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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芻論新聞的版權保護與立法創新時事新聞具有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合理性與受到保護的正當性,解決新聞版權問題要堅持 利益平衡的原則。目前,我國新聞版權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時事新聞的界定不明、對 新聞媒體權利的弱保護和部分規則相互抵觸等。新聞版權立法創新的舉措有:明晰并且細化 法律規定、賦予媒體優先傳播權、對新聞開展分類保護以及建立新聞使用付酬制度等。【關鍵詞】新聞;版權:時事新聞。“版權”(Copyright)是法律賦權,具有專屬性。版權法之所以賦予權利人享有版權, 是希望社會能夠從這種壟斷性的權利中受益。為此,立法除了采取規定作品構成的條件、設 置保護期限以劃定私人財產與公有領域的邊界等措施,還建

2、立了客體排除制度,直接使那些 “不適合”的客體無法進入版權法力及的范圍。“新聞”不幸成為這樣一種客體,加之法律規 定含糊,從而與版權法形成了似保護、似不保護的若即若離的尷尬關系,始終游走在版權的 外圍。版權法對新聞的排斥客觀上造成了社會對新聞商業價值的忽視,促進了 “新聞無版權” 等偏頗觀念形成,為侵權行為留下了漏洞,也往往使新聞版權司法實踐陷入困惑。隨著新媒 體的崛起,新聞弱保護的負面影響愈加突出,成為影響新聞業競爭發展的主要法律障礙之一。 法律的價值在于保持對社會需求的回應與不斷創新,重構新聞版權制度具有現實的必要性和 長遠意義。一、新聞版權保護與利益關系的平衡L版權法不保護新聞的合理性新

3、聞具有明顯的事實屬性,而事實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公共資源,并非版權客體,不被 任何人專有或進行排他性使用。在Miller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案中,法官指 出,事實不是源于敘述事實的作者,也不是源自事實的發現者;發現者只是發現事實,而不 能主張事實由其“原創” 1。新聞通常包括“時間”“地點”“事件” “原因”“人物”等五項 基本要素(簡稱“五W要素”)。這些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具有內在的邏輯性與選擇的局限性, 難以體現出立意與構思表達的獨創性,即便存在事實與表達的混合,但是若認定其構成作品, 則意味著任何人再繼續報道這一事實,均須取得授權。否則,第一個人

4、報道了某一客觀事實, 他人就不能再報道2。“時間”是新聞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對時間性的追求也限制了新聞報道者個性的充分發 揮,遏制了新聞的獨創性。保障公民的知情權是新聞不受版權法保護的另一個理由。這不僅 涉及新聞自由與社會整體利益,還關乎國家治理和民主政體建設。當新聞自由與版權保護對 抗時,法律經常采取新聞自由優位原則,保護新聞的傳播價值。比如,按照德國版權法 第49條第2款的規定,不管是否構成作品,是否享有版權保護,只要是通過報刊或廣播發表 的新聞,既不需要同意,也不需要支付報酬,可以“不受限制地”復制、發行與公開再現這 些新聞3.不構成作品只是版權法排斥新聞的表面說辭,本質則是出于保護公眾知

5、情權的必 然制度選擇。2 .新聞受版權法保護的正當性現實中,單純的事實新聞非常少見。因為,任何新聞都是報道者對客觀存在的認識與反 映,都經歷了事實一認識一表達的過程。新聞報道在追求客觀真實的同時,必然包含了報道 者作為認識主體的意識活動成分和主觀因素,融進了報道者的觀點與傾向4。一方而,報道 者為了在繁雜的社會事件中尋找有價值的新聞源頭,需要深入生活,通過采訪、分析、判斷、 評價、取舍和整合等各種智力勞動和寫作報道手段將新聞呈現給公眾:另一方面,報道者對 同一新聞事件的報道,也會由于其選擇的視角,以及構思、創意和報道者本身的知識生活背 景、觀點認識的不同而使新聞具有“橫看成嶺側成峰,遠近高低各

6、不同”的獨特效果。有學 者利用符號學、框架學和敘述學等對新聞的獨創性進行了論述,還有學者把新聞原創作品劃 分成記錄性新聞、新聞現場直播、調查性報道、新聞通訊、解釋性報道、新聞記錄電影、匯 編作品、演繹作品和新聞專業論文九種類型,分別闡述了其獨創性5。對新聞提供版權保護 的正當性還在于當前新聞業競爭生態的惡化,侵權之風盛行,“搭便車”的危害性日益嚴重, 傳統媒體的利益受到部分根本沒有新聞生產能力的所謂“空殼媒體”的新媒體的鯨吞。所以, 對新聞的法律保護力度應得到加強,新聞游離于版權法之外的狀況不應延續下去。3 .新聞版權保護與利益關系平衡對利益的追求是人類社會活動的動因與歷史變遷的動力。利益根源

