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好心幫倒忙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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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好心幫倒忙法律總是希望能規范市場、保護弱者,并創造更寬松的市場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的活躍。但過度的保護則會好心幫倒忙、好心辦不成好事。最近出臺了“饅頭”的國標,鬧出了一場笑話。主辦方不得不出面來解釋,方的圓的都是饅頭,但饅頭上有了一粒棗那就不是饅頭了。其實問題并不是出在饅頭的國標是什么,而是出在饅頭根本就不應該有“國標”。食品監管要管的是衛生,而不是要管形狀等等。這種標準的好心只能給創新套上枷鎖,而不會給市場帶來任何收益,保護的只是落后。如果連饅頭都必須執行國標,那么還會有面條的國標、蘿卜的國標、白菜的國標,最終是否人也要有中國人的國標和不同民族的國標呢?簡直是在浪費納稅人的銀子。漁

2、民都知道如果網眼太密,捕撈的魚是會多了些,但過度的捕撈會讓小魚苗也無法生存。今天的豐收必會帶來明日的漁荒,這與“水至清不養魚”的道理是相同的。因此才有了對網眼的限制與休漁的規定,就是要讓魚能有意的漏網,并可循環生息。山西出了“黑磚窯事件”后世人皆憤,如今中國怎可能想像會出現這種過去只是在電影或文學作品中才能看到的萬惡的舊社會才有的事情呢?但細查這種案件的背后,可以知道這種“殺人”代價換來的“剝削”卻只有區區萬元的蠅頭小利。深層次的原因還在于低層次人群的生存環境惡化、就業條件惡化、謀生壓力惡化。解決的方式有二:一是,創造更寬松的市場經營活動的環境、創造更有利的就業與生存條件,當就業可能更容易和充

3、分時,那么非法就業和惡劣條件下的就業就難有生存之處了;二是,加強管理與保護,讓法律來約束那些非法就業的產生與生存。于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了新的勞動合同法,要從根本上扭轉就業勞動者的社會地位并給以最大限度的充分法律保護,借此來實現“勞動人民當家做主人”的偉大目標。新法確實樹立了勞動者的權威地位,但并非有利于市場經濟的運行,尤其是違背了經濟運行規律,結果可能是是好心幫倒忙。讓勞動者處于了敵對的地位,不但未能解決初次就業的環境寬松問題,反而用提高經營成本、抬高了進入的門檻,讓就業的準入更為困難。同時資方的舉證責任讓勞動者成為了被嚴格監督的對象,讓就業的條件同樣緊張,反而將主人的地位變成了被嚴

4、格監督的對象。就像漁民的網眼不得不在法律的逼迫之下變得越來越小、越來越密,讓勞資雙方在法網之中備受煎熬。對新法社會上產生了無數的爭議,但不管是立法一方還是受法律約束的各方似乎都對新法必然增加勞動成本這一點有統一的認識。然而更重要的不是立法一方所認為的提高勞動者的收入是正常與合理的成本增加,而在于真正增加的成本幾乎全部都不是合理的用于生產性成本的增加。如果所增加的成本都沒有反映在合理的生產成本上、沒有被進行生產的勞動者所獲得,而是浪費于法律條件必備的執行之中或浪費于放棄生產的勞動者的救濟之中,那么這個成本的增加就一定是不合理的。這也許是立法者的失誤。到期員工的補償無疑是實際生產之外的一筆支出,這

5、個支出并不創造財富,又無法反映在生產定價之中變為固定成本。立法者認為到期的員工可以繼續簽約聘用,這樣就不會增加補償費用了,這是理所當然的。但如果這個員工表現很好、技術過硬,企業即使簽的是短期合同,又怎么會不繼續聘用呢?合同到期而解約必然有其特殊的理由,但如今只要是企業提出不得不終止到期的合同就需支付補償費用。這是一種完全一邊倒并且絲毫無法預見的額外損失,同樣是對未離崗職員利益的一種傷害。自愿離職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離職,卻要讓積極努力工作的員工承擔額外支付的損失,難道是合理的嗎?立法者以為這種額外的支付不是其他在崗勞動者的負擔而是資方的負擔,這是一種理想化的睡夢!國有企業的財產毫無疑問是全社會

