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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強家族治理到弱家族治理:創業板上市公司成長路徑選擇報告要點:1. 公司治理結構是以股權為基礎,由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安排,以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2. 家族企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家族治理模式。家族企業從初創期到上市轉化期的過程,就是一個從強家族治理到弱家族治理的轉變過程,3. 創業板上市公司表現出的強四大強家族治理特征:所有權高度集中于創業者家族、創業者家族采用直接方式或層級較少的金字塔結構獲得控制權、家族指定管理層,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創業者家族決定獨立董事的選聘。4. 創業板上市公司弱化

2、家族治理的四大效途徑:引入家族控股股東賠償機制、非家族管理層股權激勵、設立家族委員會與董事會并存以及獨立董事選聘、激勵、約束三重門制度。作者:劉英 徐向陽電話-mail: liuying002報告編號:2011066完成時間:2010-7-23獨立聲明:本報告所采用的信息及數據均來源于公開可得到的資料。聯系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紅嶺中路國際信托大廈23樓1105房, 郵編:518001 博士后工作站專題報告 目 錄摘 要I1.引言12. 家族企業生命周期與家族治理13. 創業板上市公司強家族治理特點33.1 所有權高度集中于創業者家族33.2 創業者家族采用直接方式、

3、層級較少的金字塔結構獲得控制權43.3 家族指定管理層,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53.4 創業者家族決定獨立董事的選聘54. 創業板上市公司弱家族治理途徑64.1 引入家族控股股東賠償機制64.2 實施對非家族管理層的有效、靈活股權激勵機制74.3建立家族委員會與董事會并存的決策結構74.4 設立獨立董事選聘、激勵、約束三重門85. 結語9參考文獻9 博士后工作站專題報告摘 要自2009年10月30日創業板正式推出以來,家族類上市公司不斷涌現,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焦點和特色。基于家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家族企業上市后面臨最大的挑戰不是“企業問題”而是“家族問題”,在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如何實現

4、家族企業的華麗轉身,保證家族企業的有效運營,切實維護委托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正當權益,并向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發展是家族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強烈的家族治理特征,家族治理固守原有管理模式,拒絕規范化、制度化和專業化,這與現代公司治理的要求存在根本性沖突,不利于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進一步的創新和發展。弱家族治理是創業板上市公司實現專業化治理的必然要求。針對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強家族治理特征,在平衡家族利益和專業化治理的基礎上,論文提出了弱化家族治理的四大有效途徑,即引入家族控股股東賠償機制、非家族管理層股權激勵、設立家族委員會與董事會并存以及獨立董事選聘、激勵、約束三重門

5、制度。關鍵詞:創業板 家族企業 生命周期 家族治理 101.引言自2009年10月30日創業板正式推出以來,家族類上市公司不斷涌現,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焦點和特色。基于家族企業自身的特殊性,家族企業上市后面臨最大的挑戰不是“企業問題”而是“家族問題”,在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如何實現家族企業的華麗轉身,保證家族企業的有效運營,切實維護委托人及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正當權益,并向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規范發展是家族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公司治理結構是以股權為基礎,由法律和公司章程做出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安排,以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完善上市

6、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能方便投資者判斷上市公司未來的成長前景和發展軌跡,而且能規范發行人和控股股東的行為。對于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家族企業來說,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僅要體現出家族企業的治理模式特征,而且還應反映出具有現代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本文從不同的家族企業生命周期對應著不同的家族治理、家族企業的發展過程是從強家族治理到弱家族治理轉變的角度出發,分析處于轉化期的家族創業板上市公司具有的強家族治理特征,提出家族創業板上市公司從強家族治理特征轉變為弱家族治理的必要途徑。2. 家族企業生命周期與家族治理家族企業尤其中小家族企業,通常以某一個創業者為中心建立起來的,創業者在家族企業中具

