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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前言本標準代替 GB/T 13869-1992用電安全導則。本標準與 GB/T 13869-1992相比,修訂 的主要內容如下:一一增加了“目次”;一一增加了“前言”;一一增加了“引言”;增加了第2章:規范性引用文件;一一增加了第3章:術語和定義;將“電氣裝置”均修改為“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刪除了 GB/T 13869-1992中的附錄A;修改、補充和增加了部分新的要求,按照用電產品的壽命周期過程歸納,形成以下篇章:第4章: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第5章:用電產品的設計制造與選擇;第 6章:用電產品的安裝與使用;第 7章:用電產品的維修;第8章:特殊場所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第9章:用電的電磁兼容

2、性;第 10章:用電安全的管理。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電氣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 25歸口并負責解釋。本標準由上海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杭州臨安乾龍電器有限公司等參加起 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陸勤、王劍明、繆正榮、陳征、朱葉鋒。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一一GB/T 13869-1992。引言本標準是安全用電的基礎性、管理性和指導性標準。本標準規定的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以及用電產品的設計制造與選用、安裝與使用、維修等,其目的是規范安全用電的行為和為人身及財產提供安全保障。各類電氣設備、電氣裝置及用電場所的安

3、全要求和措施,應依據本標準作出具體規定。本標準針對在用電過程中常見的電氣事故的特征及原因,在相關條文中對用電安全要求作了相應的規定,從而防止或減少電擊傷亡、電氣火災、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損壞等事故的發生。鑒于各個行業的用電特征不盡相同,本標準的部分條文針對電氣產品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提出了原則性的安全要求,在實際操作中,應依據這些要求并結合相關行業的用電安全規程(或規范)執行。用電安全導則。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和管理要求。 針對用電產品提出的設計制造與選用、安裝與使用、維修等要求也是為了安全用電的原因。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電壓為交流1000 V及以下、直流1500 V及以下的各

4、類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在設計、使用、維修和安全管理過程中與之相關的人員及職能部門。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T 4776 2008電氣安全術語GB 4343.1電磁兼容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發射(GB 4343.12003,CISPR 14-1:2000, IDT)GB 4343.2電磁兼容家用電器、電動工具和類似器具的要求第2

5、部分:抗擾度產品類標準(GB 4343.21999,idt CISPR 14-2:1997)GB 4824工業、科學和醫療 (ISM)射頻設備電磁騷擾特性限值和測量方法(GB 48242004,CISPR 11:2003 IDT)GB 16895.21 2004建筑物電氣裝置第 4-41部分:安全防護電擊防護(IEC 60364-4-41: 2001,IDT) GB 16895.24-2005建筑物電氣裝置第 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 療場所(IEC 60364-7-710: 2002, IDT)GB 19517 2004國家電氣設備安全技術規范3術語和定義GB/T 4776 2

6、008、GB 16895.21 2004、GB 19517 2004 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 本標準。3.1 電氣設備 electrical equipme nt凡按功能和結構適用于電能應用的產品或部件。例如發電、輸電、配電、貯存、測量、 控制、調節、轉換、監督、保護和消費電能的產品,還包括通訊技術領域中的及由它們組合 成的電氣設備、電氣裝置和電氣器具。GB 19517 2004,定義 B.13.2 電氣裝置 electrical installation為實現特定目的且具有互相協調特性的電氣設備的組合。IEC 60050-826:2004,定義 826-10-01 3.3 電擊(觸電)el

7、ectric shock電流通過人體或動物體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應。GB/T 4776 2008,定義3.1.3 3.4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人或動物與帶電部分的接觸。GB/T 4776 2008,定義3.1.13 3.5間接接觸 in direct con tact人或動物與故障情況下變為帶電的外露導電部分的接觸。GB/T 4776-2008,定義 3.1.14 3.6 保護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把在故障情況下可能出現危險的對地電壓的導電部分同大地緊密地連接起來的接地。 GB/T 4776-2008,定義 3.3.2.3 3.7 I 類設備 class I

8、 equipment不僅依靠基本絕緣進行電擊保護,而且還包括一個附加的安全措施,即把易電擊的導電部分連接到設備固定布線中的保護(接地)導體上,使易觸及導電部分在基本絕緣失效時, 也不會成為帶電部分的設備。GB/T 4776 2008,定義3.3.3.2 4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4.1在預期的環境條件下,不會因外界的非機械的影響而危及人、家畜和財產。4.2在滿足預期的機械性能要求下,不應危及人、家畜和財產。4.3在可預見的過載情況下,不應危及人、家畜和財產。4.4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對人和家畜的直接觸電或間接觸電所引起的身體傷害,及其他 危害應采取足夠的防護。4.5用電產品的絕緣應符合相關標準規定。4

9、.6對危及人和財產的其他危險,應采取足夠的防護。5用電產品的設計制造與選擇5.1用電產品的設計制造應符合規定,如需要強制性認證的,應取得認證證書或標志。 非強制認證的產品應具備有效的檢驗報告。5.2用電產品應具有符合規定的銘牌或標志,以滿足安裝、使用和維護的要求。5.3用電產品應按產品標準要求提供給用戶相關的信息資料。5.4用電產品設計應按照直接安全技術措施、間接安全技術措施和提示性安全技術措施順序實現,相關用電產品的產品標準應規定必要的措施和實現措施的規定。5.5正確選用用電產品的規格型式、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得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

