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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前 言 從教材所能引用的最早判例(1612)至今,英國公司法已經發展了三百多年。從第一部成文法即1844年股份公司法,到這一輪公司法改革之前曾經發揮重要作用的1985年公司法,這期間經歷數次大的改革或修訂。 比較有名的幾次,例如引入有限責任公司的1855年有限責任法,標志著公司法進入嶄新時代的1856年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定銀行業可以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1857年和1858年股份銀行公司法;引入私人公司、大幅度整合以前法律1908年公司法,增加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關系、規定可贖回優先股的1929年公司法,強調會計公開的1948年公司法,修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規定的1967年公司法,加強公司信息披露要

2、求的1976年公司法,引入歐盟公司法指令的1980和1981年公司法,以及融合了先前法律、其后施行二十多年的1985年公司法。 1998年英國又一次迎來了大規模的公司法改革。這次改革的成果是,產生了英國歷史上最長的一部成文法,即2006年公司法。一、英國公司法改革進程 這一輪公司法改革從1998年開始,到2006年暫告結束。1998年,英國政府(貿易工業部) “貿易工業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已經改名為“商業/企業和管理改革部(Department of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

3、BERR)”。成立公司法審議指導小組(Company Law Review Steering Group),肩負著提出全面修改意見的任務,開始對以前公司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綜合審議。審議分成四個階段并且在各個階段發表了相關的報告:1999年2月發表的戰略性框架(The Strategic Framework)闡述了審議的方法、方向、一些基本問題以及今后的工作;2000年3月發表的發展框架(Developing the Framework)分析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小公司、私人公司,提出了建議;2000年11月發表的完善結構(Completing Framework)則進一步修改報告并且提出了建議。除此之

4、外,指導小組曾經發布過的報告還包括1999年的境外公司的法律改革、公司設立和資本維持、公司成員大會和股東通訊,2000年的資本維持:其他問題、公司抵押的登記、交易披露等。 2005年3月17日,貿易工業部公布了公司法改革白皮書(White Paper)和小公司摘要(Company Law Bill: Small Business Summary)。2005年11月1日,公司法改革草案被提交議會,兩天后對外公布。草案包括了經與利害關系人咨詢發展而得的廣泛措施,使公司法現代化、簡潔化。草案奉行“首先考慮小公司”原則。2006年1月11日,公司法改革草案在上議院接受第二次審議。草案的重點不在于合并整

5、個公司法,而是將重點放在有利于95%的有限公司(屬于小公司)上面,并考慮將來的變化提供靈活性。草案主要有四個目標:提高股東參與,營造長期投資的文化;確保更好地規制和“首先考慮小公司”原則;使得設立、經營公司更加容易;為將來的變化提供靈活性。2006年6月13日,草案經過上議院審議后到達眾議院,并分別于5月24日和6月6日接受眾議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議,并與2006年7月20日完成。在眾議院委員會階段,草案的名稱從“公司法改革”變更為“公司草案”。同時,一個涉及現行公司過渡安排的文件也公布了。2006年11月8日,公司草案獲得皇家御批,即2006年公司法。至此,歷經8年的這一輪公司法改革暫告結束

6、。 BERR網頁:http:.uk二、為什么要改革? 修改公司法的一個主要原因是1985年公司法的規定太繁瑣,例外情況太多。對于一項事情,明明法律允許,卻先規定一個原則上的禁止,然后再規定各種例外,造成法律條文復雜冗長。1985年公司法有747條,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已經被后來的新法所替代,除此之外,還有27個生效的附件,這些還都只是成文法。英國是判例法國家,除了成文法之外,更多的是浩瀚如海、為成文法提供豐富素材的公司法判例。如此盤根錯節的法律體系,在實踐中有沒有適應力,能不能提高社會效率,都變成問題。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商業活動中的人們對錯綜復雜的法律往往不了解,也不可能花

