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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手冊(試行)二一六年十二月目 錄第一章 總則5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8第一節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責8第二節 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11第三節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委會工作職責16第四節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駐守人員工作職責19第三章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20第一節 防治規劃、防災方案20第二節 調查評價22第三節 監測預警24第四節 搬遷避讓29第五節 工程治理34第六節 危險性評估41第七節 應急救援43第八節 責任認定53第四章 責任追究55第五章 附則59附表60附錄6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我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員行為,提高地質災害
2、防治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避免因工作不當、失職、違紀、違法等造成嚴重后果,確保我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依法依規、高效有序地開展,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重慶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本手冊。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基本原則(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地質災害的防治是各級政府的共同責任,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按“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原則,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
3、作。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二)誰引發、誰治理原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防治工作,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防治工作。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負責防治工作并承擔法律責任。(三)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當前地質災害防治要加強對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設等人為經濟技術活動的監管和限制,防止或減少人為地質災害的產生,以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了地質災害,根據調查評估,需進行監測的就進行監測,需搬遷避讓的就搬遷避讓
4、,需治理的就進行治理。(四)群專結合、群測群防原則:地質災害防治既需要受災害威脅的單位和群眾積極參與,更離不開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的指導和支持。堅持群專結合,就必須做好地質隊員駐守工作,確保做到監測有效、預警科學、處置及時,切實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效果。(五)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原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開展防治工作必須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際。同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合理安排人力物力財力,采取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工程治理等多種方法及包括法律的、組織的多種措施,綜合防治地質災害。(六)齊抓共管、共同防治原則:地質災害防治任務重、涉及面廣,必須各級政府
5、、部門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共同防范,才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地質災害共同防治責任機制,將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構建以政府為主體、部門具體實施、廣大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參與的共同防治新局面。(七)依法依規、盡職免責原則:按照刑事、行政責任追究“過錯問責”的法治原則,在事故調查處理時必須堅持“依法依規、盡職免責”原則,對負有地質災害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履行了其監督管理職責,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責任。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包括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防治、應急救援四大方面,要按“四重”網格化管理開展地質災
6、害防治工作,將“以人為本”的理念貫穿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各個環節。地質災害防治的各個工作環節必須以國家及市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為準繩,在工作過程中應做到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分別列入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第五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質災害的成因及責任進行認定。第六條 地質災害處置程序:接到群眾報災、發現或發生
7、地質災害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第一時間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處置,并及時報區縣國土部門,當鄉鎮(街道)無法判定或處理時,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應組織專家、駐守地質隊員及時趕赴地質災害現場配合鄉鎮(街道)進行處置,判定是否是地質災害、是否納入群測群防體系、分析地質災害產生的原因、提出處置意見、確定防災責任單位,由防災責任單位確定責任人并具體組織實施后續處置工作。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第一節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責第七條 市國土房管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會同同級建設、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負
8、責制定全市地質災害調查技術規范;(二)根據國家和市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安排、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等有關工作;(三)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搬遷避讓工作;(四)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其后期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五)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應急救災工作。(六)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優秀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承擔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防災方案的編制,提出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設置建議;(二)負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綜合研究;(三)參與制定地質災害防治技