7、于人們的需要,是一 切客觀需要對象在滿足主體需要時,在需要主體之間進行分配時所形成的一定性質的社會關 系的形式6。利益平衡既是版權制度的基石,又是解決新聞版權問題遵循的基礎性原則。一 方面,新聞的性質與功能決定了與其他一般知識信息的不同,如果被封閉或壟斷,將壓抑與 扼殺新聞自由,一定程度地剝奪公眾享有的知情權。將具有事實性質的新聞排除在版權客體 之外,并對具有作品性質的新聞進行權利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而,在強調新聞公共物品屬 性的同時,我們不能否認其具有的私權屬性,過分強調新聞自由,必然會克減新聞媒體的財 產利益,降低對媒體生產新聞的激勵,反過來又制約新聞自由與知情權的實現。促進新聞傳 播只是

8、保障公眾知情權的一種渠道,維護知情權的關鍵不是將新聞視作非版權客體,而是要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機制。“知情權”在新聞領域的泛化適用,與其說是一種法定權利,不 如說是一種利益主張的修辭,以作為侵權行為的遮羞布7。利益決定法律,法律對版權利益 的取向在新聞領域造就了利益天平傾斜與權利制衡機制扭曲,不利于新聞業發展。二、我國新聞版權立法存在的問題1 .時事新聞界定不明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2款關于“本法不適用于時事新聞”的規定源于伯爾尼公 約第2條第8款對“日常新聞”和“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的排除。但是,伯爾 尼公約并未對“日常新聞”“純屬報刊消息性質的社會新聞”做出解釋,這給各成員國自行

9、立法解釋不受版權保護的新聞客體留下了空間。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時事新聞” 定義為“單純事實消息”,本意應指只包含“五W要素”的新聞,因為“五W要素”是新聞報 道的基本要求,但是,這與新聞學對時事新聞的理解有較大區別。一方而,新聞理論中并沒 有“單純事實消息”的概念,另一方面即使新聞學中最簡單的快訊、簡訊和綜合訊息等也不 可能是“單純事實消息”,而屬于新聞作品。按照伯爾尼公約第10條之2第2項的表述,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中的“報道時事新聞”應包括“所有新聞作品”,那么對照 該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所有新聞作品”就都不受版權法保護,顯然不合邏輯8。由于 法律對時事新聞內涵與外延界定不

10、明,導致本來具有較強局限性的“時事新聞”在實踐中被擴大適用,使原本具有版權的新聞作品得不到保護。2 .媒體權利的弱保護新聞涉及“職務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權利歸屬與行使問題。按照著作權法第16 條的規定,職務作品分為“普通職務作品”與“特殊職務作品”兩種類型。如果新聞屬于普 通職務作品,作者享有全部版權(包括精神權利與財產權利),但是媒體可以在新聞作品完成 兩年內在新聞業務范圍中優先使用,而且這種優先使用權具有排他性,即在兩年內作者未經 媒體同意不得以與本單位相同的方式許可第三方使用。按照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2條的 規定,如果經媒體許可,兩年內作者將新聞作品許可給第三人使用,獲取的報酬應與媒體

11、按 照約定的比例分配。由于''特殊職務作品”主要是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計算機 軟件等,所以新聞作品絕大多數屬于“普通職務作品:然而,這種規定并不利于媒體權利的 保護。一方面,全部版權歸作者所有使媒體喪失了享有和行使新聞作品版權的主體資格與利 用版權開展競爭的主動性:另一方面,新聞作品具有一次售賣的特征,為了彌補這種缺陷, 媒體往往在一段時間后將“新聞”(其實是“舊聞”)增值開發(比如,匯編成綜合性或者專 門性的“集合作品”)。這時被匯編的“新聞”可能已經超過了媒體兩年的優先使用權期限, 于是就需要向作者(很多是本媒體的內部員工)取得授權,并向其支付報酬,等于是向同一

12、作者就同一新聞作品“二次付酬”。3 .立法存在抵觸情況按照2011年11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 管理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綜合性網站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和省、自 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需要與這些部門簽訂協議。由于該規定未對 “新聞的業務”做出限定,這里的“新聞的業務”應理解為與“時事新聞和新聞作品”有關 的“所有業務”。這不僅與著作權法第5條相抵觸,也與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在 沒有權利人禁用聲明的前提下,可以未經授權使用”的規定不符。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6條第7款與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的重要區