7、費很多時間去了解,以至于忽視了重要的規定,從而給自己帶來巨大損失。對公司來說,雖然法律規定了面面俱到、滴水不漏的各項程序,但是實踐中卻很少被遵守,或者說大部分類似的規定都被省去了。 1999年,指導小組指出公司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有利于商業交易,公司法不應當成為阻礙商業交易的絆腳石。相反,公司法條文的設計應當使交易者感到便捷;降低準入標準,公司是經濟活動的最小單位,公司數量多是經濟發展的一個指標;比較容易識別法律的含義并且運用法律,法律的條文應當盡可能避免模糊性和復雜性,讓交易者可以比較輕松地了解,等等。2001年,指導小組在最后報告中提出,“設計法律條件和規則的主要驅動力是為有效的、合作的

8、商業活動,特別是,從更大意義上說,為有效的產生財富提供手段”,“公司法首先應當是授權性或提供便利性,也就是說應當為那些從事商業和其他公司活動的人提供手段,以便于他們按照他們認為最可能促進相互利益和有效生產的方式安排和管理事務.。” 總體上說,公司法應當具有的目的是提高英國公司的競爭力,平衡公司各方參與者的利益,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提高可預見性和透明度。 最后報告包括了對公司法在許多方面進行實質性改革的特別建議,設定了公司法改革的原則,重申公司法應當簡單、便于公司準入、避免不必要的負擔。指導小組在該報告中總結了公司法介入商業活動的合理性:(1)公司法對一些概念的明確規定,可以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

9、提高效率。例如,公司的獨立人格是公司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予以明確,很可能對這個問題的認識造成混亂。(2)公司法對某些事項設定了預期的結果,可以保護交易關系的穩定。例如,公司法預先設定了公司章程的示范文本,如果公司沒有章程,又沒有其他相反的規定,那么該示范章程將自動適用。這樣的好處是可以保護不知情的公司外部人,即使對于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在出現分歧時也可以保護其中一方。(3)公司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市場失靈的問題。市場失靈往往是信息不對稱的結果,例如在大公司中,股東將資金投入后,會委托董事來具體負責日常管理,股東與董事之間的關系比較松散,由于主觀消極和客觀不能的原因,股東掌握的公司信息遠

10、遠不如董事,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了市場失靈。董事有可能濫用職權,利用公司的財產或機會為自己謀取利益,從而侵犯股東的權益。股東無法通過自己實現補救的時候,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采取其他法定的補救方式。這些規定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解決了市場失靈的問題。(4)從更廣泛的意義上說,公司的行為還涉及社會公眾。例如公司法對上市公司確立的信息公開、不得欺詐等原則,就是考慮到社會公眾的利益。社會上的投資者在購買股票之前,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既不是公司的股東,也不是公司的債權人,但是公司法缺位公司設立以這一義務,這個義務是擴大性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潛在投資者的利益,如果信息不公開或者不懲治欺詐,

11、那么投資者很可能受騙上當而購買公司股票,繼而遭受損失。為了避免這種結果或者引發更大的動蕩,公司法就介入了,強化公司的義務,以保護不確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 2002年7月貿易工業部公布了一個最初的、回應部分問題的白皮書(“公司法的現代化”)。該白皮書的第二部分闡述了政府對修改公司法的政策,首先指出目前公司法如何規定,然后結合實際情況,對修改公司法提出具體建議。粗略地看,公司法審議的工作非常細致,基本分析了當時存在的問題。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這些分析和立法建議都是在注重實務、高效的基礎上提出。例如,1985年公司法的基本思路是先規定公眾公司,然后規定私人公司。換句話說,整個公司法首先為公眾公司服務,

12、對于私人公司,法律另有特別的例外或者單獨規定。但是公司法的審議者指出,這種思路反映出的是19世紀中期的狀況,那時候大的合股公司被認為是能夠從外界融資、投資大型項目建設的理想模式。但是許多小企業早就開始尋求以公司模式和有限責任來保護企業主的利益。到本世紀初,英國大概有150萬家公司,一些公司已經存在了一百多年,但三分之二的公司只有最近10年才成立的。一些公司雇傭了成千上萬的員工,股票在國際范圍內進行交易,但是絕大多數是小規模的私人公司,只有很少幾個員工。所以,審議者提出,公司法應當首先為這些小公司服務,如果必要的話再為大公司規定特別或者不同的條款。這一輪公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使之適合私人公司的發展,