9、術規范并貫徹實施;(四)承擔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和重大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五)承擔全市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建設,指導區縣(自治縣)開展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六)做好應急資料準備工作,為現場應急工作和專家會商提供相關資料和技術支持,及時開展相關區域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趨勢預測;(七)開展現場應急調查、監測預警等技術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技術指導有關的應急值守、災情匯總及上報;(八)技術指導區縣級相關機構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響應工作;(九)負責組織實施中國地調局安排涉及地質災害的專項項目;(十)負責區縣申報市級地質災害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檢查等。第九條 市三峽地防辦(市地質災害防治中心)工作職責:(
10、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調查、規劃、年度計劃的編制,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議書的提出;(二)對三峽工程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進行全面規劃,結合三峽工程建設,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分期分批逐步建立長江三峽工程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供科學依據;(三)建立三峽工程庫區專業隊伍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對庫區地質災害點建立專業隊伍為主的監測網點,對庫區地質災害點建立群測群防為主,并與專業隊伍指導和定期巡查相結合的監測網點,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已經發生和將要發生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并為減災防災預案的編制、修編和實施提供技術支撐;(四)以三峽工程庫區為基地,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示范區,為科研、教學和公眾提
11、供相關信息及防災減災方法技術范例;(五)指導協調全市搬遷避讓工作;(六)負責地質災害項目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技術研究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和后期維護實施的監督管理;(七)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全市應急搶險工作。第十條 區縣國土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會同同級建設、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組織各責任單位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二)負責區縣群測群防體系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宣傳培訓,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委會開展日常監測巡查及簡易應急處置
12、工程,負責組織專業人員對下級上報的險情進行調查核實,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內群測群防年度工作總結;(三)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工作;(四)組織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并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后期維護工作;(五)會同同級建設、財政、救災、民政、氣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安監、煤監、衛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六)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技術保障體系,為搶險救災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接到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及時確定災害規模、受威脅對象以及必須采取的應急搶險措施等。
13、情況危急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威脅對象撤出危險地帶。第十一條 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調查評價工作,對群測群防員或鄉鎮(街道)上報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實地核實,并形成調查報告;(二)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負責擬定本區縣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和應急搶險預案;(三)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監測工作,參與地質災害預測預報工作,建立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群專結合”的監測、預警、預報體系,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及“群測群防”的宣傳、培訓 工作;(四)負責地質災害治理、搬遷避讓、監測等有關技術指導工作;(五)負責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技術指導工作。第二節 區縣人民政府
14、及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二)建立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三級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按“四重”網格化管理開展群測群防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群測群防體系的統一領導,組織開展防災演練,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等工作,負責統籌安排轄區內群測群防體系運行經費;(三)負責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和組織實施工作,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群測群防工作制度,制定臨災避險應急預案,認真組織做好日常應急演練,動態跟蹤掌握災害監測情況,組織做好分析研判和預報預警工作,牽頭做好監測員的業務指導、技能培訓和監督考核等工作;
15、(四)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搬遷避讓工作;(五)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六)發生地質災害或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啟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轉移到安全區域,妥善安置災民,作好社會穩定工作,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防治工作的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災后重建工作。接到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報告后,應當在一小時之內報告市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七)負責足額建立本級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建設誘發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監測;組織工程建設
16、誘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項目質量監督。(二)市政主管部門:組織對各類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市政設施的巡查、排查和監測,將影響市政設施的地質災害防治納入市政設施日常管理和維護;負責各類垃圾處理場監測,防止垃圾場垮塌引發災害;當地質災害威脅到市政設施及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方案并組織實施,迅速恢復市政設施功能。(三)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各類交通設施建設項目(包括改擴建項目)周邊的地質災害防治;組織公路、航道沿線邊坡及周邊地質安全隱患的巡查、排查和監測工作;組織監測排查出的地質災害并及時采取治理措施;負責各類交
17、通設施的監管和后期維護管理,將地質災害監測工作納入交通設施安全維護日常工作中;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威脅到公路、航道、碼頭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及時制定應急搶險、搶修疏通方案并組織實施,迅速恢復交通、航運。(四)水利主管部門:負責在建水利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及防治工程質量監管;負責水利工程的建設和后期維護的監管,水利設施及周邊的安全隱患巡查、排查工作;對排查出的地質災害負責組織監測,及時采取治理或搬遷避讓措施;負責水文、水情分析預測,發現洪災險情,及時向有關地區和相關部門通告情況,幫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做好洪水引發地質災害預防工作;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威脅到水利設
