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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產權交易服務重點問題操作解析產權交易服務重點問題操作解析-以企業國有產權為中心主要內容 一、制度前提: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體系(不做講解,僅供參考) 二、進場交易的基本類型、流程和操作 三、需要注意的細節問題,結合產管辦檢查反饋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架構(一)資產、產權、國有企業、(企業)國有產權、(企業)國有資產等基礎概念理解:財務、經濟、法律1、資產/產權 財務上,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可交換價值的會計反映; 經濟上,制度經濟學(產權經濟理論),基于交易成本的資源配置; 法律上,法律或者合同在資產(資源)上創設的權益(權利義務關系) 十六大:產權包括股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2、

2、公司(企業),國有企業(公司) 資產/產權的獨立取決于主體獨立,沒有公司企業的獨立,很難形成明晰的產權 如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又如2005年前公司法: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 國有企業:全民國有制形態,國家及其投資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88年全民國有制企業法/93年公司法/08年國資法; 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全資或控股的企業 3、企業國有產權: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權益,主要指股權 企業國有資產:企業意義上,與企業國有產權內涵類似; 國有資產和公司財產關系辨析 (二)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架構目標:國有企業改革,經濟體制乃至政治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國有企業改革目標是重構現代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

3、結構問題:所有者缺位與管理層控制;公開操作與私下交易;國資流失與職工利益;國家、企業、職工關系制度設計: 1、以出資人監管制度建設推動國有企業改革 2、以市場化機制導入規范國有企業改革 以產權關系為紐帶的出資人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主體(所有者到位) :統一所有(國家/國務院)-分級代表管理(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特設出資人履職機構(國資委)-國家出資企業(出資監管單位)-所出資企業(各級子企業)客體(國資/國企):企業國有產權(企業國有資產)作為國資監管的客體,有別于監管國有企業,成為國資監管法律制度的基礎內容(管資產與管人和管事):管資產(資產形成、流轉和保護的制度),管人(公司治理結構),管

4、事(主業規制、布局調整、財務監督、預算管理、收益收繳等)企業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和形態從過程看,產權形成、運營、流轉、保護: 出資/并購等形成產權產權登記/股權管理/界定 資產管理和資本運作融資/置換/上市/增發 產權流轉劃轉/轉讓/置換/增資 產權保護清產核資審計評估公開交易從形態看,上市公司股份、非上市公司股權、物權、債權 上市公司股份證券市場19號令 非上市公司股權產權交易市場3號令 大宗物權產權交易市場/拍賣機構/協議 債權自主處置 /公開轉讓重要資源資產的專項管理:境外產權/土地資產 以市場化機制導入規范國有企業改革 其一、以國資證券化為抓手,推動國有企業核心資產上市,以公開市場機制促

5、進國有企業改制,走上市發展道路:證券市場 其二、依法合規、市場機制,強制公開進場交易,規范國有資產處置 產權市場 其三、充分利用債券市場,組合融資,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小結:企業國有產權管理制度 1、從制度框架而言,表現為出資人監管制度和交易市場機制的相互結合和相互促進。 2、從交易過程而言,可概括為:出資人內部分級監管審核和強制公開交易的實施過程。 上述制度改革不僅基本形成了現行國資監管制度體系,對產權交易市場的面貌和發展也起到根本性作用。 二、進場交易的基本類型、流程及操作從交易類型:存量轉讓/增資擴股從交易方式:進場協議(交易見證)/公開掛牌(交易撮合)從交易標的:股權/物權/債權/知識產

6、權/其他各類權益,上述權益可以單獨或者組合予以交易以下分別從協議交易、掛牌交易和增資擴股解析重點操作問題:關于協議交易的操作口徑、流程及文件,協議項目:通道選擇-文本準備-交易見證先補充了解國資協議調整的幾種途徑和規定:關于國資協議交易,現有政策通道主要有三條:無償劃轉、直接協議轉讓、股權(份)置換。1、先看無償劃轉,這是成本最低的方案。根據國資發產權2005239號、滬國資委產2005362號規定,無償劃轉適用條件:國有獨資企業(公司)(或一人公司)、行政機構、事業單位之間產權無償轉移 (20132013)199199新增情形:國有多元公司作為劃入方新增情形:國有多元公司作為劃入方/ /市國

