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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概述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對報關出口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者免征應納稅額。 2.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特征 (1)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2)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3)是間接稅范疇的一項國際慣例3. 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歷史沿革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1994年1月1日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

2、(免)稅制度。1999年1月29日為增強外貿出口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提高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陶瓷、鋼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2004年5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停止焦炭和煉焦煤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規定從2004年5月24日起,對出口商品代碼為27040010的焦炭及半焦炭和出口商品代碼為27011210的煉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稅出口退稅。2005年12月9日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發布關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有關措施的通知,規定自20

3、06年1月1日起,取消煤焦油和生皮、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干革的出口退稅。對稀土等產品出口數量要適當調減。2006年9月14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的通知規定,從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商品的出口退稅,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5、8和11。2007年6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這次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主要包括:

4、取消553項“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降低2268項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稅率,以及將10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改為出口免稅。2009年6月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將合金鋼異性材等鋼材、鋼鐵結構體等鋼鐵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明確從7月15日起,取消包括部分鋼材、有色金屬加工材、化工產品等在內的406個稅號的產品出口退稅。此次出口退稅調整集中在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領域。總結思考:從總體上看,由于經濟形勢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原因,我國出口退

5、稅稅率頻繁調整,但總體的趨勢是逐漸從“中性”到 “非中性” ,再到“中性”。 二、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方式目前,我國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采取不同的退(免)稅方式。其中又分為應退(免)增值稅與應退(免)消費稅。(一)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 1. “免、退”稅:主要適用于有進出口自主經營權外貿企業和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企業集團等。2. “免、抵、退”稅“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

6、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按規定予以退稅。生產企業視同自產產品范圍如下:(1)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的產品;(2)外購的與本企業所生產的產品配套出口的產品;(3)收購經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認可的集團公司(或總廠)成員企業(或分廠)的產品;(4)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 3. “免”稅:是指對出口貨物直接免征增值稅。適用于: (二)出口貨物退(免)消費稅 1. 消費稅免稅 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一律免征消費稅。 生產企業委托其他企業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應稅消費品,

7、可退還消費稅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范圍(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范圍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出口退(免)稅的主體,也是出口退(免)稅的受益人。包括: 1. 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企業) 2. 外貿型出口企業(外貿企業) 3. 特準、特定退(免)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對外承接修理修配企業等。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范圍是指退(免)稅對象的范圍,即退(免)稅的客體。我國出口貨物享受退(免)稅的貨物范圍是以海關報關出口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稅貨物為主要對象。同時,考慮到國家宏觀調控和國際慣例的需要,對一些不在海關報

8、關出口的特定貨物也實行了退(免)稅。 1. 享受一般退(免)稅貨物的范圍 享受一般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的貨物; (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的貨物;(4)必須是出口收匯并已核銷的貨物。 2.享受特準退(免)稅的貨物范圍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3)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所使用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和散件; (4)對外補償貿易及易貨貿易、小額貿易出口的貨物; (5)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購進并出口或加工或再出

9、口的貨物; (6)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7)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 (8)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并銷售給國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9)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 (10)出口加工區外企業銷售給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并運入出口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物品; (11)保稅物流中心或保稅港區等海關特定區域外的企業銷售給區內企業,并運入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物品; (12)外國駐華使館(包括特定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在華購買的物品和勞務; (13)研發

10、中心或機構采購的國產設備; (14)國家規定的其他貨物(勞務)等。四、出口貨物退(免)稅稅率、計稅依據、期限和地點(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是指出口貨物應退稅額和退稅計稅依據的比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是出口退稅的中心環節,體現國家在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反映出口貨物實際征稅水平。退稅率是根據出口貨物的實際整體稅負確定的;同時,也是零稅率原則和宏觀調控原則相結合的產物。1. 現行增值稅退稅率 2009年6月1日至今,實行0(用于取消退稅率)、3%(用于購進小規模企業貨物退稅)、5%、9%、13%、15%、16%、17%八檔。2. 現行消費稅退稅率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