18、施及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五)移民主管部門:負責移民工程建設指導、監督和管理,責成項目業主落實因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規避在地質災害威脅區及周邊選址;負責三峽庫區高切坡項目的監測治理工作,重點做好巫山、奉節、云陽、萬州、開縣、彭水、酉陽的移民遷建工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督促移民遷建項目業主,對移民遷建涉及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和保護;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威脅到移民遷建區、遷建設施和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三峽庫區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六)工業經濟、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協調配
19、合重、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的調查處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建議;負責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及管理職責,加強工業企業、礦山開采等生產過程中的地質災害預防工作;組織工業企業、各類礦山開采等生產活動的巡查、排查工作;發現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時,責令工業企業、礦山開采企業限期整改;負責礦山開采活動的監管,組織礦山企業將地質災害監測和治理納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范圍;當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威脅到工業企業、礦山開采和周邊人民群眾安全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負責制定應急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七)民政主管部門: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調查核實災區房屋損失,災民生活情況;協助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20、做好險區災民臨時轉移安置工作;幫助區縣做好災民生活安排工作,并按規定給予重災戶救濟補助;向民政部報告災情。(八)成鐵重慶辦事處:組織鐵路沿線地質災害排查、巡查工作;當地質災害威脅到鐵路和火車站時,有關負責人應立即到現場組織搶險救災,并制定搶修、疏通方案,迅速恢復鐵路交通。(九)公安機關:指揮地質災害現場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維護地質災害現場的治安和組織人員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十)衛生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傷病人員實施救助和處置;負責采取措施,做好災后疫情防治工作。(十一)氣象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處置期間的氣象信息,同時進行災害性天氣趨勢分析和預
21、報,定期發布全市山體滑坡等級預報,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十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籌集調度防災救災資金,確保防災救災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負責防災救災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十三)監察部門:依法負責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履行地質災害監管職責以及災情處置情況實施監督。對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重特大突發性地質災害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查處。第三節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居委會工作職責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組織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具體落實地質災害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及汛后
22、核查工作,開展日常實地巡回檢查,發現疑似新地質災害隱患點及時報請國土部門組織專家或駐守地質隊調查確認;(二)組織做好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的動態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收集上報隱患點監測記錄和群測群防有關資料,組織做好緊急情況下的臨災避險工作,發現地質災害災險情前兆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級政府和國土部門報告;(三)組織開展轄區內地質災害威脅情況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培訓工作,對每處地質災害隱患點組織開展簡易應急避險演練,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防范意識和避災能力;(四)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急預案和單點防災預案,及時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發放防災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五)建立本級地質災害防治機構和應急隊伍,
23、確定村級監測責任人和監測員,完善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兩級群測群防網絡,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對監測員進行管理;(六)制訂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隱患)點工程治理和避讓搬遷計劃,開展隱患點應拆未拆房屋的督促拆除工作;(七)保護、維護好轄區內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治理等專用設施,及時更換損毀的安全警示牌、標識牌、簡易監測設備;(八)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者險情時及時組織足夠力量赴現場應急處置,同時向上級政府和國土部門速報,應急處置完成后再行開展善后工作。第十五條 村(居)委會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職責:(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負責開展本村(居)委會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二)確定群測群防員,落實
24、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各項措施,做好對群測群防員的監管;(三)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先期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四)及時勸阻和舉報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從事容易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情況;(五)保護好地質災害隱患點安全警示牌、標識牌、監測標志和隔離帶(周界樁)等設施;(六)險情或災情發生后,立即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指揮村民做好自救互救。第十六條 片區負責人(鄉鎮、街道分管領導)工作職責:(一)片區負責人原則上由鄉鎮(街道)分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擔任;(二)全面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隱患防治工作;(三)指導、管理和監督群測群防人員做好巡查、排查和群測群防等各項工作;(四)組織做好地質災害汛
