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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消防設施的管理,適應公共消防安全的需要,增強抗御火災的 能力,根據重慶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消防設施的管理,適用本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鄉和集 鎮消防設施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規定所指消防設施包括:一消防隊站、消防痙船、消防直升飛機停機場坪、消防訓練及后勤保障設施;二室外 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碼頭、消防供水管網及其他消防取水裝置;三消防車通道、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四火警信號傳輸 線路、戶外通訊機站及配套設施;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給水系統、泡沫滅火系統、 氣體滅火系統、

2、防排煙、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建筑消防設施; 六其他防火、滅火、搶險救援裝備和設施。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消防設施納入公共安全設施,統一規劃,同步建設, 確保消防設施的建設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消防規劃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 范。第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微型消防隊站:一居民住宅小區住戶在1500戶至4000戶;二舊城改造、新區開發總建筑面積為30萬 至40萬平方米。第七條根據城市規劃和消防總體規劃以及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分步驟建設消防固 定取水點取水碼頭。第八條市政消火栓的設置和維護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第九條城市供

3、水部門應當經常性對消火栓進行檢修,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重大 問題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第十條設有消防用水設施專用水管的單位,應當在供水管網進戶地點安裝進戶消防 用水計量儀表,由供水單位管理。第十一條無消火栓或消防供水不足的大面積棚戶區和耐火等級低的建筑密集區應當 根據具體條件修建消防水池,且每個水池容量不應小于50立方米。第十二條因城市鎮建設需要拆遷消火栓、消防水池的,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 道路施工影響消防車執行任務或影響消火栓、消防水池取水滅火的,應當事先告知當地公 安消防機構。第十三條電信部門應當按規定建設并確保火警信號傳輸線路的暢通。第十四條因道路施工影響消防車通行或者因故停水、停電

4、、切斷通信線路可能影響 滅火救援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消防機構,并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第十五條建筑消防設施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有關規定落實維護保養、 日常管理、值班、檢測等制度。第十六條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內的消防設施建設和使用維護費用,按國家和市政 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單位出售已報廢的消防設施設備應當出據證明,回收單位應當登記;物資回 收單位不得收購公民個人私自銷售的消防設施設備和搶險救援專用設施。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消防設施,嚴禁下列行為:一將消防設施挪 作它用;二擅白拆遷、埋壓、圈占、占用、停用或者損毀消防設施;三在防火卷簾下堆放物 品;四損毀或擅自拆

5、除消防安全標志、戶外消防安全宣傳設施;五在消防隊站前從事影響執 勤訓練、滅火出動等活動。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的,對個人處警告或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警告或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 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警告或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決定。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 政訴訟。遼寧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

6、火災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為保障城鄉公共消防安全服務的消火栓、消 防水鶴、消防站、消防給水、消防車通道、消防通訊等公益性基礎設施。第三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消防 設施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協調和考核機制,統籌研究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 中的重大問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通信管理、交通運輸、公 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公安

7、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公共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實施監督。第五條城建、供水、電信、公路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其業務范圍內做好公 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村民委員會依法做好本村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 處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保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化發展水平和滅火救援需求相適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采取以 獎代補等方式支持農村開展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維護公益事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符合規定的村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渠道,實

8、施村莊公共消防 設施建設和維護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不得損壞、挪用、埋壓、圈 占、遮擋、占用、堵塞、封閉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與其他城鄉基礎設 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并負責組織實施。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共同編制城鄉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或者調整配置、進行技術 改造。第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據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制定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年度 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舊城改

9、造、新建道路、道路拓寬等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的工程項目設計審查和竣工 驗收時,有關部門應當吸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第十條城市消防站的規劃布局、選址、建設規模、建筑標準、裝備標準等,應當符 合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水上消防站、地鐵消防站等特殊類型消防站,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參照城市消防站建 設標準建設。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需要,單獨或者與相鄰鄉鎮、有關單 位聯合建設消防站,也可以與消防設施健全的相鄰企業簽訂協議,實現消防資源共享。鄉 鎮消防站的建筑標準、消防配置等,按照城鄉消防設施規劃和有關規定執行。鄉鎮和村莊設置的志愿消防隊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農村消防點建設標準。有林地區的

