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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可保利益原則(yunz)也叫保險利益原則(yunz),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二、可保利益的作用1.財產保險的補償限額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發生損失時,被保險人得到補償的金額不得超過他對財產的可保利益第1頁/共52頁第一頁,共53頁。2.避免(bmin)賭博行為如果投保人不以(b y)可保利益之存在為條件而進行投保,則保險與賭博無甚區別3.防止(fngzh)道德危險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可保利益,則投保人有可能為獲得保險賠款而故意制造損失事故三、可保利益的種類(一)物質財產保險的可保利益1.財產所有權2.保管、占
2、有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人對其所有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第2頁/共52頁第二頁,共53頁。財產的保管人、貨物的承運人、各種( zhn)承包人、承租人等對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財產,在負有經濟責任的條件下具有保險利益(運送煙草案)3.抵押(dy)貸款財產的抵押(dy)權人對抵押(dy)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二)有關利益的可保利益1.預期利益2.信用(三)責任保險的可保利益1.過失責任2.無過失責任3.合同約定的責任第3頁/共52頁第三頁,共53頁。四、可保利益成立(chngl)的條件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無論是財產保險合同,還是人身保險(rn shn bo xin)合同,必須以保險利益的
3、存在為前提。保險(boxin)法第十二條投保人對保險(boxin)標的應當具有保險(boxin)利益。投保人對保險(boxin)標的不具有保險(boxin)利益的,保險(boxin)合同無效。1. 保險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 符合法律規定的、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為法律所認可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下頁案例)2. 保險利益應為經濟上有價的利益:必須用貨幣來衡量第4頁/共52頁第四頁,共53頁。3. 保險利益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利益:客觀上或事實上的利益,包括(boku)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4. 保險利益應為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保險標的的安全與損害(snhi)直接關系到投保人的切身經濟利益Mr. M eff
4、ected a fire policy on an amount of cut timber on his estate. He had sold the timber to a one man company of which he was the only shareholder. A great deal of the timber was destroyed in a fire and the insurers refused to meet the claim on the basis that Mr. M had no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asset
5、s of the company of which he was the principal shareholder.How to deal with?第5頁/共52頁第五頁,共53頁。Mr. Ms financial interests in the company as a shareholder was limited to the value of his shares, and he had no insurable interest in any of the assets of the company保險(boxin)利益必須在合同訂立時至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存在。例外:海洋運輸
6、貨物保險(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六條)第6頁/共52頁第六頁,共53頁。一、最大誠信原則(yunz)的含義與起源誠信是世界各國立法對民事、商事活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得隱瞞、欺騙,做到誠實,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應善意地、全面地履行(lxng)自己地義務,做到守信用。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自愿原則。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含義: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對對方以最大范圍的誠意,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第7頁/共52頁第七頁,共53頁。最大誠
7、信(chn xn)原則起源于海上保險二、最大誠信(chn xn)原則存在的原因1. 保險經營的特殊性:保險標的始終控制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手中,保險人對保險標的難以全面了解,只能根據投保人的告知與陳述(chnsh)來決定是否承保和確定費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十七條: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保險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這一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第8頁/共52頁第八頁,共53頁。因此,要求投保人自動(zdng)地對“凡影響保險人確定費率或決定是否承保的情況作正確的、充分的披露Every circumstance is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
8、e the judgment of a prud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 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 第9頁/共52頁第九頁,共53頁。2. 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保險合同屬于附合合同,即保險合同、條款事先印制并由保險方單方制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只能(zh nn)做取與舍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的條文。保險合同條款具有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保險人也要堅持最大誠信原則,將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告知(o zh)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
9、就保險標的或者(huzh)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10頁/共52頁第十頁,共53頁。最大誠信原則(yunz)的內容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1. 告知:是指保險合同訂立前、訂立時及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實事求是、盡自己所知、毫無保留地向對方(dufng)所作地口頭或書面地陳述。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1)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應主動地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地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保險法第十八條)(2)保險合同約定的
