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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DBDB JXXXX-2014備案號:JXXXX-2014四川省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技術規程Technical code for anti-floating anchor of building substructure in Sichuan征求意見稿201 -XX-XX 發布 201 -XX-XX 實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布49前 言本規程根據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下達四川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四川省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技術規程編制計劃的通知(川建標發2012263號)的要求,以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為主編單位,會同相關高校、勘察、設計、施工、檢測及質量監督等單

2、位共同制訂而成。本規程在制訂過程中,編制組認真總結省內抗浮錨桿工程實踐,根據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經過專項課題研究及大量試驗研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共分8章,依次為:總則、術語和符號、基本規定、勘察技術要求、抗浮錨桿設計、抗浮錨桿施工、質量檢驗及驗收、說明和附錄。本規程由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在實施過程中,請各單位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基礎研究所(通訊地址:成都市一環路北三段55號;郵政編碼:610081)本規程主編單位: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本規程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西南設計研究

3、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四川省川建勘察設計院 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核工業西南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成都市勘察測繪研究院成都興蜀勘察基礎工程公司四川省歐榮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本規程參與單位:美麗同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四川省建科工程技術公司中冶成都勘察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袁貴興 王德華 何開明 廖中原 張炳焜 張敬一 方長建 馮中偉 向 學 余德彬 楊學義 陳昱成 宋 靜 李澤澤 周 勇 寇元龍 袁 興 伍 波文 強 李耀家 羅東林 鐘義敏 樂 建 李長武制 訂 說 明四川省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技術規程DB JXXXX-2014經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1X年X月X日

4、以第XX號公告批準、發布。本規程在制訂過程中,編制組認真總結省內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應用實踐經驗,根據現行相關國家及行業的標準、標準,通過大量的試驗研究及專項課題研究的基礎上,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程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本規程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供使用者參考。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本條文說明中有不妥之處,請將意見函寄四川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地基基礎研究所(地址:成都市一環路北三段55號;郵政編碼:610081)。目 次1 總 則12 術語和符號22.1 術 語22.2 符 號33 基本規定64 勘察技術要求10

5、4.1 一般規定104.2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114.3 地下結構抗浮評價135 抗浮錨桿設計155.1 一般規定155.2 材料要求165.3 設計計算175.4 防腐措施245.5 構造要求256 抗浮錨桿施工306.1 一般規定306.2 鉆孔306.3 桿體制作和安放316.4 注漿327 質量檢驗和驗收347.1 一般規定347.2 質量檢驗357.3 驗 收367.4 不合格錨桿處理36附錄A 抗浮錨桿基本試驗37附錄B 抗浮錨桿驗收試驗40附錄C 抗浮錨桿蠕變試驗41附錄D 錨桿桿體材料力學性能43附錄E 抗浮錨桿施工記錄表47本規程用詞說明49Contents1 General

6、Provisions12 Terms and Symbols22.1 Terms22.2 Symbols33 Basic Requirements64 Investigation and Anti-floating Assessment104.1 General Requirements104.2 Investigation of Anti-floating Anchor Engineering114.3 Anti-floating Assessment of Substructure135 Design of Anti-floating Anchor 155.1 General Requir

7、ements155.2 Material Requirements165.3 Design Calculations175.4 Anti-corrosion Measures245.5 Detailing Requirements256 Anti-floating Anchor Construction306.1 General Requirements306.2 Boring306.3 Production and Placing for Anchor Tendon316.4 Grouting327 Inspestion and Acceptance347.1 General Require

8、ments347.2 Inspestion357.3 Acceptance367.4 Treatment for Unqualified Anchor36Appendix A Anchor Basic Test37Appendix B Anchor Acceptance Test39Appendix C Anchor Creep Test40Appendix D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Materical for Anchor Tendon42Appendix E Record Forms for Construcion of Anti-floating Anchor

9、46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481 總 則1.0.1 為使建筑地下結構工程中抗浮錨桿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驗收符合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程。條文說明 隨著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在地下車庫、地下商業街、地下廣場、泳池等工程的建設當中,抗浮問題日益突出,抗浮錨桿的工程應用十分廣泛。然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技術規程,相關地下結構抗浮事故層出不窮。因此,制定本規程有利于推廣地下結構抗浮設計、施工的技術,提高地下建筑結構抗浮水平,加強抗浮錨桿的推廣應用,保證建(構)筑物的安全。1.0

10、.2 本規程適用于建筑地下結構工程中抗浮錨桿的設計、施工、試驗、檢測及驗收。條文說明 近年來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地下空間的開發與利用越來越廣泛,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使用也越來越多。然而目前尚沒有專門的規范指導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設計、施工及驗收,抗浮錨桿的推廣運用受到很大的限制,也發生了較多的事故。因此,編制四川省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技術規程十分必要。1.0.3 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工程應做好調查研究和巖土工程勘察工作,采用理論計算、工程類比和監控量測相結合的設計方法,合理發揮巖土體的固有強度。條文說明 影響抗浮錨桿承載力的因素較多,在設計計算時應充分調查、研究地質情況,結合地區經驗,并加強試驗

