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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英美刑法共犯制度研究關鍵詞:區分制/指使/共謀/狹義共犯內容提要:從制度外觀和制度內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能夠 被視為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不同于大陸法系區 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關于未致使實質犯法的參與犯依照未完 成罪來處置,對致使了實質犯法的參與犯那么依照狹義的共犯制度來 處置。在“如何設定參與犯的懲罰條件和懲罰原那么"這一視角下, 被歸屬于未完成罪的指使罪、共謀罪和狹義的共犯制度組成了英美共 犯制度的整體架構。一、英美共犯制度的宏觀解讀在現代刑法觀念當中,關于應受刑罰懲罰的犯法樣態有典型與非典型 之分。一樣而言,單獨犯法被明白得為典型形態,設定處懲犯法
2、之直 接標準的刑法分那么確實是以單獨犯法為標準加以規定的。相關于單 獨犯法,多人參與的一起犯法確實是一種非典型的犯法形態,理論上 稱之為犯法的“方式形態”。一起犯法情形下,加功于犯法事實的犯 法樣態有“實行犯”與“參與犯”之別。在自然意義上,“參與犯”犯 法樣態能夠具體劃分為犯法的分擔、 犯法的并行、指使、幫忙、利用、 參與共謀、組織、策劃、指揮等不同的類型。這些參與犯樣態絕大多 數情形下并非符合刑法分那么具體個罪犯法組成要件當中的實行行為 類型,犯法的分擔情形下那么可能顯現不能適用刑法分那么的歸責原 那么進行處置的情形,因此需要設計共犯制度來解決參與犯的懲罰 依照和懲罰原那么問題。在此意義上
3、咱們能夠說:為“參與犯”設定 懲罰條件和懲罰原那么是所有國家共犯制度的目的所在。由于對“參 與犯”樣態的明白得不同,顯現了明顯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而致使了 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大陸法系刑法學者一樣以為,世界范圍內明顯 存在著的共犯制度模式有兩種彼此對立的大體區分,即正犯與共犯區 分體制和單一正犯體制。英美法系的共犯制度屬于其中的何種共犯制 度模式,抑或是上述兩種共犯制度模式明白得之外的特殊制度建構, 這是正確明白得英美共犯制度的一個前提。咱們第一需要在一種對照 的語境下明確其各自的制度內涵,以便為明白得英美共犯制度模式提 供參照。從制度外觀上來看,區分制模式之下的共犯制度在總那么中設專章規 定專
4、門適用于“參與犯”樣態的懲罰條件,乃至是專門的懲罰原那么; 而與之相對應的單一制模式之下,直接將“參與犯”樣態包容于刑法 分那么的類型化行為當中,以取得與犯法的直接實行者相同的定罪依 據,總那么中僅針對“參與犯”樣態設定特殊的懲罰原那么。從制度 內涵上看,區分制與單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區別本源于對“參與犯” 樣態與刑法分那么規定的類型化實行行為樣態(理論上將其稱為實行 犯或正犯)之間關系的不同明白得。一樣而言,在區分制的共犯制度 模式之下,“參與犯”樣態(理論上將其稱為廣義的共犯)與正犯被劃 分為兩個鮮明對照的犯法類型,二者不僅異其行為態樣,更異其責任 依照。在這一明白得之下,正犯的成罪條件及其
5、懲罰原那么已在刑法 分那么中明確規定,而共犯那么必需在立法上單獨規定其成罪條件和 懲罰原那么。關于上述問題,單一制共犯制度模式的明白得恰好相反, 以為所有關于犯法事實的加功,其非法內涵,均具有一樣范圍之價值, 1因此正犯與共犯的行為樣態和責任依照無需區分。如 1902年挪威 刑法典沒有對共犯設立專章,依照起草該法典的庫林斯查理亞大學的 格茨教授的觀點,單獨犯與共犯在性質上并無什么區別,因此沒有必 要專章規定,僅僅在第一篇總那么第五章第 58條“刑的減輕和加重” 中作出規定就能夠夠了。 2在要緊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域,尤其是英國和美國,關于未致使實質 犯法的參與犯依照未完成罪(inchoate o
