標準: (1)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客觀

19、存在的事實,而非人們主觀臆斷的東西; (2)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定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客觀的聯系。有無關聯性是一項證據材料能否成為10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證據的重要條件,同時證據的關聯性也決定著證據的證明力; (3)合法性,合法性要求提供證據的程序、形式、內容必須合法。3、 法官心證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與標準由誰來把握?法官。 盡管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由心證,但實踐中審判人員往往依據審判經驗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其本身就是一個主觀對客觀的認識過程,實際上不知不覺都在運用自由心證的原則。司法實踐表明,每一個案件的正確處理,都離不開實際上客觀存在的法官心證。承認法官在訴訟中的自由心證,有利于法官及時

20、裁判。但在承認自由心證的前提下必須保證心證能夠盡可能的客觀。現代訴訟中,法官適度的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須的。如何實現公正裁決,保證心證的客觀,其前提條件便是法官必須處于中立地位。法官作為法律的忠實執行者,在國家法律面前應該是不帶任何個人成見和偏私的,但是法官也是人,他的性格、偏見、價值觀念等常常會在其審判中起決定作用,影響法官自由心證的客觀性。因此我們必須運用一定的證據規則和法律規定以制約法官的自由心證。三、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完善(一) 存在的問題證據制度的良性運行,依賴兩方面條件:一是有法可依,即有完善,健全的民事證據法;二是裁判者即法官具有較高的素質,能夠正確

21、掌握好證據法原理及技巧的運用。而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證據制度卻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急待解決。11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1、 現行證據法律很不完善外國的證據制度相對完善, 有著自己的判例法和成文法, 如英美法系國家有美國聯邦證據規則 、 澳大利亞聯邦證據法 、英國的民事訴訟規則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民事訴訟法均存相當篇幅涉及證據方面規定,如德國民事訴訟法 、 法國民事訴訟法等。而我國民事訴訟法的“ 證據”章只有 12 條,且條款的規定過于簡單,在審判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有關條款多以證據制度中的程序規范為主,基本上沒有或很少體現證據的技術規范。且未制定系統完備的證據規則,有些條款的規定也不符合

22、證據規則的實質內涵和科學屬性。同時,有關證據制度的條款也體現出了較為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未能有效地反映民事訴訟特有的內在規律性。 雖然 2002 年的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它畢竟只是司法解釋,其法律效力相對較弱,在審判實踐中操作起來還是不能解決問題。2、 法官的整體素質不高我國法官整體素質不高。 一方面, 我國法官沒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素質。由于我國以往未按照司法的規律來設定法官的任職資格和條件,讓相當多未接受法律專業知識系統培訓的人直接進入法院,造成法官的法律素養不高。法官不能準確地運用法律審理案件,法官判案存在任意性。 另一方面, 司法不獨立又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

23、在的現象,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往往又“很不自由” ,受到行政機關、組織及社會團體,甚至是個人的干擾,法官心證自由受到極大的干擾。且由于審判委員會的存在而時常出現“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象。同時司法12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腐敗問題在一些地方仍較為突出,一些法官接受當事人的請客送禮,收受當事人的賄賂,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導致司法公正受到越來越多人的置疑。 又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奉行超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特別強調法官在審判中的主動性。法庭的審判活動是以法官對案情的調查為主線開展的,法官有較大的調查權和審問權,對尋求案件事實真相負有責任。由于法官處于一種過分積極的訴訟地位,包攬了證據的收集和調

24、查,易使其在庭審前就已形成了對案件事實的處理意見。這種先入為主的思維定勢讓法官先定后審,不利于法官客觀地查明案件事實, 而且不利于法官保持中立地位, 易造成法官偏私的不良后果。3、 訴訟理念上的偏差長期以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奉行“實事求是”的原則。在訴訟制度上,特別是作為其核心內容的證據制度追求的是案件的客觀真實。強調法院確保案件案情的真實,力求達到“實質”司法公正。過分強調對客觀真實的追求,這不僅不符合實際,也違背了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二) 改革與完善目前如何改革和完善民事證據制度, 已經成為制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進一步深化的 “瓶頸” 。 證據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已嚴重影響和制約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已刻不容緩,它不僅符合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迫切需要,也符合我國訴訟機制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及建立現代訴訟機制的需要。要改革和完善證據制度, 首先是改革與完善證據制度中不合時宜的習13 / 14文檔可自由編輯打印慣做法和陳舊觀念,完善證據規則。受德國法觀念,即“當事人掌握事實與公正的判決之間沒有直接的關系”的影響,我國長期以來的立法規則中很少注意或根本不注意證據的量化規則,這給我國的訴訟制度和實踐帶來了影響,從而也影響了審判效率和辦案質量。民事證據制度改革就是要改變證據的收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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