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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總承包合同 工程總承包合同 工程編號:項目名稱: 建設地點: 合同編號: 發包人: 承包人: 2011年 00月 目 錄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3一 工程概況3二 工程總承包范圍3三 總承包方式及主要內容3四 總承包方的主要原則3五 總承包工期5六 工程質量等級5七 工程質量標準5八 合同總價及支付方式5九 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5十 定義約定5十一 承包人承諾5十二 保密6十三 支付6十四 合同生效6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8第1條 一般規定8第2條 發包人12第3條 承包人14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16第5條 技術與設計21第6條 工程物資23第7條 施工26第8條 竣工試驗36第9條 工
2、程接收41第10條 竣工后試驗42第11條 質量保修責任46第12條 工程竣工驗收47第13條 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48第14條 合同總價和付款52第15條 保險57第16條 違約、索賠和裁決58第17條 不可抗力60第18條 合同解除61第19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66 1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發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發包人)承包人(全稱): (以下簡稱:承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調一致,簽訂本合同。一、工程概況
3、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詳見 技術協議書。資金來源:自有資金。二、工程總承包范圍詳見 技術協議書。三、總承包方式及主要內容1、承包方式聯合體承包:_公司和_公司同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本項目組成聯合體進行承包。_公司為聯合體主體單位,負責工程設計、技術服務、建筑、安裝及調試,人員培訓,并對實施范圍內的承包方義務和責任承擔主要責任;_公司為聯合體成員單位,負責設備材料成套供貨,對實施范圍內的承包方義務和責任負連帶責任。承包人對合同范圍內的工程負責:工程設計、設備、材料供貨、施工、調試、試運行、理論培訓全過程EPC總承包。2、總承包主要內容:詳見技術協議書技術附件2。四、總承包的主要原則
4、:1、承包人必須采用先進、成熟、實用的工藝技術,使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及裝備水平達到同行業先進水平,具體條款及要求詳見技術文件。2、工程設計承包人所提供的設計文件應滿足國家設計規范及合同要求并經發包人同意后方可實施。3、進度控制雙方應分別指定專人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的進度進行控制。主要進度節點:初步設計完成、樁基開工、鍋爐安裝開工、首臺鍋爐水壓試驗、首次并網發電、72小時試運行。工期考核節點為:首次并網發電。4、質量控制承包人應指派專人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的質量進行控制。發包人對承包人施工質量有監督權力,工程質量滿足本協議書第六條的要求。5、費用控制承包人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的費用進行控制,并對合同總價
5、負責。6、考核及竣工驗收按照本合同的要求考核及竣工驗收。7、違約責任7.1承包人違約7.1.1工期:按本合同確定的工期,如發包人責任造成的工期拖期,工期順延。如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工期拖期,工期延誤10日以上(自第11日起),每10天按所延誤部分價值的0.1%承擔逾期違約金。工期違約金最高不超過合同總價的2%。7.1.2質量:由于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質量有缺陷,由承包人負責無償修理和返工。7.1.3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性能考核未達到考核指標要求,承包人應維修直至到達性能考核值,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責。經過2次整改仍未達到,根據性能測試的結果,按以下條例進行賠償:(1)當實際平均發電功率在性能保證值(
6、發電功率)的基礎上±3%偏差內,視為達標;(2)當實際平均發電功率低于性能保證值的3%時,每再降低1%罰款合同總價的0.1%;7.1.4本合同項下承包人違約及賠償金累計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7.1.5違約方在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7.2發包人違約7.2.1如果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的工期拖期,發包人應按每拖延10日以上(自第11日起), 每10天按總承包費用的0.1%計算支付承包人相應費用并順延工期,并不得低于因其違約導致承包人實際增加的費用。7.2.2如果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限和金額支付給承包人合同款項,發包人應按未付款額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承擔到期日后的利息;如延期
7、付款對工程進度造成影響,則合同工期進行順延調整。五、總承包工期本工程總工期為合同生效后 個月 。考核進度的工期為首次并網發電日期。發包人負責的工期進度:1. 詳勘報告在受到承包人詳勘任務書后15天內提供;2. 鍋爐樁基及鍋爐基礎在收到承包人鍋爐樁基施工圖電子版后45天內交安裝。六、工程質量等級:合格。七、工程質量標準:國家及行業現行質量驗收檢驗評定標準(見技術協議書)。八、合同總價及支付方式合同總價金額:萬元(人民幣萬元整)合同總價組成:1、 建筑安裝費:萬元2、 設備費:萬元(其中運輸費:萬元)3、 設計費:萬元4、 技術服務費:萬元上述費用均含各種稅費。合同價款支付方式:見本合同第三部分專
8、用條款第14條。九、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本合同專用條款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本合同技術協議書、工程進度計劃附件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6、圖紙及工程量清單雙方有關總承包工程的洽談、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確認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十、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的合同條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分別賦予它的定義相同。十一、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總承包范圍和承包方式進行設計、設備材料供貨、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證責任。質保期間內,如發生質量問題,承包人應派人修理,否則,發包人可委托其他單位或人員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
9、的費用,發包人在質保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十二、知識產權與信息保密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和提供的承包人文件及其他設計文件,其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歸承包人所有,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或以其名義)不得在本合同工程以外,為其他目的使用、復制由承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和提供的承包人文件和其他設計文件,或將其傳送給第三方。由發包人(或以其名義)編制和提供的發包人要求以及其他文件,其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應歸發包人所有,承包人因合同的目的,可復制、使用和傳送上述文件.除合同需要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其傳送給第三方。雙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10、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任何一方違反本條規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十三、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預付款到帳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的其他組成文件中,如其內容與本協議內容發生矛盾時,以本協議書內容為準。本合同專用條款與通用條款發生矛盾時,以專用條款為準。本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發包人與承包人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8份,發包人執6份,承包人執2份。簽字頁:發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11、)承包人:公司(公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代表簽字:地 址: 地 址:地址:電 話: 電 話:電 話:傳 真: 傳 真:傳 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郵 編: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 號: 帳 號: 帳 號:稅號: 稅號:稅 號: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第1條 一般規定1.1 定義與解釋1.1.1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1.1.2 專用條款,指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1.1.3 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
12、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設計與其他階段的工程承包。1.1.4 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稱為發包人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和經許可的受讓人。1.1.5 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1.1.6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并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7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8 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1.1.9 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1.1.10
13、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1.1.11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1.1.12 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3 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工程。1.1.14 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居住、設備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1.1.15 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
14、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氣象、水文、地質)、協議(燃料、水、電、氣、運輸)和有關數據等,設計所須的基礎資料。1.1.16 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為承包人完成設計、進行現場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須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他情況的資料。1.1.17 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1.1.18 工程物資,設計文件規定的并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1.1.19 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
15、業。1.1.20 竣工試驗,指工程的土建、安裝完工后,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前由承包商負責進行的試驗。1.1.21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1.1.22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1.1.23 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組織的試驗、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并由承包人指導進行工程的功能試驗。1.1.24 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
16、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1.1.25 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被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1.1.26 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1.1.27 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各階段的)或合同約定的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1.1.28 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
17、相對日期。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1.1.30 變更,指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1.1.31 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1.1.32 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1.1.33 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價格。 1.1.34 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1.1.35 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