6、ffence)來處置,致使了實質 犯法(substantive offence)的參與犯那么能夠直接依照狹義的共犯制度(Accessory)來處置,也確實是說在咱們的觀念當中屬于同一刑事 責任原那么之下參與犯定罪和懲罰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是由兩種不 同的刑事責任原那么一起解決的。就此種外在的制度特點而言,盡管 英美國家和地域的共犯制度設定與大陸法系共犯制度的具體設定具有 明顯的區別,可是在“為參與犯設定與具體個罪的實行犯不同的懲罰 依據”這一點上,其共犯制度明顯具有區分制的特點。同時,在制度 內涵上,參與犯的實質懲罰依照也與正犯完全不同,顯示了英美國家 將參與犯與正犯區別對待的態度,這是其采取
7、區分制立法模式的理論 標志。如在英國共犯立法理念中,就包括著為致使了實質犯法的參與 犯尋覓不同于主犯的地方罰依照的內容。依照英國學者喬納森赫林的介紹,英國刑法理論上關于參與犯的懲罰依照要緊有兩種觀點:一 是派生責任論(derivativeliability),以為從犯者的責任派生于實際實施的主犯。依照這種理論,之因此能夠將從犯作為犯法懲罰是因 為其部份地引發了犯法的發生,具體而言,沒有從犯的幫忙或鼓舞, 犯法有可能就可不能發生,至少可不能在特定的時刻、以特定的方式 發生。3409二是獨立責任理論(Inchoate theory),以為從犯的懲 罰依照能夠僅僅從其輔助行為自身對社會的有害性中來尋
8、求,離開與 實際犯法實施的任何因果關聯。3409-410此二種理論的全然不同在 于對“幫忙犯試圖提供幫忙,可是此種幫忙在犯法事實進程中全然沒 有起到作用”的情形采取了全然不同的觀點。前者以為此種情形不能 夠論以共犯,而后者以為能夠。就目前而言,派生責任論被以為是對 現行法律的最好說明。3410,430盡管這兩種觀點存在猛烈爭議, 可是這種爭辯僅僅反映了刑法對共犯懲罰范圍的限制與擴張之間的張 力,而并非觸及當前所堅持的區分制立法理念。毋寧說這種為從犯尋 求不同于主犯的實質懲罰依照的盡力恰好證明了其區分制的制度理 念。而關于未致使實質犯法的參與犯,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實質依照在 于通過批捕引誘者阻止更
9、為危險的犯法發生4243或是對集體犯法(group criminality)帶來的特殊危險的應付4287。綜上所述,英美刑法共犯制度能夠被歸屬于上述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 除此之外,需要提示讀者注意,當前我國刑法學界關于英美共犯制度 的明白得方式關于正確把握英美共犯制度模式及其內涵有不利的阻 礙。具體而言,咱們是借助“一起犯法的成立條件”如此一種提問方式來明白得英美的共犯制度的,這明顯受到了我國共犯制度觀念的色 染。咱們的明白得方式顯然會使得咱們對英美共犯制度的熟悉走向片 面化,止匕即:使得咱們只關注英美共犯制度中的用于解決致使了實質 犯法的參與犯定罪和量刑問題的狹義共犯制度 (Accessor
10、y),而輕忽了 一樣用于解決參與犯定罪和量刑問題但被歸屬于未完成罪的指使 (incitement/solicitation) 和共謀(conspiracy)。因止匕,有必要將問 題還原到“如何設定參與犯的懲罰條件和懲罰原那么"這一路點之上,對英美國家的共犯制度進行全面考量。二、英美刑法參與犯懲罰依照之一:未完成罪一樣而言,英美刑法出于預防實質犯法發生的考慮,設定了指使罪和 共謀罪兩種以參與犯為懲罰對象的未完成罪。這兩種犯法均來源于一 般法,其后被慢慢納入制定法當中。在美國制定法上,到1980年將指 使罪規定為一樣性犯法的州已經超過 30個,5固然,也有一些州直 接將其作為共犯處置。9
