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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2014年5月1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保障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維護生態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是指以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為理念,人與人和睦相處,人與自然、人與社會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的社會形態。 本條例所稱生態文明建設,是指為實現生態文明而從事
2、的各項建設活動及其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活動,應當與生態文明建設相協調,不得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相抵觸。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堅持政府引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區域分異與整體優化相結合、市場激勵與法治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實現資源利用效率提高、污染物產生量減少、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合理、產業結構優化、生態系統安全。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并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3、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生態文明建設,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檢舉、投訴和控告危害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開展世界地球日、環境日、濕地日、低碳日、節水日以及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倡導生態文明行為,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 每年6月為本省生態文明宣傳月。 第
4、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建設生態文明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指標體系、重點領域及重點工程、重點任務、保障機制和措施等。 經依法批準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以及相關技術規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確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自
5、然資源使用上限和環境質量安全底線并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所稱生態保護紅線是指為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保障公眾健康,在自然生態功能保障、環境質量安全、自然資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實行嚴格保護的空間邊界與管理限值。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包括禁止開發區、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公益林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保護價值的區域。 編制或者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等,應當遵守生態保護紅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從事各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要
6、求,維護生態安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生態文明建設指標 體系。 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包括生態安全、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人居、生態文化、生態制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自然生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用地結構,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劃定耕地和林地保護紅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發展、應對氣候變化、生態農業和生態林業發展
7、、城鄉綠色交通建設、生態旅游發展、綠色建筑和綠色生態城區發展等規劃或者行動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生態工業、生態農業、現代種業、設施農業、生態林業、生態服務業等產業,將低碳、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新能源、資源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主要污染物減排、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固體廢物處置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逐步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積極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資源利用節約化和集約化,降低資源消耗強度,提高資源產出率。
8、0;開發區、產業園區應當加強循環化改造,實現產業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廢水循環利用和污染物集中處理;完善環境保護設施,發展綠色產業,建設循環經濟基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推廣使用天然氣、風能、太陽能、淺層地溫能和生物質能等綠色能源,降低化石能源使用比例,改善能源使用結構;加強工業生態化改造,推動企業降低單位產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產能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推行建筑節能,推廣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發展綠色建筑。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淘汰落后產能,并公布本區域內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限期淘汰
9、計劃和目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計劃限期淘汰。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禁止引進、新建、擴建和改建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準入條件的產業、企業及項目。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生態農業,構建新型農業生產體系,推行生態循環種養模式,科學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保障農業安全。推進畜禽糞便、廢水、棄物綜合利用與無害化處理,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全面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 林地、濕地、綠地的規劃和建設,發揮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在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抵御
10、自然災害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規劃生態旅游資源,加大旅游資源整合與產業融合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生態旅游。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體系,構建便捷通暢的城鄉交通網絡,鼓勵綠色出行,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內容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培訓機構教學計劃,推進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示范基地建設。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生態文明教育融入教育教學活動,推進綠色校園建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弘
11、揚生態文化,開展生態文化載體建設,保護生態文化景觀,實施生態文化保護和利用示范工程,發展體現生態理念、地方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倡導文明、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引導全社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文化設施、傳媒手段和文學藝術等形式,普及生態文明知識和行為規范。 第二十五條 開展生態文明社區、單位、家庭以及示范教育基地等創建活動,樹立綠色消費觀念,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形成文明的生活習慣,提高全民生態文明素質,增強全民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感,促進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生態文明風尚。 第三章 保護與治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劃
12、入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禁止開發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及重要地質遺跡、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和1000畝以上集中連片優質耕地實行永久性保護,確保紅線區域面積占全省國土面積的30%以上。 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實行分級分類管理,一級管控區禁止一切形式的開發建設活動,二級管控區禁止影響其主導生態功能的開發建設活動。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有林場所有森林轉為生態林,將25°以上坡耕地全部納入退耕還林(草)范圍;劃定濕地保護區域,確定濕地生態功能分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
13、壞野生動植物資源,加強城鄉綠化、通道綠化和園林綠化,改善人居環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態環境承載力。 第二十八條 實行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基準。實施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建立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和實時監測制度。加強水資源保護,改善水體生態功能,確保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要求。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從嚴控制建設用地;嚴格執行工業用地招拍掛制度,探索工業用地租賃制;適度開發利用低丘緩坡地,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和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低效用
14、地等二次開發利用,清理處置閑置土地。鼓勵和規范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劃定優先保護區域,提高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建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 對已經造成嚴重污染的耕地,應當組織監測和修復,或者合理調整耕地用途。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工作體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和礦山廢棄地的生態修復,加強山體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
15、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建立目標責任制,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確保水質安全,定期公布出入境斷面水質狀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美麗鄉村示范點、鄉村旅游度假區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及其監督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率。鼓勵對生產生活廢水進行深度處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削減污染物進入水環境的總量。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建設、生態建設、石漠化的綜合治理,并進行分類指導、統籌推進;合理確定不同區域生態建設和石漠化治理方式,提高生態脆弱區域抗御自然災害和貧困地區自我發展能力。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16、,加強固體廢物分類收集、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處理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對產生、收集和處置危險廢物企業的監管,確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改善城鄉生態系統,推動綠色生態城區建設,完善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農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區域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生物物種資源數據庫和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完善外來物種風險評估制度,防范外來物種對本省生態環境的
