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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3.0.6 城市建成區 城市建成區在單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鎮有不同的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建成區是一個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 中連片的、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開發建設起來,市政公 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對一城多鎮來說,建成區就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 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所組成。如連云港市和淄博市。節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GB/T 50280 98 條文說明前言根據國家計委計綜合 1992490 號文的要求,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由建設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負責主編,建設部體改法規司參加編制。經建設部 1

2、998 年 8 月 13 日以建標 19981 號文批準發布。 為便于廣大城市規劃的設計、 管理、 教學、科研等有關單位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本標準,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編制組根據國家計委關于編制標準、規范條文說明的統一要求,按城市規劃 基本術語標準的章、節、條的順序,編制了條文說明,供國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考。在使用中如發現有 不夠完善之處,請將意見函寄我部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辦公室,以供今后修改 時參考。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 9 號,郵政編碼: 100037 本條文說明僅供有關部門和單位執行本標準時使用,不得翻印。中華人民建設部1998 年 8 月2 城

3、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點 我國的居民點分為城市和鄉村兩大類,城市又分為市和建制鎮,縣城均設建制鎮;鄉村分為集鎮和村莊, 集鎮是鄉人民政府所在地。2.0.2 城市(城鎮) 城市是一定地區的經濟、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國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 市和建制鎮。國家要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均設建制鎮。2.0.3 市 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中,市是經國家批準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轄市、省直轄市和地轄市的統稱。市按 人口規模又分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2.0.4 鎮在我國的行政區劃中, 鎮是建制鎮的簡稱。 我國的鎮是包括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鎮和縣以下的建制鎮。 2.0.5 市

4、域 在我國現行行政區劃中,實行市領導縣(又稱市帶縣)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領導縣的全部行政管轄范圍。 實行縣改市的市,其市含原縣的全部行政管轄范圍。2.0.6 衛星城鎮 衛星城鎮是城市發展過程中的一種城市類型。興建衛星城鎮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區人口規模的過度膨 脹,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區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從外地準備進入大城市市區的人口。3 城市規劃概述3.0.1 城鎮體系規劃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在城市總體規劃綱要階段,即應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 結構和布局。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 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

5、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 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信、能源、 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3.0.2 城市規劃 從學科上講,城市規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它涉及社會學、建筑學、地理學、經濟學、工程學、環境科學、 美學等多種學科。從行政上講,城市規劃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和重要工作。在 50 年代,稱城市規劃是時期內城市發展的繼續和具體化。到了 80 年代初,稱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內城 市發展的計劃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隨著改改革的深入發展,大家普遍認為,城市規劃不應

6、該只是編制 物質環境規劃, 而應該包括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設想、 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及工程建設的綜合性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進行。從制定到貫徹,城市規劃應經過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的步驟。當發現城市規劃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 要有較大的不適應時,可經法定手續,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甚至作某些重大變更。3.0.3 城市設計 城市設計所涉及的城市體型和空間環境,是城市設計要考慮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綠地、自然 地形等構成的基本物質要素, 以及由基本物質要素所組成的相互聯系的、 有序的需市空間和城市整體形象, 如從小尺度的親切的庭院空間、宏偉的城市廣場,直到

7、整個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間的形象。3.0.4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按照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 12 條,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 要措施。3.0.6 城市建成區 城市建成區在單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鎮有不同的反映。在單核心城市,建成區是一個實際開發建設起來的集 中連片的、

8、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以及分散的若干個已經成片開發建設起來,市政公 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對一城多鎮來說,建成區就由幾個連片開發建設起來的,市政公用設 施和公共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所組成。如連云港市和淄博市。3.0.7 開發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 43 號,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區是指由國務院和省、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 旅游度假區等實行國家特定優惠政策的各類開發建設地區。3.0.9 城市基礎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分為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兩類。工程性基礎設施一般指能源供應、