11、。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設計應綜合采用理論計算、工程類比和監控量測相結合的設計方法,保證抗浮錨桿的安全性和經濟性。1.0.4 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設計、施工、勘察、檢測和驗收除應遵循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2 術語和符號2.1 術 語2.1.1 建筑地下結構 building substructure建(構)筑物修建在地面以下的結構物。2.1.2 抗浮錨桿 anti-floating anchor設置于建(構)筑物基礎底部,將上浮力傳遞到穩定的巖土層,用以抵抗地下水對建(構)筑物上浮力的構件。通常包括桿體(由鋼筋、特制鋼管、鋼絞線等筋材組成)、注漿體、錨具、套管和

12、可能使用的連接器。2.1.3 永久性抗浮錨桿 permanent anti-floating anchor設計使用期超過2年的錨桿。2.1.4 臨時性抗浮錨桿 temporary anti-floating anchor設計使用期不超過2年的錨桿。2.1.5 抗浮錨桿桿體 anti-floating anchor tendon由筋材、防腐保護體以及隔離架和對中支架等組成的整套錨桿組裝桿件。2.1.6 錨固段 fixed anchor segment通過注漿體將拉力傳遞到周圍巖石或土體的桿體部分。2.1.7 自由段 free anchor segment利用彈性伸長將拉力傳遞給錨固體的桿體部分。

13、2.1.8 錨固體 anchor body錨固段注漿體與嵌固注漿體的巖土體所組成的受力共同體。2.1.9 注漿體 grouting body由灌注于錨孔內的水泥漿或水泥砂漿凝結而成的固結體。2.1.10 預應力錨桿 prestressed anchor借助桿體自由段的彈性伸長施加預應力的錨桿。2.1.11 非預應力錨桿 non-prestressed anchor不施加預應力的錨桿。 2.1.12 全長錨固型錨桿 wholly grouted anti-floating anchor全段錨固不設自由段的非預應力錨桿。 2.1.13 錨桿基本試驗 anchor basic test現場的錨桿抗拔

14、承載極限值試驗。采用分級加荷、卸荷的增量試驗法,記錄起始荷載下和每次加荷、卸荷時錨桿的位移。2.1.14 錨桿蠕變試驗 anchor creep test確定錨桿在恒定荷載作用下位移隨時間變化規律的試驗。2.1.15 錨桿驗收試驗 anchor acceptance test為確認工程錨桿對錨桿設計荷載的安全性而進行的錨桿試驗。采用荷載分級增量試驗法,并記錄每級荷載作用下錨桿的位移。2.1.16 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 ultimate pullout bearing capacity錨桿在軸向拉力作用下達到破壞狀態前或出現不適于繼續受力的變形時所對應的最大拉力值。2.1.17 錨桿抗拔承載力特

15、征值 designed pullout bearing capacity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除以抗拔安全系數后的值。2.1.18 整體抗浮 whole anti-floating地下結構整體抵抗水浮力的能力,亦即地下結構抗浮穩定能力。2.1.19 局部抗浮 partial anti-floating地下結構局部構件抵抗水浮力的能力。2.1.20 抗浮設防水位 anchor ground water地下室抗浮評價計算所需的、保證抗浮設防安全和經濟合理的場地地下水水位。2.2 符 號Ap錨桿預應力鋼絞線截面積;As錨桿鋼筋截面積;D錨孔直徑;D1擴大頭錨桿錨孔非擴大頭段直徑;D2擴大頭錨桿擴大頭段

16、直徑;d鋼筋或鋼絞線直徑;fc 水泥砂漿或水泥結石體軸心抗壓強度; fy普通鋼筋抗拉強度設計值;fpy預應力鋼絞線抗拉強度設計值;fb錨桿與水泥漿或水泥結石體粘結強度標準值;qsik第i層巖土層錨固體極限粘結強度標準值;qsik1錨桿普通錨固段注漿體與土層的極限摩阻力強度標準值;qsik2擴大頭注漿體與土層的極限摩阻力強度標準值;Gk 進行整體抗浮計算時,為建筑物自重及壓重之和;當采用獨立基礎加抗水板的基礎形式時而進行局部抗浮計算時,為抗水板自重;若抗水板上設置暗梁增強剛度,則為抗水板與暗梁自重之和。地下建筑整體或某一局部區域內錨固范圍土體的有效重量;h擴大頭上覆土層厚度;H基礎埋置深度;K

17、錨桿抗拔安全系數;K0靜止土壓力系數;Ka主動土壓力系數;Kp被動土壓力系數;Kc蠕變試驗繪制的蠕變量-時間對數曲線中的蠕變率;KF抗浮穩定安全系數;l巖土層錨固段長度;li第i層巖土層錨固段長度;Ld擴大頭錨桿非擴大頭段錨固長度;LD擴大頭錨桿擴大頭段錨固長度;m整體或局部抗浮計算時,計算區域錨桿根數;n單根錨桿中鋼筋或鋼絞線根數;Ntk錨桿承受的軸向拉力標準值;Nwk水浮力作用值;P錨桿試驗時施加的荷載值;p錨桿張拉施工工藝控制系數,當預應力筋為單束時可取1.0,當預應力筋為多束時可取0.9;Rak錨桿抗拔力特征值;S 錨桿總位移;Se錨桿彈性位移;Sp錨桿塑性位移;S1t1時刻所測得的蠕