10、護元件的規格等。5.6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并根據 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采取的預防措施。6用電產品的安裝與使用6.1用電產品的安裝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6.2用電產品應該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環境條件進行安裝,如果不能滿足制造商的環境要求,應該采取附加的安裝措施,例如,為用電產品提供防止外來機械應力、電應力,以 及熱效應的防護。6.3用電產品應該在規定的使用壽命期內使用,超過使用壽命期限的應及時報廢或更換,必要時按照相關規定延長使用壽命。6.4任何用電產品在運行過程中,應有必要的監控或監視措施;用電產品不允許超負荷 運

11、行。6.5 一般環境下,用電產品以及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 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6.6正常運行時會產生飛濺火花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產品,使用時應遠離可燃物質或采取相應的密閉、隔離等措施,用完后及時切斷電源。6.7用電產品的電氣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并應定期檢查。6.8移動使用的用電產品,應采用完整的銅芯橡皮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移動 時,應防止電源線拉斷或損壞。6.9固定使用的用電產品,應在斷電狀態移動,并防止任何降低其安全性能的損 壞。6.10建筑物內應實施總等電位聯結,以及輔助強度等電位聯結或局部等電位聯結。6.11當系

12、統接地的形式采用TT系統時,應在各級電路采用剩余電流保護器進行保護,并且各級保護應具有選擇性。6.12禁止利用大地作為工作中性線。6.13保護接地線應采用焊接、壓接、螺栓連接或其他可靠方法連接,嚴禁纏繞或鉤掛。電纜(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用作保護接地線。6.14保護接地的措施和接地電阻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6.15插拔插頭時,應保證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處于非工作狀態,同時人體不得觸及插 頭的導電極,并避免對電源線施加外力。6.16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單獨與保護 接地線可靠連接,不得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板與工作中性線連接在一起。6.17使用固

13、定安裝的燈座時,燈座的螺紋口應接至電源的工作中性線,控制開關應串 接在電源的相線中。6.18通信線路與電力線路使用不同電線或電纜時,應與該電力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如需共用原有的電力線路,應征得用電管理部 門認可。6.19 0類設備只能在非導電場所中使用,在其他場所不應使用0類設備。6.20 I類設備使用時,應先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或已與插頭插座內接 地效果良好的保護接地極可靠連接,同時應根據環境條件加裝合適的電擊保護裝置。6.21用電產品因停電或故障等情況而停止運行時,均應及時切斷電源。在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并確認已恢復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電源。6.22自

14、備發電裝置應有措施保證與供電電網隔離,并滿足用電產品的正常使用要求; 不得擅自并入電網。6.23露天(戶外)使用的用電產品應采取適用標準的防雨、防霧和防塵等措施。7用電產品的維修7.1用電產品在使用期間的檢修、測試及維修應由專業的人員進行,非專業人員不得從 事電氣設備和電氣裝置的維修,但屬于正常更換易損件情況除外;涉及公眾安全的用電產品,其相應活動應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按規定進行。7.2用電產品的維修應按照制造商提供的維修規定或定期維修要求進行。維修后需要檢驗的要按規定進行檢驗方能投入使用。7.3用電產品拆除時,應對原來的電源端作妥善處理,不應使任何可能帶電的導電部分 外露。7.4用電產品的測

15、試及維修應根據情況采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并 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及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8特殊場所用電安全的一般原則8.1在兒童活動場所,應考慮將插座安裝在一定的高度,否則應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8.2在浴場(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濕的公共場所,應有特殊的用電安全措施,保證在任何情況下人體不觸及用電產品的帶電部分,并當用電產品發生漏電、過載、短路或人員觸電時能自動切斷電源。8.3醫療場所的電氣裝置應符合GB 16895.24 2005的規定。8.4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體的儲存、生產、使用等場所或區域內使用的用電產 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級要求應符合特殊場所的標準規定。9用電的電磁

16、兼容性(EMC)9.1在用電的整個區域內,無線電干擾特性允許值應在同一頻率的基礎上確定,使干擾 抑制保持在經濟合理的水平,而且在整個頻段仍能達到足夠的對無線電保護。9.2電力系統電壓的變化、諧波的抗擾性限值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9.3用電系統在運行時的輻射騷擾應符合產品標準的規定。9.4各種用電產品的抗擾性試驗和發射試驗應按照GB 4824、GB 4343或產品標準規定的適用方法進行試驗。10用電安全的管理10.1用電單位除應遵守本標準的規定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相 應的用電安全規程及崗位責任制。10.2電氣作業人員應無妨礙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并應具備與其作業活動相

17、適應的用電安全、電擊救援等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10.3電氣作業人員在進行電氣作業前應熟悉作業環境,并根據作業的類型和性質采取 相應的防護措施;進行電氣作業時,所使用的電工個體防護用品應保證合格并與作業活動相 適應。10.4從事電氣作業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 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10.5當非電氣作業人員有需要從事接近帶電用電產品的輔助性工作時,應先主動了解 或由電氣作業人員介紹現場相關電氣安全知識、注意事項或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帶領和指導下參與工作,并對其安全負責。10.6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有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10.7用電產品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檢修、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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