9、給水排水、 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環境保護、防災安全等工程設施。社會性基礎設施則指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設施。 我國一般講城市基礎設施多指工程性基礎設施。3.0.10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 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和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規劃期限一般 為 20 年。3.0.14 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 23 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詳細規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 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10、二)規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 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間距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四)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坐標和標高。(五)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3.0.16 城市規劃管理 城市規劃管理包括城市規劃編制管理、城市規劃審批管理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編制管理主要是 組織城市規劃的編制,征求并綜合協調各方面的意見,規劃成果的質量把關、申報和管理。城市規劃審批 管理主要是對城市規劃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主

11、要包括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設工程 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管理等。4 城市規劃編制4 2 城市人口4.2.3 城市人口增長 根據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城市人口增長可以分為人口凈增長,人口零增長和人口負增長三種狀況。4.2.4 城市人口增長率 城市人口增長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減速度的指標,其計算公式為:城市人口增長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長絕對數 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X1000 (%0)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減變化的基本指標,其計算公式為: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數-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數)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 X1000(%)4.2.6 城市

12、人口機械增長率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等社會因素引起人口增減變化的指標,其計算公式為: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本年城市遷入人口數-本年城市遷出人口數)年平均城市總人口數 X1000(%)4 3 城市用地4.3.2 居住用地依據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 GBJ137 90 )的規定,本條文釋義適用于編制城市總體規 劃。在編制居住區規劃時,仍可按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三級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設施的用地。4.3.3 公共設施用地按國標 GBJ137-90 第 2 .0.5 條的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4.3.4 工業用地按國標 G

13、BJ137-90 第 2 .0.5 條的規定,工業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 “水域和其它用地(代 號 E ) ”。4.3.7 道路廣場用地按國標 GBJ137-90 第 2 .0.5 條的規定,道路廣場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廣場用地及公共停車場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 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車專用道等用地,列為 “其它道路用地 ”。 廣場用地指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公共停車場庫用地是指供社會(包括公共車輛和私人車輛)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用地,不包括其它各 類用地配

14、建的停車場庫用地。4.3.8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依據國標 GBJ137-90 第 2 .0.5 條的規定,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供應設施用地(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 熱等設施用地,但供電用地中不包括應歸入工業用地的電廠用地,關于高壓線走廊下規定的控制范圍內的 用地, 則應按其地面實際用途歸類) ,交通設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郵電設施用地 (郵 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環境衛生設施用地(雨水、污水處理和糞便垃圾處理用地) ,施工與維修設 施用地,殯葬設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4.3.9 綠地 綠地包括公共綠地和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

15、地。4.3.10 特殊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軍事用地,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之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 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 區等用地。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監獄、拘留所、勞改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 共設施用地(根據國標 GBJ137-90 第 2 .0.5 條)。4.3.13 城市用地評價 城市用地評價中的工程評估,系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的工程評估,通常根據地下水位的深 度、洪水淹沒范圍、地基承載

16、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條件,評估用地適于建設的優劣程度,一般分為三級: 一級指適宜于進行城市建設的用地;二級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設的用地;三級是不適于建設的 用地。4 4 城市總體布局4.4.1 城市結構 城市結構包括城市的人口結構、社區結構、產業結構、用地結構、路網結構等等,它具有相對的穩定性。4.4.2 城市布局 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質環境的空間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區、各區與自然環境(山、河湖、綠化系統)的關系, 以及主要交通樞紐、道路網絡與城市用地的關系等。4.4.4 城市功能分區城市功能分區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城市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 使各功能區既保持相互聯系, 又避免相互干擾。 60年代以

17、來,城市功能分區的理論和實踐有了新發展,如英國1970年開始建造的米爾頓 凱恩斯新城,不設置過分集中的工業區,而形成包括工廠、行政、經濟和文化管理機構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綜合居住 區,力求做到就業與居住就地平衡。 1977 年在秘魯簽署的馬丘比丘憲章 ,強調要努力創造綜合的、多 功能的環境,主張不要過分追求嚴格的功能分區。4.4.9 中心商務區中心商務區 (CBD) 的概念是本世紀 20 年代由美國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義是: CBD 包括有百貨公司和其 它商店、辦公機構、娛樂場所、公共建筑等設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來隨著世界產業結構的發展而越 來越成為城市綜合性經濟活動的中樞,如美國紐約的

