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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Yibin University本科生畢業論文(論文定稿)題 目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責任分配 院 別 法 學 院 專 業 法 學 學生姓名 饒 鵬 學 號 130502037 年級 13 級 指導教師 宋 晚 秋 職稱 講 師 教務處制表 2017年9月15日共同侵權行為中的責任分配摘 要用于對數人共同進行侵權的行為加以規制的一種制度被稱之為共同侵權行為制度,該項制度所研究的是此種法律關系發生之時的法律相關問題。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情況下,社會的節奏在不斷變化,在現實生活當中,各種侵權現象接踵而至、層出不窮。法律需要解決的事項就是如何才能使受害人的權益在最大的范圍內得到保障,這是法律
2、需要面對的問題。在具體的法律實踐過程中,對共同侵權在責任的處理與認定上都有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一些問題。此種棘手的問題的解決,必須以理論理論與法律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并與實際案例相結合,來促進問題的徹底解決。對此種共同侵權現象,很多國家都進行了大量的司法實踐,并立足于這種實踐展開了一系列的研究。盡管我們在相關的法律法規方面還沒有更多的實踐經驗,但是相關的理論界與司法實踐中,仍然對此類侵權現象進行了一些研究。不僅在理論上,而且在立法上,都有著自己的研究研究。而且,此種研究的取得的實際效果依然是十分明顯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各種各樣的法律關系也日益多樣,這使得共同侵權現象也呈現出更加復雜的情況。對
3、此類問題的研究與分析依然存在著大量的空白之處,甚至還存在著許多有爭議的地方,所以,對于共同侵權進行研究與探討將具有十分巨大而深遠的意義。關鍵字: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措施AbstractThe system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several people in joint infringemen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change, common infringement in the real life of a l
4、arge number of.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is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law.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identification and handling of joint tort liability. The solution of these existing problems needs to be clarified by theoretical research
5、 and specific judicial cases. For the common tort,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been on the basis of their own practice a lot of research. Although China's "tort liability law" promulgated time is not long, but our theory and practice for the common tor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have
6、 been a certain study, and achieved the corresponding resul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oday's societ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daily life of the diversified, the form of joint tort has become complicated, there are still many disputes and gaps in the common tort issues, therefore, for the