11、或單位稅額,依據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取消出口退稅政策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計稅依據: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 1.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 應退增值稅以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為計稅依據。 應退消費稅 ,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為計稅依據。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2. 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自營

12、出口貨物應退(免)增值稅稅額的計稅依據為“離岸價格”、 “海關已核銷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項稅額” ; 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退(免)稅依據上述規定辦理;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費稅。(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期限和地點 1. 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 出口貨物退(免)稅期限是指貨物出口的行為發生后,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及稅務機關辦理退(免)稅的時間要求。 (1)出口企業申報的期限: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90日內,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

13、)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 (2)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期限:具體的工作時限,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情況決定。 2. 出口貨物退(免)稅地點 出口貨物退(免)稅地點:是指企業按規定申報退(免)稅的所在地。分以下幾種情況:(1)外貿企業自營(委托)出口的貨物,報經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由外貿企業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2)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代理的出口貨物,報經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3)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貨物,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單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4)出口企業在異地設

14、立分公司的,總支機構有進出口經營權,分支機構是非獨立核算的企業,一律匯總到總支機構所在地辦理退稅;分支機構有進出口自主經營權且獨立核算,可以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申報辦理退(免)稅。(5)其他特準予以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預算級次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預算級次是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負擔級次。 2003年之前我國出口退稅的預算級次為中央級100%負擔。2004年,改為中央地方共同負擔。具體辦法是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基數內由中央100%負擔。200

15、5年之后又進行了調整,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分級負擔比例為92.5%:7.5%,先由中央統一退庫,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這也是現行的退稅分擔機制。六、出口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范圍(一)免稅的出口貨物范圍 出口的貨物屬于稅法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不予辦理出口退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5.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6.其他免稅貨物,如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飼料、農膜等。 (二)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范圍 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

16、物范圍主要是指對出口一些特定的、國家限制出口或為調節企業的利潤水平而規定不準退稅的貨物,如“兩高一資”(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雖然在國內流轉環節已經征收了增值稅、消費稅,但按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規定,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1.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2. 援外出口貨物(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貨物除外)。3. 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計劃外的卷煙。4. 出口到保稅區的貨物(國家列名規定的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等除外)。   5.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國

17、家規定范圍外的非自產貨物(視同自產產品的四類情況或國家列名企業購進出口貨物的除外)。6. 國家明文規定取消出口退稅率及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內的貨物。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貨物的5種情況:(1)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2)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3)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4)生產企業出口的除四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5)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并且又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限的貨物。8. 國

18、家規定其他不予退(免)稅的貨物。 第二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現行政策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認定:是指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出口企業的開業、變更、注銷以及生產經營范圍等實行法定登記的一項管理制度。其內容包括開業認定、變更認定和注銷認定。 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是出口企業的法定義務,也是國家稅務機關了解出口企業組織結構、經營范圍、法人資格、資產規模等情況,確定企業是否具備出口退(免)稅資格的首要條件。(一)基本規定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

19、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備案登記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二)特殊規定 出口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前已出口的貨物,凡在出口退稅申報期期限內申報退稅的,可按規定批準退稅;凡超過出口退稅申報期的,稅務機關須視同內銷予以征稅。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一)基本規定 現行稅法規定,外貿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實行“免、退”稅,消費稅實行退稅。外貿企業出口國家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計提銷項稅額,屬于

20、消費稅的應稅產品,還應補繳消費稅。(二)委托加工與收購出口的貨物 1. 委托生產企業加工的出口貨物 外貿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憑購買加工貨物原材料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工繳費發票按規定辦理退稅。 2. 收購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貨物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代開)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3. 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收購貨物并取得農產品收購發票的出口貨物,可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農產品收購發票和報關單等單證進行免稅核銷,超過規定期限未核銷的予以征稅。 (三)加工貿易復出口退(免)稅政策 1. 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