17、危害。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具有自然生態系統代表性、民族特色、重要觀賞價值的山峰、喀斯特地貌、森林景觀資源、稻作梯田、古大珍稀樹木等自然標志物和古城鎮、古村落、古文化等歷史遺跡的保護。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統籌實施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制定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行動計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做好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分解、督促檢查、評估考核工作。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目標責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
18、(二)節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約束性指標; (三)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森林質量、林地保有量、濕地保有量、物種保護程度指標; (四)重大生態修復工程; (五)資源產出率、土地產出率指標; (六)環境基礎設施以及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七)生態文化建設指標; (八)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 (九)中水回用、再生水、雨水等非飲用水水源利用指標; (十)城鄉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城鎮污水處理率、城市園林綠化率指標; (十一)其他經濟社會發展的生態文明建設指標。 第四十一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
19、減排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節能減排目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責任書,建立節能評估審查、污染物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提升與環境風險控制相結合的環境管理模式,并將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和資源產出率指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減排措施落實情況。 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和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向社會公布,并暫停審批新增同種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二條 對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
20、單位應當優先考慮自然資源條件、生態環境承載能力和保護措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已經批準的建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節能評估文件和氣候可行性論證文件等的要求進行建設,并進行風險評估。 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因盲目決策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應當追究決策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職責范圍內的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情況,由同級生態文明建設機構對報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每年對下級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機構進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考核;縣
21、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政府職能部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結果應當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并向社會公告。 建立健全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和考核體系,根據主體功能定位實行差別化評價考核制度,提高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資源產出率等指標權重。對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保護考核一票否決制;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單位及第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一票否決制度和第一責任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對限制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增加循環經濟產業、清潔型產業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等新指標。實行單位第一責任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
22、究制。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及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列入重點投資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在項目布點、土地利用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文明建設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內容,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投入。通過專項資金整合,綜合運用財政貼息、投資補助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生態文明建設項目。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采取多種投資形式參與生態文明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信貸融資等方面支持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十七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機關和組織,應
23、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再生產品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節約使用辦公用品,按照定額指標用能、用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引導企業之間建立綠色供應鏈。 鼓勵、引導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再生產品,不使用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編制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制定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資源有償使用、綠色信貸、綠色稅收、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補償、環境損害賠償以及碳排放權、排污權、節能量、水權交易等環境經濟政策。逐步劃定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并進行確權登記。 省人
24、民政府發展改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進環境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專業化運營,支持發展環境污染損害鑒定中介評估機構,推動相關環保產業良性發展。 第四十九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者受益、污染者(破壞者)賠償、受益者補償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與資金、技術、實物補償等方式,在全省八大水系、草海實施生態補償,逐步對全省空氣質量實行地區間生態補償,并對生態保護區、流域上游地區和生態項目建設者、保護者、受損者提供經濟補償和經費支持。 鼓勵探索區域合作等形式進行生態補償,推動地區間搭建協商平臺,建立生態補償市場化運作機制和橫向
25、轉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于支持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科技創新和管理創新,推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技術和產品的示范、推廣與應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相關領域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加強與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研究合作與交流,帶動本省科技力量發展,推動生態文明建設。 創新人才發展和運行機制,采取提供創業資助、工作場所、住房、公寓、貸款擔保、融資服務和薪酬激勵等措施,引進、培養和聚集人才,加強生態文明人才隊伍建
26、設。 對于生態文明建設中面臨的重大技術和管理問題,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省內外有實力的組織和個人,參與科技和管理創新。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支撐,完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開展關鍵技術攻關;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機制,促進節能環保、循環經濟等先進技術推廣應用。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制定預警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生態環境監測系統,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輻射環境、固體廢物、森林資源系統等進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
27、五十三條 建立區域生態文明聯動機制,統一區域產業環保準入標準,實施環境信息共享,推進區域水污染、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逐步完善跨界污染應急聯動機制和區域危險廢物、化學品環境監管機制,共同維護區域生態環境安全。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依法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生態環境保護專門機構辦理。 第五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律師、其他法律工作者為環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章 信
28、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第五十六條 建立生態文明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完善公眾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途徑、程序、保障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便利。 涉及公眾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決策,或者可能對生態系統產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在作出決策前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文明建設信息共享平臺,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生態功能區的范圍及規范要求; (三)生態文明建設指標體系及績效考核結果; (四)財政資金保障的生態文明建設項目及實
29、施情況; (五)生態文明建設資金、生態補償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 (六)社會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七)生態文明建設成果; (八)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和內容; (九)其他相關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情況,并定期公布相關生態文明建設信息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第五十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
30、組織發現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十條 鼓勵鄉村、街道(社區)、住宅小區的自治公約規定生態文明建設自律內容,對違反規定者可以提出勸告、批評和警告。 第六十一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監督機制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監督,定期聽取和審議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生態文明建設的報告,檢查督促生態文明建設實施情況。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文明建設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監督有關部門不履行生態文明建設職責或者履行不力的,由同級生態文明建設機構督促履行;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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