7、 joint infringement Further study and research is very necessary.目 錄摘 要1Abstract1引言4一、案情簡介4二、相關理論概述4(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4(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5(三)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5三、案例分析5(一)共同侵權責任司法認定的條件5(二)共同侵權行為中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61.主體的司法認定62.“共同性”的司法認定6(三)損害結果的司法認定7(四)共同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間因果關系的司法認定8四、共同侵權責任分配的司法處理8(一)處理原則8(二)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關系的司法認定9(三)共
8、同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間關系的司法認定9五、完善共同侵權責任分配的10(一)完善確定侵權行為主體機制10(二)準確判斷共同侵權責任的大小10(三)完善共同侵權的賠償機制11六、結語11參考文獻:13引言在現在這個時代里,有著較為精細的社會分工。而且人們的社會交往也比以往密切許多。人們之間的合作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從內容上也日漸豐富多彩,人們間的各種各樣的聯系也逐漸加深,許多共同行為也因之得以出現。同時,社會環境的復雜化,加之損害現象發生的地點又具有多變性,多人共同的行為致使出現損害現象的幾率也逐漸加大。其現象表現為比較隱蔽性和多樣性的特征。這種共同侵權的責任,作為一種極為特殊的侵權樣式,但是它同樣不
9、能缺少共同行為的侵權。所以,在對這種行為進行更加精準的認定時,對其性質與存在進行確認后,要對此種行為本身蘊含的各項要素加以認定,這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具有一定的意義的。因為,這樣可以更加精準地確定侵權的責任,使此類行為中侵權的責任分配更加科學合理。一、案情簡介2010年的8月1日,作為被告的林某正在駕車前行。所駕之車為普通的客車,在十字路口處與屈某所駕二輪摩托車相撞。結果是,二輪摩托車乘車之人受傷。受傷之人為楊某,是本案之原告。2010年8月25日,公安局交警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認定:被告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經交叉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且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事故的主要責
10、任;被告林某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且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是發生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應當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次要方面,而原告不承擔任何故事責任。在事故形成以后,楊某作為本案之原告隨即把兩位被告訴至人民法院,法院最后對本安作如下認定:在本案中原告受了傷,這是兩個被告在駕駛著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事故所導致的。而且,雙方在事故的整個發生過程中都存在著相應的過錯。所以,機動車第二者在強制保險額度之超出部分,即讓原告遭受損失的這一部分,兩位被告人必須對連帶賠償責任加以承擔。本案當中,被告人屈某,應該承擔本次事故之中的最主要責任。而林某作為被告,則要承擔本次事故中的次要責任。對此這各賠償責任,屈某與
11、林某分別承擔70%和30%。二、相關理論概述(一)共同侵權行為的定義通常情況下認為,對于這種共同侵權的行為,一般也稱之為共同致人損害或者共同過錯行為。這是多數人因為共同的過錯而使其他人的權益遭受了損害,而且是依據法律應該對賠償責任加以承擔的一種行為。國家的民法通則在其第一百三十條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是有兩個人對他人構成侵權,而且已經導致損害的事實發生的,就需要對連帶責任加以承擔。這條規定對共同侵權行為的相關概念并未加以更加清晰的界定。1第2款卻有這樣的規定,即兩個人以上,沒有共同的過失,或者也同有共同的故意的,然而,所實施的多個行為之間相互結合,并共同推動了某一損害結果發生,就有必
12、要依據其所出現的過失情況抑或是具體的原因,也對相應的責任加以確定。這一條款解釋了民法當中共同侵權行為的基本概念,第一次用司法的形式對這種共同侵權的法律后果與構成要件進行剖析。這對司法實踐與法理研究意義深遠而重大。2(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兩個人以上, 共同對他人的權益形成損害,即出現了共同侵權的行為。3此種行為的構成要件除必須傷通常意義上的侵權行為要件,還需要具備:1.侵權人必須是復數,行為人中必須在二人以上,這是共同侵僅的最首要的前提,而且必須具備民事責任能力,這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的能力條件。2.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能夠實現直接結合,且具有共同的過錯。3.此種侵權行為在結果上要保持一