7、有核心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家族企業就是創業者為了牢固掌握企業所有權而盡可能給家族尋求各種發展資源的一種組織工具(朱衛平,2004)。家族企業與一般的企業一樣,都會經歷由小到大、由弱到強或者由盛到衰的生命周期。家族企業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家族所有權與家族成員的參與企業經營程度不同,構成了不同的家族治理模式(蓋爾西克,1998;于立等,2003)。家族企業從初創期到上市轉化期的過程,就是一個從強家族治理到弱家族治理的轉變過程,見表1所示。表1 家族企業生命周期與家族治理特征階段家族治理特征家族治理程度初創期所有權集中于創業者家庭,控制權以創業者為主、家族分享,決策方式采用“家長權威”,組織結

8、構、股權結構簡單。強家族治理成長期更多的家族成員參股和參與到企業經營中,控制權仍然掌控在創業者手中,采用不完全職能分工、任人唯親的權利結構。強家族治理成熟期股權分散但家族為控股股東,完成職能化分工,部分家族成員退出董事會,家族間接影響企業決策,對企業的影響開始弱化。強家族治理向弱家族治理過度轉化期家族處于相對控股地位,采用完成職能化的分工,經營權開始社會化、經營層主要由非家族人員所控制,決策也開始明主化、家族在董事會中不再占據多數。弱家族治理家族企業在創業初期,除兄弟姐妹共同創業的以外,絕大多數控制著企業所有權的創業者讓他們的家族成員參與企業事務的情況較少,因初創期的企業前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9、這一時期的治理特征為:所有權集中于創業者家庭,控制權以創業者為主、家族分享,決策方式采用“家長權威”,組織結構、股權結構簡單,即創業者通過集中的所有權控制著經營權,所有者、董事會與家族成員三位一體。進入成長期之后,家族企業以讓渡所有權的方式來獲得對資本、技術的需求,此時以創業者為核心的家族企業演變成一個正式的組織結構,其治理特征為:更多的家族成員參股和參與到企業經營中,控制權仍然掌控在創業者手中,采用不完全職能分工、任人唯親的權利結構。在這一時期,雖然隨著企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壓力會促使創業者開始考慮把重大權利委托給非家族成員,但所有者、董事會與家族成員三位一體的模式并沒有改變。進入成熟期時,家

10、族企業的規模越來越大,除了對資金、技術需求外,對生產勞動和管理勞動的需求也增加,非家族成員越來越受到重視,其治理特征是:股權分散但家族為控股股東,完成職能化分工,部分家族成員退出董事會,家族間接影響企業決策,對企業的影響開始弱化。經過成熟期的家族企業要么無法適應環境而衰退或從頭開始,要么家族特色逐漸淡化,經過擴股或上市,成為標準的現代公司。經過擴股上市的家族企業治理特征為:家族處于相對控股地位,采用完成職能化的分工,經營權開始社會化、經營層主要由非家族人員所控制,決策也開始明主化、家族在董事會中不再占據多數。從以上家族企業生命周期與其公司治理特征可以看出:在初創期、成長期的家族企業是采用所有權

11、、經營權、控制權三位一體,家族成員參與經營程度較高的強家族治理模式;成熟期采用由強家族治理向弱家族治理的方式;轉化期采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轉化期采用家族相對控股的多元化、經營權社會化、決策明主化的弱家族治理模式。3. 創業板上市公司強家族治理特點家族治理是家族企業所特有的治理結構,與家族企業的生命周期密切相關。一般說來,家族企業從初創期到成長期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創業者子女及與創業者有血緣、親緣、姻緣的家族成員逐步參與到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過程,并形成一種強家族治理模式,而在轉化期即上市后應呈現出弱家族治理的特征。但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后不僅具有顯著的家族制企業的特征,而且還表現出強家族治理