13、例如可以更加容易地設立公司并且開展經營等。 從指導小組的報告、社會各界的反應以及最終形成的2006年公司法來看,這次改革是英國150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公司法改革。從宏觀的角度來看,其主要目的在于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要,促進英國公司在世界上的競爭力。具體地,這一輪公司法改革的目標被確定為:促進股東參與以及長期投資;優化規則,優先考慮小公司;有利于公司的設立和經營;為適應將來的變化提供靈活性。三、2006年公司法的重點變化 2006年公司法主文一共有1300條,分成47個部分。此外,該法還包括16個附件。該法主文的各個部分,分布于2007年4月和10月、2008年4月和10月、2009年10月生

14、效。與1985年公司法相比,該法增加或修改的內容非常廣泛,涵蓋公司設立、董事義務、資本制度、公司通訊等諸多方面。主要為: 1、公司設立 根據1985年公司法,公司設立時,必須向登記官提交第一批董事以及秘書的詳情,關于登記的要求已經被遵守的聲明,公司備忘錄和章程,以及相應的費用。私人公司在設立時,可以只有一個成員。根據2006年公司法,雖然公眾公司必須要具有兩個董事,但是任何公司都可以只有一個成員。公司在設立時,要求提交的文件包括:備忘錄(不再要求載有目的條款);章程(在標準章程不適用的范圍內);登記申請(載明公司名稱、登記地、公司是股份有限抑或保證有限的、公司是公眾抑或私人的);如果公司具有股

15、本,其資本和最初持股聲明,如果公司保證為有限,發起人成員提供的保證聲明;公司登記地的聲明;第一批董事以及秘書(沒有秘書的私人公司除外)的聲明;公司法已經被遵守的聲明,以及如果申請設立由代理人進行的話,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根據1985年公司法,公司備忘錄需要列明公司名稱、其責任的限制(有限責任或保證有限)、其股份的數額和計價(如果具有股本)、其是公眾公司的聲明(如果是公眾聲明)。然后,備忘錄經認購人簽字。根據2006年公司法,備忘錄只需要簡單載明認購人希望設立公司的愿望,成員同意每人至少獲取一股。1985年公司法要求備忘錄所記載的所有其他事項,在2006年公司法都不再要求。1985年公司法之

16、下,公眾目的條款需要列明公司被要求行事的權力和目的。根據2006年公司法,除非章程指明,否則公司目的不再受限。2、董事義務的法典化 2006年公司法的一個重要變化是將董事義務法典化,并且對董事義務作出全新的規定。在原來的法律體系中,董事義務主要包括:(1)行使謹慎、熟練的義務;(2)善意以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的義務;(3)在公司憲章授予的權力范圍內行事的義務,以及為正當目的行使權力的義務;(4)不束縛自由裁量的義務;(5)避免利益沖突與義務沖突的義務;(6)不謀取私利的義務。 1985年公司法沒有對董事義務作出詳細規定。在原來的法律體系中,董事義務主要來源于普通法(通過判例)所確立的原則。根據2

17、006年公司法,董事義務被重新概括為:(1)在權力范圍內行事的義務;(2)促進公司成功的義務;(3)行使獨立判斷的義務;(4)行使合理謹慎、熟練和判斷的義務;(5)避免利益沖突的義務;(6)不從第三人處接受權益的利益;(7)在與公司的被提議交易或安排中公布利益的義務。 2006年公司法第171條至177條。盡管仍有很多地方需要解釋,法典化意在通過歸納、總結,明確董事義務的含義,使董事更清楚他們的義務是什么。 2006年公司法強調公司社會責任,并且認識到公司社會責任在公司法中首要體現為強化董事義務。在討論董事對誰負有義務這個問題上,該法最終放棄了“多邊主義”模型,而采納了“開明的股東價值”模型,