6、共有的,當然包括那些繼續工作的員工了。股份制或私有企業的經營成本除了減少利潤由股東承擔外,當然也會轉嫁到生產成本之中,減少了在職職工的福利,加大了在崗職工的負擔,同樣會影響在崗職工的收入。看來立法的初衷是要對付“資本家”,但在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之中,則不僅是傷害“資本家”,這個“資本家”中包括國家、股民與各種投資者,同時也在傷害繼續在職的勞動者,羊毛豈能長在豬身上。不能勝任者要再培訓,這種再培訓是用工作時間,則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權益;是工作之外的則要按加班支付費用,豈不是讓不能勝任工作者占盡了便宜。而這個便宜不僅是占資方的,也會傷害其他勝任工作的勞動者。而且培訓之后的自主權并不在資方手中,勞動者

7、支付有限的(且無法完全按標準計算的)培訓費用后,可以任意的將培訓成果轉移給他方、成為自己提高收入的技能,讓承擔了培訓責任的企業和仍在繼續工作的其他勞動者分擔這部分時間與費用。這豈不是更為不合理。當企業要負責向法律提供員工不能勝任的舉證工作時,企業就不得不修改各種制度與規定,讓漁網變成了紗布,嚴重的惡化了在職工作人員的工作條件與環境。企業就不得不額外的增加各種檢查與考核,不得不將員工從進入企業的那一天就變為被嚴密監視的對象,以準備和累計各種要解除勞動合同時的舉證砝碼,否則就會陷入泥潭式的勞動合同官司之中。本來企業的法律顧問是專注于商業活動的,現在不得不增加保護勞資合同的內容。在一個企業加強了內部

8、的監督時,還會有對監督者的監督與再監督,于是新法讓企業增加了無數專注于內部管理方面不是用于對事,而是用于對人的監督機構與程序。這些大量增加的勞動成本并不是用于技術創新與生產,而是只為對付一個不盡合理的法律約束。是一種完全被動局面下的自我保護,是為避免更大的不合理成本支付的防范措施。法律給企業放置了一個不怕一萬就怕萬一的障礙,于是企業就要為這個障礙中的萬一投入大量本不應產生的成本。傳統的計劃經濟時,沒有這么多的節假日與長假期,也因戶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兩地分居和父母長期分居的情況,因此有了專門的探親假一詞。但改革之后的就業條件中已打破了人才流動的限制,戶籍已不再是就業的必要限制性條件。家庭生活水平的

9、提高也讓不處一地的夫妻和父母都有了團圓和共同生活的條件,多個中長假期和帶薪年假給了更多人探親團聚的方便與機會,人們已不再為異地生活而發愁了。但新法在退回鐵飯碗的同時還更發揚光大了機會經濟時代的弊病,讓探親假與年假分別成為了企業重歸戶籍管制條件下的就業老路,又有哪個企業愿意為探親假的糾紛與成本支出主動承擔責任呢?戶籍中的父母也許早就與子女共居一個城市生活了,但企業仍要為員工承擔額外的探親假豈不荒唐。這有如何提高中國企業在全球大市場中的競爭力呢?本地戶籍就業人口反而要補貼外地就業人口的法定假期,不是在逼迫企業將異地戶籍人口的就業擋在高成本大墻之外嗎?對外地人的假期保護反而讓外地人異地就業成為了障礙,這種過度的保護能給異地就業帶來什么好處呢?縮短試用期就必須在短期內加大考核;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就會增加補償費用;無固定期限就要防止鋼飯碗,就要加大舉證的監督力量與成本。所有的這些因素都在增加本不應有的勞動成本,并且大多都是非生產性的勞動成本、是不創造社會財富的勞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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