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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合同模板第一部分協議書發包人(全 稱):四川省鵬程房地產幵發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人(全 稱):四川省資陽市第二建筑公司(直屬二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與其他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 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鋼城尚品工程地點:威遠縣連界鎮工程內容:包工包料(雙包)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自籌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 共兩棟(18+2)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2010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12年11月16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四、質

2、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 合格五、合同價格建筑合同模板金額(大 寫): 以實際結算數為準¥ : 元六、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與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與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 分。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合同。丿八、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 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九、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 價款與其他

3、應當支付的款項。十、合同生效建筑合同模板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合同訂立地點: 威遠縣連界鎮(發包方辦公室)本合同雙方約定雙方法定人簽字蓋章后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電話:傳真:幵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合同鑒證機關意見:電話:傳真:幵戶銀行: 賬號:郵政編碼:經辦人: 年 月 日 (蓋 章)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一、 詞語定義與合同文件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與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 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

4、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 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 補充或修改。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 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 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與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 履的代表。1.6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 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7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8 工

5、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 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 約定。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 程。1.11 合同價款: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 發包人用以支 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的款項。1.12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 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3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

6、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 的經濟支出。1.14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 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1.15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 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6 竣工日期: 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 承包人完成承包范 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17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 滿足建筑合同模板 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與發包人 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19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

7、文(包括電報、電傳、傳 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0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 約定所應承但的責任。1.21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 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 期順延的要求。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23 小時或天: 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 從事件有效開始 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 ;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 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 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

8、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時間為當日 24 時。2、合同文件與解釋順序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與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 投標書與其附件(4) 本合同專用條款(5) 本合同通用條款(6) 標準、規范與有關技術文件(7) 圖紙(8) 工程量清單(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 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 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 程師作出解

9、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 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與規范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 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 的標準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 釋、說明本合同。3.2 適用法律和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3 適用標準、規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 規范的名稱; 沒有國家標準、 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

10、范的名稱;沒有國 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 范。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 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 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 文譯本。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 包人承擔。4、圖紙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 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 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

11、保密要求,保密 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 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 包人。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與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5、工程師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 稱、監理內容與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監理單位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 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 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

12、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 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 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 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 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 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 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 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 理。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 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5

13、.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 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建筑合同模板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 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 知作為本合同附件。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 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 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 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

14、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 包人發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 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 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 48 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 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與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 出口頭指令后 7 天內提出書面要求。 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 48 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時內向工程 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24 小時內作 出修改指令

15、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 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 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 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建筑合同模板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與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 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 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 順延延誤的工期。6.4 如需要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

16、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7、項目經理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 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 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 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 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 48 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 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 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

17、前 7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發包人, 并征得發包人同意。 后任繼續行駛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 履行前任的義務。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 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8、發包人工作建筑合同模板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 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與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

18、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 的真實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與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 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 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應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 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外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 括文物保護建筑)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2 發包人可以將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 雙方在專用條 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8.3 發包

19、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項義務, 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建筑合同模板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 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 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與相應進度統計報 表;(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 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 和生活的房屋與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成的費用;(5)遵守政

20、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與環境 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 知發包人, 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 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 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 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 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 、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

21、有關規定造成的建筑合同模板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 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10 、進度計劃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 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 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 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 承包人應按照法發包人 提供圖紙與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 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 接

22、受工程師對 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 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 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 價款。11 、開工與延期開工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 承包人不能按時 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 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 48 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 48 小時建筑合同模板 內不予答復的,將視為同意延期開工。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

23、工, 工程師應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 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12 、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 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 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 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 48 小時內給予答 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 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相應順延工期; 因承包人

24、原因造成停工的, 由承包人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3 、工期延誤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與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師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 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建筑合同模板(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 )不可抗力;(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 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

25、。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 14 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 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14 、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 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 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 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 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與提前竣工所 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四、質量與檢驗15 、工程質量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質量標準的評定以

26、 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 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建筑合同模板 定,所需費用與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 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16 、檢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 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與工程師依據 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 利條件。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部分, 工程師一經發現, 應要求承包 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 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

27、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 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如影響施工正常進 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 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 由發包人承擔。17 、隱藏工程和中間驗收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 承包 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 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 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

28、 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 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式向建筑合同模板 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 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 收記錄。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 驗收 24 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 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18 、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 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

29、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 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 順延。19 、工程試車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 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 一致。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 承包人組織試車, 并 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 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 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 24 小時以書面形 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48 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