18、變量;S2t2時刻所測得的蠕變量;TD擴大頭前端面土體對擴大頭的極限端阻力強度標準值;當采用兩根或兩根以上鋼筋或鋼絞線的界面粘結強度降低系數;1錨筋抗拉工作條件系數,永久性錨桿取0.8,臨時性錨桿取1.0;土的重度;0結構重要性系數;c土的黏聚力;反映擴大段上部土擠密效應的側壓力系數;錨固長度對粘結強度的影響系數;擴大頭長度對粘結強度的影響系數。3 基本規定3.0.1 建筑地下結構存在上浮問題時,應進行抗浮驗算。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凡抗浮設防水位高于建筑地下結構底板或筏板基礎底面標高時,均應對建筑地下結構整體抗浮及抗水板或筏板基礎的局部抗浮進行驗算。當不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抗浮樁、抗浮錨

19、桿等抗浮并應滿足相應的構造措施,保證地下建筑結構整體和局部的抗浮滿足要求。3.0.2 抗浮錨桿設計前應進行基本試驗,確定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對沒有使用經驗的土層條件還應進行綜合試驗確定抗浮錨桿的適應性。條文說明 錨桿基本試驗是錨桿性能的全面試驗,目的是確定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和錨桿設計、施工參數的合理性,為錨桿設計、施工提供依據。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的錨桿或特殊地層條件等沒有可參考或借鑒的資料和經驗時,除應進行常規地層調查外,還應進行錨桿性能的綜合試驗,提供特殊地層下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以確定錨桿在特殊地層中的適應性和可靠性,為設計施工、方案比選提供依據。錨桿的破壞形態有:注漿體

20、與巖土體間剪切破壞;錨桿桿體抗拉強度破壞;錨桿桿體與注漿體界面破壞;錨桿埋入穩定地層能夠使地層呈錐體拔出。一般情況下第四種破壞不會發生,錨桿桿體的強度也很容易計算和控制,而對軟巖和土層情況,錨桿的抗拔承載力通常不由桿體與注漿體間裹力控制,由注漿體與巖土體間極限剪切強度確定。錨桿抗拔承載力應通過現場抗拔靜載試驗確定。3.0.3 當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設計、施工難度大,場地地層條件特殊,環境保護要求高時,應進行專項技術研究,并應進行抗浮方案論證。專項技術研究一般包括:1 錨桿綜合性能,包括錨桿抗拔力極限值、蠕變性;2 施工可行性,確定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3 防腐體系形式及有效性;4 環境影響評價;

21、5 安全及應急搶險措施。條文說明 特殊地層是指嚴重影響錨桿和錨固結構的力學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以及施工特別困難的地層。例如,膨脹土地層、濕陷性地層、含承壓水土層和強腐蝕性地層等。當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在缺少經驗及以上特殊地層條件下使用時,無法有效保證水泥砂漿或水泥結石體與巖土層的粘結質量。因此,應進行抗浮方案論證。條文說明 對特殊地層、新型錨桿、新施工工藝,以及場地地下水豐富、場地具腐蝕性、對環境存潛在污染時,均應進行專項技術研究。專項技術研究包括下列方面:1 在膨脹土、濕陷性等特殊地層中,錨固結構體的力學穩定性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在特殊地層下使用錨桿抗浮可通過錨桿綜合性能試驗,提供特殊地層下

22、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和錨桿的蠕變性,為設計施工、方案比選提供依據;2 確定特殊場地條件制定相應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措施,保證灌漿質量,提高錨桿錨固力,保證施工安全;3 腐蝕性環境應進行抗浮錨桿的適用性評價。若采用抗浮錨桿,則應針對場地的腐蝕性等級確定錨桿的防腐構造,并確保防腐構造的有效性;4 評估抗浮錨桿施工對臨近建筑基礎產生不利影響環境影響評價;新型注漿液及外加劑應評價對土體和地下水產生影響。5 新型施工工藝、場地存在不安全因素時應制定安全及應急搶險措施。3.0.4 根據地下水和巖土的腐蝕性,抗浮錨桿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強腐蝕環境中不應采用抗浮錨桿。 2 弱、中腐蝕環境中不宜采用抗浮

23、錨桿作為永久抗浮;若采用,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抗浮措施按本規程5.4的規定執行。 3微腐蝕環境中的抗浮錨桿和弱、中腐蝕環境中的臨時性錨桿可按正常環境條件設計。條文說明 當地層巖土對水泥砂漿或水泥結石體、鋼筋有較強腐蝕性時,抗浮錨桿在長期的腐蝕性環境下其錨固性能會逐漸降低,這不利于保證抗浮設施的有效性以及建(構)筑物的整體安全。因此在腐蝕性環境下應限制抗浮錨桿的使用并采取嚴格的防腐保護。 根據地下水和巖土層對水泥砂漿或水泥結石體、鋼筋的腐蝕性,可分為微、弱、中、強四個等級,腐蝕性評價按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的相關規定執行。3.0.5 抗浮錨桿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效應與相應的