12、模式: 3.1 所有權高度集中于創業者家族在現代股份公司中,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就是股權。所有權的取得或類型是由股權結構的分布和大小決定,并對公司的經營激勵、收購兼并、代理權競爭、監督等公司治理機制均有較大的影響。根據wind數據庫統計,在目前上市的250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實際由家族或類似家族組團控股并負責運營的公司有223家,占比高達89.2%,見圖1所示。在這些由創業者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其股權結構無非是采用“夫妻店”、 “兄弟門”、“姐弟鏈” “父子兵”,老同事、老同學以及家族連襟共同控股的形式,其中采用“夫妻店”形式控股創業板上市公司為數較多。如銀江股份(股票代碼:300020)的實

13、際控制人王輝、劉健夫婦,通過間接和直接方式,合計持有公司52.63%的股份;華誼兄弟(股票代碼:300027)的“掌門人”王忠軍、王忠磊兄弟合計持有公司45.88%的股權;華測檢測(股票代碼:300012)的實際控制人萬里鵬、萬峰父子合計持股45.74%;新宙邦(股票代碼:300037)的一致行動人覃九三、鄧永紅、周達文、鄭仲天、鐘美紅、張桂文合計持股85.39%,“六人行”系朋友與同事關系;天龍光電(股票代碼:300029)的實際控制人馮月秀、馮金生、呂行和萬俊平合計持股43.20%,其中:馮月秀與馮金生為姐弟關系,馮月秀與呂行為母女關系,呂行與萬俊平為夫妻關系。這些家族持股數據反映出家族創

14、業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后依然呈現出“一股獨大”問題,給上市公司帶來了潛在的經營風險與決策風險。圖1 創業板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類型分布3.2 創業者家族采用直接方式、層級較少的金字塔結構獲得控制權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控制、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多重控股、違背同股同權(復式投票權)4種方式。所謂直接控制是指僅有一層控制結構,控制權與所有權相一致,并沒有發生分離,而金字塔結構、交叉持股、多重控股、違背同股同權的方式在控股較少的情況下,可以強化控制權,并使得控制權與所有權進一步相分離。由于我國公司法是禁止設立復式投票權,因此復式投票權是不可能出現在我國上市公司中,主板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交叉持股、金字

15、塔結構、多重控股方式增強控制權(蔣學躍,2010),而中小板上市公司、創業板上市公司尤其是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成立時間較短,且更多的是創業者控股,因此采用交叉持股和多層金字塔結構的方式控制上市公司的方式并不多見,而是采用直接方式、層級簡單的金字塔結構控制上市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程度較低。如首批上市的26家家族控制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數據來源:CCER數據庫。在首批28家創業板上市公司中,樂普醫療和機器人屬于非自然人/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實際控制人分別為中央國有企業和中央國家機關。,有17家上市公司是創業者群體采用直接控制方式控制上市公司,占65%,而其他9家上市公司創業者群體層級減少的金字塔

16、形式控制上市公司。像后來陸續上市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也是較多采用直接方式、簡單金字塔形式控制上市公司,而采用復雜多層金字塔結構的形式控制上市公司較少。歐比特(股票代碼:300053)的彥軍、東方財富的沈軍、三維絲(股票代碼:300056)的羅紅花夫婦、鼎龍股份(股票代碼:300054)的朱雙全兄弟等都直接控制上市公司,而臺基股份(股票代碼:300046)的刑雁、 萬邦達(股票代碼:300055)的王飄揚家族、萬順股份的杜成城兄妹等采用二層金字塔結構控制上市公司(直接控制為一層金字塔結構)。在直接方式、層級較少的金字塔結構方式下,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權基本上高度一致,會形成“一言堂”局面。

17、3.3 家族指定管理層,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創業者上市公司所有權不僅高度集中在創業者家族手中,而且采用指定管理層的方式,高度控制上市公司管理權。作為大股東們的創業者群體,大多數都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管職務或者同時擔任董事長與總經理職務,而且多數公司的主要職務由家族成員擔任,其他高管人員也往往采用親緣化人事安排。如三維絲(股票代碼:300056)的實際控制人為羅祥波與羅紅花,二人系夫妻關系,其中羅祥波先生為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羅紅花女士為公司董事;天龍光電(股票代碼:300029)的實際控制人為馮月秀家族,馮月秀擔任董事、馮月秀的弟弟馮金生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馮月秀的女婿萬俊平擔任監視