18、即董事在面臨各方厲害關系人利益沖突而需要作出選擇的時候,只對公司負有義務(公司利益被視為股東的長期利益),而不對其他利害關系人負有義務,但是董事在做出決定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該法雖然保持董事只對公司負有義務這個傳統原則,但是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董事在作出決策時,必須考慮下列因素:(1)從長期來看,該決策可能的后果;(2)公司雇員的利益;(3)培養公司與供應商、消費者及其他人之間商業關系的需要;(4)公司運作對社區和環境的影響;(5)公司維持商業行為高標準之聲譽的愿望;(6)在公司成員之間正當行事的需要。 2006年公司法第172條。 與董事義務相關的一個問題是派生訴訟。根據

19、2006年公司法,董事如果違反其義務,可能更容易被提起派生訴訟。派生訴訟的改革主要是程序上的,該法引入了兩階段的法定程序。在第一階段,原告必須確立具有表明證據的案件,以獲得法院批準、從而進入派生訴訟。法院只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審視,不要求被告提供證據。如果原告不能確立具有表面證據的案件,法院必須駁回原告的起訴。在第二階段,即進入實體審理之前,法院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證據。此外,與派生訴訟相關的實體法也有修改。該法擴大了提起派生訴訟的范圍。對于因公司董事的“過失、失責、違法義務或違反信托”,都可以提起派生訴訟。任何成員都可以提起,即使他在派生訴訟所主張的事由發生時還沒有變成公司成員。對于可以提起派生

20、訴訟的特定人數或持股比例,也沒有規定,只要是持有股份的公司成員,都可以提起。在提起訴訟的時候,原告不必證明公司遭受任何實際損失或董事獲得任何利益。派生訴訟也可以針對董事意以外的人提起,例如董事違反義務所牽涉的交易對方等。 3、簡化公司資本制度 1985年公司法包含了“授權股本”的概念,即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必須在公司憲章(備忘錄或章程)中載明公司可以發行的最高股本限額。在發行新股的時候,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要有公司授權但未發行股本,另一個是在該未發行股本的范圍內,同意發行新股的股東授權。許多專家指出,授權股本只是記載于公司憲章的一個數字,其本身并不反映公司實際發行股本的情況,因此授權股本沒有

21、很大意義。2006年公司法刪除了“授權股本”的概念,不再要求公司具有授權股本。根據該法,隸屬于必要的股東授權,通過董事會決議就可以創設并發行股份。 1985年公司法有很多條款要求必須維持公司資本。“資本維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護債權人。這些條款包括禁止提供財務資助、與分紅相關的規則、公司溢價帳戶的使用、股本的減少等。2006年公司法的趨向是,緩和與私人公司相關的這些條款的規則。例如,對于與股份回購相關的規定,根據2006年公司法,私人公司不再要求在其章程中有購買其自己股份的授權。董事需要作出與公司有償債能力相關的聲明,而不是法定宣布,在作出該聲明時,需要考慮的責任已經被修改,以使得與減少股本所

22、要求的有償債能力聲明程序相一致。對于減少股本的規定,根據該法,私人公司需要有償債能力聲明,而不必取得法院的同意,這意味著私人公司減少股本的程序變得簡單了。對于私人公司的財務資助,原來的法律體系是原則上禁止,然后再規定一系列例外(即“漂白程序”)。但是這適用起來非常麻煩,私人公司首先要了解禁止財務資助的規則,再去認定是否符合例外情形,而且例外情形的措辭也并非簡單易懂。2006年公司法刪除了針對私人公司的禁止財務資助規定,私人公司可以為購買自己股份的人提供財務資助。 4、對私人公司的其他條款 2006年公司法奉行“首先考慮小公司”的方法,因此很多內容的修改與私人公司有關。例如,為私人公司規定新的標