21、貨物:按其加工生產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辦理退稅。 2. 外貿企業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外貿采取“來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設備,海關予以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此外: (1)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后的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加工企業取得的工繳費收入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3)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國內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轉入生產成本,其國內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稅款也不予退稅。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一)基本規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實行免

22、征增值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生產企業如果出口屬于委托加工消費稅的產品,應該根據有關規定辦理消費稅退稅手續。(二)“免、抵、退”稅應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政策 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加工貿易復出口退(免)稅政策 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稅。 2. 生產企業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生產企業以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

23、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稅管理辦法。四、特殊貿易、特準企業退(免)稅政策(一)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退(免)稅 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退(免)稅: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對納入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在對外開放的機場、港口、火車站、陸路邊境口岸、出境飛機、火車、輪船上經批準設立的出境免稅店以及供應國際航行船舶的免稅店部分國產品實行退稅政策。 “免稅品”是指免征關稅、進口環節稅、實行退(免)稅(增值稅、消費稅)進入免稅店銷售的國產品。超級鏈接:中免集團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24、于1984年正式成立,成為唯一經國務院授權,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免稅業務的國有專營公司。中免集團與全球逾300家世界頂級奢侈品牌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以奢華的環境、豐富的商品、高端的品牌、超值的價格向出入境旅客、國際海員、外交人員提供涵蓋進口煙草、酒水、香水化妝品、服裝、皮具、首飾、手表和中國特色產品等二十多個大類上千個品種的免稅品購物服務,在全國29個省、市、自治區(包括香港和臺灣地區),設立了涵蓋了機場、機上、邊境、外輪供應、客運站、火車站、外交人員和市內八大類型160多家免稅店,已發展成為世界上免稅店類型最全、單一國家零售網點最多的免稅運營商。 1. 享受退(免)稅的企業范圍:僅限于國家旅游局

25、所屬中免公司統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稅店。 2. 免稅品供應對象:是指已辦完出境手續即將出境的旅客或人員(如國際船員、外交人員)。 3. 享受退(免)稅的商品范圍:除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的國產品均實行退稅政策。 納稅人銷售免稅品一律開具出口發票,不得使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委托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委托代理出口是指外貿企業或其他出口企業受委托單位的委托,代辦出口貨物銷售的一種出口業務。 代理出口業務的特點:受托單位對出口貨物不做進貨和自營出口銷售的賬務處理,不負擔出口貨物的盈虧;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委托企業屬于自營出口銷售。 委托外貿企

26、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稅。1. 生產企業自營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不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其委托代理出口貨物比照自營出口貨物計算辦理“免、抵、退”稅。2. 有進出口自主經營權的其他企業,如外貿企業、工貿企業等,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應依據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金額和相關退稅率計算確定。3. 若委托方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三)其他退(免)是政策 1.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退(免)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什么類型企業或采用任何貿易形勢,出口貨物均按免稅辦理。

27、 2. 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實行“免、抵、退”稅。 3.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4. 國內貨物境外投資視同出口貨物予以退稅,企業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退稅。 5. 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可按月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6. 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代表和領事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可憑有關單證按月報送批準后退還增值稅。其中,購買物品和勞務的單張發票金額合計需等于或高于800元,而對于申報退稅的自來水、電、煤氣、暖

28、氣的發票和修理修配勞務的發票無最低限額要求。 第三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操作實務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辦理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的管理機構 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商務部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海關不予辦理進出口的報關驗放手續。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 1. 領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2. 填寫登記表 3. 向備案登記機關提交如下備案登記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登記表; (2)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4)對外貿易經營者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

29、印件; (5)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個體戶,須提交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財產公證證明 (6)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須提交經合法公證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文件。 備案登記機關自收到外貿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在登記表上加蓋備案登記印章。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變更 登記表上的任何事項發生變更時,對外貿易經營者應在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登記表自動失效。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注銷 對外貿易經營者已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自營業執照注銷或被吊銷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 (五)注意事項 對外貿易經營者在辦理登記表后的3