18、及市場部經理、馮月秀的侄子馮龑(馮金生與馮龑為父子關系)擔任董事及副總經理。創業者群體不僅在董事會身居要職,擔任董事長及總經理而且還安排家族其他有親緣和血緣關系的裙帶親戚在董事會及高管團隊中任職。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這種董事會、高管團隊與實際控制人合二為一的管理層結構的“家族色彩”異常濃厚,不僅在董事會決策過程中容易出現“一言堂”,而且使得決策更容易產生路徑依賴,導致決策出現失誤。除此之外,控股家族掌握或由內部人控制的董事會,通過影響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的運作影響公司治理,進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經營及財務政策,做出有利于控股家族利益的政策安排,存在損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尤其小股東的利益。3.4

19、創業者家族決定獨立董事的選聘獨立董事,區別于執行董事,雖然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但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的專業人士。獨立董事不僅需要“獨立”,而且還要做到“董事”。所謂“獨立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在人格、經濟利益、產生程序、行權等方面獨立,不受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的限制;所謂“專業性”是指獨立董事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能力,能夠憑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以及有關問題獨立地做出判斷和發表有價值的意見。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是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最主要角色。然而,由于目前獨立董事的選聘都是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的,這就導致了這樣一種現象想

20、出現:如果獨立董事不“配合”由大股東把持的董事會,那么,他就極有可能失去繼續在這一家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的機會。因此這種獨立董事選聘制度本身給獨立董事這一本應中立的職位輸入了太多“人情化”的因素。在我國,獨立董事的任命往往由“一股獨大”效應產生,推選出來的獨立董事基本沒有可行駛的權利,成為一種上市公司的裝飾,尤其是家族類上市公司。由創業者家族掌控的創業板上市公司,他們不僅擁有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而且還能干預獨立董事的產生和任命。獨立董事由創業板上市公司本身選派,而創業板上市公司是由創業者家族控制,那么公司選派出來的獨立董事必然要符合創業者家族的心意,因而創業者家族會挑選一些業界知名人士或

21、是與家族相對熟悉的人擔任獨立董事。通過這種指定的獨立董事,不管是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者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都將不再獨立。4. 創業板上市公司弱家族治理途徑隨著家族企業家讓渡所有權選擇范圍從家庭家族朋友社會的擴大,即當家族以外的“關系”資源納入到家族企業的中時,家族企業逐漸社會化,投資也傾向多元化,并演化為泛家族企業和準家族企業,其治理模式也從強家族治理模式向弱家族治理模式轉變。當家族企業上市進入新的發展階段時,不僅應做到規矩先行,而且還應該弱化家族治理,真正做到具有現代公司治理水平的上市公司。但從目前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特點來看,仍然采用強家族治理模式,這與已經社會化的家族企業不相適應,并且還將束

22、縛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創業板上市的家族公司在面臨企業自身發展的重大機遇時,應在保留家族控股權的前提下做到弱家族治理,兼顧非控股股東尤其中小股東的利益。4.1 引入家族控股股東賠償機制控股股東對小股東影響具有兩重性:一方面有利于企業治理結構完善和企業的長期發展,給小股東帶來控制權共享收益(吳斌和翁愷寧,2003);另一方面控股股東又存在利用控制權產生侵害小股東利益的動機和條件,獲得額外控制權收益。在我國,控股股東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在上市公司中經常發生(唐宗明,2002),如何約束控股股東和提高中小股東對控股股東的監督也是家族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東大