24、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1 確定錨桿的數量、布置、長度及抗拔承載力特征值時,傳至錨桿的水浮力作用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2 確定錨桿配筋時,上部結構自重傳來的作用效應和水浮力,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的基本組合;3 抗浮錨桿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的規定采用,但結構重要性系數0不應小于1.0;4 抗浮錨桿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5 抗浮錨桿的防腐等級和構造應達到相應的要求。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抗浮錨桿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的最不利組合和

25、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當確定抗浮錨桿的數量、布置、長度及抗拔承載力特征值,應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相應的作用效應為標準組合和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在確定抗浮錨桿配筋時,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確定錨桿的數量、布置、長度及抗拔承載力特征值時,傳至錨桿的水浮力作用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作用的標準組合;相應的抗力應采用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國家現行標準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規定,工程設計時應規定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抗浮錨桿設計必須滿足上部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要求。3.0.6 抗浮錨桿的設計和施工應避免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基礎產生不利影

26、響。條文說明 抗浮錨桿的設計和施工中,不應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基礎產生不利影響。當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時,應采取措施對臨近基礎采取保護。3.0.7 地下結構抗浮錨桿適宜采用全長錨固型錨桿。為了增加錨固力,在錨固段的尾部可采取擴大頭增大錨固力。對地層變形有嚴格控制時,宜采用預應力錨桿。本規程主要針對非預應力錨桿,預應力錨桿技術指標參見現行標準高壓噴射擴大頭錨桿技術規程JGJ/T282、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執行。條文說明 全長錨固型錨桿是指全段錨固不設自由段的錨桿,主要用于砂卵石等地層條件較好的地區。這種錨桿具有施工快速、方便,抗拔承載力較高的特點。由于成都平原地區地層條件較好,常規地下

27、室一般允許有一定變形,因此全長錨固型錨桿在建筑地下結構抗浮中廣泛使用,也積累了不少經驗。為了增加錨固力,在錨固段的尾部可采取擴大頭增大錨固力,這種錨桿稱為擴大頭型錨桿。在成都平原膨脹土地區,根據大量經驗,采用端部承壓型擴頭錨桿可以發揮一定端承作用,提高抗拔力。在膨脹土、黏土等條件下等徑全長錨固型錨固不適用時,可以考慮采用承壓型擴大頭錨桿提高承載力。然在缺乏相關經驗時,擴孔錨桿的設計、施工應進行試驗驗證。高壓噴射擴大頭錨桿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擴大頭錨桿。這種錨桿采用高壓流體在錨孔底部按設計長度對土體進行噴射切割擴孔,并灌注水泥漿或水泥砂漿,形成直徑較大的圓柱狀漿體的錨桿。最近還出現了一種新型囊式擴體

28、錨桿,該錨桿采用囊體封閉式高壓注漿工藝,通過漿體注入,鉆孔內的囊式膨脹擠擴體逐漸向預設的形狀膨脹,囊體周圍土體和漿液逐漸被壓密,從而發揮一定端承效應。當在對地層變形有嚴格控制要求時應采用預應力錨桿。預應力錨桿技術指標參見現行標準高壓噴射擴大頭錨桿技術規程JGJ/T282、巖土錨桿(索)技術規程CECS22執行。預應力錨具的錨固力應能達到預應力桿體抗拔承載力極限值的95%以上,且達到實測極限抗拔承載力極限值時的總應變應小于2%。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的性能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預應力筋用錨具、夾具和連接器GB/T 14370的規定。3.0.8 錨桿采用的材料和部件應滿足設計和穩定性要求,其質

29、量及驗收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范要求。條文說明 抗浮錨桿桿體一般采用鋼筋,也可采用鋼絞線等其他筋材,當采用鋼絞線時應施加預應力。錨桿材料和部件均應提供質量證明材料,主要部件還應進行試驗驗證。3.0.9 建筑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設計應進行整體抗浮和局部抗浮穩定驗算。條文說明 建筑地下結構采用剛度大、整體性好的筏板基礎則可以有效將抗浮錨桿上拔力傳至柱及上部結構,根據以往經驗可以只進行整體抗浮穩定驗算。當地下結構采用獨立基礎加抗水板的抗浮措施時,則宜同時進行整體抗浮和局部抗浮驗算。從成都地區大量抗浮失事案例分析,地下結構破壞主要大多是由于沒有按要求或規定進行局部抗浮穩定驗算。凈水浮力是指水浮力扣除

