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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    淺談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的法律問題    【摘 要】 本文在闡述分析能源國際過境管道運輸和中國過境管道運輸中存在的法律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關于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端的一些設想,認為中國應積極加入能源憲章條約,吸收采納一切有效的途徑解決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的爭議。【關鍵詞】 國際能源;能源過境;過境管道運輸;法律問題全球能源合作日趨緊密,國際社會及全球各國對于能源問題的關注也日益升溫,各國能源貿易規模的持續拓展,能源過境運輸問題已成為國際能源工業的戰略性問題,加之世界政治經濟格局的紛繁復雜,因此能源的過境運輸的情況也日益復雜并逐步呈緊張趨勢。能源

2、分布的不均衡性,導致在國際能源市場中生產與消費兩大集團的分離;同時傳統的運輸方式極宜受到自然因素、環境因素的影響,加之能源形態的特殊性使得能源傳統運輸方式風險較大;此外傳統運輸方式的成本高、運輸量非常有限,早已不能滿足當今各國對能源的大量需求。因此當今國際社會更加認可以管道形式進行能源的輸送,采取這種方式在管道建成后的運輸成本較低且受自然因素作用的影響也相對較小,現已成為當今國際能源運輸的主流方式。一、概述1、定義能源過境運輸,即能源運輸過程穿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邊境的運輸。歐洲能源憲章秘書處在其成立伊始就將國際能源過境運輸定義為能源的原材料和能源產品經過一個或多個國家的國境、并穿越至少兩個以

3、上國境線的一種能源運輸方式。現階段,學界將輸送能源的國際油氣管道分為過境管道和跨境管道。所謂跨境管道是指由油氣管道直接連接起能源供應國與能源進口國,其所轄管路并不必然涉及能源供應國與進口國之外的其他主權國家的領土;而對于過境管道而言,則要經過三個或者三個以上甚至更多的主權國家的領土,其中至少要包括能源進口國、能源過境國和能源輸出國三個方面的國家主體,換言之,即在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至少要經歷一個過境國和至少兩次的跨境輸送行為。2、我國能源管道運輸的現狀我國現已形成了全國范圍內全面覆蓋的油氣管網格局。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及新形勢下我國能源結構的重大改變,各種油氣運輸管網的建設也將進一步提

4、速。據最新統計數據顯示在我國陸上原油管道約2.3萬公里,成品油管道約2.1萬公里,天然氣管道約7.6萬公里。這些管道直通南北橫亙東西,遍布全國、匯通海外,儼然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造福民生的能源動脈。截至2013年底,第一條跨境原油運輸管道中哈石油管道,它輸送原油量累計已經突破6000萬噸。直至近幾年,我國天然氣管道的建設也同樣取得了長足進展,西氣東輸二線工程已然順利建成并且投入生產,來自中亞的天然氣管道直抒珠三角,并且繼續蔓延一直延伸至香港,同樣截至于2013年底,中亞天然氣管道已累計向中國輸送天然氣超過700億立方米。同年7月,中緬天然氣管道緬甸段也相繼投入使用。到2014年7月,中緬天

5、然氣管道累計向中國輸送天然氣達18.7億立方米。此段管道是繼中亞油氣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以及海上能源通道之后的我國第四大能源進口通道。由此不難看出隨著我國跨國貿易合作項目的日益增加,越來越多的能源過境管道運輸問題將會不斷出現。二、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引發的法律問題1、國際公法視域下跨國能源管道運輸的一般性原則在國際公法視域之下,涉及跨國能源管道運輸及能源過境管道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1919年在巴黎和會上通過的國際聯盟盟約以國際盟約的形式確定了各成員國之間交通自由和過境自由; (2)1921年由國際聯盟在巴塞羅那召開的通行與過境會議上通過的過境自由公約在各成員國之間做出關于過境關稅方面的合理

6、規定,現已成為世界各國調整一般過境權的最主要的法律淵源;(3)1958 年的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日內瓦海洋法公約規定了所有國家均有在公海和在大陸架上鋪設管道的權利;(4)1982年召開的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通過的國際海洋法公約對海底管道活動及陸地的管道過境制度作出了規定;(5)歷經7年時間于1998年生效的能源憲章條約及過境運輸議定書也涉及到了國際能源的過境管道運輸的相關問題。通過對上述國際公約、條約及國際習慣法的總結歸納,可以確定三條關于國際能源管道運輸的國際法原則:即過境自由原則、非歧視原則、不妨害原則。(1)過境自由原則。1919年的國際聯盟盟約第23條規定:該聯盟的成員國應

7、當遵守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并維護聯盟中會員國之間的交通及過境自由的義務。1958年的日內瓦海洋法公約以及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公海領輸油管道的鋪設問題上明確規定了該類管道具有無害自由過境權,并要求沿海國制定保護管道無害通過的法律和規章。(2)非歧視原則。這是一項在國際法領域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則,反映在能源過境管道運輸方面,則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即能源過境管道運輸過程中能源產品的出口國,進口國以及輸送能源的管道本身的建設等,這些方面均不應被實施差別對待;同時在過境稅、費方面也都應當著力貫徹非歧視原則,比如國際上一些國家已經在其國內法中明確規定,能源管道的經營者不得從事與能源交易相關的