7、資委批準;市國資委批準;國有多元公司內部一人公司之間國有多元公司內部一人公司之間/ /集團公司決定。集團公司決定。除適用條件外,無償劃轉的關鍵要素還有劃轉基準和審批程序:劃轉基準本市采用的是劃轉基準日標的公司經審計賬面凈資產;長期投資賬面、標的公司所有者權益賬面以及稅收等問題。劃轉審批程序:集團公司內部劃轉,集團公司批準,抄報同級國資委同一國資委下屬企業之間,以劃出方為主,國資委審批。不同國資委下屬企業,劃出方國資委先批劃出,后劃入方國資委批劃入。委托監管單位或行政機構為出資人代表的,由該委托監管單位或行政機構批準。2、直接協議轉讓,如為國有控股公司,則可考慮該途徑直接協議轉讓的條件(306號

8、):1、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升級需要,標的企業屬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的,在協議轉讓企業部分國有產權后,應保持國有絕對控股地位。2、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的資產重組中,擬直接采取協議方式轉讓國有產權,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為所出資企業或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審批主體:本市企業之間由市國資委審批,已改事前備案(見上引已改事前備案(見上引199號文)號文);中央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審批;中央和本市之間,以轉讓方為主行使批準權。轉讓依據:直接協議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豁免評估的,不得低于經審計賬面凈資產值。若皆為獨資,則可申請 另外:目前事實上 還存在一種集團審批的協議轉讓,即轉讓方為

9、國有相對控股(國有股東為第一大股東,持股低于50% ),受讓方也為其控制企業的,經集團公司批準,也可以評估值協議轉讓。3、股權置換:343文資產和現金比低于25%同一集團公司絕對控股以上之間,集團公司審批報市國資委;跨集團的;跨區縣的;一方為上市公司或實際控制企業的由市國資委審批全資之間的可用審計值交易,其他需用評估值。 關于協議交易的操作口徑、流程及文件 操作口徑: 從整個國資監管理念和架構看,協議交易是作為特殊規定來設計的,即明確規定協議轉讓的范圍和條件、以及嚴格的審批權限。除此之外,則全部屬于公開掛牌交易范疇。就其口徑而言,主要是國有企業內部重組可以適用(企業集團全資或絕對控股企業);審

10、批主體則嚴格限制為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不得分解或下放。 操作流程:通常是集團公司有個內部整合決定,涉及項目方啟動內部決策,審計評估備案作價,簽署交易協議,逐級上報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請示監管機構,監管機構批準,交易所交易見證,交接和變更。 一般文件:有關批復/內部決策文件/交易合同/審計評估報告備案表/主體資格文件等。 一、審批類協議項目(一、審批類協議項目(G0)1、本市企業集團內部資產重組涉及的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之間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之間的協議轉讓項目,應當提供本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2、受理登記時間在批準文件的有效期內;3、交易主體、標的、轉讓價格及作價依據等應當與批

11、準文件內容相一致;4、轉讓價格一般以經備案或核準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價格的依據。如交易雙方均為國有企業集團內直接或者間接全資企業的,可以不低于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價格。二、劃撥類協議項目二、劃撥類協議項目(G1)1、同一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需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資監管機構批準;2、在不同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需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系,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準;3、下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需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分別批準;4、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需由

12、所出資企業批準并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5、劃出方、劃入方需為出資企業下屬直接或者間接的獨資企業或公司;6、出資企業批準的劃轉項目需抄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7、應以審計報告的凈資產值作為無償劃轉的價格依據;8、劃轉的相關主體、標的、金額應當與批準文件內容相一致;三、股權置換調整類協議項目(G2)1、本市市屬企業集團內部采取產權置換交易的,其內部資產重組涉及的產權置換事項由其批準或者決定,同時抄報市國資委;其中,置換一方為實際控制企業或上市公司的,由市國資委審核批準或者出具意見;2、其他市屬國有單位之間、市屬國有單位與實際控制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事項,由出資監管企業或者委托監管單位報市國資委批準后實施

