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上市與并購重組監管問答全套指引(12月9日修訂)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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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首發上市與并購重組監管問答全套指引 編者按:為指導IPO申報、審核、發行和上市公司監管事項,證監會先后發布了發行監管問答(16份)和上市公司常見問題解答(13項),為方便讀者全面的了解證監會的指導意見,筆者統一進行了梳理,并成文如下。目   錄第一部分  首發上市一、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12月9日修訂)二、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2016年12月9日修訂)三、發行監管問答-中小商業銀行發行上市審核(2015年5月29日發布)四、發行監管問答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情形的通知(2015年5月22日

2、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五、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反饋意見和發審會詢問問題等公開的相關要求(2015年1月23日發布)六、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發布)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優先股和創業板再融資發行承銷相關問題的解答(2014年8月29日發布)八、關于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相關問題的解答(2014年8月1日發布)九、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調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材料的要求首發企業用于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的材料是否有調整?(2014年4月18日發布)十、發行監管問答 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

3、理(2014年4月4日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十一、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2014年4月4日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十二、發行監管問答首發企業上市地選擇和申報時間把握等(2014年3月27日發布)十三、發行監管問答募集資金運用信息披露(2014年3月21日發布)十四、發行監管問答關于相關責任主體承諾事項的問答(2013年12月27日發布)十五、發行監管問答落實首發承諾及老股轉讓規定(2013年12月13日發布)十六、發行監管問答落實首發承諾及老股轉讓規定(2013年12月6日發布,已被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替換)第二部分

4、60; 并購重組上市公司監管法律法規常見問題與解答修訂匯編2015/9/18關于并購重組申報文件相關問題與解答2015/11/11關于再融資募投項目達到重大資產重組標準時相關監管要求的問題與解答2015/11/27關于上市不滿三年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構成借殼)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2015/12/4關于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資產曾拆除VIE協議控制架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2015/12/18關于并購重組業績獎勵有關問題與解答2016/1/15關于并購重組業績補償相關問題與解答2016/1/15關于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有關財務性投資認定的問答2016/3/4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工作規

5、程2016/3/25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經營性資產”的相關問答2016/4/29關于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同時募集配套資金的相關問題與解答2016/6/17關于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2016/6/17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前發生業績“變臉”或本次重組存在擬置出資產情形的相關問題與解答2016/6/24   第一部分  首發上市一、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12月9日修訂)1.發行人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后,在審核過程中發生何種情形時發行人會被列入中止審查的名單?答:在審核過程中,有些企

6、業因為出現了一些客觀情況,使得審核程序無法繼續,或者存在對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質疑且有一定的線索,需要通過必要的核查來查清事實。在這些情況下,為維護正常的審核秩序,本著對發行人和投資者負責的態度,我們會將這些企業列入中止審查的名單。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四類情形:(一)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1、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2、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3、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審核程序沖突。4、負責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發生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

7、所或者簽字會計師、律師發生變更,需要履行相關程序。(二)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1、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或律師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2、保薦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形1、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2、根據發行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明顯存疑,需要進一步核實。3、媒體報

8、道、信訪舉報反映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發行人申請文件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其他影響首次公開發行的重大事項,經初步核查無法澄清。(四)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情形。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止審查后,如何才能恢復審查?答:發生中止審查事項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需及時補充相關材料或提供書面說明,我們將視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派出機構核查、或者直接現場核查等措施。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將移送稽查部門調查或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中止審查后,如果中止審查事項已經消除、發行人及中介

9、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或者采取糾正措施的,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可在保薦機構按本監管問答規定完成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后,申請恢復審查。【不連坐】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我們將直接終止審查。中止審查期間,發現發行人不符合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的,我們將依程序終止審查或者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申請恢復審查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恢復審查。恢復審查后,我們將參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3.