8、業務,而且必須按照國際法中非歧視原則的要求向下游的能源消費者提供能源運輸服務。(3)不妨害原則。能源憲章條約第 7 條:“能源物資和能源產品因為過境通過其領土的締約國,如果出現了由于過境引起的爭端,該國不得中斷現有的能源管道運輸或者削減能源管道的運輸量;也不得允許其管轄范圍內的任何機構作出中斷能源管道運輸或是削減能源管道的運輸量的行為”。該規定正是國際法中的不妨害原則在國際能源管道運輸中的具體體現,盡管該規定引起了政界和國際法學界的爭議,但是作為國際能源管道運輸視野下體現國際法中的不妨害原則,則是必須要遵守的。2、幾個主要國家關于管道運輸的法律規定(1)美國非常重視能源管道運輸方面的立法,并在

9、1968年頒布第一部管道運輸方面的法案1968 天然氣管道法案,其后又多次對其進行修正,通過了1968 天然氣管道安全法案、1974 天然氣管道安全法修正案和1976 天然氣管道安全法修正案,其后又多次進行立法進一步規范能源管道運輸,包括2011 管道安全、監管確定性和創造就業法案,可以說在能源管道運輸方面樹立了非常好的典范。(2)俄羅斯制定了專門的干線輸氣管道保護條例對管道運輸方面的問題進行規定,明確條例的目的是為了給原油、天然氣、石油產品等能源的長輸管道正常的營運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事故的發生。另外俄羅斯聯邦的法律也對管道的建設和使用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例如,國有土地無償提供給管道建設企業使

10、用;占用私人土地給予補償等。(3)日本非常注重用法律對能源產業及能源供需方面進行調整和監管。構建了以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為主導,天然氣事業法、節約能源法、能源運輸安全法律及相關配套標準法規為組成的法律體系,有利于通過法律手段對能源產業進行規范。(4)中國目前制定了專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對管道運輸進行規范,該法的實施意味著擔當我國石油、天然氣輸送任務的油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結束了無“法”可依的局面。3、能源過境管道運輸實體法律問題能源過境管道運輸過程中的法律問題非常之多,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針對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的管轄權問題及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的環境影響問題兩個方面進行論述。(1)管轄權問題

11、。在能源運輸過程中難免引起爭議,要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處理爭議,首先必須確定管轄權。關于能源過境運輸的管轄權,主要有以下兩種模式:屬地管轄。國家對其領土各個部分及其領土范圍內的人、事件、資源的管轄。每個主權國家在他們領土范圍內都有其獨立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因此,國際能源過境運輸管道可以被認定為是由經過幾個國家領土的管道相連接而形成的。每個國家境內的那部分管道設施處在各個國家的領土管轄權之下受其國內法支配。協議管轄。跨國及過境能源管道在的獨特性主要表現在現實領域,加之法律及律法方面的復雜性,使得更多的國家在利益權衡之下選擇簽訂政府間協議或一系列關于能源過境方面的議定書,并在其中明確規定彼此相

12、互之間的權利及義務,對其進行管轄。這是國家間能源合作進一步強化的產物,已逐漸成為一種趨勢。(2) 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引發的環境法律問題。在環境方面,主要表現在管道泄露對土地或海洋的污染、能源管道的建設對陸地表面的植被以及大陸架上生物的影響、管道進行能源運輸潛在的環境影響,例如管道對地下水源的污染等等。在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必須要建立各國之間的合作和協助機制,因為環境的污染不是某一個國家的問題。必要時要設置專門的部門對能源污染進行處理,該部門應致力于研究應對能源污染緊急情況的計劃和方案。各國政府以及污染的責任方有義務配合污染應急處理部門的計劃的實施。三、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議的解決方式目前,對于

13、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端解決是將其包括在國際經濟貿易爭端機制中。政治、國際仲裁以及國際司法是其主要的解決方式。國家直接進行協商能避免因能源爭端影響到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是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議最普遍、最有效的解決方式。國際仲裁爭端解決機制現已被廣泛運動在解決國際爭端領域,現在已經建立了總過國際商事仲裁結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國際仲裁的優勢是:國際仲裁結構都有自己完整的仲裁規則,程序非常成熟完善,對于緩和爭端具有良好的作用;仲裁員都是經驗豐富的法學專家,經驗比較豐富。四、關于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端的一些設想中國應積極加入能源憲章條約 (ect),2015年9

14、月9日新任國際能源署(iea)署長法提赫·比羅爾于在擔任署長后第一次正式訪問并沒有前行國際能源署的任何成員國,而是來到中國,并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發表了講話,他表示中國是全球能源市場上最重要的成員。如果中國和國際能源署可以密切合作,世界各國都將受益。在中國持續改善本國能源安全、追求經濟繁榮及環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過程中,國際能源署可以成為一種寶貴的資源。作為回報,國際能源署及其成員國可以從中國的諸多經驗中獲益匪淺。鑒于國際能源過境管道運輸爭端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應當吸收采納一切有效的途徑來解決能源過境管道運輸中的爭議,建立多種、多層次的解決途徑。包括國家之間進行友好協商、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居

15、中調解、提請國際仲裁或進行國際訴訟等形式。另外還可以根據爭議主體、爭議領域、爭議嚴重程度的不同建立多層級立體式的解決方式。五、結語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強,能源合作已經成為促進全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而管道運輸作為國際能源過境運輸的主要形式之一,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直接關系到國家間能源合作的成功與否,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積極努力,進一步在法律層次上建立更加完善的解決機制。【參考文獻】1 楊澤偉.跨國能源管道運輸的若干國際法問題.暨南學報,2007.5.2 楊澤偉.跨國能源管道運輸的爭議解決機制.法學,2007.12.3 白中紅.論能源憲章條約的過境爭端解決機制.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2.4 杜文婧.國際油氣管道項目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云南財經大學碩士論文,2013.5 李若曦.東北亞能源合作中管道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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