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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和有關技術規定進 行綠化工程設計。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 查?!倍⒌谑龡l修改為:“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交付使

2、用。”三、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占用現有綠地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彼摹⒌诙畻l第四款修改為:“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借用現有綠地的,應當先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F有綠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借用單位應當在借用期滿后的 3個月內負責恢復原狀, 逾期不能恢復原狀 的,可按擅自占用現有綠地論處?!蔽濉⒌谌粭l第(三)項修改為:“綠化工程未達到綠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完成,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绷h去第三十五條。此外,根據本決定對

3、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1988年6月24日杭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88年9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環境噪聲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 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8月17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2001年11月2日

4、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 正根據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應風景旅游城 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綠化活動和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的規劃、

5、建設、保護和管理。和景觀要求。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注重綠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態效應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樹木、 應城市綠化的要求?;ú莸目茖W技術研究, 培育優良品種,適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各種公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居住區配套綠地;各單位附屬綠地;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用于城市衛生、安全隔離等目的的防護綠地;風景林地。本條例所稱的現有綠地, 是指已建成的綠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待建綠地。規劃綠地是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第五條 綠化城市,人人有責。

6、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 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城市各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并要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綠化任務。城市居民應負責搞好自己住所的環境綠化。第六條 對城市綠化和綠地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檢舉揭發破壞城市綠化,保護樹木、綠地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并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及

7、管護工作。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所屬街道及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各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檢查管轄范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第二章規劃管理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總體目標,并組織規劃行政 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

8、人均面積不得低于 1.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 1平方米,組團級不得低于人均 0. 5 平方米;(二)舊城改造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人均面積不得低于 0.7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組團級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舊城區干道兩側新建影劇院、飯店、商業樓、大會堂等大型單體公共 建筑,綠地率不得低于 15%(四)一般工廠、倉儲設施、港口、碼頭、集裝箱集散地、車站、停車場、大型煤場、專業性市場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0%(五)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廠 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

9、隔離帶;(六)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營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綠地率不得低于35%商業樓不得低于 30%商住綜合樓不得低于 20%(七)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 15%(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5%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項目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設的,應提高15個百分點,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區建設的,應提高5個百分點;前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是舊城改造建設, 且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區外的,可降低 5個百分點。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不得

10、低于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 項目配套綠地指標。第十條 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外,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確因建設工程用地緊張 等特殊原因綠地率低于第九條規定 5個百分點(含5個百分點)以內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 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就近易地建設與配套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無法就近易地建設的, 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城市綠化補償費應當包括應建綠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費用以及綠化工程建設費用和5年綠化養護費用。第十一條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保持合理的間距,確保樹木生長不受影響。建設工程項目定點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第九條的規定提供建設工

11、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 管部門意見。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綠化工程設計。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第十三條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交付使用。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發動群眾在公共綠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山林,按山林定權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

12、體在用地范圍內自行投資種植并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區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歸業主所有。(五)城市私人庭園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庭園土地被國家劃撥、出讓給 他人使用時,其樹木按有關規定作價處理,或由樹木所有人移植。第十五條 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遷移,都要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 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砍伐或遷移樹木。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砍伐、遷移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應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 定的標準,承擔砍伐或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及補償綠化費。凡砍伐后不能進行綠化的,須賠償樹木損失費。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綠地和修剪樹木。當

13、管線建設需要修剪或挖掘樹木時,應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第十八條 百年以上的樹木或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 為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嚴禁砍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要統一建立檔案和標志,加強養護管理。在各單位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各單位和居民管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定期檢查和技術指導。第十九條在有古樹名木生長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征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并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 措施,不得任意修枝、傷根及遷移。第二十條 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

14、改變用 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確因建設工程無法避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現有綠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設需要外,應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綠地的,經批準后,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占用現有綠地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借用現有綠地的,應當先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市城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現有綠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借用單位應當在借用期滿后的3個月內負責恢復原狀,逾期不能恢復原狀的,可按擅自占用現有綠地論處。第二十一條臨時綠地的管理

15、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綠地內不得毀損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貨物、挖沙 取石、傾倒廢棄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墾種菜,不得擅自設置飲食、照相、小賣等服務攤點。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園林綠地的管理制度,保證樹木花草茂 盛、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要做好對風災、雪災、水災、旱災、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 防御、救護工作,做好樹木花草特別是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第四章費用管理第二十四條 由城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費,除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外,還應多渠道籌集資金。第二十五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

16、綠化養護費用,在物業管理經費中列支,具體標準 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各單位范圍內及門前包干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各單位自理。鼓勵單位、個人認養綠地。第二十六條 在杭各單位凡未按規定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應向城市綠 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收繳的綠化費,應??钣糜诔鞘?綠化。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按設計完成本單位內的綠地建設。 凡有條件綠化而 未達到綠化標準 的單位,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完成期限。 超過期限仍未完成的, 城市綠化行政 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及綠化延誤費,并負責代為綠化。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

17、在拆遷完畢后6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所取得的地塊實施臨時綠化。,應當實行財政專戶儲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本條例收取的有關綠化費用存,專項用于綠化建設。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 綠 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 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以下規定處罰:(一)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栓釘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可處以 10元以上100元 以下的罰款;剝刮樹皮等嚴重影響樹木生長的,可處以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二)在綠地內擅自割草、 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傾倒廢棄物、堆放貨物有損 綠 地的,在綠地內

18、放牧、捕獵、開墾種植的,可處以 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圍圈樹木妨礙樹木生長的,擅自在綠地內設攤的,可處以 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罰款。第三十條 擅自占用現有綠地,擅自遷移、砍伐、毀壞樹木或毀壞綠化設施的,由市、區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樹木價 和綠化設施價2至10倍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 的具體標 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 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 任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或者毀壞古樹名木致死的, 除責令其賠償經 濟損失外,并可處以 30000元以上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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