11、376指使罪是指通過引誘、指使、刺激、要求、要挾或施加壓力等各類方 式阻礙他人的犯意,促使他們實施犯法行為。英國的指使罪是在希金 斯(Higgins) 一案中確立的,美國的第一個指使罪判例是1834年的希勒斯案。關于指使罪成立,英美現行法律一樣以為,指使罪只要有指 使者的指使行為即可成立,被指使者是不是同意沒有任何阻礙。值得 注意的是,在19世紀的一般法上,對被指使的犯法性質有較為嚴格的 限制:被指使的罪必需是重罪,或幾個特定的輕罪,如妨礙公正審判、 妨害治安、危害公共福利等。但在英國現行法當中,除少數例外,指使他人犯任何罪都組成指使罪。這些例外是:(1)指使他人共謀犯法; (2)引誘他人對犯
12、法實施輔助行為,如幫忙、指使、勸誘、促成;(3) 被指使者由于某種辯護事由實施被指使行為不組成犯法的。3439在美國現行法中,一些州法律明確限定被指使的罪必需是重罪,可是絕 大多數州沒有如此的限制,美國模范刑法典也是如此,只要指使 他人實施犯法即可組成指使罪,包括指使他人對犯法加以輔助的情形, 這一點與英國法律有所不同。關于指使罪的懲罰,在英國現行法當中, 指使罪的懲罰隨著被指使的犯法類型轉變,若是被指使之罪屬于按簡 易程序審判的輕罪,指使罪的最高刑罰確實是適用于實質犯法的最高 刑期;若是被指使之罪屬于按起訴程序審判的重罪,指使罪的懲罰 那么委諸法官的自由裁量,除非制定法規定了專門的懲罰條款。
13、后 一情形下可能顯現指使者的懲罰重于實質犯法實行者的情形。在美國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當中,采取了等價懲罰的一樣 原那么,即除被指使之罪是要被執行死刑的犯法或是一級重罪之外, 對指使犯依照二級重罪處懲外,其他的指使犯法之刑罰與被指使之罪 的處懲一樣嚴峻。同一般法的傳統態度相較,制定法有明顯加重指使 罪懲罰的偏向。共謀罪最先見于14世紀初的英國一般法,最初的判例主若是叛逆罪的 共謀罪,后來共謀罪的范圍慢慢擴大。到18世紀末,共謀的目標范圍 已經擴大到不必然非得是犯法,以非法的行為為目的的協議或協議利 用非法的手腕實施一種合法行為都能夠組成共謀罪。關于那個地址的“非法的”
14、 一語,英美國家的說明超級寬泛,不僅包括了犯法,而且包括了侵權的、腐化的、不老實的、訛詐的、不道德的、嚴峻違背公 共禮儀等的行為。7這主若是“結伙造就力量” (in union there is strength)、“一起犯法比個人犯法更危險”如此一種一般法觀念的產 物。一般法的這種做法被以為有濫用的潛在危險,招致了嚴厲的批評,英國法律委員會關于“共謀犯法必需限制于實施刑事犯法的協議”的 觀點取得了普遍的贊同。8依照英國法律委員會的意見,英國1977 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第1條第1款,和對其進行修改 的1981年犯法未遂法(Criminal Attempts
15、Act 1981) 規定,以非 刑事犯法為目標的違法共謀罪被原那么上予以取消,但保留了一般法 上共謀欺騙、共謀敗壞公德的懲罰設定。英國上訴法院在1985年的 Hollingshead 一案中,確立了 “不存在實質犯法共犯的共謀犯”的規 那么。9376美國模范刑法典明確要求共謀的目標犯法 (target offence)必需是刑事犯法,大多數州法律遵從了其立法政策選擇。可 是有的州,如加利福尼亞刑法典,仍然保留了傳統一般法上的共謀損 害公共健康、共謀敗壞公德等罪名。4289關于共謀罪的懲罰,起初英美刑法采取的是不考慮目標犯法的危害性 而設定絕對的有期徒刑的原那么,而且作為一般法上的輕罪,由法官
16、自行斟酌決定懲處。在英美現行法律當中,某些特殊情形下,共謀罪 被作為重罪處置,乃至共謀罪所受的懲罰可能超過實質犯法的懲罰。 依照英國1977年刑事法第3條第2款的規定,若是實質犯法或實 質犯法之一是“謀殺或適用謀殺罪之刑罰的其他犯法、能夠判處終身 監禁的犯法、應當經公訴程序判處監禁但沒有最高刑期的犯法”的,共謀實施這些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依照英國1987年刑事審判 法(Criminal Justice Act1987)第12條的規定,對共謀欺騙的最高 懲罰是10年監禁。而在美國現行法當中,各州之間關于共謀罪的懲罰 原那么規定不統一,有的不管目標犯法是什么而徑直將共謀罪規定為 輕罪(misd