23、多是創業者家族,為維持上市公司決策的穩定性約束家族控股股東決策過程中的道德風險和短期套利行為,不僅需要推行股份鎖定期、持股區間買賣制度,而且還需引入家族控股股東賠償機制。若家族控股股東發生違規行為,給上市公司利益或公司其他股東利益造成損害且有賠償責任的,應對其他股東進行相應賠償,如采用股票方式賠償;另外,若家族控股股東沒有履行義務,那么其股權所代表的對等權利如表決權等就要受到相應的限制。同時,為更有效發揮中小股東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在上市公司遇到重大經營戰略調整時,提高中小股東的投票權。4.2 實施對非家族管理層的有效、靈活股權激勵機制國內外各種實踐和實證研究證明,上市公司對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

24、有助于管理層更加勤勉盡職,并運用更符合股東利益的方式來管理上市公司。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尤其要重點對非家族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因為家族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創業板上市公司大量股權,其長遠利益天然與上市公司保持一致。在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工作的非家族管理層,由于其不是與家族有關系的人,在工作上會或受到各種限制,做出的決策不容易被采納或被家族指定的管理層邀功,導致其工作努力程度不高,要么走人要么出工不出力。據統計,2010年前8個月,創業板上市公司中至少有24家上市公司33名管理層在任期未滿辭職,月均4人辭職。非家族管理層的辭職將不利于創業板上市公司未來發展,但要留在非家族管理層,

25、讓他們更有積極性參與管理上市公司,那么就應當對非家族管理層實施股權激勵措施。這樣不僅可以縮小非家族管理層與家族股東之間的財富差距,而且有利于留住非家族管理層。4.3建立家族委員會與董事會并存的決策結構董事會作為上市公司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公司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等,主要由大股東或大股東指派及獨立董事構成。對于家族性質的創業板上市公司而言,家族董事與非家族董事構成的董事會,家族董事占據決策主導權,非家族董事在決策中所能發揮的作用較小或者正確的決策也可能最后不能通過而不能被采納。因此,為了使家族董事和非家族董事都能在決策中發揮重要作用,將家族董事和非家族董事

26、分開,采用家族委員會和董事會并存的決策機構,其中家族委員會由家族成員構成,董事會由非家族董事構成。家族委員會定期召集家族成員,用家族的權威和身份來討論與企業所有權系統、決策系統相關的問題,而非家族董事構成的董事會可以充分行使經營決策管理權,并與家族所有者的目標相協調和真正吸引到家庭“外腦”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和管理。這樣做有利于明確家族系統和企業系統的分界線,并為那些不在企業工作也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提供表達意見的機會,而且還大大降低因家族關系不合而對企業經營、決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4.4 設立獨立董事選聘、激勵、約束三重門獨立董事是為了防止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最主要角色,然而

27、,由于目前在獨立董事的選聘由上市公司自行決定、從上市公司領取固定報酬以及約束機制不強,導致獨立董事成“花瓶擺設”,不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決策不能獨立而受家族控股股東影響。因此,建設實行獨立董事選聘、激勵、約束三重化制度。在獨立董事的選聘上,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和后備人才庫。通過獨立董事人才庫,上市公司可以方便地查詢在任或卸任獨立董事的相關資料,如誠信程度及以往的工作表現;通過后備人才庫選拔出來的精通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精英為作為獨立董事的儲備。這樣一來,獨立董事將可以做到不再由企業本身選派,而是從獨立董事人才庫或后備人才庫中隨機配備給創業板上市公司,避免了獨立董事受家族控股股東“恩惠”,保證了獨立董事的相對獨立。在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上,應改變一直以來采用固定報酬對獨立董事激勵不足的做法,而應采取“固定報酬+股票期權+延期支付計劃”的辦法。這樣既可以做到對獨立董事的有效激勵,激發其工作熱情,又使其不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產生依附感,保持了獨立董事的獨立地位。在經過嚴格選聘、有效激勵下,獨立董事的工作努力程度將大大提高,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獻計獻策,促進公司更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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