13、。其中,市屬國有單位與區縣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區縣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區縣國資委批準;3、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應低于25% ;4、轉讓價格一般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置換價格的依據。對于市屬國有單位內部重組,產權置換雙方均為市屬國有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全資擁有的子企業的,置換價格可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依據,也可以審計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為基準,且不得低于經審計的凈資產值;5、交易主體、標的、轉讓價格及作價依據應當與批準文件內容相一致;四、其他類協議項目(四、其他類協議項目(G4G4)1、其他類協議項目包括除審批類協議項目外的本市其他內部重組調整的項目。其中:國

14、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轉讓給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轉讓給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項目,應經市國資委同意;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給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或實際控制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給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或實際控制企業業的,轉讓方除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約定程序審議同意外,還需經轉讓方所屬區(縣)監管機構、出資監管企業或委托監管單位批準;2、轉讓價格一般以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價格的依據。如交易雙方均為國有企業集團內直接或者間接全資企業的,可以不低于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價格;3、國有創投項目的協議交易項目,按已經聯交所備案的國有創投項目登記單所列的事先約定辦理;4、經上海市產權交易公

15、平公正審核委員會審議同意的協議項目,按審核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予以辦理;5、經有權部門判決或裁決的,根據生效的司法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辦理;6、原通過公開掛牌交易程序獲得股權,按原公告約定的回購程序履行轉讓義務的,可按原約定的協議交易方式辦理。7、其他創新類業務涉及的協議轉讓,從其業務規則。五、事業單位協議項目(G4)1、協議轉讓需提供市財政局的批準文件;2、交易價格不低于按規定權限報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3、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應當與批準文件內容相一致;4、區(縣)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參照上述執行。轉讓方為國有參股的(含集體參股)(轉讓方為國有參股的(含集體參

16、股)(Q)1、轉讓方股東中,國有雖為第一大股東,但民營合計持股比例大于50%,轉讓方股東會決定協議轉讓的,可以協議轉讓;2、轉讓方股東中,國有雖非第一大股東,但國有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大于50%,如受讓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轉讓方股東會決定協議轉讓的,可以協議轉讓;3、轉讓方應提交其為非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或實際控制企業的證明材料(可上推至股東方相關材料),如仍無法作相應判斷的,可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及相關附件材料對其性質予以認定; 4、轉讓價格一般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價格的依據。如交易雙方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全資企業的,可以不低于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價格;5、轉讓方、受

17、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應當分別提交公司章程及內部決策文件;6、轉讓方的決策文件應當明確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7、如受讓方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的,評估報告應報受讓方所屬國資監管部門備案或核準;8、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應當與決策文件內容相一致;轉讓方為集體性質的(轉讓方為集體性質的(Q)1、轉讓方為城鎮集體產權,受讓方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其他城鎮集體企業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批準文件:(1)轉讓方為區縣集資委直接出資的城鎮集體產權,應提供區縣集資委決策文件、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文件;(2)轉讓方為區縣集資委所轄的其他城鎮集體產權,應提供所有權人決策文件、區縣

18、集資委批復文件;(3)轉讓方為鄉鎮、街道所屬的城鎮集體產權,應提供所有權人決策文件、鄉鎮或街道人民政府批準;2、轉讓方為出資監管企業或委托監管單位所屬集體產權在企業集團系統內轉讓的,應當提交出資監管企業或委托監管單位的批準文件;3、農村集體產權的轉讓,應提交所有權人決策文件并提供屬于農村集體產權的證明材料;4、其它社團、財團法人、職工持股會等資產轉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團體章程、合同法等規定操作。若處置資產中含有國有、集體等公有資產的,應同時符合國有、集體等公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5、轉讓方為城鎮集體產權或者農村集體產權的,其提交的評估報告應由轉讓方所屬集資管理部門確認;轉讓方為國有出資監管集團