10、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保薦相關業務(首發、再融資、并購重組)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保薦機構應當如何履行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程序?【對于這個問題的反思和改變,監管機構在新聞發布會上也做出了解釋: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規定,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的,中止審查;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規定,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這兩項規定,都屬于審慎性措施,前者意在避免保薦機構執業質量問題波及其他推薦項目,后者意在避免發行人隨意更換保薦機構,弱

11、化保薦機構把關作用。兩項規定的執行,對于傳導監管壓力、提高審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兩項規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薦機構推薦的大量無過錯在審企業被中止審查,另一方面該等企業需要通過更換保薦機構“自救”的,又必須重新申報,使無過錯的發行申請人面臨較長的時間成本。由于IPO排隊企業依然較多和我會不斷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上述矛盾日漸突出。近日,我會正在對涉案中介機構采取暫不受理和審核措施的施行效果做進一步分析評估,進一步研究增強該等措施的針對性、有效性,以便更好地發揮監管執法措施的作用。按照這一思路,為保護行政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與合理預期,我會對上述兩項監管問答進行了進一步優化完善,在不降低保薦機

12、構盡職調查責任和督促保薦機構規范執業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對無過錯發行人的不良影響。】答:保薦機構應當對其推薦的所有在審發行申請項目進行全面復核,重新履行保薦機構內核程序和合規程序,最終出具復核報告,確定相關項目是否仍符合發行條件,是否仍擬推薦。保薦機構內核負責人、合規總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復核報告上簽字確認。復核報告應當將內核小組會議紀要、合規部門會議紀要作為附件,一并報送。經復核,擬繼續推薦的,可同時申請恢復審查;經復核,不擬繼續推薦的,應當同時申請終止審查。對于被調查或偵查事項涉及的保薦代表人簽字的其他保薦項目,保薦機構除按上述要求進行復核外,還應當更換相應保薦代表人后,方可申請恢復審查

13、。對于已過發審會的項目,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相關保薦機構也應當按照上述復核要求完成復核工作。經復核,擬繼續推薦的,可繼續依法履行后續核準發行程序;經復核,不擬繼續推薦的,應當同時申請終止審查。4.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請問審核過程中具體是如何把握的?答:在以往的審核實踐中,我們發現部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為了趕時間、搶進度,突擊申報,粗制濫造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質量差;部分中介機構盡職調查不到位,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信

14、息前后不一致,或者涉嫌與事實不符等。針對上述現象,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推出了這一措施。1、判斷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其性質;二是該問題對審核工作、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或者是否構成影響投資者判斷其投資價值的重要因素。在審核過程中,我們關注的情況主要包括:發行申請文件不符合申報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文件制作粗糙,申請文件前后文相互矛盾,申請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與事實存在差異,發行人財務資料涉嫌虛假或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

15、規定等。2、在判斷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與事實存在差異時,我們重點關注以下信息: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發行人關聯方與發行人經營相同或相似業務;發行人的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研發費用、研發能力等信息;發行人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排放及治理污染投入等情況;發行人的訴訟、仲裁等信息;公司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公司行業地位或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及其變化情況等信息;對公司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權屬狀況等信息;公司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信息;公司主要客戶、供應商。3、發行人財務資料涉嫌虛假或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公司營業收入、利潤總

16、額、總資產、凈資產等涉嫌虛假,即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憑證、隱瞞應在公司賬上反映的成本及費用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和手段,或明顯違背其既有的會計政策和估計等,以達到虛增或虛減資產、利潤的目的。二是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符,會計估計與同行業上市公司存在明顯差異且無合理解釋,影響到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公允反映。  二、發行監管問答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2016年12月9日修訂) 1.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的,審核中是如何把握的? 答:根據

17、證券法等相關法規要求,首發上市實行保薦制度,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承擔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有進行核查的義務。審核過程中,對于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的,按照上述歸責要求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具體如下: 1、在審首發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發行人、原保薦機構及更換后的保薦機構應當說明更換的原因。對于原保薦機構因發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薦職責或認為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而主動終止保薦協議,或者發行人非因保薦機構被立案或執業受限而主動與保薦機構終止保薦協議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更換后的保薦機構應當重新