30、上部結構傳至結構底板的全部永久荷載。在進行整體抗浮驗算中,一般應采用凈水浮力進行抗浮設計;而局部抗浮穩定性分析中則應采用總浮力進行抗浮設計,若仍以凈水浮力進行,則底板的剛度偏小,對工程結構偏于不安全。因此,工程中應重視對地下結構抗水板的剛度、承載力驗算的局部穩定性分析。3.0.10 對地下水位或使用荷載變化較大的地下結構不宜采用抗浮錨桿。 條文說明 巖土工程錨桿在可變荷載作用下會產生附加位移。國外一些試驗資料表明,荷載變化范圍的大小對錨桿附加位移有重要影響;在相同的荷載循環周數內,附加位移也小。參照德國、奧地利等國錨桿規范的相關規定,當錨桿承受反復變動荷載時,反復荷載的變動幅度不應大于錨桿拉力

31、設計值的20%。3.0.11 錨桿工程竣工后,應按設計要求和質量合格條件驗收,并應進行質量檢驗和驗收試驗。4 勘察技術要求4.1 一般規定4.1.1 當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基礎底板時,應做地下室抗浮評價及相關的巖土工程勘察。地下結構抗浮錨桿的巖土工程勘察宜與擬建主體建筑巖土工程勘察同步進行。當已有勘察成果資料不滿足設計和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專項勘察或補充勘察。條文說明 為給地下結構抗浮設計提供充分依據,以達到安全、合理的目的,進行場地的巖土工程勘察十分必要,尤其是對地下結構進行專門的抗浮評價。抗浮錨桿巖土工程勘察一般都作為主體建筑巖土工程勘察的一部分,與主體建筑工程勘察同步。當已有勘察成果資料不滿

32、足設計和施工要求時,應進行專項勘察或補充勘察。4.1.2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前,應取得以下資料:1 附有擬建建筑物的位置、坐標與地面標高以及周邊已有建筑和管線的建筑總平面圖;2 擬建建筑物的結構類型、荷載情況、擬采用的基礎形式及埋置深度等; 3 場地及附近地區已有的勘察資料、當地常用的抗浮結構形式及地下水處理的方法和經驗等資料。4 搜集地層巖土工程特性指標、地下水分布、錨固地層的整體穩定性,錨固地層對施工方法適應性、地下水腐蝕性等巖土工程條件。條文說明 衡量一個場地地下水浮力的大小與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位置標高密切相關,建筑物的位置、標高以及建筑物基礎形式和埋深決定了水浮力的大小。建筑結構類型、荷

33、載情況對抗浮錨桿的設計計算直接相關。因此,對上述資料的調查非常必要。同時,對當地成功抗浮結構形式、地下水處理的方法和經驗的調查,能指導正確地選擇抗浮結構方式,對后期的抗浮設計有重要的指導意義。4.1.3 抗浮錨桿巖土工程勘察應解決以下主要問題:1 查明場地(錨桿錨固深度范圍)的地層結構與成因類型、分布規律及其變化,尤其需查明軟土、粘性土、粉土與粉砂的分布與特征;2 提供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及抗浮錨桿設計、施工所需的有關參數; 3 對基底為巖石時,應查明巖體的巖性、產狀、風化程度,結構面的類型、力學性質、發育程度、閉合狀態、充填與充水情況等;4 查明地下水的類型、埋藏條件、水位、賦水性、補

34、給來源、動態變化及巖土層的滲透性等。條文說明 注漿型錨桿的受力性能及耐久性受地層結構、地下水、巖層產狀等因素的影響,故在使用錨桿抗浮時應對錨固使用場地進行以下方面的巖土工程勘察:1 通過查明場地的地層結構與成因類型、分布規律,以及軟土、粘性土、粉土與粉砂的分布與特征,可對抗浮方案的選擇提供參考,并為合理選擇錨固地層、錨桿類型提供相應的依據。如膨脹土地區,應對膨脹土的膨脹性、裂隙性對錨桿抗拔力的影響進行分析和論證;2 巖土勘察可提供錨固范圍內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為抗浮錨桿的設計、施工提供所需的有關參數;3 查明巖性、產狀、風化程度,結構面力學性質、發育程度、閉合狀態、充填與充水,為漿液的可

35、灌性及漿液的走向提供參考;4 在地下水豐富地區,應分析漿液的可灌性及能否保證錨固體質量的措施。4.1.4 地下結構抗浮錨桿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范JGJ72等相關規范要求。4.2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4.2.1 抗浮錨桿的巖土工程勘察,勘探點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1 根據地下結構埋置深度及場地巖土工程條件,結合主體建筑勘察要求布置勘探點,其間距一般為15m35m;2 當錨桿穿過土層范圍存在軟弱土層、膨脹土等,或可能會造成抗浮錨桿施工困難的地層,以及暗溝、暗塘等異常地段,應適當加密勘探點。條文說明 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錨桿穿過土層范

36、圍存在軟弱土層、膨脹土等,或錨桿施工困難的地層,以及暗溝、暗塘等異常地段,均屬于復雜地段,應加密勘探點。4.2.2 勘探深度應滿足抗浮錨桿錨固長度計算的要求。在上述深度內當存在有較厚軟土、粘性土、粉土及砂土層時,應適當加深勘探深度;在上述深度內遇基巖或厚層碎石土時,可適當減小勘探深度。條文說明 部分控制性鉆孔勘察深度在基底以下不應小于10m,且深于錨固長度不小于5 m。勘察深度應穿過軟弱土層進入相對硬層,以便于抗浮設計時錨固方式的選擇。4.2.3 勘察工作宜采用鉆探取樣、原位測試及室內試驗等多種手段,原位測試應根據地層性質適當選擇,可采用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等。條文說明 原位測試是