13、種同一性,而且損害的結果應該是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而且是個統一的整體。4.多個行為的出現和損害的結果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每個行為因為有著特定的原因所以才有損害事實的出現。(三)共同侵權的責任承擔此種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出現當然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問題為法庭,自然也要依據行為人的實際情形進行裁決。以損害結果與行為間的因果關系來對行為人所負的責任進行確定,也就是說對所賠償的部分進行確定,在此基礎上相互間的連帶責任問題再行確定。從另一個層面講,本案之所謂因果,即原因力,亦即此種力量的大小如何。這是對損害結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而過錯的具體程度,則是對原因力加以判斷的一種參考而已。4如果不
14、能確定各侵權人應分擔的部分,應平均分擔。三、案例分析(一)共同侵權責任司法認定的條件不管在侵權的問題上,是一般性的侵權,還是共同的侵權。其所承擔的責任必然會以損害后果在事實上的存在作為基本前提,而沒有這種行為,即沒有這種責任。所以,是不是存在著這樣的一種責任,往往是與行為人的具體行為、與這種行為的實際結果有關。也就是說要看這種行為是不是具備相應的構成條件。民事責任得以存在的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行為的存在,其余的要件,都不過是以這一行為作為信心而開展的。5在此種共同侵權行為當中,共同侵權責任的存在同樣以侵權事實存在為基本的前提條件。所以,要對共同侵權責任進行準確認定。這就要求必須對共同侵權這種行為是
15、否客觀存在加以確定,然后才能實施精準的認定。在上述案例中,原告楊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人身受到損害是既定事實,且楊某的損害是由屈某和林某的行為所導致的,所以屈某和林某必定要對楊某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二)共同侵權行為中構成要件的司法認定1.主體的司法認定此種共同的侵權行為,一定要使行為人保持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即此種行為的實施者,也就是主體必須呈現出一定的復數性。假如此種行為主體僅僅為只身一人,他即使是實施了很多次的侵權行為,最終也不過被認定為單獨的侵權行為。在上述曾經提及的案例之中,此種侵權的行為是因為屈某與林某聯合實施的行為,因此,就能夠對其所具有的共同侵權加以認定。而且,這兩個行為人在實施這
16、種侵權的行為時,年齡已經超過18歲,加之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在對其主體進行認定上,必須更加理性、更加客觀地對此進行判斷。要對各種各樣的因素進行充分的考慮,特別是對行為人的心智健康程度與社會閱歷狀況加以分析。林某和屈某能夠認定此種行為主體屬于共同侵權,對于此案例,法院在裁決時將林某與屈某的比例各確定為30%和70%。這兩個行為人本身都已經是成年人,因此,其自身必須承擔給付責任。2.“共同性”的司法認定此種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中,不僅要求侵權人數呈現復數,而且行為人更要具備行為結合與共同過錯。關于這種行為的主觀層面,學術界有著許多種不同的說法,典型的有行為與意識兼指說、折中說與客觀說,還有
17、主觀說等等。關于主觀說,數人,并無意思聯絡,這種侵權不可看成是共同侵權??陀^說則指此種共同侵權的行為人,不必要 以意思聯絡為基本要件,只要是行為呈現出共同性,即為共同侵權行為已經發生。而兼指說,則為兩位以上數量的行為人一同導致因過失而使人受到損害的行為,抑或是沒有共同的故意,也沒有共同的過失,但是這種行為本身直接結合了,并且所出現的損害后果卻是一致的。毋庸置疑,客觀一說是在工業化進程不斷向前推進的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產物。因此,它并非單純的學術研究的進步的一種結果。采取客觀說,把共同屬性確定為一種具有客觀性質的行為。不管施害之人在其主觀層面上是不是存在著過錯,對此可以不必考慮,這毫無疑問對共同侵權
18、行為所適用的廣度的拓展來講都是極為有利的。相對而言,這就可以使受害者在保護層面上得以周延。但是對侵權實施的行為人又顯得較為苛刻,同時對于行為者的主觀層面來講,因為出現整齊劃一而使得客觀一說在外延上有不周的隱患。按照預定的標準,盡管此案例的行為人涉及共同的侵權行為,然而依然對團伙作案無法解決。團伙作案之中,其中的首要分子并未參與實施行為,而僅僅是首要的分子并沒有實施這種行為。首要的分子僅僅是在其中實施了一種策劃,而是因為他們在行為上與損害的事實并無更加直接的關系,為此出現了連帶責任加以免除的相關問題。6上述的具體案例當中,林屈兩人對楊某造成的損害,在意思聯絡上并無主觀的意味。因此,此種效能事故屬