25、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工作;(五)組織做好地質災害宣傳、培訓和避險演練工作;(六)及時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七)做好其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員工作職責:(一)負責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周邊區域的巡查和的日常監測預警工作,認真做好監測數據記錄,利用群測群防手機上傳至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信息系統,發現險情或災情立即發出警報,并及時向上級匯報;(二)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宣傳隱患點規模、類型和有關重要事項,宣傳防災避險知識,向受災害威脅的村民發放避災明白卡,規定預警信號,配備預警器具,落實并熟悉臨時避災場所和撤離路線,告知本隱患點臨災報警信號、應急轉移路線和避災安置地點
26、,每逢重點防范期來臨時,提醒點上群眾加強防范;(三)及時勸阻和舉報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從事容易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情況;(四)積極協助和配合搬遷避讓工作;(五)積極協助和配合治理工作;(六)保護好地質災害隱患點安全警示牌、標識牌、監測標志和隔離帶(周界樁)等設施;(七)險情或災情發生后,及時向上級報告,并指揮村民做好自救互救,危急情況下可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群眾轉移避險,要協助村(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應急處理工作。第四節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駐守人員工作職責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工作職責:(一)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駐守區縣,做好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服務和指導工
27、作;(二)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日常培訓、演練和專用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三)發生地質災害災險情,協助區縣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測繪、應急監測和排危搶險等應急處置與搶險救援工作;(四)做好其他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駐守人員工作職責:(一)配合駐守鄉鎮(街道)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巡查和核查工作;(二)配合駐守鄉鎮(街道)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防災預案和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對鄉鎮群測群防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三)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工作;(四)指導駐守鄉鎮(街道)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五)配合駐守鄉鎮(街道)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為應急救災
28、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六)協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新增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災預案,明確撤離路線和監測預警措施;(七)定期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第三章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一節 防治規劃、防災方案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組織制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和任務,是依法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和保證。第二十一條 區縣國土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建設、救災、民政、環保、氣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
29、規定,結合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實際,編制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執行過程中應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管,定期對本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提高規劃的時效性、針對性和指導性。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相互影響分析;(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及防護重點;(四)地質災害險情等級、防治項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護對象;(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第二十三條 地質
30、災害易發區分為極易發區、高易發區、中易發區、低易發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治區的劃分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區縣國土部門應當將劃定的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和地質災害直接威脅區域納入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告。第二十四條 區縣國土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建設、救災、民政、環保、氣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峽水庫、煤監、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災害現狀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上級政府制定的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制定和發布本轄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第二十五條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包括
31、下列內容:(一)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或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災害點分布、地質災害等級及發展趨勢預測;(二)根據水文、氣象等預測情況確定的重點防范期;(三)地質災害的直接威脅區域、威脅對象;(四)重點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地質災害險情等級;(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六)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和治理責任人。受長江三峽庫區水位影響的地質災害,應將水位升降期確定為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第二節 調查評價第二十六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是一項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工作,是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制訂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實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搬遷避讓和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和前提,各級政府應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地
32、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同時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第二十七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包括調查、排查、核查等,本手冊特指由各級財政資金出資的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第二十八條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應由具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勘查資質證書單位承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制定全市地質災害調查、排查核查技術要求,并監督和指導區縣國土部門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和排查工作。重慶市地質環境監測總站要加強對全市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區縣國土部門應按照地質災害調查、排查核查技術要