17、emeanor);有的不管目標犯法是什么而為共謀罪設立了固定 的最高刑罰水平;有的州依照目標犯法的不同類型為共謀罪設定了不 同的最高刑。10美國模范刑法典對指使犯的懲罰采取了與指使 罪一樣的等價懲罰一樣原那么,即除共謀之目標罪是要被執行死刑的 犯法或是一級重罪之外,對共謀犯依照二級重罪處懲外,其他共謀罪 之刑罰與被指使之罪的處懲一樣嚴峻。在當前美國司法當中,通行的 做法是:或采取設定比目標罪輕的刑罰,或遵循美國模范刑法典 的政策選擇。從理論上講,參與犯組成指使罪或共謀罪并非受實質犯法是不是被實 施的阻礙。3410 , 438因此,指使罪、共謀罪與實質犯法之間的關 系如何處置就成了一個關鍵的問題
18、。換句話說,一旦被告人實施了指 使或共謀行為,他/她就組成了指使罪或共謀罪,但如果是被指使者 實施了實質犯法或共謀的目標犯法被實施,那么他/她又組成了實質 犯法的共謀犯,乃至是實行犯。這時未完成罪應當被吸收至實質犯法 之下處置,再也不獨立適用,仍是應當數罪并罰?這確實是問題所在。 關于這一問題,并罰原那么 (cumulative punishment)占有較大的市場。在當前的英國刑法實踐當中,指使罪、共謀罪與實質犯法能夠被 同時起訴懲罰。9371 , 375在當前美國絕大多數司法區域,共謀是一個實質性的罪名,因此不同于指使罪和未遂罪,不能夠被目標犯法 所吸收。理由簡單明了:共謀罪懲罰的行為是對
19、犯法的協議 (Agreement),是協議目標實施的開始;而目標犯法懲罰的是貫徹目標 犯法的單獨行為。因此一樣而言,共謀者能夠被同時認定為共謀罪和 目標犯法,而且將兩個犯法的刑罰持續執行(consecutive)。 4289-290如此的處置原那么被批評可能致使不公正的審判,因此受 到法官和學者們的反對。英國法律委員會認同了這些反對理由,提出 的解決方案是:由控訴方向法官說明歸并為一罪的理由,若是不能夠 說明歸并的合理性,就只能對實質犯法與共謀罪擇一路訴。5而依照 美國模范刑法典第條第1款b項的規定,明確禁止對一罪的未完 成罪和完成形態同時定罪。也確實是說在既有指使或共謀又有實質犯 法之時,不
20、該當同時認定懲罰,而應當以實質犯法吸收指使罪或共謀 罪??墒牵勒漳7缎谭ǖ涞钠鸩菡邆兏綆г谙嚓P條款以后的評 論,這一規定不適用于指使和共謀具有多個目標行為,只有部份目標 行為得以實現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一個人能夠同時被認定犯有一 項實質犯法和另一項實質犯法的共謀罪或指使罪。三、參與犯懲罰依照之二:狹義共犯制度(一)英國刑法中的狹義共犯制度在英國一般法中,參與實施同一犯法的人被劃分為四種類型:(1) 一級 主犯(a principal infirst degree) ,指的是其犯法行為直接產生犯 法結果的人,也確實是直接實施刑法規定的犯法實行行為的人。通常 而言,一級主犯是自己實施犯法行為的
21、,可是偶然也會顯現假手無罪 代理人(innocent agent)實施犯法的情形。可見,大陸法系刑法中所 謂的間接正犯,屬于那個地址的英國一般法一級主犯的范圍。同時, 在同一犯法事實進程中,一個犯法可能有多個一級主犯存在,這確實 是大陸法系刑法中被稱為一起正犯的情形。(2)二級主犯(a principalin second degree) ,指的是犯法實施時在場對實際犯法者 給予幫忙或支持的人。一般法對二級主犯與犯法的實際實施者一樣地 予以懲罰。(3)事前從犯(an accessory before the fact),是指重罪 發生時不在現場,但卻在犯法實施之前促使、策劃或幫忙犯法實際實 施
22、者的人。(4)事后從犯(an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即在一級 主犯實施犯法以后,明知而幫忙其逃脫司法追究的人。在一般法上, 上述分類僅適用于重罪,輕罪案件中所有的參與者均被視為主犯,而 且輕罪的事后從犯完全不負責任。1861 年從犯和指使犯法(Accessories and Abettors Act 1861) 公布以后,前三類犯法參與樣態的區分開始失去實際的意義。在此之 前的一般法規那么關于刑事犯法的從犯,在其主犯未被定罪之前不該 當被定罪。但這一規那么被1861年從犯和指使犯法所廢止,依照 這一法規,所有的從犯,不管是事前從犯仍是事后從犯,都可能被起 訴,即
