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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鞍山市民政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指導標準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2條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 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 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 登記。申請成立社團條任不具備, 但因弄 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撤銷登記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自取得社團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撤銷登記2第33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 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

2、重的,予 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 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 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

3、上5倍以下的罰款。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 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 團體印章,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 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 團體印章,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進行活動,情節輕微的限期停止活動 責令改正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進行活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 響的撤銷登記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 督檢查的撤銷登記超出規定時限(15日內)但未超出 1年辦理變更登記的警告超出規定時限1年以上辦理變更登 記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 銷登記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 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 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撤銷登記8序

4、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條款規定內容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3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 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 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 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

5、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 1倍以上3倍以 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3第34條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 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 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較輕 的沒收違法所得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較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1倍罰款從事營利性的經營

6、活動, 情節嚴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2倍罰款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特別 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3倍罰款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 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情節較輕 的沒收違法所得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 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情節較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3倍罰款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 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情節嚴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4倍罰款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 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情節特別 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5倍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較

7、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較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3倍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4倍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5倍罰款有關國家機關認為社會團體的活 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應當撤銷登 記的撤銷登記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4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 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

8、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 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 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 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 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 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 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予以取締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 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沒收非法財產并予以取 締5遼寧省社會團體登記 管理實施辦法第22條社會團體連續兩年不辦理年檢手續的,由民政部 門予以撤銷登記連續兩年不辦理年檢手續的撤銷登記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撤銷登記6社

9、會團體分支機構代 表機構登記辦法第13條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時弄虛 作假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 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對所設立的分 支機構、代表機構予以撤銷。社會團體在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代 表機構時弄虛作假的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 書或社會團體代表機構登記證 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撤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7第14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 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予 以處理:(一)未經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 義進行活動的;(二)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

10、義進行活動 的;(三)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四)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基本存 款賬戶的;(五)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代表機 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未經登記,擅自以分支機構、代表 機構名義進行活動的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以分支機構下設的分支機構名義 進行活動的撤銷分支機構登記,對社 團處以責令改正處罰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進行活動 的責令改正未經批準,擅自開立分支機構銀行 基本存款賬戶的責令改正未盡到管理職責,致使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進行違法活動造成嚴重 后果的撤銷登記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條款規定內容8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

11、暫行條例第24條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 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 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9第25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 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 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 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 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2、;(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 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 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或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撤銷登記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3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證書的或出租、出借民辦非企 業單位印章,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 登記證書的或出租、出借民辦非企 業單位印章,情節嚴重,造成惡劣 影響的撤銷登記超出章程規定的

13、宗旨和業務范圍 進行活動,情節輕微的責令改正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進行活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 響的撤銷登記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撤銷登記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設立分支機構的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較輕 的沒收違法所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較重 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1倍的罰款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9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5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 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 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

1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 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 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 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 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 3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嚴重 的沒收違法

15、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2倍的罰款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情節特別 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經營額3倍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較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較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3倍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 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 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4倍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情節特別嚴重的沒收違法所

16、得,并處違法 所彳導5倍的罰款10第26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 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 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撤銷登記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1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7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 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 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涉嫌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 名義進行活動的或

17、者被撤銷登記 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規部門審 查后,報局領導批準,作出 行政處罰決7E。12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9條“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期限為 3個月。整 改期結束后,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 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 評定并出具意見。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 機關根據情況,可以責令其在整改期間停止活 動。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登記管 理機關可以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年檢基本合格”的責令改

18、正“年檢不合格”的限期停止活動,封存其登 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13第10條登記管理機關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 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撤銷 登記并公告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的或連續兩 年“年檢不合格”的撤銷登記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14鞍山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第14條凡違反本細則規定,應發送違章使用地名通知 書,限期糾正,并按情節輕重予以查處,有下列 行為之一者,不論單位或個人,除進行批評教育 外,給予經濟處罰:1 .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 ,擅自設置安裝地名 標志、門牌,除責令拆除或強行拆除外,并處以50 200元的罰款。

19、2 .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擅自移動地名標志和 門牌,除按造價賠償外,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3 .損壞地名標志和門牌者 ,除按造價賠償外,并 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4 .故意毀壞地名標志和門牌者 ,按中華人民共 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處理。5 .凡以盈利為目的,擅自更改地名、設立標志的, 處1萬元以下罰款。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擅自設置安裝地名標志除責令拆 除或強行 拆除外并處每處200元的罰 款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報主管局領導批 準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 擅自設置 安裝門牌(網點牌)并處每處50-100 元 的罰款凡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 擅自設

20、置 安裝門牌(樓牌、單位牌)并處每處100-200 元 的罰款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擅自移動地名標志除按造價 賠償外并處每處1000元以 下的罰款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 擅自移動門 牌(網點牌)并處每處500元以下 的罰款未經地名辦公室批準, 擅自移動門 牌(樓牌、單位牌)并處每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地名標志除按造價 賠償外并處每處 10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門牌(樓牌、單位牌、網點牌 等)并處每處500元以下 的罰款凡以盈利為目的,擅自更改地名、 設立標志的除責令限 期改正外并處每處1 萬元以下 的罰款執法人員及辦案部門提出 處罰意見,經局法制部門審 查后,報主管局領導批準, 作出行政處罰。序號法律法規規章 名稱條款及規定內容適用條件裁量幅度行政處罰權限條款規定內容14鞍山市地名管理實施細則第14條6 .凡使用非標準地名或使用自造、已更改和已淘 汰的地名者,每條地名罰款 50200元;對非經 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最高不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可處 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 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最高不超過1萬元。違反細則規定,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7 .對未按規定登記注冊門牌、不按規定辦理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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