33、求,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工作和排查核查工作。區縣(自治縣)地質環境監測站要加強對轄區內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建設、水利、交通、安監等部門應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第三十一條 市、區縣國土部門要積極與本級財政部門做好溝通和銜接,落實調查工作經費,確保按期保質完成地質災害調查工作。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國土部門應通過招投標或直接委托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等方式確定調查工作的承擔單位,承擔調查工作的單位應該按照合同及技術規范要求,開展調查工
34、作,并對調查成果及資料負責。第三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排查核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工作。第三十四條 地質災害排查核查工作應按年度實施,每年汛期前各區縣(自治縣)應完成地質災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區縣(自治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區縣國土部門具體負責本區縣排查核查工作的組織實施,排查核查結果應及時報市國土房管局。第三十五條 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地質災害防災工作需要,組織專業地勘隊伍開展全市地質災害排查核查工作。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排查核查工作由區縣國土部門直接委托駐守區縣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承擔,承擔排查工作的單位應該按照合同及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排查核查工作,并對排查核查成果及資料負責,同
35、時及時配合區縣國土部門做好地質災害數據庫的建設、更新與維護。第三節 監測預警第三十七條 監測預警是對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監測方案、設置監測點、制定防災預案、落實專人或專業單位進行監測,當出現險情時及時發布預警預報的一種防災方法。第三十八條 按監測人員、監測要求、精度等的不同,監測預警可分為群測防監測和專業監測兩類。群測群防監測是由受威脅群眾為監測人員開展的簡易監測工作,包括簡易地面形變監測、宏觀巡查等精度相對較低的監測。專業監測是由專業監測單位技術人員采用專業監測設備開展的監測工作,包括地面形變監測、地下水監測、地應力監測、深部位移監測等精度相對較高監測。第三十九條 所有排查出的地質災害
36、隱患點均應納入本區縣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同時對其中穩定性差,對人口聚居區、學校、集鎮和重大工程等構成嚴重威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除開展群測群防外,還應據需要實施專業監測。第四十條 發現或發生地質災害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組織人員到現場查看,并及時報區縣國土部門,當鄉鎮(街道)無法判定或處理時,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應組織專家、駐守地質隊員及時趕赴地質災害現場配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置,判定是否是地質災害并納入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同時分析地質災害產生的原因,確定監測責任單位,由監測責任單位具體確定監測人員并實施監測預警工作,區縣國土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如為自然因素誘發,則鄉鎮人
37、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監測責任單位,如為工程建設誘發,則工程建設單位為監測責任單位。第四十一條 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組織實施工作,區縣國土部門負責監測預警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第四十二條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是指轄區內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廣大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對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監測和預防。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由三級監測網點構成,即縣級監測網、鄉鎮(街道)級監測網、村組級監測網及地質災害隱患監測點。第四十三條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專家和駐守地質隊員
38、協助區縣開展群測群防工作。市地災防治中心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事務性工作,加強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監督指導。市地環總站負責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技術指導工作,與氣象部門合作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確保第一時間將雨情、水情和工作要求通知到區縣。第四十四條 區縣(自治縣)政府應建立本區縣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負責本區縣內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部署,組織群測群防工作的實施,接受上一級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區縣群測群防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本鄉鎮(街道)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預警體系,具體負責本鄉鎮(街
39、道)內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部署,落實地質災害防治片區負責人及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員,組織群測群防工作的具體實施,接受上一級政府的指導和監督。第四十六條 群測群防員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駐守專業地質隊員指導下,按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要求,開展地質災害監測、排查、巡查、預警預報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四十七條 群測群防員應當正確合理使用群測群防專用手機,并及時準確按規定通過專用手機報送地質災害信息。第四十八條 對穩定性差、對人口聚居區、學校、集鎮和重大工程等構成嚴重威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除開展群測群防外,還據需要實施專業監測
40、。是否實施專業監測由區縣國土部門組織專家現場調查后確定。第四十九條 自然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確定需開展專業監測的,區縣國土部門為監測責任單位,區縣地質環境監測站項目業主。工程建設誘發的地質災害,工程建設單位為監測責任人及項目業主,區縣國土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第五十條 監測責任單位負責地質災害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落實監測工作經費,根據地質災害險情的輕重緩急、項目大小,采取邀標或直接委托方式,從重慶市三峽地防辦備案的地質災害防治勘查甲級資質單位中選定具有測繪工程資質的隊伍具體實施專業監測工作,并及時向監測單位下發任務委托書,為監測單位提供準確的地質調查資料。組織專家對監測方案進行審查,按照監測工作
41、進度情況,及時支付監測費用,確保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工作有序進行,對監測單位的工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第五十一條 監測單位受監測責任人委托,按照相關地質災害監測技術要求和規程規范開展專業監測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按監測責任人委托書要求,在現場踏勘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編制可行的監測方案,監測方案要遵循“安全可靠、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原則;(二)嚴格按照規程、規范和監測方案要求進行數據采集,嚴禁偽造數據成果,對觀測數據成果質量負責;(三)結合地質災害實際科學分析研判地質災害變形情況及發展趨勢,提出合理的監測結論及建議;(四)及時向監測責任人、區縣地環站及委托單位上報監測信息;(五)地質