30、0日內,到當地海關、檢驗檢疫、外匯、稅務等部門申請開展對外貿易業務所需的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登記表自動失效。二、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的辦理 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是指需使用中國電子口岸的企業及其人員,通過備案申請取得的存儲有用戶信息的CPU智能卡。電子口岸企業IC卡是企業在網上使用的身份證和印章,其內部存有企業用戶的密鑰和證書,可進行身份證及數字簽名,是企業辦理網上業務時明確法律責任、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是從事進出口貿易企業的電子通行證。企業IC卡分為企業法人卡和企業操作員卡。辦理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流程: (1)企業向海關數據分中心提出入網申請,并領取登記表; (2)數據分中心

31、脫機錄入企業信息; (3)數據分中心工作人員導入預錄入數據并申報; (4)技術監督局審批; (5)工商審批; (6)稅務審批; (7)數據分中心審批、制作企業法人卡; (8)持法人卡導入操作員信息并申報; (9)數據分中心審批、制作企業操作員卡; (10)企業領卡、購買設備和上網卡; (11)持法人卡導入企業備案數據和IC卡備案數據; (12)分別到外管局、商務局、海關進行審批;(13)企業持卡登陸電子口岸開展業務。三、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認定的辦理 (一)出口企業退(免)稅開業認定流程 (二)出口企業退(免)稅變更認定流程 (三)出口企業退(免)稅注銷認定流程四、外貿出口企業貨物退(免)稅

32、的辦理 (一)外貿出口企業貨物退(免)稅流程 (二)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免、退”稅操作(一般納稅人)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免、退”稅是指外貿企業單邊出口的貨物按購進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適用退稅率計算的退稅。 (三) 加工貿易出口貨物“退、免”稅操作(一般納稅人) 加工貿易是指外貿企業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進口料件,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后申報退(免)稅的業務。其主要退(免)稅方法分為:采用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適用“免、退”稅方法;采用來料加工復出口的適用“免稅”方法。 1.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申報“免、退”稅操作 (1)外貿企業進料前取得加工貿易手冊到主

33、管退稅機關備案登記。 (2)出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3)申報作價銷售貨物免稅 (4)申報“退、免”稅 (5)核銷進料加工業務 2. 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申報“免”稅操作 (1)出具來料加工免稅貿易證明; (2)申報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免稅; (3)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已核銷證明。 五、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辦理(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流程(二)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 一般貿易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是指生產企業以當期單證收齊部分的出口額為依據,用出口貨物現行退稅率計算出應當“免、抵、退”稅的稅額。 1.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預申報 2. 增值稅納稅申報 3. 出

34、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三)加工貿易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操作 1. 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申報“免、抵、退”稅操作 (1)加工貿易手冊備案登記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料件申報明細表申報 (3)出具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4)辦理“免、抵、退”稅 (5)核銷進料加工手冊 2. 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免稅操作 (1)生產企業來料加工備案 (2)出具生產企業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3)出口貨物免稅申報(4)辦理來料加工貿易免稅核銷證明六、特殊企業、特準企業退(免)稅的辦理 (一)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退(免)稅 1. 辦理入倉手續:國產品應存入經海關批準的中免公司專用海關監管倉庫,或其下屬

35、各類免稅店專用于存放免稅商品的海關監管倉庫。同時,提交下列單證辦理國產品報關、入庫手續。 (1)加蓋有“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報關專用章”出口貨物報關單; (2)中免公司的國產商品入庫明細單。 海關審核無誤后,在報關單上加蓋“海關驗訖章,并將其中兩份報關單退中免公司,同時上傳電子數據。 2. 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退(免)稅辦理 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倉庫后,中免公司可憑下列單證按月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手續: (1)加蓋有“中國免稅品(集團)總公司報關專用章”和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2)中免公司購進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消