30、 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建筑合同模板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 發包人組織試車, 并 在試車前 48 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 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試車合格,雙方在試 車記錄上簽字。19.5 雙方責任(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 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 與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價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 責重新購置或修理, 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 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

31、 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 拆除與重新安裝的費用, 工期不予順延; 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 延。(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 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 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 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 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 如發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

32、 訂補充協議。建筑合同模板五、安全施工20 、安全施工與檢查20.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 嚴格按安全標 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 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并對他們 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 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與發生的費用。21 、安全防護21.1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 燃易爆地段以與臨街交通要道附近

33、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 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1.2 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 使用)與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 14 天以 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 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22 、事故處理22.1 發生重大傷亡與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 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 承擔發生的費用。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由爭議時, 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建筑合同模板處理六、合同價款與支付23 、合同價

34、款與調整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 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 程師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下列三 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 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 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價款調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

35、兩部分,雙方在專 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23.3 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 小時;(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23.4 承包人應當在 23.3 款情況發生后 14 天內,將調整原因、 金額建筑合同模板 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 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 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24 、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

36、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 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 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 7 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 定預付時間 7 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 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 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 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5 、工程量的確認25.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 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 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 7 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 量),并在計量前 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 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37、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 支付的依據。25.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 7 天內未進行計量, 從第 8 天起,承 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 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 效。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 量,工程師不予計量。建筑合同模板26 、工程款(進度款)支付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 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進 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 結算。26.2 本通用條款 23 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 31 條工程變更調

38、 整的合同價款與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 應與工程款 (進度款) 同期調整支付。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承包人 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 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 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 15 天起計算應 付款的貸款利息。26.4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雙方又未達成延 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 約責任。七、材料設備供應27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 雙方應當約定發

39、包人供應材料設 備的一覽表, 作為本合同附件 (附件 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 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 并向承包人提供產 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貸前 24 小時,建筑合同模板 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 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 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 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 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 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

40、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 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 定:(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 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4 )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 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

41、生的保 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 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發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建筑合同模板28 、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 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與設計和有 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 在材料設到貨前 24 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 承包人應按 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

42、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 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 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 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 設備時, 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 拆除或重新采購, 并承擔發生的費用, 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 應按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 由 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八、工程變更29 、工程設計變更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

43、更,應提前 14 天以書面 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 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 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 與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與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 因承包人擅自變更 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

44、承擔,延誤的 工期不予順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與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 組織設計的更改與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 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 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 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30 、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與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 由雙方協商解決。31 、確定變更價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 14 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 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

45、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 同價款;建筑合同模板(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 同價款;(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 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31.2 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 14 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 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與合同價款的變更。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予以確認, 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 14 天后 視為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 37 條 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1.5

46、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 與工程款 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 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 價款。九、竣工驗收與結算32 、竣工驗收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 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與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 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 驗收后 14 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不組織驗 收,或驗收后

47、 14 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32.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 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 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 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 28 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 天起承擔工程保管與一切意外責任。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其 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 32.1 款至 32.4 款辦理。32.7 因特殊原因, 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行甩項竣工 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 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32.8 工程未

48、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 發包人不得使用。 發 包人強行使用時, 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與其他問題, 由發包人承擔責任。33 、竣工結算33.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4 天內,承擔人向發包人 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與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 與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 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通知 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 14 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3.3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第

49、 28 天內無正當理由 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 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33.4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 28 天內不支付工程竣 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 結算報告與結算資料后 56 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 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 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33.5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 28 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 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與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 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與時

50、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 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33.6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 按本通用條款 第 37 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4 、質量保修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 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 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34.2 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 與發包 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附件 3 略 )。34.3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與范圍;(2)質量保修期;3)質量保修責任;(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違約、索賠和爭

51、議35 、違約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 24 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 26.4 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 33.3 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 工結算價款;(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 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 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

52、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 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 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 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36 、索賠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 要有正當索賠理由, 且有索賠事 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

53、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與 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與 時得到合同價款與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 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 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與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 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 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

54、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 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 28 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 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 4)規定相同。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 給發 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 36.2 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37 、爭議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 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 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關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37.2 發生

55、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 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38 、工程分包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 并與分包單 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 分包。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 也不得將其承包 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 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

56、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 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39 、不可抗力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 動亂、 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 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與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 震等自然災害。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 并在力所能 與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 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 束后 48 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與預計清理 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 7 天向工程師報告 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 14 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 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與有關資料。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與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 分擔承擔:(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以與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 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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