10、鄉鎮、村莊應當統籌兼顧森林防火的需要,科學合理設置消防點。第十二條城市、鄉鎮、村莊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消防水源,確保消防用水的供 給。室外消防給水系統可以與符合標準的生產、生活給水管網合并。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 或者室外消防給水系統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應當建設消防水池或者利用天然水源、農 田灌溉水利設施。鄉鎮、村莊靠近海洋、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或者有深水井等農田灌溉水利設 施的,應當結合實際修建消防取水配套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的寬度、轉彎半徑、凈空高度、承戮力和回車場等,應當符合國 家消防技術標準,保證消防車通行。村莊與鄉鎮、村莊與村莊之間的連通道路以及村內的主要道路,

11、應當滿足消防車通行 要求。第十四條消火栓、消防水鶴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未經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同意并通知當地自來水供水單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在消火栓、消防水鶴建設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建設資料移交維 護管理單位。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消防車通道。確需臨時占用、挖掘的, 應當經依法審批,并由審批部門將占用、挖掘的時間、地段等情況書面告知公安機關消防 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匚單位提供指導。道路鋪設、恢復時,施工單位不 得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占用、堵塞、封閉或者擅自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第十六條自來水供水單位對其維護管理的公

12、共消防供水設施應當建立檔案,落實責 任人員,并將數量、分布和維護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自來水供水單位應當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普查,及時進行維修保養, 確保完好有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對鄉鎮、村范圍內的消防水池、室 外消防給水系統管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水量和水壓。第十七條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 林業、民航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電信運營單位應當確保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暢通,并納入日常檢查維護范圍。消防無線電通信頻率應當依法使用,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保障其使用的頻率免受有害 干擾。第十八條公安機關

13、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建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協調,責成有關部門 和單位采取措施整改。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設施狀況進行監督排查,及時掌握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變更、維護和完好情況,督促有關單位履行維護管理責任。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明確公共 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撥付、維護管理等考核內容,并對完成情況進行督查考評。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白拆除以及埋壓、圈占、遮擋、占 用、堵塞、封閉公共消防設施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

14、 有關規定處罰。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建、供水、電信、公路等公共企業、事業單位未履 行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義務,導致公共消防設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 構可以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通報;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行 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 任書確定的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建設、資金撥付、維護管理任務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 本級人民政府廣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不善、嚴重影 響火災撲救,導致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依

15、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住宅小區范圍內的消防水池、消火栓、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等共用消防設 施的維護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河南省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 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督,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一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消防通信指揮系統等消防通信設施;三公共消火栓、消

16、防水池、消防給水管網等消防供水設施;四消防車通道。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 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 用、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電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 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公共消防設施狀況的監督檢查。第五條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 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公共消防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配置、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并根據 社會發展需要優先采用先進的消防

17、設施。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公共消防設施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按 照城鄉規劃及時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劃。經依法批準的消防專項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公共消防設施的 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第九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消防指揮中心。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 訓練設施。第十條消防通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基礎電信業務經

18、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 防站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單位之間的消防指揮調度傳輸 線路。經營本地電話業務和移動電話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災報警公 益性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第十一條建設、改造給水管網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 供水設施。沒有給水管網的鄉鎮、村莊,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 河流、湖泊、水庫、水渠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并配備必要的取水設施。第十二條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消防

19、供水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沒有給水管網的鄉鎮、村莊自建的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維 護。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并將檔案信息及時報送當 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第十三條消防供水設施專供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 得擅自使用。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公安機關消防機 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維護單位應當 根據撲救火災的需要加壓供水。第十四條城鄉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 夠承受消防車的壓力。學校、商業步行街、室外集貿市場、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應當按 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車通道并保證暢通。第十五條城鄉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單位、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檢查、維護。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白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 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確需拆除公共消防設施 的,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按照國家標準重建。停水、停電、維修通信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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