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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美國共同訴訟制度及其啟示(一)提要:普通共同訴訟所具有的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以及避免矛盾裁決的特征反而是治療司法權威滑坡的一劑良藥。比較而言,美國在這方面的經驗和觀念值得我們學習。盡管美國強制合并制度中有 關必要的當事人和必不可少的當事人的分類標準未必能有效地移植過來,但是對強制合并作出區(qū)分,并且 盡可能避免因無法合并而駁回訴訟的理念卻值得重視。這種通過引入訴訟、介入訴訟和共同訴訟進行整體 銜接的制度及其清晰明確的制度目的都具有相當的借鑒意義。美國共同訴訟制度經歷了一個輾轉曲折的過程,早期美國民事訴訟法在很大程度上繼受了英國的日耳曼血統,普通法令狀制度極大地限制了訴訟的合并,糾紛不能一次
2、性解決,改革的呼聲日漸高漲。于是費爾德法典應運而生,該法典拓展了普通法程序中主體合并的規(guī)定,但是費爾德本人厭惡法律的靈活性,因此該法典沒有采納衡平法院最重要、最突出的特質,包括寬泛的當事人合并。這些問題后來在1938年聯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以下簡稱規(guī)則)中得到了改善。在訴辯制度中發(fā)生的這些改變使普通法的判決更具有延展性,也使訴訟程序從古老的形態(tài)束縛下解放出來。不過,1938年規(guī)則中一些諸如“共同利益”、“必不可少”等抽象的術語缺乏定義,容易引發(fā)歧義。1966年,規(guī)則經歷了重大修訂,人們拋棄了抽象的術語,使法官的注意力從純技術性的權利義 務上回歸到每個案件本身。新規(guī)定區(qū)分合并可行和不可行兩種情況,分
3、別列舉了法官作出判斷時須考慮的 具體因素,并進一步表達了鼓勵主體合并的意圖。聯邦最高法院的顧問委員會在注解中說道:“縱使法院 錯誤地決定在利害關系人缺席的情況下繼續(xù)訴訟,也不會剝奪法院對經適當送達的現有當事人作出裁判的 權力,但裁決的約束力僅限于參與訴訟的當事人。”這使得當事人強制合并的適用范圍得到了更大程度的 拓展。下文將以現行規(guī)則和判例為依據,對美國當事人合并的具體制度進行介紹。、許可性當事人合并的要件許可性當事人合并規(guī)則一直由方便司法的考慮推動發(fā)展,普通法上的當事人合并被限定在共同權利(joint right) 或者共同責任(joint duty)的范圍內,衡平法則允許更為自由的合并,不
4、再以訴稱的權利性質而是以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關系為基礎。規(guī)則采納了這一觀點。根據規(guī)則第20條(a)款的規(guī)定,許可性當事人合并只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可成立:(1)現有當事人的請求;(2)單一的交易或事件;(3)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第 20條使用可以而不是應當來標識,它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強制當事人合 并”,5但是為了 “促進訴訟的便利和爭議的最終解決以避免重復訴訟”,“聯邦政策鼓勵在多數人訴 訟中進行有效率的合并”。(一)現有當事人的請求在許可性當事人合并中,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合并,現有當事人的意愿都是至關重要的因素。由于許可合并屬于當事人處分權的范圍,因此,法院不會依職權命令啟動合并程序。同
5、樣,非當事人也不能自行申請合并為案件當事人。如果是現有當事人尋求將案外人并入訴訟,法院應適用第19條和第20條的合并規(guī)則;如果案外人尋求加入訴訟,法院應適用第24條的介入規(guī)則。9事實上,原告在許可合并的案件中起著重要作用,可以請求合并另一原告,也可以請求合并其他被告。與此對應,被告也有權申請追 加案外人為原告,只要該案外人愿意成為共同原告。(二)單一的交易或事件根據第20條的規(guī)定,獲得救濟權應該是“關于或源于相同的交易、事件或者系列的交易或事件”。 這是一個寬松的規(guī)則,無論是相同的交易或事件還是系列的交易和事件,都可以被規(guī)則視為單一的交易或 事件。不僅如此,在聯邦司法實踐中,甄別的交易或事件同
6、樣被認為符合單一的交易或事件標準。1 .相同的交易或事件許可性當事人合并并不要求具備同一的事實問題,只要請求基于相同的或者系列的交易或事件就足 矣。11當然,規(guī)則第 20條本身并未就交易或事件的確定提供一個堅實而快速的規(guī)則,但術語“交易或事件”同樣被用于規(guī)則第13條(a)款的反訴規(guī)定中,故該款的語境為此標準的適用提供了指引。12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對此作出了解釋,他們認為,反訴中的“交易或事件”標準就是“邏輯關系”標準。該案原告零星交易棉花交易所和被告紐約棉花交易所是競爭主體,被告控制著棉花的報價信息,原告請求 法院確認被告構成壟斷,制止其拒絕向原告提供棉花交易信息的行為。被告辯稱,其拒絕提供