10、條件滿足后或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如實履行給付或賠償義務第11頁/共52頁第十一頁,共53頁。被保險人應告知的內容:(1)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根據保險人的詢問(xnwn),對已知 或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危險有關的重要事實 作如實回答(2)保險合同訂立后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 保險人(3)保險標的轉移時或保險合同有關事項有變動時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確 認后,方可變更合同并保證合同的效力(4)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 保險人(5)有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 況通知保險人第12頁/共52頁第十二頁,共53頁。無限(wxin)告知詢問(xnw
11、n)告知(1)投保人的告知無限告知:法律或保險人對告知的內容沒有明確規定,投保方須主動地將保險標的的狀況及有關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詢問告知:投保方只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如實告知,對詢問以外的問題無需告知我國的保險立法采用詢問告知的形式: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13頁/共52頁第十三頁,共53頁。所有險種:過往的損失記錄人身意險:過往醫療記錄貨運險:是否艙面貨汽車保險:主駕駛員而不是被保險人盜竊保險:倉儲的性質和價值火災保險: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第14頁/共52頁第十四頁,共53頁。明確列明:保險(boxin)人只須將保險(boxin)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boxin)合同中,即視為已告知投保人明確
12、說明:保險人不僅應將保險的主要內容明確列明在保險合同中,還必須對投保人進行正確(zhngqu)的解釋。我國對保險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確列明與明確說明相結合的方式保險法第二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第15頁/共52頁第十五頁,共53頁。2. 保證:是指保險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的作為(zuwi)或不作為(zuwi)或擔保其真實性。保證(bozhng)明示(mn sh)保證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指以文字或書面的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成為保險合同的條款。例如:我國
13、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于正常技術狀態”,即為明示保證。第16頁/共52頁第十六頁,共53頁。默示保證(bozhng):一般是國際慣例所通行的準則,習慣上或社會公認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實踐中遵守的規則,而不載明于保險合同中例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1)保險船舶必須具有適航能力(船舶的適航性)(2)要按預定的或習慣(xgun)的航線航行(不變更航程)(3)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航程具有合法性)默示保證(bozhng)與明示保證(bozhng)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險人都必須嚴格遵守。第17頁/共52頁第十七頁,共53頁。告知強調的是誠實,保證則強調守信
14、。告知的目的在于(ziy)使保險人能夠正確估計所承擔的危險;而保證則在于(ziy)控制危險棄權:指保險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ky)主張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指保險人已放棄某種權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險人主張這種權利例如:海上保險中,保險人已知被保險船舶改變航道而沒提出解除合同,則視為保險人放棄對不能改變航道這一要求的權利,因改變航道而發生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就要賠償。第18頁/共52頁第十八頁,共53頁。棄權與禁止反言的限定,不僅可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要求保險人為其及其代理人的行為負責(fz),同時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有利于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的表現:
15、漏報、誤告、隱瞞、欺詐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第19頁/共52頁第十九頁,共53頁。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三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pichng)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法第一十七條第四款: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duy)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在合
16、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20頁/共52頁第二十頁,共53頁。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tngzh)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i f)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另有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
17、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21頁/共52頁第二十一頁,共53頁。主要情況:未對責任免除條款予以明確說明、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yugun)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險賠付義務等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22頁/共52頁第二十二頁,共53頁。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
18、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pichng)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或者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第23頁/共52頁第二十三頁,共53頁。保證是對某個特定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不是對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證,因此,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只部分地損害了保險人地利益,保險人只應就違反保證部分拒絕承擔履行賠償義務。1)因環境變化使被保險人無法履行保證事項(2)因國家法律、法令、行政規定等變更,使被保
19、險人不能履行保證事項,或履行保證事項就會違法(3)被保險方破壞保證是由保險人事先棄權所致,或保險人發現破壞保證仍保持沉默,亦視為棄權。第24頁/共52頁第二十四頁,共53頁。一、補償原則(yunz)的概念1.含義(hny):補償原則也叫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狀況,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性合同,即被保險人僅有權取得其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以防止被保險人從損失發生中盈利。這個原則表明了保險合同與賭博交易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并消除了被保險人故意制造損失的動機.第25頁/共52頁第二十五頁,