19、于偶發事件,依據主觀認定,二者是很難構成共同侵權的。很顯然,這對于對受害者楊某的利益保護是極其不利的。另外,如果屈、林二人在事故發生以前受傷,則二人的在具體的方式上沒有能夠流露出任何聯絡的情況下,楊某就會出現意思聯絡上的舉證之難的境地。7由此可以發現,如果采納兼指一說,這對法官認定此種共同侵權到底是否成立,其操作性是比較強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主觀一說的主要弊端,也使客觀一說不在考慮的范圍內。(三)損害結果的司法認定 作為損害的結果而言,其原本不在侵權責任必備的要件之中。無論什么人,只能是因為自己受到了他人的損害之時,才能夠獲得相應的為法律所認可的救濟。但是,這種行為人,也只能是在自身的抑或
20、是所控制的事項讓其他人蒙受損失這時,才可以承擔相應的責任。損害結果同樣是共同侵權不可缺少的構成要件。8數人的共同行為必須引起了損害結果,否則無所謂共同侵權行為。 通常情況下,損害的結果是不好拆分的,亦如法律上必然的不可拆分是一樣的。但是,依然表現為損害的結果在實際情況下出現為可分的情況,而法律卻是不可分的。 假如能確定過程達到何種程度,原因力達到何種情況,就可以對相應的行為為加以負責。同樣道理,損害的結果在實際上并沒有法律可分,學術界常常舉出這樣的例子:某甲和某乙一道商量欲謀害某丙。可是在實施毆打時,某甲卻將某丙的腦袋打壞。而某乙卻將某丙的腳部打壞。由此,能夠判斷出某丙受到的傷害實際是難以分割
21、的。然而,從法律的層面而言,頭與腳都是人的整體的一部分,是不可分的。9在此種無意思聯絡的現實情況之下,各個行為人,其行為和損害的具體結果都具有某種因果關系。此種損害從法律層面當出現不可分的情況時,宜依據其行為情況 ,把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當作共同的侵權,對損害所造成的結果負責的責任為連帶責任。在屈某和林某共同行為導致楊某受傷的事實中并不能確定楊某人身所受到的傷害哪部分是由林某造成的,哪部分又是由屈某造成的,并且楊某所受到的傷是作為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的整體而存在的。因此,楊某所造成的損害情況,從結果上和事實上是不可分的。這當然在法律上也是不可分的,林某與屈某必將為此而負連帶責任。(四)共同侵權行為和損
22、害結果間因果關系的司法認定現行的司法實踐上, 對于共同侵權在認定上,其行為和結果間也是要看其是不是具備因果關系。10國家關于人身在損害賠償方面的相關法律中的解釋為,兩人以上,共同導致故意或者因為過失而使人受到損害的,抑或是沒有這種故意而出現過失的。但是,這種行為與直接結合產的后果如果都是指向侵權的,就要依民法通則之規定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若兩人以上并無此種故意,抑或是此種過失的,就應該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出現同一結果的,就要依據其具體過失的大小,承擔起各自的責任。從該條可見,法律已對此規定中的因果關系加以明確,特別是對其中的原因理論。此種理論作為共同行為人,其連帶責任還是按其大
23、小,確定其原因力的大小。特別是要體現在主原因次原因上,這在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次要的原因作為一個要素,并非起到此種作用。可見在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由于屈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行經十字路口未按規定讓行且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共同侵權的因果關系中起決定性作用;林某駕駛機動車在行經十字路口未減速和穿拖鞋駕駛是事故次要原因,不起決定作用。但是,二者的行為,一并導致了楊某的受傷。林某與屈某的共同侵權中,要對楊某承擔連帶的責任。四、共同侵權責任分配的司法處理(一)處理原則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司法實踐之于共同侵權在法律上的主要依據民法通則,還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
24、兩個人以上造成的共同侵權行為,必須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此為對共同侵權的一般性的規定,關于這種責任的具體規則,民法通則同樣做了相應的規定,無論是債務人或者是債權人如果有一方的人數超過了兩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抑或是當事人的相關約定,對每個享有連帶權利的人而言,都是有著要求債務人對相應的債務加以履行的權利的。對于有連帶責任的人,都有義務進行債務的清償。而且作為義務的履行者,也有要求其他承擔義務的人償負其應當承擔的金額的基本權利。11侵權方面的相應法規規定,我國的民事中民法編纂階段性的任務已經基本告一段落。民法體系之于我國,對其加以完善的意義相當大。還是拿共同侵權進行分析,在侵權責任法進行實施以前,