19、所屬的城鎮集體產權的,其提交的評估報告應由轉讓方所屬的國有出資監管企業備案或核準;6、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應當與批準文件或轉讓方的內部決策文件內容相一致;轉讓方為工會的(Q)1、工會資產采取協議方式轉讓的,須經市總工會批準;2、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應當與批復、決策文件內容相一致。轉讓方或其出資人為自然人、民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Q)1、轉讓方應當提交其不含有任何國有、集體等公有成份的證明材料;2、轉讓方、受讓方為公司制企業的,應當分別提交公司章程及內部決策文件,同時,轉讓方的決策文件中應當明確交易主體、標的、金額及交易方式; 3、轉讓價格的作價依據包括但不限于評估報告、審

20、計報告、資產負債表等,且轉讓價格一般上下浮動不超過作價依據的20%;4、如受讓方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的,應提供評估報告,并由受讓方報其所屬國資管理部門備案或核準。 關于掛牌交易的操作口徑、流程及文件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一般規則為例,基本表現為如下流程 1、出資人監管程序及要素: 1) 發動程序: 產權持有人(或標的企業),制定轉讓方案 2)審批程序:根據分權管理權限,逐級上報上級企業批準 3)組織實施: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評估核準或備案;改制方案、職工安置(若有)等等 4)進場交易:履行相關決策程序,提交產權市場公開掛牌 在談轉讓程序之前,我們先講企業改制政策,以下講解政策依據為國

21、辦發96號/60號,國務院國資委3號令、78號、120號,本市36號令及270號、428號、343號、230號等改制方案的制定:產權持有單位制定方案是通則,也可委托標的公司制定,但若標的公司管理層參與受讓產權,則不可委托制定。改制方案的要素: 1、改制目的及規劃: 2、改制資產范圍:產權明晰的前提條件 3、改制企業估價: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 4、改制方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存量轉讓/增資擴股 5、債權債務處置: 6、職工安置: 7、公司治理結構: 8、第三方機構聘請: 9、制定、審批及實施改制方案的審批: 1、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改制方案由市國資委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市

22、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子企業的改制方案由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負責審批,并報市國資委備案。3、市國資委出資、委托監管單位改制方案由委托監管單位和市國資委共同制定,并經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市國資委出資、委托監管單位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方案由委托監管單位負責審批。 4、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和出資、委托監管單位以外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方案,根據本市有關規定,由相應的國資監管責任主體負責審批。 5、區縣所屬企業改制由區縣設定審批。改制方案審批要點: 1、決策程序是否到位: 2、資產估價是否公允: 3、對象選擇是否排他 4、管理層參與是否回避 5、職工安置是否穩妥 6、第三

23、方機構意見是否明確改制方案的實施: 1、職工(代表)大會:改制方案的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2、股權轉讓或增資擴股,進場交易 3、公司召開股東會、董事會,股份制改造手續完成。2、交易市場服務程序及要素: 1)受理轉讓申請 2)發布轉讓信息 3)登記受讓意向 4)組織交易簽約 5)結算交易資金 6)出具交易憑證 ?轉讓方和交易所的地位,轉讓方與交易所在掛牌審核,特別是條件審核中的關系? ?如何把握掛牌條件設置和審核?綜合服務,立足項目特點+交易結構提供交易服務,要求更高。一般而言,項目到會員,交易結構就緒,交易服務在于將交易結構通過市場流程化、實定化,依法合規實現交易目的。因此,加強業務規

24、則的學習,把握重點問題的操作實務是做好程序化服務的基礎。針對掛牌和協議不同交易結構,結合實務問題,予以重點解析。掛牌項目:交易介入-文本準備-流程服務-交易完成從文本結構把握材料準備,所需材料之意義及要求:文本結構/監管結構/交易結構關系:文本結構=交易結構+監管要素1、轉讓方材料:2、標的公司材料:3、受讓方材料:材料審核的出發點:交易結構市場規則材料審核的思維慣性:監管結構- 行政規則掛牌項目:有意向方(多數)/無意向方,以有意向方為例1、轉讓方交易承諾/意向方誠意金或風險保證金,或簽署意向協議等 由于是掛牌項目,在遞交或披露的文件不可能出現上述指向約定,但又轉讓方又要求在條件設定或信息公