42、災害變形加劇或出現其它險情時,應及時按規定發出災險情預警信號,并同時向監測責任人、區縣地環站、片區負責人上報;(六)做好地質災害監測設施的維護與保養;(七)協助當地政府組織群眾轉移避險,配合應急救援分隊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第五十二條 地質災害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年度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和地質災害臨災預警預報。地質災害年度趨勢預測由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氣象主管部門提出,納入本級年度防災方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由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同級氣象主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臨災預警預報由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布。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應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
43、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但情況特別危急時,監測人可以直接向受地質災害威脅對象通報險情并發布預警。第四節 搬遷避讓第五十四條 搬遷避讓是把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區范圍內或因地質災害已造成損失的群眾及財產撤離到安全地帶,消除地質災害安全隱患和減少地質災害經濟損失。第五十五條 搬遷避讓包括搬遷安置與應急避險。搬遷安置是將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區內或因地質災害房屋受損的群眾主動搬遷至安全區進行永久安置;應急避險是在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發生時或特殊氣象或其它特殊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為了確保群眾的生命安全將受威脅的群眾臨時撤離到安全區。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
44、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為搬遷避讓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和本行業的搬遷避讓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實施搬遷避讓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縣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的中型、小型地質災害搬遷避讓,區縣國土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第五十七條 地質災害搬遷安置堅持“政府主導,群眾自愿”、“經費群眾自籌,政府適當補助”工作原則,采取分散安置、貨幣安置與集中安置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實現“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工作
45、目標。第五十八條 地質災害搬遷安置實施對象包括:(一)因地質災害造成房屋受損的群眾;(二)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群眾;(三)受地質災害潛在威脅,且生存條件惡劣,無法就地越溫脫貧的群眾。第五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區縣地質災害搬遷安置規劃、制定地質災害搬遷安置年度計劃,并報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做好搬遷工作的組織、實施和驗收工作。第六十條 搬遷安置工作的步驟:(一)搬遷群眾主動書面申請,所在村社提出意見;(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搬遷群眾基本情況進行核實;(三)鄉鎮人民政府
46、(街道辦事處)按照地質災害防治金土工程實施條件進行審核、匯總,送區縣國土部門;(四)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年度實施方案,送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五)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年度實施方案進行審批,并送市國土房管局備案;(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年度實施方案進行公示并組織實施,區縣國土部門進行監督、指導;(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驗收,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進行抽驗,進行驗收結果公示,并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第六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應加強搬遷安置點的確定和用地管理。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安置選址工作,既要考慮選址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
47、規劃,又要充分考慮地質安全;區縣(自治縣)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地質災害駐守人員指導下認真做好集中安點的選址工作,要把搬遷安置與場鎮建設、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既要充分考慮地質安全,又要充分考慮交通、環境衛生、生產條件等;對地質條件差、選址十分困難的地區,地質災害搬遷安置點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進行規劃的局部調整,在不占用基本農田的情況下,可跨村、鄉鎮(街道)異地選址建房;搬遷安置建設用地可不受農用地轉用指標限制、可先行使用,在搬遷安置結束后6個月內完善用地手續。第六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兩級政府應制定扶持優惠政策,對于地質災害搬遷安置給予群眾適當補助。(一)項目支持。市、區縣(自
48、治縣)兩級人民政府應整合高山移民、退耕還林、以工代賑、人畜飲水、鄉村公路、農網改造、土地整理、紅層找水及其他扶貧資金,全力推進地質災害搬遷安置建設;(二)政策支持。各有關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搬遷安置群眾的具體問題,按規定及時為搬遷安置群眾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和不動產權證,解決農村醫療保險和子女就近入學等問題;盡可能減免搬遷安置群眾的相關稅費;加強搬遷安置群眾就業技能培訓,積極研究協調解決搬遷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銜接等問題;(三)資金支持。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對地質災害搬遷安置群眾進行適當資金補助。市級資金由區縣國土部門、財政部門向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申請;區縣(自治縣)級資金由
49、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匯總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在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列支。第六十三條 搬遷安置工作結束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驗收,驗收資料及驗收結果送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以備抽查。驗收資料包括:(一)地質災害搬遷安置申請書(符合搬遷避讓條件的農戶書面申請);(二)搬遷避讓實施方案、項目批復、往來公文和補助資金一覽表;(三)搬遷安置基本情況統計表,內容:搬遷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原駐址、安置地點、安置方式;涉及隱患點名稱、威脅對象、已搬遷對象、隱患點是否可以銷號等;(四)搬遷戶戶口薄(身份證)復印件;(五)搬遷避