18、履行完整的保薦工作程序,對原保薦機構輔導情況進行復核確認,重新出具保薦文件,并在保薦文件中對新出具的文件與原保薦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發表明確意見。如更換后的保薦機構認為其新出具的文件與原保薦機構出具的文件內容無重大差異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如存在重大差異的,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已通過發審會的,需重新上發審會。以往的規范性文件與此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監管問答為準。  2、更換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簽字律師、會計師的,更換后的機構或個人需要重新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保薦機構應進行復核。如保薦機構認為新出具的文件與原機構或個人出具的

19、文件內容無重大差異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如保薦機構認為有重大差異的,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已通過發審會的,需重新上發審會。3、審核過程中,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的,保薦機構及所涉中介機構均應就其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但相關機構或人員在被立案調查階段已經進行過復核工作的除外。如復核后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事項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已通過發審會的,可不重新上發審會。 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導致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簽字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執業受限制的,

20、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實施完畢之前,不安排后續審核工作。4、在審首發企業更換保薦代表人、保薦機構、律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原簽字機構和個人需出具承諾,對其原簽署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發現其出具的文件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追責。 三、發行監管問答-中小商業銀行發行上市審核(2015年5月29日發布)1.證監會審核中小商業銀行發行上市時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答:證監會在審核中小商業銀行發行上市時,重點關注下列問題:(1)中小商業銀行是否符合產權清晰、公司治理健全、風險管控能力強、資產質量好、有一定規模且業務較為全面、競爭力

21、和盈利能力較強的要求。(2)最近兩年銀行業監管部門監管評級的綜合評級結果。(3)最近三年年末及最近一期末風險監管核心指標是否符合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4)持續經營能力。(5)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末存款或貸款規模在主要經營地中小商業銀行的市場份額排名中是否居于前列。(6)最近三年內是否進行過重大不良資產處置、剝離,或發生過重大銀行案件。(7)報告期內監管評級、風險監管核心指標的變動情況及變動原因。(8)內部職工持股是否符合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號)的規定。(9)銀行設立、歷次增資和股權轉讓是否按規定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履行了必

22、要的審批或者備案等手續。(10)是否已結合資本狀況、股權結構、業務現狀及其發展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資本金補充機制,并在招股說明書中予以披露。(11)是否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6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證監會公告200833號)的規定編制招股說明書。2.保薦機構在推薦中小商業銀行發行上市時應履行哪些核查義務? 答:保薦機構應結合所推薦中小商業銀行的實際情況,重點對下列事項的核查:(1)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的有效性,確認所推薦的中小商業銀行已根據銀行業監管部門要求制定貸款分類制度并在報告期內得到有效執行;(2)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健

23、全性和有效性,確認所推薦的中小商業銀行已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并確認其報告期內各項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措施得到全面有效執行;(3)重點風險領域相關業務的風險與合法、合規性,確認所推薦的中小商業銀行相關業務合法、合規,不存在重大風險;(4)貸款集中度和關聯貸款,確認所推薦中小商業銀行不存在重大信用風險。 四、發行監管問答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情形的通知(2015年5月22日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為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審核效率,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原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情形中“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

24、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需中止審查的規定不再執行。初審會、發審會及正式刊登招股意向書時,發行人的財務資料應在有效期(含1個月延長期)內。  五、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反饋意見和發審會詢問問題等公開的相關要求(2015年1月23日發布) 1.關于公開首次公開發行、再融資反饋意見及反饋意見回復,以及發審委員在發審會上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和發審委審核意見,有什么具體的要求?答:為進一步接受媒體和社會監督,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透明度,我會將公開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反饋意見及反饋意見回復,以及發審委員在發審會上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和發審委審核意見向社會公開,相關安排如下:自2015年2

25、月1日起,對于新受理的企業再融資申請,在我會辦公廳受理處向發行人出具反饋意見后的當周周五晚,在公開再融資審核工作流程及申請企業情況表的同時,在證監會網站發行部專區“再融資反饋意見”子欄目公開再融資反饋意見,發行人的反饋回復按臨時公告要求披露后向我會報送,具體披露要求將由滬深證券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對截至2015年2月1日首次公開發行申請企業審核狀態為未出具反饋意見的企業,新出具的反饋意見在發行人落實反饋意見后、更新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時在證監會網站發行部專區“首次公開發行反饋意見”子欄目公開,并督促發行人在更新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反饋意見回復中應當補充披露的內容和制作招股說明書更新內容對照表。反饋意