13、別之一是排除了 合理使用規則對“宗教問題時事性文章”的適用,那么對“宗教問題時事性文章”究竟是適 用合理使用,還是適用授權許可呢:或者在模擬技術環境下(印刷技術與電子技術的總稱) 適用合理使用,在數字技術環境下適用授權許可;這是立法者的疏忽,還是故意而為呢;在 網絡環境中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使用“宗教問題時事性文章”是否風有險 呢?三、新聞版權制度立法創新的思考1 .明晰并且細化法律規定亳無疑問,對時事新聞界定模糊是我國新聞版權立法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在很大程度上 制約著相關版權問題的解決。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對不受版權保護的新聞客體大都有清晰 的規定。比如,日本就把純事實消息規定為

14、人事往來、訃告、火警和交通事故等日常消息。 無論對時事新聞下怎樣的確切定義,我們都應將其限制在最小范圍,防止大量的新聞作品被 版權法邊緣化。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之間以及與條例等法規之間相關條款的抵觸和沖 突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為了保護媒體的權益,筆者建議著作權法第16條將普通職務作 品的權利歸屬由法定改為約定,或者在法定權利歸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擴大媒體優先使用 新聞的期限。同時,筆者建議在優先使用權期滿后,如果媒體要使用“本單位”的新聞,作 者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得拒絕,并向媒體無償授權,而媒體可以從使用收益中拿出一 部分向作者補償。2 .賦予媒體的優先傳播權在構成新聞的諸要素中,“時間”

15、居于首位9。隨著時間的推移,新聞的實用價值將迅 速下降,所以被認為是一種“易碎品”。新聞最有價值的短暫時間,也正是保護媒體經濟利益 的最佳時段。為此,部分國家設立了優先權保護制度。比如,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除非新 聞原創媒體與其他新聞利用者(媒體、其他組織或個人)之間有約在先,否則新聞原創媒體 享有20小時的優先傳播權。按照意大利法律的規定,非經授權在新聞發布之前或者在新聞首 次發布后的16小時內轉載、廣播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新聞,屬于違法行為。由于“新聞”是一 個寬泛的廣義概念,不同類型的新聞的價值與時效性不同,對所有類型的新聞都適用一致的 優先傳播權期限并不具有合理性。相關法律對轉載、摘編、傳

16、播新聞的目的應做出限制,如 果是營利性的使用,即便超過了優先傳播權期限,亦應被法律禁止。3 .對新聞開展分類化保護對新聞實施分類保護制度是許多國家的做法。比如,日本、德國就按照體裁和獨創性對 新聞做了區別對待。從我國立法分析,我們可以將新聞分成“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 “附條件使用的新聞作品”與“享有完整版權的新聞作品”等類型,也可以按照獨創性高低 對新聞類型進行劃分。比如,新聞攝影作品、美術作品和電影作品等就應納入享有完整版權 的新聞作品范疇。至于新聞標題可否享有版權的問題,有學者建議分成“有獨創性的標題” 與“普通標題”兩種類型的標題施予不同的版權政策。前一類標題經常出現在獨創性較高的

17、 新聞當中,比如,新聞通訊、新聞特寫、新聞連環畫和新聞紀錄電影以及其他類型的新聞演 繹作品,后一類標題盡管作者為其付出了 “汗水”,但是看不出有獨創性口0.對于新聞標題 的可版權保護性,各國有不同的立法與司法實踐。比如,在Fairfax案中,澳大利亞聯邦法 院認為,復制報刊標題不違反版權法,而在Meltwater案中,英國巡回法院卻指出新聞標題 可以構成獨立的文學作品11 .我們對新聞標題的獨創性應提出較高要求,不然將簡單的表 達賦予專有性就會形成版權壟斷,但是部分新聞標題不乏獨創性卻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應具 體分析。4 .建立新聞付酬利用制度受眾從創作者那里得到教益或啟迪,不僅僅靠感謝已經足夠

18、,還有責任向創作者支付報 酬。否則,沒有物質上的來源,創作者不可能生存下去,也不可能進行創作12。許多國家 建立了新聞補償制度。一是法定補償。比如,按照2013年德國頒布的附屬版權法的規定, 新聞搜索和聚合服務商需要支付“鏈接,兌”。二是協議補償。比如,在美國,通過協議支付使 用新聞的費用已經成為新聞界的行規。我國香港大公報的做法是,使用者點擊該報的新 聞前先需點擊相關的廣告,然后才可以閱讀新聞13。這也是對數字技術條件下特有的“點 擊協議”的利用。在日本“讀賣在線新聞標題案”的二審中,法院認為不享有版權的新聞標 題,應當視為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5這其實是對“新聞信息產權”的肯定。我國可以 學習借鑒此種做法,對于不享有版權的新聞權利人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1葉曉川.論時事新聞與著作權保護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12 (2): 60-63.2李明德,許超.著作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9.3范長軍.德國著作權法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3: 74.4杜鵑.對我國著作權法“時事新聞”相關規定的解讀與重構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 2012: 33-34.5翟真.新聞作品的版權性分析J.中國出版,2013 (6): 32-36.6王偉光.利益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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