18、華爾街地區、我國上海的外灘與規劃建設中的浦東新 區陸家嘴地區,其功能主要轉化為:城市中的商務談判場所、金融、貿易、住處展覽、會議、經營管理、 旅游、公寓、商業、文化、康樂等,并配以現代化的通信網絡與交通設施。4 6 城市道路交通4.6.4 城市道路系統 城市道路系統中不同功能、等級、區位的道路是指:按功能不同劃分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 級不同劃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按區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貨源點與集散點之間的 便捷的貨運道路,有市區邊緣設置的過境貨運專用車道,以及商業步行區內的步行道路等。4.6.6 快速路根據城市道路交通設計規范的規定,快速路的機動車道的設計行車速

19、度為 6080km/h ,快速路雙向車行道 之間應設中間分隔帶。4.6.7 城市道路網密度城市道路網密度以 km/km2 表示。依道路網內的道路中心線計算其長度,依道路網所服務的用地范圍計算 其面積。城市道路網內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區內的道路。4.6.8 大運量快速交通 大運量指客運量大,理論研究表明,設計合理的且運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車專用道上公共汽車的運行速度 在 1622km/h 范圍內,客流量能達到單向 2.5 萬人次 /h 。這種大運量快速交通除了采用公共汽車外,還可 以采用輕軌或地鐵。4.6.9 步行街 各城市對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

20、定時間內(例如每天上午 9 時至下午 7 時)通行;對于車輛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時間內,禁止車輛通行,但準許送貨車、清掃車和 消防車等特種車輛通行,有的城市還準許固定線路的公共交通車輛的通行。在城市商業區的步行街,亦稱 為商業步行街。4 7 城市給水工程4.7.6 水源保護對城市公共給水水源采取的保護措施包括:在水源周圍建立水源保護區域 (包括禁戒區和限制區) ;對水源 的水質動態進行監測,定期分析水質的變化情況等。4.7.7 城市給水系統 城市給水系統通常對于一定規模的城鎮來說,只設一個公共給水系統。由于用戶對水壓和水質的要求不盡 相同, 為了經濟合理, 也有采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完全獨

21、立或管網獨立的公共給水系統,分別稱為 “分區給水或“分質給水 ”。4 8 城市排水工程4.8.2 城市污水 城市污水中的徑流污水,是指雨雪淋洗城市大氣污染物與沖洗建筑物、地面、廢渣、垃圾而形成的污水, 它具有季節變化和成分復雜的特點。4 11 城市供熱工程4.11.1 城市集中供熱 城市集中供熱中的集中熱源是指熱電廠和區域鍋爐房制備的熱源,或某些工業生產的余熱,或有可利用的 地熱。413 城市綠地系統4.13.2 城市綠化 城市綠地系統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勻布置,結合各個城市的自然地形特點,采取點(指均勻分布的小塊 綠地)、線(指道路綠地、城市組團之間、城市之間和城鄉之間的綠帶等) 、面(指公

22、園、風景區綠地)相 結合的方式把綠地連接起來,形成整體。4.13.4 公園 公園是城市公共綠地的一種類型,也是城市綠地系統中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保護環境、調劑人們生活、美 化城市都有積極作用。公園可分為城市公園和自然公園兩大類,這里所說的公園是指城市公園,根據其規 模和功能不同可分為:綜合公園和專類公園(如動物園、植物園、兒童公園等) 。自然公園通常是指國家公 園等。4.13.5 綠帶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人埃比尼澤 霍華德在他的明日的田園城市一書中,倡導用逐步實現土地 社會性區所有制,建設田園城市的方法,來建立城鄉一體化的新社會。田園城市中運用了綠帶的手法,但 霍華德是引用了澳大利亞阿德