37、十分重要的巖土工程勘察手段,在探測地層分布,測定巖土特性,確定地基承載力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優點,應與鉆探取樣和室內試驗配合使用。在有經驗的地區,可以原位測試為主。在選擇原位測試方法時,應綜合考慮巖土類別、設別要求、勘察階段,而地區經驗的成熟程度亦非常重要。4.2.4 取樣和原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1 鉆探應分層采取巖土試樣,取樣間距應按巖土分布情況及性質確定,在錨固深度范圍內為1.02.0m;2 每一主要土層的原狀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組;3 在錨固深度范圍內,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采取土試樣或進行原位測試;4 當土層性質不均勻時,應增加取土試樣或原位測試數量。條文說明

38、取樣和原位測試應符合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標準。厚度大于0.5m 的夾層、透鏡體均應單獨劃分為一層。為了獲取錨固段巖土體所能提供的摩阻力標準值,以便提供估算抗浮錨桿抗拔力極限值的計算參數,錨固深度范圍應取土試樣的間距宜為1 m;當土層不均勻時,應加密至0.5 m;僅當土層均勻性較好時,可以放寬至2m。4.2.5 抗浮錨桿穿過的主要巖土層應進行常規物理力學性質試驗、抗剪強度試驗、巖石單軸抗壓強度試驗,必要時應測試巖土體滲透系數。條文說明 通過對錨桿穿過土層進行常規的室內試驗,可以了解抗浮錨桿錨固土層的基本物理力學、水力學參數,可以為錨固段抗拔承載力特征值的設計、巖土錨固段和灌漿液參數

39、、灌漿方式選擇提供依據。4.2.6 地下水的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測量地下水的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2 多層含水層對抗浮有影響時,應分層測量其水位;3 當基底以下有承壓水時,應測量水頭高度,并調查水位變化幅度;4 查明場地暗塘、暗溝的位置、范圍、規模、水位埋深以及場地附近所分布的河流、水塘等地表水體及與地下水的水力聯系。條文說明 穩定水位是指鉆探時的水位經過一定時間恢復到天然狀態后的水位;地下水位恢復到天然狀態的時間長短受含水層滲透性影響最大;當需要編制地下水等水位線圖或工期較長時,在工程結束后宜統一量測一次穩定水位。根據地區經驗豐富程度、場地的水文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以及對工程影響程度,有針

40、對性的對地下水進行勘察。側重查明地下水類型、承壓水水頭、水位埋深,尤其應查明地下水與江、河、湖、海水體的水力聯系。4.2.7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場地應進行專項水文地質勘察工作,布置水文地質試驗孔,并進行現場水文試驗。對抗浮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應分層進行抽水試驗,提供各含水層滲透系數,試驗方法應符合供水水文地質勘察規范GB 50027的有關規定。條文說明 多層地下水分層水位的觀測,尤其是承壓水壓力水頭的觀測,都是十分重要的勘察資料,目前不少勘察人員忽視這些工作。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的測定,有現場試驗和室內試驗兩種方法。一般室內試驗誤差較大,現場試驗比較接近實際,故本條規定這些參數宜通過現場測定

41、。4.2.8 巖土工程勘察應為抗浮錨桿設計提供下列參數和條件:1 錨固巖土層的抗剪強度指標;2 錨固結構變形和整體穩定性的計算參數;3 錨桿的防腐保護設計條件;4 錨桿施工的可行性及施工方案選擇;5 對地層的可鉆、可注性及施工方法適宜性進行評價。4.2.9 抗浮錨桿工程勘察應進行地下水水質分析或土的化學成分分析,并依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規定評價地下水和土對錨桿的腐蝕性。當出現以下一種或多種,應判定地層具有腐蝕性:1 PH值小于4.5;2 電阻率小于2000cm;3 出現硫化物;4 出現雜散電流,或出現對水泥漿體和筋材的化學腐蝕。條文說明 土層、地下水的腐蝕性判斷主要根據其對水泥

42、砂漿、水泥漿結石體、筋材的腐蝕性進行確定。依據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可將腐蝕性等級分為:微、弱、中、強,本條文所指“具有腐蝕性”是指“弱”及其以上的腐蝕性等級。4.3 地下結構抗浮評價4.3.1 地下結構抗浮評價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1 根據場地所在地貌單元、地層結構、地下水類型和地下水位變化情況,結合地下室埋深、上部荷載等情況,對地下室抗浮有關問題提出建議;2 根據地下水類型、各層地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地下水補給和排泄條件等因素,對抗浮設防水位進行評價;3 對可能設置抗浮錨桿的工程,提供相應地層的設計計算參數。條文說明 建筑基礎埋置較深時,一般都有地下室抗浮問題,尤其是施工期間地下