36、費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4)海關對國產品的核銷證明; (5)主管退稅機關要求的其他單證。 3. 出境口岸免稅店經營國產品退(免)的其他問題 對已報關進入海關監管倉庫并辦理退稅手續的國產品,如因退貨等特殊原因需調出海關監管倉庫的,已退稅款應由中免公司補繳入庫。主管中免公司的退稅機關應根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為其辦理退運補稅證明,需轉國內銷售的應辦理出口轉內銷證明。主管海關憑有關退運補稅證明準其調出海關監管倉庫,并辦理相關手續。 (二)委托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一律不向代理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企業應在取得

37、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當期申報退(免)稅。 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必須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2.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 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受托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4. 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 5. 代理出口協議(合同)副本; 6.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 1.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的辦理 (1)認定免稅資格 (2)電子口岸數據提交:免稅及核銷的基礎環節 (3)增值稅免稅申報: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出口的次月納稅征期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同時提供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

38、稅申報表及電子申報數據。 (4)出口貨物免稅核銷:自2009年4月1日起: 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下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如無法實現應當在申報期限內提出延期申請,經核準后,可順延一個季度辦理。 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月收齊有關出口貨物的出口憑證,并于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4個月內的各申報期內(每月1-15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并同時報送出口貨物免稅核銷電子申報數據。 (四)對外修理修配退(免)稅 1. 生產企業承接的修理修配業務免、抵

39、、退稅 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提供如下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外匯收入憑證; (3)出口發票; (4)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的復印件; (5)與外方簽訂的修理修配合同; (6)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外貿企業承接的國外修理修配業務退(免)稅 外貿企業承接的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委托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辦理修理修配增值稅的退稅須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受托生產企業承接的國外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2)外貿

40、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出口發票; (3)與外方簽訂的修理修配合同; (4)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5)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對外承包工程退(免)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辦理退稅時除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 1. 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 2.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 對外承包工程合同; 4. 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只用于含消費稅的出口貨物); 5.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資料 (六)國內貨物境外投資退(免)稅 1.國內貨物境外投資退(免)

41、稅程序 (1)出口退(免)稅認定 (2)申報退(免)稅手續:u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或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企業提供);u 購買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u 消費稅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只限于含有消費稅的出口貨物)u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u 出口收匯核銷單;u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 出口退(免)稅審核 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出口退稅申報后,須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同海關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對認為有必要進行進一步核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通過函調的方式核查其納稅情況。核查無誤的出口舊設備可予以退(免)稅。 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貨物的應退稅額,依據出口貨物購進的增值

42、稅專用發票所列出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七)外國駐華使(領)管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 1. 程序(1)外交部禮賓司備案; (2)申報退稅附送的憑證:u 所購物品或勞務取得的普通發票退稅;u 用于消費自來水、電、煤氣、暖氣取得的發票退稅;u 建筑或裝修使(領)館館舍的建筑材料、設備取得的發票退稅。 2. 其他規定(1)申報退稅物品、勞務的價格明顯偏高,數量明顯偏多,且又無正當理由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有權拒絕辦理退稅; (2)享受退稅單位和人員購買物品后,如退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不得申報退稅;已退稅的須辦理補稅手續。 (3)如中外雙方就退稅問題另有協議的,按協議執

43、行; (4)北京市以外的國外駐華領事館及其人員購買中國產物品退稅的辦理比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四節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一、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格認定管理(一)資格認定的要求 對外貿易經營活動者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應在30日內持已辦理備案登記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基本賬戶號碼和海關進出口企業代碼等文件,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其出口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二)資格認定注意事項 1. 對外貿易經營者應以備案登記的身份名稱開展出口

44、業務和申請出口退(免)稅。如果是個人,須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2. 出口企業在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前出口的貨物,只要不超過申報退(免)稅現行規定期限,即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否則,應視同內銷征稅。 3.對外貿易經營者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備案登記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認定手續。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一)外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各種退稅申報表,向主管

45、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退”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退稅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申報 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收齊出口貨物退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各種退稅申報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退稅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管理(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退(免)稅規定 1. 出口企業只有憑有效合法