50、讓協議;(六)搬遷戶房屋拆除前、拆除后對比照片及搬遷后房屋照片;(七)其它資料(如紙質文件電子文檔、照片等);(八)驗收意見書。第六十四條 應急避險是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而采取的一種應急措施。它是一種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應急避險堅持“以人為本,生命第一”的原則。第六十五條 應急避險對象包括:(一)地質災害隱患點若遇暴雨和其它特殊原因,極易誘發地質災害,會造成人員傷亡的威脅區內群眾;(二)地質災害隱患點災害體變形加劇,已發生險情,威脅區內所有群眾;(三)地質災害已經發生,直接威脅區和影響區內的所有群眾。第六十六條 應急避險指令按等級分別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51、事處)發布。特殊天氣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由氣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特殊原因由相關部門、片區負責人、監測員、駐守人員或村社干部發布;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由區縣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駐守人員或專家現場認定,同時提出科學處置意見和建議。第六十七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地質災害單點預案中明確應急避險信號、撤離線路、避險安置點。第六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作好應急避險所需工具或群眾生活必須品物資儲備。第六十九條 應急避險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等級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在情況特別緊急時,監測人員、駐守人員、村社干部以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先行組織應急避險。第七
52、十條 在應急避險中,撤離群眾要服從統一指揮,有序避險;對不服從統一指揮或不愿撤離的群眾可采取強制措施,強行撤至安全區。第七十一條 特殊天氣和其它致災原因結束后,地質災害駐守人員要現場踏勘,并作提出科學建議;由發布應急避險的單位發布群眾返回指令,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發布指令;群眾在未接到返回指令前,不得擅自返回。第五節 工程治理第七十二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作堅持“誰誘發,誰治理”、“誰受益,誰參與治理”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分清責任主體,確保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威脅到城市或農村居民的,其工程治理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威脅到市政、交通、水利等建筑和
53、設施的,其工程治理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因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第七十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責任包括:(一)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二)制定或委托制定地質災害治理方案;(三)向有關部門報送地質災害治理方案;(四)承擔或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第七十四條 納入財政專項資金的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中型及以上地質災害由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同時可申請中央、市級專項資金補助;小型地質災害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治理,可申請區縣專項資金補助。第七十五條 財
54、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完善項目立項、審批等程序,依法開展實施。第七十六條 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區縣(自治縣)可申請市級地質災害專項資金補助;鄉鎮(街道)可申請區縣地質災害專項資金補助。第七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申請市級地質災害專項資金的程序為:(一)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財政部門聯合向市國土房管局和市財政局書面申請;(二)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專家現場實地踏勘,并作出是否同意納入市級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庫并給予市級專項資金補助決定;(三)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勘查、設計,勘查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資金預算報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組織專家評審;(四)市
55、國土房管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第七十八條 鄉鎮(街道)申請區縣地質災害專項資金的程序為:(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書面申請;(二)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現場踏勘認定;(三)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進行勘察、設計,并進行資金預算;(四)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財政部門根據設計和資金預算初步確定區縣專項資金補助金額,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五)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第七十九條 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業主原則由各級地質災害防治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區縣國土部門監督、指導
56、。第八十條 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為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業主;區縣(自治縣)地質環境監測站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業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小型地質災害治理項目業主。第八十一條 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按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或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參與招標或議標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土資源部頒布發的地質災害治理施工資質。項目總投資100萬元及以上的,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項目總投資100萬元以下50萬元及以上的,可采取議標方式確定;項目總投資50萬元以下的,可由業主單位直接從應急救援隊中指定。第八十二條 項目業主在簽訂施工合同時,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確規定,施
57、工單位負責該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的保護對象10年的地質安全監測。第八十三條 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監理單位按照按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或議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參與招標或議標的單位必須取得國土資源部頒布發的地質災害項目監理資質。監理費用在30萬元及以上的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30萬元以下的采取議標方式確定。第八十四條 國家、市級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業主組織驗收,驗收資料、驗收結果報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備案,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要加強監督、檢查。區縣財政專項資金治理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業主組織組織驗收,驗收資料、驗收結果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備案,區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第八十五條 應急搶險治理項目是地質災害險情已經發生,若不及時采取工程治理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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