43、室剛做好而上部建筑還未施工時,如果遇暴雨,常發生地下室上浮等問題。成都郫縣、龍泉等地近年來屢屢出現由于地下水位上漲造成地下室底板開裂破壞等情況。4.3.2 場地地下水抗浮設防水位的綜合確定宜符合下列規定:1 抗浮設防水位若有長期水文觀測資料和歷史水位記錄時,地下水作用力的計算可采用歷史最高水位;若無長期水文觀測資料和歷史水位記錄時,可采用豐水期最高穩定水位,并結合場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2 場地有承壓水且與潛水有水力聯系時,應按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最高水位計算地下水對地下室的浮力作用。臨時高水位下的浮力,在粘性土或完整性較好的巖石中有可靠經驗時可適當折減,折減系數由勘察

44、單位提出,在砂土中不折減。條文說明 當地下水屬于潛水類型且無長期水位觀察資料時,如果僅按勘察期間實測水位來確定抗浮設防水位,不夠確切,應結合場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和含水層頂板標高等因素綜合確定。我國南方濱海和濱江地區,經常發生街道水侵現象,抗浮設防水位可取室外地坪標高。若承壓水和潛水有水力聯系時,應分別實測其穩定水位,取其中的高水位作為抗浮設防水位。靜水環境中水對地下結構物的浮力作用,在滲透性良好的巖土地基中,計算結果等于基底浮力;然而對于滲透性很低的黏土來說,盡管上述原理仍然適用,但實測資料表明,由于滲透過程的復雜性,黏土中基礎所受到的浮力小于水柱高度。故僅有在具有地方經驗或實

45、測數據時,方可進行一定折減。4.3.4 地下水賦存條件復雜、水位變化幅度大、區域性補給和排泄條件可能有較大改變或工程需要時,應進行專門論證,提供抗浮設防水位的咨詢報告。條文說明 考慮到某些地區地下水賦存條件復雜,補給和排泄條件在建筑使用期間可能發生較大改變,而地下水的抗浮設防水位是一個有如抗震設防一樣的重要技術經濟指標,較為復雜,故對于重要工程的抗浮設防水位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專門論證后提出。4.3.5 對位于斜坡地段的地下室或其他可能產生明顯水頭差的場地上的地下室進行抗浮設計時,應考慮地下水滲流在地下室底板產生的非均布荷載對地下室結構的影響。 條文說明 地下室若處于斜坡地段或施工降水等原因

46、產生穩定滲流場時,滲透壓力在地下室底板將產生非均布荷載,勘察報告中宜提請抗浮設計人員注意這種非均布荷載對地下室結構的影響。5 抗浮錨桿設計5.1 一般規定5.1.1 抗浮錨桿設計前應對安全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條文說明 建筑地下結構不可盲目進行抗浮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原則;根據巖土工程勘察資料,綜合考慮地下結構類型、材料情況與施工條件等因素,精心設計。5.1.2 在設計時應采用基本試驗確定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基本試驗參照附錄A相關規定。條文說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抗浮錨桿抗拔承載力特征值均應通過基本試驗確定。5.1.3 抗浮錨桿的錨固段不應設

47、在未經處理的軟弱土、有機質土、膨脹土、紅粘土、濕陷性黃土等高液限土,不良地質地段和鉆孔可能引發較大土體沉降的土層。條文說明 在以上土層條件下因錨固段與錨固土層間的摩阻強度過低而無法滿足設計要求的恒定錨固力,這不利于上部結構的抗浮穩定。故規定未經處理的條文所述地層不得作為永久性錨桿的錨固地層。軟弱土指淤泥、淤泥質土和部分沖填土、雜填土及其他高壓縮性土,其天然含水量高、天然孔隙比大、抗剪強度低、壓縮系數高、滲透系數小。5.1.4 采用獨立基礎加抗水板的基礎形式時,在抗水板上設置抗浮錨桿時板厚應滿足抗浮鋼筋的錨固要求并不宜小于400mm。條文說明 本條文規定主要是為了滿足局部抗浮穩定性分析的要求。從

48、成都地區抗浮失事案例分析,大多數采用獨立基礎加抗水板方式。當抗水板剛度不夠,上部結構自重通過柱傳至基礎和底板時,不能有效把壓重分配到抗水板的抗浮錨桿位置,尤其是抗水板中部。此時抗水板下遠離獨立基礎的抗浮錨桿承受的水浮力遠遠大于整體抗浮確定的抗浮錨桿承載力,易造成錨桿失事。因此,在抗水板上設置抗浮錨桿時板厚不宜小于400 mm。5.1.5 地下室所受的水浮力須作為永久荷載來考慮,根據抗浮設防水位按靜水壓力計算。5.1.6 抗浮錨桿設計應同時考慮有水和無水工況,有水工況下應進行整體抗浮和局部抗浮驗算,無水工況下應考慮抗浮錨桿對上部結構尤其是抗水板的不利影響。條文說明 在無水工況下,若建筑地基的沉降