23、便主犯仍未定罪,或不服定罪裁決的。11另外,這一法律還 規定,一個事前從犯或共謀犯可能被作為主犯起訴和定罪,能夠判處 的最高刑都是相同的。11同時,隨著時刻的推移,法律對事后從犯 的懲罰愈來愈寬大,與事前從犯可能要與主犯受一樣的最高刑不同,事后從犯的刑罰一樣可不能超過二年監禁?;蛟S正是因為上述轉變,196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67)公布后,慢慢舍棄了上述一般法關于犯法參與人的分類方式,直接將一起犯法人分為兩類: 即主犯(Principal) 和從犯(Accessory)。所謂主犯,即原一般法上的 一級主犯,所謂從犯即原一般法上的二級主犯和事前從犯。一般法上 的事后從
24、犯,再也不作為從犯的一種類型,依照1967年刑事法第 4條第1款和第5條第1款的規定,組成獨立犯法。(11)依照1861 年從犯和指使犯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0)的相關規定,組成從犯的參與行為被限制為幫忙(aid)、指使(abet)、勸誘(counsel)、促成(procure)類型。關于從犯的懲罰原那 么,1861年從犯和指使犯法采取了與法國、意大利相同的等價懲 罰原那么,(12)且迄今為止一直被堅持。這確實是英國現行共犯制度 的大體形象。歸納地講,英國現行共犯制度的特點是:在參與犯懲罰條件上,一方 面改變了一般法上依據是不是
25、在犯法現場區分從犯與主犯的標準,另 一方面將犯法參與的從犯行為類型限制在上述四種情形下,明顯地域 分了正犯與共犯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具有與大陸法系區分制共犯制 度模式相同的特點。在理論上,區分主犯與從犯這一點也已經被普遍 同意。如英國學者喬納森赫林指出的,區分主犯與從犯是首要的工 作,因為二者的犯法客觀要素(actus reus)和犯法主觀要素(mens rea) 要求常常是不一樣的。3410在懲罰原那么上,一方面改變了一般法 上的從屬性原那么,即便實行犯因某種緣故不組成犯法或未被定罪, 都不阻礙參與者的定罪懲罰;另一方面,關于主犯和從犯來等價懲罰原那么(二)美國刑法中的狹義共犯制度美國共犯制
26、度大體沿襲了英國一般法的制度模式,可是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以模范刑法典為里程碑,采取了新的法律規定方式。依照模范刑法典的立法思路,參與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原理與實行 犯(13)明顯不同,后者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 (accountability for the acts of ohthers)的一種情形,立法上將其界定為共謀犯 (Accomplices) 。(14)依照儲槐植教授的觀點,這說明美國立法理念當 中,關于參與犯的懲罰依照不同于英國占主導地位的派生責任理論,而是最完全的獨立責任理論的表現。6111依照英美學者的研究,實 行犯承擔刑事責任的原那么屬于因果責任,即以被告人的行為與結果 之
27、間的因果關系是不是存在為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依照;而共謀犯承擔 刑事責任的原那么那么明顯不能夠依照因果關系的存在與否為依歸, 因為許多情形下,即便輔助行為不起作用,結果仍然會發生。4337不管如何,就對實行犯和共謀犯采取不同的刑事責任原那么來看,顯 然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區分制共犯制度存在相似的地方。依照模范刑 法典第條之(3)的規定,組成共謀犯的情形包括:(a)以促成或便利 犯法的實行為目的,本人實施以下行為:(1)指使他人犯該罪;或(H) 幫忙、同意幫忙或試圖幫忙他人打算該罪或實行該罪;或(田)在法律上有義務避免該罪的實行,但沒有為此作出適當的盡力;或(b)本人 的行為被法律明確規定為共犯。關于一