26、見回復中不屬于應當披露的解釋說明可以不披露,涉及商業秘密的可以申請豁免。自2015年2月1日起,對于首發、配股、增發、可轉債等適用普通程序的融資品種,在發審會召開當日,將委員在發審會上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隨會議表決結果一并向社會公開。每周五將本周發出的發審委審核意見在證監會網站發行部專區“發審委審核意見”子欄目公開。對于發審會上和發審委審核意見中提出的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補充披露的內容,發行人應在封卷時提交并在正式刊登招股說明書時予以披露。  六、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2015年1月23日發布) 1.發行監管工作中,對中介機

27、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具體要求?答: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從發行監管工作看,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四種方式參與證券投資:一是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私募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或受讓股權;二是首發企業發行新股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申購;三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權類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時,私募投資基金由發行人董事會事先確定為投資者;四是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時,私募投資基金作為網下認購對象參與證券發行。保薦機構

28、和發行人律師(以下稱中介機構)在開展證券發行業務的過程中,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具體來說,對第一種和第三種方式,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股東中或事先確定的投資者中是否有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并分別在發行保薦書、發行保薦工作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工作報告中對核查對象、核查方式、核查結果進行說明。對第二種方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詢價公告中披露網下投資者的相關備案要求,在初步詢價結束后、網下申購日前進行核查,網下申購前在發行公

29、告中披露具體核查結果,在承銷總結報告中說明;見證律師應在專項法律意見書中對投資者備案情況發表核查意見。對第四種方式,保薦機構或主承銷商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后、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詳細記載有關情況;發行人律師應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應披露中介機構核查意見。本監管問答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受理尚未安排上發審會的企業,應按上述要求盡早補充提交專項核查文件;已安排上發審會以及已通過發審會尚未啟動發行的企業,按會后事項程序補充提交核查文件。  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優先股和創業板再融資發行承銷相關問題的解答(2014年8月29日發布)

30、1.優先股發行承銷環節如何操作?有何具體要求? 答: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優先股的發行程序參照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操作上,非公開發行優先股的發行程序參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相應規定,在認購邀請書發送范圍方面與非公開發行股票有所區別,即對認購邀請書所發送的投資者類別及其數量,非公開發行優先股沒有硬性要求,但應涵蓋一定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等公眾投資機構及所有已表達認購意向的投資者。公開發行優先股的具體發行程序參照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關于上市公司公開增發股票的相應規定執行。2.創業板再融資發行承銷環

31、節如何操作?有何具體要求?答:創業板再融資發行承銷環節的具體操作與主板總體上保持一致,創業板再融資規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關于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相關問題的解答(2014年8月1日發布)關于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辦法)第十七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后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相關問題的解答。1、承銷辦法第十七條適用于哪些再融資品種?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是否執行該規定?答: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此實際

32、上已有明確的規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用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其他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在沒有特別規定的前提下,承銷辦法第十七條目前既適用于上市公司發行普通股、優先股,也適用于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券;既適用于A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也適用于H股公司等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證券。未來如果對某類上市公司融資品種的發行承銷另行制定規則,則按新的規則執行。2、如何掌握利潤分配方案或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實施完畢的具體時間?答:利潤分配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股息、紅利發放日,公積金轉增股本

33、方案實施完畢時間為除權日。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上述日期后,方可啟動發行。  九、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調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材料的要求首發企業用于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的材料是否有調整?(2014年4月18日發布)答:為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與國家發改委經協商一致,對主板和中小板首發企業提交用于征求國家發改委意見的材料進行簡化,簡化后的材料包括:申請文件電子版光盤一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項目備案(核準、批復)文件、環評批復、土地預審意見、節能評估文件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

34、文件的復印件單行本一份。請各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按照上述要求,在報送預先披露材料的同時報送相關材料。  十、發行監管問答 在審首發企業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更換等的處理(2014年4月4日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以下簡稱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及相關簽字人員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的,審核中是如何把握的?答: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規要求,首發上市實行保薦制度,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保薦機構承擔保薦責任,保薦機構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有進行核查的義務。審核過程中,對于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或更換