49、還未完成,此時抗浮錨桿與抗水板連接部位相當于剛性支撐,若抗水板太薄則會發生沖切破壞,因此在設計中應進行此工況下抗水板的抗沖切驗算。抗沖切驗算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的標準執行。5.2 材料要求5.2.1 抗浮錨桿桿體材料應根據地下結構特性、錨固地層性質、錨桿承載力大小、錨固長度、現場條件和施工工藝等綜合選定。錨桿采用普通鋼筋時,宜采用HRB400、HRBF400、RRB400、HRB500、HRBF500,或采用預應力高強鋼筋。當采用鋼絞線時其極限抗拉強度標準值不小于1860MPa。性能指標應按照附錄D采用,并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條文說明 根據“四節一環保”的要

50、求,提倡應用高強、高性能鋼筋。而且,錨桿主要受拉,在受拉時采用高強鋼筋時減小鋼筋截面面積,便于鋼筋的布置。5.2.2 注漿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1 水泥宜使用普通硅酸鹽水泥,必要時可采用抗硫酸鹽水泥,且水泥強度不宜小于42.5MPa,其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通用硅酸鹽水泥GB 175;2 砂的含泥量按重量計不得大于3%,砂中云母、有機物、硫化物和硫酸鹽等有害物質的含量按重量計不得大于1%;3 拌合水中不應含有影響水泥正常凝結和硬化的有害物質,不得使用污水;4 外加劑的品種和摻量應由試驗確定;5 漿體材料28d無側限抗壓強度不低于30MPa;6 水泥砂漿只能用于一次注漿,其細骨料應選用最大尺寸小于

51、2.0mm的砂。條文說明 對于硫酸鹽腐蝕地層和地下水環境的工況,可采用抗硫酸鹽水泥;有早強要求時,宜采用早強硅酸鹽水泥,但不推薦在制備水泥漿時添加早強劑;由于鋁酸鹽水泥水化熱高、硬化快,不利于穩定漿液,漿體易開裂,不利于抗腐蝕,故只可用于短期試驗錨桿。外加劑使用時必須慎重,應充分考慮地層和地下水成分,以及水泥特性及其適應性。水泥漿中氯化物、硫酸鹽、硝酸鹽總量不得超過外加劑重量的0.1%。采用外加劑還必須通過試驗確認,不得影響漿體的強度和粘結性能,以及桿體的耐久性。同時使用兩種以上外加劑時,應進行外加劑兼容性試驗。5.2.3 用于抗浮錨桿的防腐材料宜采用專用防腐油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建筑防

52、腐設計規范GB50046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性能要求:1 保持防腐性能和物理穩定性;2 具有防水性和化學穩定性,不得與錨桿材料產生不良反應;3 在規定的工作溫度范圍內和張拉使用過程中,不得開裂、變脆或為流體。5.2.4 抗浮錨桿各部件的防腐材料和構造應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不發生損壞,且不影響錨桿功能。5.2.5 當采用預應力抗浮錨桿時,承壓板和承載構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 承壓板和承載構件的強度必須滿足錨桿抗拔承載力極限值的要求,同時應滿足錨具和結構物的連接構造要求;2 承壓板宜由鋼板制作。條文說明 承壓板和承載構件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一般應使用鋼板或其它高強度材料制作,其強度應滿足錨桿抗拔承載

53、力極限值要求。5.2.6 隔離對中支架應由鋼、塑料或其他對桿體無害的材料組成,不得使用木質隔離架。條文說明 隔離架宜兼有對中分隔作用,且隔離架不得影響錨桿注漿體自由流動。5.3 設計計算5.3.1 抗浮錨桿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1 確定錨桿類型、布置、施工工藝;2 確定錨固段長度、錨固體直徑;3 錨桿筋體材料和注漿材料;4 錨桿試驗、監測要求。條文說明 抗浮錨桿竣工后,應嚴格按照設計條件和運行要求對錨固結構進行管理和維護,錨桿的錨頭、防腐保護系統和檢測系統應嚴加保護。永久性錨桿錨固工程應監測錨桿拉力、錨固結構變形、錨桿腐蝕狀況。對錨桿的監測結果應及時反饋給設計、施工單位或工程管理部門。當錨桿防腐

54、保護體系存在缺陷或失效時,應采取修補措施,并根據錨桿腐蝕情況進行補強處理。5.3.2 抗浮錨桿的平均拉力標準值應按下式計算: (5.3.2-1)式中 荷載標準組合作用下,錨桿承受的軸向拉力標準值(kN);地下建筑整體或某一局部區域水浮力作用標準值(kN);m整體或局部抗浮計算時,計算區域抗浮錨桿根數;Gk進行整體抗浮計算時,為建筑物自重及壓重之和(kN);當采用獨立基礎加抗水板的基礎形式時而進行局部抗浮計算時,為抗水板自重;若抗水板上設置暗梁增強剛度,則為抗水板與暗梁自重之和(kN)。地下室整體和任一局部區域錨固體還均應滿足錨固體整體穩定性要求,可按式(5.3.2-2)驗算: (5.3.2-2)式中 KF抗浮穩定安全系數; 地下建筑整體或某一局部區域內錨固范圍土體的有效重量(kN)。錨固范圍的深度可按錨桿底部破裂面以上范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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