46、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抵扣聯),才能申報出口退(免)稅。 2. 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即辦理認證手續的期限延長了。 3. 主管退稅機關受理企業申報后,在審核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 4. 從2005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即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5. 出口企業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發票和國際貨物運輸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二)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申報退(免)稅規定 稅收(出口貨物專用)

47、繳款書是由征稅機關對出口貨物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后,能證明出口貨物已征稅的一種憑證。 自2004年6月1日起僅對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還須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而對于出口企業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以及稅務機關利用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出口貨物不再需要提供。 (三)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退(免)稅規定 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經海關審查,對出口貨物放行離境的一種書面證明。報關單是貨物出口與否的基本證明,是劃分企業申報貨物出口銷售還是國內銷售的重要依據。 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

48、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特殊情況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 (四)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退(免)稅規定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指由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憑此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管理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1. 出口外匯核銷時限: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210天內 2.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90天內),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D級的; (2)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

49、現錯誤或有不準確情況的; (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等其他行為的。 (五)出口發票申報退(免)稅規定 出口發票是出口企業在進行退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的主要憑證之一,是真實反映出口貨物離岸價的重要依據。如果出口發票不能真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并有權對其予以核定。四、出口關聯企業的管理(一)符合出口關聯企業的條件 凡出口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即構成關聯

50、企業。 1. 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的; 2. 直接或間接同被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以上的; 3. 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 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委派的; 5.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利用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才能正常進行的; 6. 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由另一企業提供并控制; 7. 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由另一企業控制; 8. 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包括家族、親屬

51、關系等。 (二)對出口關聯企業的管理 1. 出口企業與關聯企業發生的涉及出口的交易,其簽訂的購銷合同應納入出口單證備案管理的范圍; 2. 出口企業應根據與關聯企業及上年度業務往來情況,如實報基層稅收管理部門備案; 3. 關聯企業增加、減少或發生變更的,也應上報增加或變更備案。 (三)出口關聯企業出口價格的核定 關聯交易出口貨物離岸價明顯偏低或偏高并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以下方法核定其價格后再計算稅款: 1.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進行調整; 2. 再銷售價格法:按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價格所應取得的利潤水平進行調整; 3. 成本加成法:按成本加

52、合理費用和利潤進行調整 4. 主管稅務機關核定。五、出口貨物退(免)稅預警評估管理(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預警管理 1. 概念:出口貨物退(免)稅預警管理是指根據綜合征管軟件、出口退免稅審核系統及有關部門提供的電子信息等數據,運用有效的技術手段和方法,通過設置并分析相關敏感性指標的變化,按照判斷標準篩選出指標異常的行政區、出口商品或出口企業,同時對發現的疑點問題進行預警發布,預測預報出口退免稅管理中涉嫌騙稅等問題的一種分析方法。出口貨物退免稅預警管理工作是加強出口退免稅管理、有效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重要措施。 2. 預警發布頻度 一類是按季度預警,包括以下指標:應退免稅出口額增長異常預警、未申

53、報退免稅出口額預警、異地報關預警、應退(免)稅額變動異常預警、出口不退稅商品異常預警、生產企業新增出口商品異常預警; 二類是按月預警,包括以下指標: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比例異常預警、進料加工邊角余料核銷異常預警、納稅申報與免抵退申報比對異常預警。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評估管理 1. 概念: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管理,簡稱出口退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內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進行系統的分析、評價,并據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斷和采取進一步管理措施的行為。它是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務機關加強出口退稅管理和堵塞漏洞的重要環節,是正確執行出口退稅政策,規范出口退稅領域稅收秩序的重要保證。 2. 出口退稅評估的主要內容 (1)出口環節的評估分析; (2)進項環節的評估分析; (3)出口應稅項目的評估分析; (4)對特殊貿易方式的評估分析。 3. 退稅評估原則 (1)對評估中發現的異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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