20、共53頁。損失(snsh)補償原則量的規定(gudng)質的限定(xindng)2.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的意義:對保險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既保障被保險人在受損后獲得賠償的權益,又維護了保險人的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的權益,使保險合同能在公平互利的原則下履行。(2)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贏利,從而減少道德風險第26頁/共52頁第二十六頁,共53頁。1. 損失補償范圍:必須以保險事故發生(fshng)為前提,以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為結果。補償(bchng)范圍 第27頁/共52頁第二十七頁,共53頁。2.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
21、措施,防止(fngzh)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chngd)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28頁/共52頁第二十八頁,共53頁。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byo)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29頁/共52頁第二十九頁,共53頁。因此,保險人的賠償額不僅包括被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價值,還包括保險標的損失的各種( zhn)費用如施救費用、檢驗費用、訴訟費用等現金(xinjn)賠付修
22、理更改重置第30頁/共52頁第三十頁,共53頁。三、賠償責任(zrn)的限度1.以實際(shj)損失為限當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zoshu)損失后,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zoshu)的實際損失為限。2.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不能高于保險金額。3.以可保(保險)利益為限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后,被保險人在索賠時,首先必須對受損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也必須以被保險人對該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第31頁/共52頁第三十一頁,共53頁。四、賠償方式(fngsh)的選擇比例(bl)賠償方式 限額責任(zrn)賠償方式免責限度賠償方式:相對
23、與絕對免賠額(率)第32頁/共52頁第三十二頁,共53頁。第33頁/共52頁第三十三頁,共53頁。1. 順推法:從最初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直 到最終損失發生,最初事件就是(jish)最后一個事件的近因。2. 逆推法:從損失開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沒有中斷(zhngdun),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暴 風第34頁/共52頁第三十四頁,共53頁。損失原因保險風險非保險風險既有保險風險又有非保險風險第35頁/共52頁第三十五頁,共53頁。前因是被保風險(fngxin),后因除外風險(fngxin),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兩種情況前因是除外(chwi)風險,后因承保風險,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
24、Leyland Shipping Co.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1918)第36頁/共52頁第三十六頁,共53頁。1.It was wartime2. A ship was hit by an enemy torpedo3. She was badly holed and in danger of sinking4. The master managed to reach port5. Repair work was started6. A storm blew up7. The ship was still in danger of
25、sinking, this risk aggravated by the storm8. To save the harbour from being blocked by the sunken ship, the harbour master ordered her out of port9. She succumbed to the storm outside the port第37頁/共52頁第三十七頁,共53頁。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一艘輪船被敵艦的魚雷擊中船體被打穿并處于沉沒的危險船長勉強把該船駛到港口修理工作開始遇到(y do)暴風的天氣該船仍然處在沉沒的危險,并因暴風而加劇為避免港口
26、被沉船堵塞,港口命令該船駛出港口隨后該船在港外因暴風沉沒。第38頁/共52頁第三十八頁,共53頁。另一案例:火災造成危房一棟建筑物因火災嚴重受損,其外墻隨時可能倒塌,危害到旁邊另一建筑物,為了消除危險(wixin),政府當局命令拆除受損建筑物,拆除過程中外墻倒塌,損害了另一建筑物。第39頁/共52頁第三十九頁,共53頁。一、代位追償原則(yunz)的含義保險(boxin)人依照法律或保險(boxin)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boxin)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向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boxin)人對保險(boxin)標的的所有權。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因第三者
27、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40頁/共52頁第四十頁,共53頁。1.保險人一般應在支付(zhf)了賠款之后才獲得代位求償權2.保險人在代位求償中享有被保險人享有的權益,但不能超過賠付(pi f)金額3.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4.在權益轉讓后,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但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繼續保留索賠權5.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41頁/共52頁第四十一頁,共53頁。物上
28、代位的含義: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zoshu)保險事故而發生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與義務。海上保險的委付即為物上代位(di wi)的例證。接受委付的決定權在保險人。物上代位是一種所有權的代位。一艘保險金額為8000萬的船舶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沉沒,因海面情況復雜和水較深,事發后無法立即打撈,也無法判定沉船的損失程度。第42頁/共52頁第四十二頁,共53頁。據此,保險人只得接受被保險人的委付申請,作為推定全損,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給被保險人。事發3年后,保險人委托打撈公司將沉船成功打撈出水,經修復后(打撈和修理費用3
29、00萬),保險人將此船以9000萬的價格(jig)出售給另一航運公司。原船東知悉后,認為保險人不當得利700萬,通過法院起訴保險人,要求返還保險人的收益。第43頁/共52頁第四十三頁,共53頁。(1)防止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不當利益;(2)使肇事者承擔其因疏忽或過失所負的法律責任;(3)有利于被保險人及時獲得經濟補償,盡 快恢復生活(shnghu)或生產第一 保險標的的損失的原因是保險事故,同時,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為所致,被保險人可以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要求賠償,也可以依據民法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第44頁/共52頁第四十四頁,共53頁。第二 保險人取得代位追償權是在其履行了賠償責任(zrn)之后。第一,保險人的行使代位追償權的款額只能限制在賠償的金額范圍(fnwi)以內;其次,保險人不得干預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再次,保險人為滿足被保險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追償的費用超過可能獲得的賠償額時,也會放棄代位追償權第45頁/共52頁第四十五頁,共53頁。3. 第一(dy):保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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