35、的,按照上述歸責要求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具體如下:1、在審首發企業,包括已過發審會的企業,更換保薦機構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報程序。2、更換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簽字律師、會計師的,更換后的機構或個人需要重新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專業意見,保薦機構應進行復核。如保薦機構認為新出具的文件與原機構或個人出具的文件內容無重大差異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如保薦機構認為有重大差異的,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已通過發審會的,需重新上發審會。3、審核過程中,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律師、簽字會計師被行政處罰、采取監管措施的,保薦機構及所涉中介機構均應

36、就其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如復核后不存在影響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的重大事項的,則繼續安排后續審核工作;已通過發審會的,可不重新上發審會。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導致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簽字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執業受限制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監管措施實施完畢之前,不安排后續審核工作。4、在審首發企業更換保薦代表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原簽字機構和個人需出具承諾,對其原簽署的相關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發現其出具的文件存在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追責。  十一、發行監管問答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止審查的

37、情形(2014年4月4日發布,已被2016年12月9日發布的替換) 一、發行人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后,在審核過程中發生何種情形時發行人會被列入中止審查的名單?答:在審核過程中,有些企業因為出現了一些客觀情況,使得審核程序無法繼續,或者存在對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質疑且有一定的線索,需要通過必要的核查來查清事實。在這些情況下,為維護正常的審核秩序,本著對發行人和投資者負責的態度,我們會將這些企業列入中止審查的名單。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四類情形: (一)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1、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38、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2、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3、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反饋意見回復。4、發行人發行其他證券品種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審核程序沖突。5、負責本次發行的保薦代表人發生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者簽字會計師、律師發生變更,需要履行相關程序。(二)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情形1、發行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發行人的保薦機構或律師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2、保薦機構或其他中介機構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

39、,尚未解除。(三)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情形1、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存在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2、根據發行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明顯存疑,需要進一步核實。3、媒體報道、信訪舉報反映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發行人申請文件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其他影響首次公開發行的重大事項,經初步核查無法澄清。(四)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情形。二、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中止審查后,如何才能恢復審查? 答:發生中止審查事項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需及時補充相關材料或提供書面說明,我們將視情況依

40、照有關規定分別采取要求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自查、委托其他中介機構或派出機構核查、或者直接現場核查等措施。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相應監管措施;發現違法犯罪線索的,將移送稽查部門調查或移送司法機關偵查。中止審查后,如果中止審查事項已經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或者采取糾正措施的,恢復審查。 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我們將直接終止審查。中止審查期間,發現發行人不符合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的,我們將依程序終止審查或者做出不予核準的決定。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

41、申請恢復審查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恢復審查。恢復審查后,我們將參照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申請的受理時間安排其審核順序。三、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提出,“審核過程中,發現發行人申請材料中記載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核”,請問審核過程中具體是如何把握的?答:在以往的審核實踐中,我們發現部分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為了趕時間、搶進度,突擊申報,粗制濫造發行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質量差;部分中介機構盡職調查不到位,招股說明書披露的信息前后不一致,或者涉嫌與事實不符等。針對上述現象,為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本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

42、推出了這一措施。1、判斷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信息是否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實前后是否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量:一是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及其性質;二是該問題對審核工作、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或者是否構成影響投資者判斷其投資價值的重要因素。在審核過程中,我們關注的情況主要包括:發行申請文件不符合申報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文件制作粗糙,申請文件前后文相互矛盾,申請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與事實存在差異,發行人財務資料涉嫌虛假或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等。2、在判斷申請文件披露的信息是否與事實存在差異時,我們重點關注以下信息:發行人的實際控制