28、般法上的事后從犯,美國模 范刑法典也再也不依照共謀犯來懲罰,而是依照條規定的妨礙批捕 或起訴罪另作處置。4340但對事后幫忙者事前同意給以幫忙如何處 置這一問題,立法并非明確。關于共謀犯的懲罰原那么,模范刑法典第條之(7)規定,盡管實行 犯法的人未被追究或未被認定為犯法,或已受其他犯法或不同品級的 犯法的有罪認定,或對追訴或有罪認定享有寬免,或已被認定為無罪, 但如果是能證明實行犯法的事實和共謀犯對該罪的實施存在共犯關系 時,該共謀犯能夠被認定為有罪。(15)關于參與犯的懲罰程度,美國模范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但依照儲槐植教授的介紹,1976年聯邦刑法明確采取了等價懲罰原那么,該法規定:“凡實行
29、犯法或幫 忙、指使、引誘、促使、要求他人犯法的,都按主犯懲罰”。6118事實上,就一樣趨勢而言,等價懲罰原那么在實踐當中也被普遍采納。 4337但需要注意的是,美國一些司法區域中,開始許諾對參與者處 以比主犯更重的刑罰,這一做法有利于依照犯法人個人的心理因素評 判其道義責任。4354專門需要注意,依照美國學者的介紹,在當前 美國的絕大多數州,所有的犯法實施者或在犯法事實之前或當中提供 幫忙者都被叫做主犯(Principal),而且一樣地承擔刑事責任。4343 若是這種做法中包括了直接將共謀犯的懲罰依據委諸個罪的組成要件 的思想,那么就能夠夠說美國的共犯制度有從區分制走向單一制的趨注釋: 區別于
30、犯法的方式形態,與具有典型意義的既遂犯法相對應的犯法 預備、犯法中止和犯法未遂那么被稱為犯法的“時期形態”或“進程 形態”。參見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 年版,第271頁。如甲乙二人共謀殺害丙丁二人,由甲殺丙,乙殺丁,現在甲乙二人 均單獨符合了殺人罪的組成要件,可是直接適用分那么來處置甲乙二 人的刑事責任是不適合的,因為甲乙應該一起地對丙丁的死亡負責任, 對照刑法分那么歸責原那么不能給以說明的。英國法律委員會(The LawCommission)在其建議的刑法典草案當中, 開始偏離派生責任原那么而走向獨立責任論。參見英喬納森赫 林:刑法(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
31、社2003年版,第410頁。 其法律依據是英國1977年刑事法(Criminal Law Act 1977)第5 條第7款。其制定法依據是英國1980年治安法庭法(Magistrates'Counrts Act 1980)第45條第3款。依照英國1861年侵犯人身罪法(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Act 1861)第4條規定,指使謀殺罪能夠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在過去的40連年里,美國大部份州都在模范刑法典的基礎上制 定了自己的刑事法規。盡管這一法典是由律師和法官組成的私立機構美國法律協會(American Law Institute)所編寫,不具有法律效 勞,但鑒于其一樣原理已被許多州所采納,咱們對美國共犯制度的介紹將較大程度上以此為標準。過去曾經以為共謀妨害風化的也是一般法上保留的共謀犯法類型, 可是最近觀點發生了轉變:妨害風化在其本質上被以為是一個犯法, 因此共謀妨害風化也被視為是制定法上的共謀罪了。英邁克爾杰斐遜:刑法(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頁。依照模范刑法典第條第3款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因實施犯法行 為或實施最終致使同一犯法既遂的行為而被認定為一個以上的不完整 罪。謀殺罪除外,在謀殺罪當中,事后從犯的最高刑是終身監禁。(11)1967年刑事法第4條第1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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