25、告有所體現和交代,如何處理? 直接違反公開規則和公告指引的條款不可能; 資格條件可以在操作口徑內予以細化; 交易條件的進一步擴充和規范表述; 其他披露信息的增加和彈性處理等等。關于老股東優先權處理:1、公司法定(有限責任公司)2、公司章程約定3、合資合同約定 如何把握掛牌條件設置和審核 1、關于權責: 2、關于程序: 3、關于價格: 5、關于職工: 6、關于披露: 7、關于條件: 8、關于風險: 9、關于審核責任:(主體/機構/交易所) 交易有關條件設置法律依據平衡從產權交易的角度,可以將企業國資監管制度理解為:對內分級監管審核和對外強制公開交易的實施過程。即:誰有權賣?怎么賣?賣給誰?什么價

26、格賣?交易對象的事前意向選擇和公開轉讓(價高者得)過程的糾葛,交易公平和配置效率的平衡。企業國有資產法:除批準協議轉讓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公開進行公司法:公司目的、社團法人、成員權、人合資合、有限公司的股東優先權、所有權與經營權關等合同法:意思自治,主體合意,法人民事權責自負等,轉讓方(股東)和標的公司:獨立法人企業國有產權公開轉讓規定,立法層面實際上并未很好的處理國家、股東、法人、債權人、勞動者等各方關系由此導致了實際操作中邊界模糊和難以把握,這個主要責任交給交易所,如何平衡,只能尋求可以衡量的原則和要素,處理上難免簡單化或顧此失彼?資格條件、交易條件、重要信息只是實務操作中原則的劃分和

27、把握,并非唯一可區別的角度。1、資格條件,準入門檻,主要是基于賣給誰來設置,通俗理解是描繪出那類人而不是那個人,不夠構成歧視性和限制性競爭嫌疑。要素如下:交易規則對資格條件的列舉了主體資格、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要素,當然不可能窮盡,實際操作如何理解:主體資格:可從法人或自然人?可從注冊地域境內或境外?可從資質(資格)?可從行業?可從資本屬性?等等。關于保證金或誠意金性質?管理能力:可從盈利能力?存續時間?資產負債?資信要求?運營經驗?品牌商標?等等資產規模:總資產?凈資產?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標的公司還是控股股東?等等2、交易條件,需要受讓方接受的簽約條件,須在登記時事前承諾接受,包括但不限:

28、掛牌價格、價款支付、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置、期間損益處理、后續發展要求、公司治理安排、協助配合義務等等3、重要信息披露,如審計、評估報告中特別揭示的事項?如未履行重大合同?如正在進行的訴訟?如臨時發生的重大事項?等等。一類是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一類是轉讓方提出披露的重要事項。交易條件和重要信息的區別,是否構成未來履約負擔。常見問題與思考: 1、資格條件:控股權/參股權 資產規模的超高 資質要求的超高 管理能力的超高 國資民資限制 本地外地限制 行業限制過窄 上述條件的并列等 2、交易條件:關于受讓方承擔標的公司債務?關于競買前實現條件?關于付款條件和產權交割,風險轉移的配置關于期間損益關于職工

29、安置關于違約條款(保證金和交易價款)等等3、改制方案、轉讓方案與職工安置的處理 重實質審核,規范形式與實質把握 區分一般推定與特殊情形 控股權與參股權轉讓區別要求4、掛牌時限、重新掛牌、延期掛牌的把握5、分期付款之合法擔保的理解和處理6、基準日后分紅導致凈資產減少,以及期間損益變化約定的處理7、捆綁轉讓和聯合轉讓問題8、第三方代為支付、收款、保證的問題9、管理層內涵理解,管理層和股東身份競合處理10、補充約定條款或協議的處理11、交易進程中不作為的處理股權債權捆綁項目: 要點關注:1)股權與債權持有人是否同一的問題? 2)如標的公司為多個股東,其他老股東的意見 3)一個項目處理還是兩個項目捆綁? 4)付款要求? 5)競價歸屬? 6)債權打折問題? 7)違約處理?一體違約?債權是否可以單獨處理? 8)基準日后債權的調整處理問題 增資擴股項目:一般政策規定: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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