7、報價信息是 由于原告利用該報價信息進行非法的投機交易,被告據此反訴,請求法院簽發(fā)禁令,禁止原告繼續(xù)通過不 正當的手段竊取被告的報價信息。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交易”是具有靈活含義的一個詞匯。被告拒絕提 供棉花交易的報價是原告據以作為訴因的交易鏈中的一環(huán),也是構成反訴標的的交易的重要部分,沒有這 一情況,任何一方都不必尋求救濟。本訴的事實部分地構成了反訴的訴因,兩者的聯系如此緊密,以致只 要前者失利就為后者建立了基礎。最高法院的結論是:交易可能包括一系列的事件,與其說它取決于事件 聯系的直接性,不如說取決于事件聯系的邏輯關系。2 .系列的交易或事件當然,構成邏輯關系的并不只有相同的交易或事件,系列
8、的交易或事件亦然。有時,這種邏輯關系可 以較為松散的方式呈現出來。例如在一起人身傷害案中,原告盧卡斯應邀來到希爾斯公司,因踩到地上的 鉛筆而摔傷背部,經過朱諾當地醫(yī)院治療后,他被轉往西雅圖的醫(yī)院繼續(xù)治療。于是在事發(fā)18天后,救護車將其送往機場,不想途中司機癲癇病發(fā)作,救護車失控翻落公路,導致盧卡斯傷勢加重。盧卡斯提起 訴訟,認為希爾斯公司對地上留有鉛筆存在過失,而朱諾市屬公司則對雇傭發(fā)病的救護車司機存在過失, 因兩者的過失對引發(fā)傷害的程度不能確定,故列為共同被告。兩被告則認為不應合并。法官認為:兩被告 不構成共同侵權,因為根據侵權法的原則,市屬公司只可能對加重的損害結果負責,14而希爾斯公司對
9、原發(fā)侵權結果和加重結果都要負責。15原告可以對兩被告主張各自的權利,侵權結果加重的事實和狀況將會對源于單一事件的兩項訴訟理由提出共同的事實問題。因此,根據第20條的規(guī)定,兩被告可以合并。16顯然,法官通過對實體法的解釋,將前后相隔18天的基礎性侵權事件和結果加重性侵權事件聯系起 來,使之構成前后相繼的系列事件,并最終將其界定為單一的事件。3 .甄別的交易或事件第20條(a)款規(guī)定,關于或源于相同的交易、事件或者系列的交易或事件的獲得救濟權可以是共同的、單獨的或者選擇性的,因此,如果共同當事人內部之間并不存在真正共同的交易或事件,唯一的交易或事件只是發(fā)生于其中一個不確定的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
10、那么對方當事人可以采取選擇性合并的方式。因為根據第20條(a)款的設想,當原告不清楚哪個被告負有責任時,應該把整個爭議交由法院作出一次性決定。17這種選擇性合并在德州雇主保險協會訴費爾特案中得到了很好的利用。原告是德州居民費爾特的配偶和子女,費爾特生前不定期地為一些客戶做一些重體力活,由客戶為他買保險。后來,費爾特被發(fā)現死于翻覆的推土機下。事故發(fā)生前,他曾穿插受雇于三家客戶。原告不清楚事故當時,費爾特到底為誰工作,所以把德州、力口州、康州的雇主保險協會都列為被告,請求由死者當時雇主的保險協會賠償。陪審 團確定死者當時的雇主后,法官判決德州雇主保險協會承擔賠償責任。德州雇主保險協會隨即提起上訴。
11、第五巡回法院認為,本案的合并是程序性的,不影響三被告的實體權利義務,本案共同的事實問題就是費爾特死亡時受雇于誰,盡管原告與三被告均有事實爭議,但是原告的救濟只有一次,一旦確定雇主公司,另兩家公司的潛在責任立即解除。18這里,真正的交易只有一個,而許可合并正是甄別這個單一交易關系的手段,如果不允許選擇性合并,原告就必須提起三個單獨訴訟,從而消耗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消 耗有限的司法資源。(三)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標準“并不要求引發(fā)糾紛的所有事實或法律問題都是共同的,也并未建立任何有關共同的定性或定量標準",19但是共同當事人之間至少要有一個共同的事實問題或法律問
12、題。201 .共同的事實問題共同的事實問題并不要求合并當事人的事實問題完全相同,只要是出于單一的交易或事件即可。21顯然,這一問題使我們又回到了單一的交易或事件標準。不過,由于第20條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許多聯邦判例都借助第 23條項下“共同的法律或事實問題”這一相同要求來推論,它為第 20條所要求的共同性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框架。一般而言,那些聚焦于第23條(a)款第(2)項的案例都會被認為是共同的問題可以存在于一個范圍廣闊的語境中。22例如在莫斯雷訴通用汽車公司案中,8名原告起訴通用汽車的雪佛蘭分部,提出“對方在晉升、雇用條件方面歧視黑人,對黑人雇員抗議公司不法行為實施報復,因種族原因不雇用