23、萊德城的先例,他指出, “阿德萊德城被“公園用地”所包圍。城市已建成。它 將怎樣增長?它的增長是越過 “公園用地”建設北阿德萊德。這就是要效法的原則,但在田園城市中有所改 進。”英國在 1938 年制定綠帶法,用法律形式保護倫敦和附近各郡城市周圍的大片地區,以限制城市用地的 蔓延。設有一定寬度的綠帶,具有防止城市蔓延,保留城市未來發展用地,提供城市居民游憩環境,以及保護城 市生態平衡等多種功能。4.13.6 專用綠地根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 GBJ 1 37 90 )的條文說明,專用綠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類中的 綠地類,而從屬于各類用地之中。如工廠內的綠地從屬于工業用地,大學校園內

24、的綠地從屬于高等院校用 地等等。414 城市環境保護4.12.2 城市生態平衡城市生態系統由 4 個部分構成: 1.非生物的物質和能量,包括陽光、溫度、空氣、水分和礦物等;2.生產者,主要指綠色植物,能通過光合作用將無機物變為有機養料, 將光能轉變成儲存于有機養料中的化學能; 3.消費者,包括人和各種動物; 4.分解者,主要指細菌等微生物。城市生態平衡系指城市范圍內生態系統 中的生產者、消費者和分解者之間的關系所保持的相對穩定狀態。415 城市歷史文化地區保護4.15.1 歷史文化名城至 1994 年,我國經國務院批準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的,共 99 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其中第一批最 早列

25、入保護名單的,有北京、蘇州、杭州、廣州、遵義、延安等 24 個城市;列入第二批保護名單的,有上 海、武漢、天津、哈爾濱等 38 個城市;列入第三批保護名單的,有樂山、衢州等 37 個城市。目前我國的 歷史文化名城分為國家級與省級二級,評為國家級的歷史文化名城,必須首先是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 省級歷史文化名城。4.15.4 歷史地段保護條文中所說的 “保存 ”,一般指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該根據有關法規和規劃要求,不允許作任何改變(含改 建和拆毀)。“保護 ”,一般指對傳統街區和民居等的歷史真跡和整體風貌的保護。“維護 ”,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護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體維護和

26、維修工作。4 16 城市防災4.16.3 城市防洪標準 條文中所說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標準的重要依據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該城市在國家政治、 經濟中的地位。洪災類型是按洪災成因分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四種類型。城市防洪標準通常分為 設計標準和校核標準。設計標準表示當發生設計洪水流量時,防洪工程可正常運行,防護對象(如城鎮、 廠礦、農田等)可以安全排洪。校核標準是在洪水流量大于一定的設計洪水流量時,防洪工程不會發生決 堤、垮堤、倒閘和河道漫溢等問題。4 17 豎向規劃和工程管線綜合4.17.2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 城市工程管線綜合所說的各類工程管線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規管線,即給水、排水

27、、電力、電信、燃氣、 供熱等工程管線。條文中所謂統籌安排,只指要采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標高系統,從總體上安排各類工 程管線的空間位置,以免發生互不銜接和混亂的現象。所謂綜和協調,就是要綜合考慮地形、地質條件、 城市道路走向,相鄰工程管線平行時的水平距離和相互交叉時的垂直距離,工程管線與其他工程設施之間 所要求的距離,城市設施的安全以及環境的美觀要求,協調解決工程管線之間以及與城市其他各項工程之 間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5 城市規劃管理5.0.2 規劃審批程序 城市規劃必須堅持分級審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經城市人民政府 審核同意。關于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批, 中華人民

28、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 100 萬以上的城市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城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秕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 委員會審查同意。5.0.5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 ”(第 31 條)

29、,又規定: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證而取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 39 條)。因此,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市規劃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5.0.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實施城市規劃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作用:一是確認城 市中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確保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作為建設活動進行過程中接受 監督檢查時的法定依據;三是作為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內容。5.0.8 建筑面積密度 建筑面積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強度的主要指標。計算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時,通常不包括±0 以下地下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密度的表示公式為:建筑面積密度=(總建筑面積建筑用地面積)(m2/hm2 )5.0.9 容積率容積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強度的一項重要指標。容積率的值是無量綱的比值,通常以地塊面積為1,地塊內建筑物的總建筑面積對地塊面積的倍數,即為容積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積率=總建筑面積建筑用地面積5.0.10 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經濟性的主要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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