23、準章程。1985年公司法的附表A,就是一個標準章程的范本。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該附表已經落后,沒有將法律的發展有限考慮在內,以致在很大程度上變得與私人公司無關。為了簡化小型私人公司的法律框架,這次公司法改革分別提出對股份有限的公眾公司和私人公司的標準章程。也首次規定對保證有限公司的標準章程。 私人公司不再被要求具有公司秘書。1985年公司法要求所有的公司必須具有公司秘書。1986年公司法不再要求私人公司具有公司秘書。但是,如果私人公司決定任命公司秘書,該公司秘書的權力與公眾公司秘書的權力一樣。因此,私人公司對公司秘書的任命,必須通知公司登記官,并且記載于公司的秘書登記冊。 此外,私人公司的決

24、策程序得到簡化。2006年公司法刪除關于私人公司舉行年度成員大會的法定要求,可以書面決議作出決定。在1985年公司法中,私人公司有義務召開年度成員大會,除非其已經通過決議免除了這樣做的需要。根據2006年公司法,盡管成員仍然有權收到賬目,但是私人公司不必召開年度成員大會,也不必將賬目或報告提交成員大會,除非自愿。這樣一來,能夠減少一點行政性成本。關于特殊決議的最大變化,是私人公司提議通過特殊決議的會議通知期間從21日減少到14日。這意味著私人公司所有的成員大會,不管通過何種決議,都需要相同的通知。 5、電子通訊方式 根據1985年公司法,特定種類的文件允許使用電子通訊,例如公司年度報告和賬目的

25、通知(向成員發出的)。根據2006年公司法,公司的所有文件(設立文件或行政文件)都可以電子通訊方式提交,即通過電子郵件或者網站公布的方式。在與成員的通訊中,公司如果通過電子郵件提交文件,應當取得意圖收件人的同意;如果該成員不同意,則公司仍應當以紙質副本格式提交。在與成員的通信中,公司如果使用網站,必須要取得成員批準,修改章程以允許公司這樣做;此時,公司應當確保其章程不受限于某些特定種類的文件,并且取得每個意圖收件人的同意。成員通過電子通訊方式收到文件后,仍然可以要求公司發送紙質副本格式的文件。 由此可見,2006年公司法允許利用電子郵件或網站提交公司的文件。這樣的好處包括:成員可以更加容易地獲

26、得關于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通過電子通訊方式,免卻大量使用紙張等材料,極大地減少了公司的運營成本;增強了公司和其成員之間的對話,能夠提高他們對公司投資的信心;對于小型私人公司,電子通訊方式的允許,可以減少公司的行政負擔,等等。四、對我們的一點點啟示 以2006年公司法制定為標志的英國公司法改革雖然暫告結束,但無論在其本國還是英聯邦成員國,法律實務者、法學專家、商業人士對該法的學習、討論仍在繼續。該法的條款數目,超越了以往任何一部公司法。盡管如此,該法從體例到語言上,堅持做到了簡潔明了,以方便閱讀。通過認識這部法律,總結起來,以下幾個方面或許對我們有些啟示。 (1)公司法應當為大多數服務,應

27、當首先應對數量最多、參與人數最多的公司類型。我國公司法在制定時,應當堅持這個原則。也就是說,在制定法律的時候,首先要明確這個社會上需要這部法律的是哪一種公司類型,然后主要針對這種類型的公司制定詳細的規則。目前我們缺少一些權威數據,至少沒有哪個政府部門正式公布過這方面的信息,例如關于上市公司的總市值與非上市公司總市值之間的比例,關于我們國家每年的個體工商戶、合伙、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的數目以及變化情況,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在整個經濟生活中地位,等等。像這些調查,應當定期展開,為公司法的及時修訂提供準確信息。 (2)公司法應當具有可操作性。特別是在責任的設置方面,應當擺脫以往的