18、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和施工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的服務費等款項。1.1.3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質量保修責任書。1.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1.1.38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1.1.39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1.40 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他定義。1.1.41 條款標題不能作為合同解釋的依據。1.2 合同文件1.2.
19、1 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8)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通知、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指令、傳真、電子郵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1.2.2 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采納監理人的解釋。當事人經協商未能
20、達成一致或不接受監理人的解釋的,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1.2.3 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1.2.4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他公歷日。1.3 語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在少數民族
21、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1.4 適用法律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5 標準、規范1.5.1 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或(和)行業標準規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或(和)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5.2 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1.5.3 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
22、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5.4 遵守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進行設計、采購、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1.5.5 發包人有權按照合同和適用法律規定的標準規范,對承包人的設計、實施提出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方面的建議、修改和變更。1.6 遵守法律1.6.1 在履行合同期間,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發包人辦理并取得立項、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批文、土地使用許可、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他許可、執照、證件、批件等,發包人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因此
23、造成承包人的開工延誤、暫停、費用增加、進度延誤時,發包人按承包人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相應順延。1.6.2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間遵守適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行業規定進行設計、采購、加工、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承包人須辦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辦理的各種許可、執照、批文和手續等,保證發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損失。并因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按發包人的實際增加的合理費用給予賠償。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1.6.3 承包人按時向所雇傭人員發放工資,為其辦理人身保險,并繳納相關稅費。1.7 保密事項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
24、秘密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須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第2條 發包人2.1 發包人的義務和權利2.1.1 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開工條件。2.1.2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2.1.3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及國家法律對安全、質量、標準、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施工作提出建
25、議、修改和變更。 2.1.4 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2.1.5 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發出書面形式的暫停通知。該類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2.1.6 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2.2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義務。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并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
26、命時間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監理人2.3.1 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和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2.3.2 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并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3 除專用條款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2.3.4 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將替換者的姓名、職
27、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通知承包人。2.4 安全保證 2.4.1 發包人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承包人接受發包人對前述某事項的委托時,另行簽訂委托協議作為合同附件。2.4.2 發包人負責工程現場臨近正在使用、生產或運行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要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2.4.3 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
28、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設計方案,方能施工。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2.4.4 發包人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因上述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2.4.5 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員,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相關約定。2.5 保安責任2.5
29、.1 發包人負責與工程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相關費用。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實行歸口領導。2.5.2 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2.5.3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第3條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3.1.1 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來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是承包人的義務。3.1.2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
30、、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3.1.3 承包人有義務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內容、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 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根據2.1.5款的約定提出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長。3.1.5 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或(和)延長竣工日期。3.2 項目經理3.2.1 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需離開項目現場須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
31、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本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2.2 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或(和)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3.2.3 承包人需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3.2.1款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3
32、.2.4 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換通知后的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此后,發包人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時,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的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權限。3.3 工程質量保證3.3.1 質量保證體系。承包人質量保證體系認證證書,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保持持續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項下的質量保證體系。3.3.2 實施過程的質量保證。承包人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考核驗收的質量。并遵照國家有關質量保修責任
33、的規定,對工程進行保修。3.4 安全保證3.4.1 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3.4.2 現場安全施工和環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5 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3.5.1 工程設計。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保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的法律規定。3.5.2 現場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的約定。3.6 進度
34、保證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需要的各類資源,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方法,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3.7 現場保安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3.8 分包3.8.1 分包約定。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分包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及其分包人的長名單中,進行分包招標。本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和分包人的長名單,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期提交,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