25、盡管民法通則對其侵權的行為及責任進行一般性的規定。然而,此種規定所涉及的內容較為簡潔,對于此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為缺乏具體的規定。這對于司法的實踐而言,是很難滿足其需要的。在遇到具體問題時,只能委以司法解釋作出補充規定。但是此司法解釋,是不是就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這是頗值得思考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此種共同的侵權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這當然是中國立法史的一大進步。12對于共同侵權方面所作出的一般規定來說,這會讓各種法律在彼此間不至于產生任何沖突。對各個不同類型的具體行為所作出的具體規定,這是司法實踐中的基本法律依據。總而言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實施時間不長,其立法在合理性方面還有待于來自司法實踐的進一步
26、檢驗。對侵權責任方面加以專門立法,其宗旨在于對我國現存的民法體系加以完善,對司法中的法律適用加以規范。因此,其中的意義是巨大的。(二)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關系的司法認定我們在司法的實踐上關于此責任在分配上原則不甚明確,通常情況下,在法院首先進行裁決之后,對行為人的責任即加以明確。如以上所說,法院在具體的判決過程中,其共同的侵權行為人,其責任有大有小,侵權所承擔的損失數額亦同樣需要進行明確裁判。13而對于責任的大小難以確定的情況,就必須由各個不同的侵權行為人進行平均承擔起相應的侵權責任。雖然相關的法律對行為人間的責任分配有所規定,但具體的實踐中其情況亦是十分之復雜。這便需要司法人員對侵權責任進行正
27、確判斷的同時,自覺地運用法律,依據法律之規定,對侵權行為人共同行為人做出合理的判斷。(三)共同侵權行為人和受害人間關系的司法認定在共同侵權責任承擔上,采取連帶責任。就是對受害的人權利加以妥善保護。其目的是促進其基本權利的實現。法律的相關規定是有著連帶性的,如果被侵權,就可以請求相關人員承擔此項責任。因為在這一侵權事件中,共同行為人對受害者所承擔的是連帶責任。所以,在實施的具體對象上,受害者就有權向行為人中的一人、多人甚至全體進行賠償方面的請求。被請求者,就可以就受害者給予一定的賠償。在這一過程中,不管其在事件發展的過程中處于一種什么樣的地位。14其次,對于受害人而言,其有權就請求賠償一事向共同
28、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因為這是一種法定的責任,因此,被請求的侵權行為不得以內部的相關約定為理由加以拒絕。 在前方提到的案件中,法院認為,屈、林二人因共同侵權,內部的責任與數額依其過錯的實際情況來確定。依交通事故責任,屈某的責任為主要的責任,應承擔70%的賠償。而林某的責任為次要的責任,因此承擔30%的賠償。雖然法院對此已經明確了自侵權的的相應責任,但是共同侵權的行為人,包括受害者之間,法院對林某與屈某所承擔的連帶責任還是持支持態度的。五、完善共同侵權責任分配的(一)完善確定侵權行為主體機制在上述案例中侵權行為的主體是比較好確定的,因為涉案人數少且案情清楚,但在案情復雜的案子中就需要仔細確認,比如
29、教唆他人侵犯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教唆者本人并未參與侵犯,但教唆者也應當是侵權行為的主體之一。建立完善的侵權主體確認機制有利于被侵權人更好的獲得賠償。(二)準確判斷共同侵權責任的大小這需要法院工作人員仔細分析案情,公平、公正的做出判斷。在上述案例中,交通部門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大小最終做出了屈某負70%、林某負30%的決定。能夠發現,侵權責任方面所承擔的具體情況 ,其大小是由原因力所決定。原因力是其中最為重要的因素。因此,在對共同侵權責任加以判斷時,其責任大小的確定必須依據原因力而定。這不但是保護被侵權人利益的需要,更是對侵權者柄身的利益的一種保護。(三)完善共同侵權的賠償機制
30、160; 在共同侵權責任的承擔上多數采用連帶責任的方式,有利于被侵權人獲得賠償,但在現實生活中會有各種原因使得被侵權人無法獲得賠償,這需要完善被侵權人獲得賠償的機制。有以下幾點:1. 被侵權人請求權優先。甲乙兩人共同實施了此種侵權的行為,責任對于二人而言,各占50%。二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由甲支付丙 75%之后,由乙再行支付剩余部分。假如乙本身財力不支, 法院即要以被侵權人丙的利益為主,加以裁決。假使不是這橛,乙支付四賠償鑫,而其財產又難以承擔責任,就會使被侵權者遭受不必要的損失。152.負連帶責任人有特殊情況,比如沒有財產用于償還、侵權人死亡而且為限定繼承、侵權人下落不明等。并沒有使連帶責任消失,如果已經具備了此種能力,或者在任何一個地方出現后被發現,在請求不過時效的情況下,同樣應該其侵權行為加以究責。3.及時對分配的請求權加以行使。對侵權的行為人而言,對其行使的分攤求權有些消極怠惰的心理。這即導致其他侵權沒有賠償能力,沒有相應的賠償責任,也難對其責任實施再次分配。實在是咎由自取,不應該使其他責任人也受到牽連。因此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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