28、那種空洞的規定,針對每一種違反公司法的行為,在公司法條文中加入具體的責任承擔內容或方式。例如,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以及責任的相關條款,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條款內容模糊,缺乏詳盡具體的界定,不具有可執行性。一旦違反義務,這些人員可以輕易地逃脫法律的懲罰。為了讓這些人員知道自己的職責所在,在公司法詳細列明每一種情況下他們應當承擔的責任,無疑對他們規范自己的行為能夠起到警示作用。 (3)公司法應當具有適應性,及時跟上時代的發展。例如,通訊方式的突飛猛進,不僅改變了每一個體的生活方式,也改變了公司運行的方式。很多中國公司都有自己的網站,分配給每個員工電子郵箱。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有

29、自己的網站和電子郵箱。如果允許公司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或通過網站公布文件,可以極大地減少公司經營以及政府運作的成本。應當在我國公司法中考慮這些問題,這也是社會經濟發展對于公司立法更新的需要。 (4)公司法應當措辭嚴謹、定義明確。英國公司法中的成文法,一般有非常詳細的定義條款,對法律中出現的特定術語的概念作出解釋。這些條款是很有必要的,可以讓我們理解每一個概念的準確含義。我國公司法也有一些類似的定義條款,總體上看,這些條款主要有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被定義的術語過少,無法理解其準確意思。英國也不盡對所有的概念作出解釋,但是英國有體系龐大的普通法,即使在成文法中沒有定義,也可以在以前的判例中找到依據。

30、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國公司法只提供概念,而缺乏對概念的準確解釋,同時又不承認以前的判例,因此對于一些概念,有必要通過定義的方式予以明確。另一個問題是對于已經被定義的術語,有的不夠嚴謹。英國公司法在這方面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立法范本。 英國2006年公司法的公布與實施,是英國乃至整個英國聯邦的大事。了解該法,對我們理解英國成文公司法的體系結構、內容措辭等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法條翻譯是份并不容易的工作。在翻譯過程中,如何準確傳遞發條所要表達的含義,成為經常困擾譯者的一大問題。一些語句,由于英文的獨特表達習慣而顯得晦澀難懂。一些詞匯,由于缺乏相對應的中文資料,所有很難區分其含義的細微變化。因此,倘若讀者

31、在閱讀時發現有意思不明之處,懇請諒解并不吝指正。 譯者 2008年5月6日于上海凡 例 一、結構 中譯本關于2006年公司法的法條部分,嚴格遵循原文的結構體例。中譯本分為47個部分,共計1300條。結構體例的安排為:部分、章、條、款、項、目。中譯本中的“部分”對應于原文中的“Part”。中譯本中的“章”對應于原文中的“Chapter”,中譯本中的“條”對應于原文中的阿拉伯數字編號,例如“1”、“2”、“3”。中譯本中的“款”對應于原文中的帶括號的阿拉伯數字編號,例如“(1)”、“(2)”、“(3)”。中譯本中的“項”對應于原文中的帶括號的小寫英文字母編號,例如“(a)”、“(b)”、“(c)”

32、。中譯本中“目”對應于原文中的帶括號的小寫羅馬字母編號,例如“(i)”、“(ii)”、“(iii)”。二、標點符號 英文的書寫規范與中文有所差別,盡管如此,中譯本基本保留原文中的標點符號。有些地方,根據中文的書寫規范進行相應調整,例如將“,”改為“、”,或者在“-”前后,對上下文內容的表述順序作出調整。此外,法條所援引的法律、法令、條例、指令等全稱,均加以書名號。三、術語表等 法條翻譯所使用的英語術語表,以及與2006年公司法相關的附件清單、附件8、施行時間表和起源等,作為附件收入中譯本。四、參考詞典 本書翻譯所參考的詞典,主要包括: (1) Garner, Bryan A.(2004),Bl

33、acks Law Dictionary(8th ed.), Thomason West (2) 薛波主編,潘漢典總審計: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 編寫組編: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4) 李華駒主編:大英漢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92年版。 (5)何高大主編:英漢雙向法律詞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五、其他說明 在閱讀過程中,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accounts”譯成“賬目”。“statement”一般指聲明,但是在“accounting statement”、 “financial statement”這兩種情況下指“會計報表”、“財務報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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