43、人;發行人關聯方與發行人經營相同或相似業務;發行人的技術水平、市場占有率、研發費用、研發能力等信息;發行人環保設施運行、污染排放及治理污染投入等情況;發行人的訴訟、仲裁等信息;公司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品種結構、公司行業地位或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及其變化情況等信息;對公司生產經營有較大影響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權屬狀況等信息;公司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等信息;公司主要客戶、供應商。3、發行人財務資料涉嫌虛假或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主要存在兩種情形:一是公司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凈資產等涉嫌虛假,即通過虛構交易、虛假憑證、隱瞞應在公司賬上反映的成本及費用等弄虛作

44、假的行為和手段,或明顯違背其既有的會計政策和估計等,以達到虛增或虛減資產、利潤的目的。二是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不符,會計估計與同行業上市公司存在明顯差異且無合理解釋,影響到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公允反映。  十二、發行監管問答首發企業上市地選擇和申報時間把握等(2014年3月27日發布)1.問:證監會目前對首發企業上市地選擇有何要求?答:首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意愿,在滬深市場之間自主選擇上市地,不與企業公開發行股數多少掛鉤。中國證監會審核部門將按照滬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則開展首發審核工作。企業應當在預先披露材料時確定上市地,并在招股書等申報文件中披露。

45、本問答發布前已申報的企業可本著自愿原則,重新確認上市地并更新申報文件。 2.問:目前在審首發企業排隊較長,擬新申報企業在申報時間選擇上應當考慮哪些因素?答:目前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首發在審企業數量較多,在較長時間內難以輪到新申報企業。鑒于今年要研究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方案,證券法也已啟動修訂程序,有關股票發行的規則可能會有變化,對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會更嚴,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會更多。因此,為了減輕企業成本和負擔,我們建議保薦機構協助發行人合理把握申報時間,以免因在審時間過長,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同時,證監會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

46、牌并進行股權、債權融資,或到海外發行上市。  十三、發行監管問答募集資金運用信息披露(2014年3月21日發布)1.發行人應如何加強對募集資金運用的信息披露?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除可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還可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補充流動資金、償還銀行貸款等。募集資金的數額和投資方向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未來資本支出規劃等相適應。募集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應按照招股說明書準則的要求披露項目的建設情況、市場前景及相關風險等。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等一般用途的,發行人應在招股說明書中分析披露募集資金用于上述一般用途

47、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其中,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結合公司行業特點、現有規模及成長性、資金周轉速度等合理確定相應規模;用于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結合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公司償債風險控制目標等說明償還銀行貸款后公司負債結構合理性等。初審過程中,發行人需調整募集資金用途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原則上不得調整募集資金項目,但可根據募投項目實際投資情況、成本變化等因素合理調整募集資金的需求量,并可以部分募集資金用于公司一般用途,但需在招股說明書中說明調整的原因。發行人應謹慎運用募集資金、注重投資者回報,并根據相關監管要求,加強募集資金運用的持續性信息披露。  十

48、四、發行監管問答關于相關責任主體承諾事項的問答(2013年12月27日發布)1、關于上市三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承諾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有何審核要求? 答:啟動預案的觸發條件必須明確,比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凈資產;發行人、控股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都必須提出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具體措施可以是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減薪等;股價穩定措施應明確可預期,比如明確增持公司股票的數量或資金金額。2、關于提高大股東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是否有數量、期限等標準要求? 答:發行前持股5及其以上的股東必須至少披露限售

49、期結束后兩年內的減持意向,減持意向應說明減持的價格預期、減持股數,不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減持”等語句敷衍。  十五、發行監管問答落實首發承諾及老股轉讓規定(2013年12月13日發布) 一、關于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以下簡稱意見)中“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部分相關承諾事項的若干問題解答1、關于減持價格和股票鎖定期延長承諾如何把握? 答:意見規定了解禁后兩年內減持價不低于發行價和特定情形下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的最低承諾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根據具體

50、情形提出更高、更細的鎖定要求。對于已作出承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明確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2、股價穩定預案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答:預案應明確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增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的具體情形和具體措施,確定出現相關情形時股價穩定措施何時啟動,將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確市場預期。穩定股價措施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對于未來新聘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要求其履行公司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3、股份回購承諾有何具體要求?答:招股說明書及有關申報文件應明確如招股說明書存在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