35、和分包人長名單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工作事項和分包名單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3.8.2 分包人資質。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的分包人,方能選擇為分包人。3.8.3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也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3.8.4 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設計、施工和貨物采購對外轉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購分包中的整裝單元設備,電氣儀表的成套設備除外)。3.8.5 對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分包人進度款。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6、。3.8.6 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因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過錯導致工程質量出現缺陷,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第4條 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4.1 項目進度計劃4.1.1 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編制的項目進度計劃,其中施工期限須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4.1.2 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
37、度計劃。4.1.3 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他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4.1.4 發包人
38、的趕工要求。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提交趕工方案。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5款的變更約定執行。4.2 設計進度計劃4.2.1 設計進度計劃。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4.2.2 設計開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后的第1天,作為設計開工日期。4.2.3 設計開工日期延誤。因發包人未能
39、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4.2.4 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依據4.1.2款的約定,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并趕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誤,并給發包人造成審核會議準備的經濟損失,由承包人承擔。(2)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40、,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3) 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各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各自承擔。4.3 采購進度計劃4.3.1 采購進度計劃。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4.3.2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4.3.3 采購進度延誤。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
41、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4 施工進度計劃4.4.1 施工進度計劃。承包人在現場施工開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采購、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相銜接。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關鍵單項工程或(和)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4.2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根據下列約定,確定竣工日期的延長:(1)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4.3
42、 竣工日期1、承包范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2、承包范圍不包括竣工試驗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1)根據9.1款工程接收的專用條款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2)
4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的施工預留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4.5 誤期賠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按日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
44、金額。4.6 暫停4.6.1 發包人的暫停。發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工程實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暫停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承包人因執行此項暫停而遭受的費用增加,或因復工而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約定,安排各方的工作。4.6.3 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當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暫停發生時,承包人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在暫停期間,根據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負責照料、保護、監管的人員、工程、物資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
45、包人未能盡到照料、保護和監管責任,造成損壞、變質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4 承包人的復工要求。根據4.6.1款發包人通知的暫停,承包人有權在暫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復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天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4.6.5 發包人的復工。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發包人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設備、材料、部件進行檢查,
46、承包人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4.6.7 工程暫停時的付款。發生發包人的暫停時,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約定付款外,發包人須賠償因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經濟損失,并按下述約定進行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的付款:(1)承包人負責采購并構成工程實體的,但尚未能按采購進度款付款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將該款項單
47、獨列入14.6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報表中,發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時間安排支付;(2)承包人負責采購并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尚未驗收付款的部分,雙方需進行驗收交接。對其中有缺陷的設備、材料和部件,承包人自費修復。修復合格并經發包人驗收后,根據14.4.1款工程進度款的約定,支付其中的采購進度款。(3)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永久性工程訂購的、尚未運抵現場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相應款項。(4)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已訂貨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進行退貨時,其供應商、制造廠要求的補償、賠償等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5條 技術與設計5.1 生產工藝技術、
48、建筑藝術造型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承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資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及其結構設計負責。承包人對本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根據工程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5.1.2 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
49、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或(和)建筑藝術造型(含建筑設計)時,發包人對所提供的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藝術造型的要求負責。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或(和)建筑設計文件,并予以確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或(和)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中各自承擔的責任,作為10.3.3款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5.2 設計5.2.1 發包人的義務(1) 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行政法規或行業規
50、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有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獨立建筑師提供的建筑藝術造型等,發包人有義務組織專利商或獨立建筑師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的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
51、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2) 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成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3) 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5.2.2 承包人的義務(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
52、按5.2.1款第1項提供的設計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和不足,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有義務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補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補充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行政法規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或建筑藝術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3 遵守標準
53、、規范(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或(和)整個工程接收。(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有義務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皆須遵守,并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及推薦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3)依據適用法規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部件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5.2.4 操作維修手冊。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
54、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準確、齊全和及時負責,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5.2.5 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提交的份數和時間。5.3.6 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中的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自費修復。使設計進度延誤時,自費采取措施趕上。5.3 設計階段審查5.3.1 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
55、審查會議和發包人上級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3.2 承包人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規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5.3.3 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根據5.3.2款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法規的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或發包人組織會議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3.5 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審查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審查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和合同義務。5.4 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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