13、黑人雇員,因性別原因不雇用婦女,因種族原因解雇黑人雇員等8項主張。另2名原告則向費希博德分部提出類似主張。地區(qū)法院認為原告的請求涉及眾多爭點,原告之間不存在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故裁定分案審理。原告就此提起中間上訴。巡回法院認為,每個原告都主張自己受到通用汽車 同樣的歧視性政策的侵害,特別是被告行為的歧視性對原告群體都體現為就業(yè)歧視,每個原告可能因為歧視而遭受不同后果的事實并不是決定共同事實問題的成熟的前提條件,因此案件應該合并審理。232 .共同的法律問題“查明是否存在共同事實問題是一個相對簡單的問題”,“然而,是否涉及一個共同的法律問題取決于法院如何明確界定法律問題”。早期的聯邦判例曾經認
14、為應該以具體案件請求的法律問題,而不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判定共同的法律問題,但是這種判斷后來遭到了否定。因為如果共同的法律問題必須產生于共同的請求,那么只有共同的責任才是合并的必要條件,這將導致審理思路倒退到早期法典限制性合并的時代。24因此,后來的判例修正了這一觀點。在美國訴密西西比州案中,原告將密西西比州、3名選委會委員和6位選民登記人列為共同被告,主張密州憲法規(guī)定只有能閱讀和抄寫該憲法,能合理理解公民義務并且具備良好的道德操守的人才具備選民資格,這使得登記人可以恣意地確定選民資格,對該州黑人產生了事實上的歧視。該案的共同法律問題是一些在時間和地點上相互獨立的行為是否構成歧視。地區(qū)法院認為,
15、原告對于6名登記人的主張無非是他們各自針對不同的登記申請人實施的個人侵權問題,所以他們不應該成為共同被告,但最高法院認為,他們所做的登記行為都是在州系統內實施選民登記法的行為, 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因為膚色而剝奪有色人種的選舉權。這些登記人實施的行為被訴為系列的交易或事件,而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共同的法律和事實問題,因此案件合并審理并無不當。25應當再次強調的是,許可性合并的標準均頗為靈活。當代許可性合并規(guī)定的根本政策目標和那些推進 衡平法規(guī)則的目標幾乎完全相同,即在一個訴訟中實現完全正義并且避免重復訴訟。與這些目標一起權衡 考慮的是,當合并會給被合并者或者現有當事人帶來侵害時,不應當準許合并
16、,故在對質疑合并的申請進 行裁決時,初審法院必須權衡合并為法院本身和獲得單一裁判的各當事人所帶來的便利以及合并所可能帶 來的不公。二、強制性當事人合并的要件強制性合并的基本目標是:“ 1.避免不必要的多數人訴訟;2.為當事人提供完整的救濟;3.保護未合并當事人的利益。為此須本著衡平和良知,權衡當事人、案外人、公眾和法院的利益,使訴訟有效而美國共 同訴訟制度及其啟示迅速地進行。” 27由于涉及公共利益,規(guī)則的相關條文體現出了較強的強制性:28提出救濟請求的當事人必須陳述其所知的、在可行的情況下必須合并但未合并的任何人的名稱以及未 合并此人的理由;29法院有權依職權合并當事人,如果必須合并的人未被
17、合并,法院必須命令將其合并 為當事人,此人拒絕合并為原告的,可以將其合并為被告或者在適當的案件中合并為非自愿原告;30現有當事人不按照規(guī)則陳述所有未合并者的名稱或者不服從法院命令追加當事人的,可能導致駁回訴訟。(一)強制合并的考量因素強制性合并的規(guī)定比較集中地體現在規(guī)則第19條的規(guī)定中。根據該條(a)款(1)項的規(guī)定,如果可能出現“不完整的救濟”和“受損害的利益”,那就需要強制性的當事人合并。1.不完整的救濟規(guī)則給出的第一個選項是在某人缺席的情況下,如果法院無法給予現有當事人以完整的救濟,則必須 將此人合并為當事人,32此人即為必需的當事人(required party) 。這里所謂“完整的救
18、濟”是指現有當事人之間的救濟,而非“當事人和被尋求合并的缺席者之間的救濟”33或者“對被尋求合并者的救濟”。34在美國訴阿林頓縣的案件中,民主德國在美國阿林頓縣擁有房產,該縣要對房產征收財產稅導 致雙方發(fā)生糾紛,后來美國政府出面與民主德國政府達成協議,約定對在對方領土上的外交房產給予互惠 的稅收豁免,但阿林頓縣仍然對該房產征稅。于是美國政府起訴阿林頓縣,要求確認該房產享有稅收豁免,宣告被告相關的征稅行為無效,并禁止再行征稅。被告辯稱,民主德國政府應并入訴訟,否則無法給予完 整的救濟。法院認為,美國政府提起訴訟并不是簡單地主張民主德國的利益,而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政策和 權威。總之,是為了保護主權利益,避免對外關系的緊張,并實施美國的法律。法院明確指出,阿林頓縣 曲解了第19條的規(guī)定,這里“完整的”救濟僅指現有當事人之間的救濟,而不是當事人和被尋求合并的 缺席者之間的救濟。35由此可見,有時案件的處理可能會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將其合并常常使糾紛得到 有效而完整的解決,并能避免重復訴訟,從而達到保護缺席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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