51、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需回購股份情形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將如何啟動股份回購措施、以什么價格回購等;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作出的關于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應當具體、明確,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4、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 答:招股說明書及相關申報材料應披露該等股東持有股份的鎖定期安排,將在滿足何種條件時,以何種方式、價格在什么期限內進行減持;并承諾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諾,要明確將承擔何種責任和后果。5、關于承諾事項的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中介機構各應履行什么職責

52、?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及相關約束措施,是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的必備內容,應按要求進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諾外,包括發行人、控股股東等主體作出的其他承諾,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等的承諾等,也應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保薦機構應對相關承諾的內容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的及時有效等發表核查意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的合法性發表意見。二、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1、規定要求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的股份需持有36個月以上。36個月應依哪個時點作為界定基準?答:36個月

53、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擬減持公司股份的股東自取得該等股份之日起至股東大會通過老股轉讓方案表決日止,不低于36個月。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變更老股轉讓方案的,屬于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規定的影響發行上市及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2、在審企業可以增加募投項目及募集資金需求量嗎? 答:意見要求發行人應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審核過程中,發行人提出調整募投項目及其資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應的審核程序。意見發布前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企業,募集資金需求量及新股發行數量上限以通過發審會時披露的情況為準,經我會核準發行后預計將超募的,應按規定要求減少新股發行數量。

54、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資金需求量或增加新股發行數量的,屬于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規定的影響發行上市及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十六、發行監管問答落實首發承諾及老股轉讓規定(2013年12月6日發布,已被2013年12月13日發布的替換) 一、關于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以下簡稱意見)中“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部分相關承諾事項的若干問題解答1、關于減持價格和股票鎖定期延長承諾如何把握?答:意見規定了解禁后兩年內減持價不低于發行價和特定情形下

55、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的最低承諾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可根據具體情形提出更高、更細的鎖定要求。對于已作出承諾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明確不因其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2、股價穩定預案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答:預案應明確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增持、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的具體情形和具體措施,確定出現相關情形時股價穩定措施何時啟動,將履行的法律程序等,以明確市場預期。穩定股價措施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對于未來新聘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應要求其履行公司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要求。3、股份回購承諾有何具體要求?答:招股說明

56、書及有關申報文件應明確如招股說明書存在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需回購股份情形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將如何啟動股份回購措施、以什么價格回購等;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中介機構作出的關于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承諾應當具體、明確,確保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4、關于持股5以上股東持股意向的透明度如何披露?答:招股說明書及相關申報材料應披露該等股東持有股份的鎖定期安排,將在滿足何種條件時,以何種方式、價格在什么期限內進行減持;并承諾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諾,要明確將承擔何種責任和后果。5

57、、關于承諾事項的約束措施,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中介機構各應履行什么職責?答: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所作出的承諾及相關約束措施,是招股說明書等申報文件的必備內容,應按要求進行充分披露。除上述承諾外,包括發行人、控股股東等主體作出的其他承諾,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于規范關聯交易等的承諾等,也應同時提出未能履行承諾時的約束措施。保薦機構應對相關承諾的內容合法、合理,失信補救措施的及時有效等發表核查意見。發行人律師應對相關承諾及約束措施的合法性發表意見。二、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44號,以下簡稱規定)有關問題的解答1、規定要求公司股東擬公開發售的

58、股份需持有36個月以上。36個月應依哪個時點作為界定基準?答:36個月持有期的要求,是指擬減持公司股份的股東自取得該等股份之日起至股東大會通過老股轉讓方案表決日止,不低于36個月。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變更老股轉讓方案的,屬于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規定的影響發行上市及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需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2、在審企業可以增加募投項目及募集資金需求量嗎?答:意見要求發行人應根據募投項目資金需要量合理確定新股發行數量。審核過程中,發行人提出調整募投項目及其資金需求量的,需履行相應的審核程序。意見發布前已通過發審會審核的企業,募集資金需求量及新股發行數量上限以通過發審會時披露的情況為準,經我會核準發行后預計將超募的,應按規定要求減少新股發行數量。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如提出增加募集資金需求量或增加新股發行數量的,屬于股票發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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