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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力的合法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為民法通則民法通則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所采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實行為;同時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位特征

2、,不包事法律行為是合法行為,以適法性位特征,不包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括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特征 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果為目的的行為; 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的行為; 3、應是合法行為。、應是合法行為。 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類型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類型 1

3、、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需要一方還是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其可 分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根據其行為是否需要當事人支付對價(互為對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價,但是非為要求等價性),民事法律行為就可以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依據其行為生效是否以標的物的交付為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

4、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 4、根據法律行為自身是否具有獨立性為標準,分、根據法律行為自身是否具有獨立性為標準,分為:為:獨立法律行為和輔助法律行為。獨立法律行為和輔助法律行為。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類型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類型5、根據其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根據其是否必須采取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律行為可以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6、根據行為主體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稱性可分、根據行為主體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稱性可分為:為: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

5、為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 。雙務法律行為:是指雙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雙方都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法律行為的雙方都負有義務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因此雙務法律行為也可說是一方的義務就是他方的權利,因此雙務法律行為也可說是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行為等。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行為等。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單務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而當事人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增與、使務,而當事人另一方僅享有權利的法律行為,如增與、使用借貸以及消費借貸等合同行為。用借貸以及消費

6、借貸等合同行為。7、根據其相互間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根據其相互間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分為: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1.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于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于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

7、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鑒定、審核批準、登記等。鑒定、審核批準、登記等。(1)口頭形式)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書面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 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民事法律行為概述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

8、和默示形式兩大類。示形式和默示形式兩大類。2.默示形式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賴語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過某種事實即可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行為人雖然并沒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行為形式。行為人雖然并沒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就是據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行為人的某種客觀事實狀態就是表達同意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表達同意進行民事活動的意思。 第二節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

9、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1、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2、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標的須確定并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關于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

10、現實性。 第二節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第二節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

11、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二、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將其確立、變更、終止意思表示是民事主體將其確立、變更、終止某種民事關系的內心意思,以適當的形式表現于某種民事關系的內心意思,以適當的形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外部的行為。第二節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意思表示應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意思表示應由以下四個要素構成:一是目的意思,一是目的意思,即即民事主體意圖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的具體民事關系及其內民事主體意圖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的具體民事關系及其內容。否則,無此目的意思的行為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演容。否則,無此目的意思的行為不能成立意

12、思表示,如演員的演出行為。員的演出行為。二是行為意思,二是行為意思,即民事主體將自己的目的即民事主體將自己的目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愿望和意識。否則,無此行為意思的行意思表現于外部的愿望和意識。否則,無此行為意思的行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夢話、因意識障礙的胡話和下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夢話、因意識障礙的胡話和下意識的動作等。意識的動作等。三是效力意思,三是效力意思,即民事主體意圖使自己的即民事主體意圖使自己的行為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愿望和意識。否則,無此效力意思行為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愿望和意識。否則,無此效力意思的行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法律顧問向總經理提出的的行為也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如法律顧問向

13、總經理提出的合同草案,當事人向律師提出咨詢的遺囑文本等。合同草案,當事人向律師提出咨詢的遺囑文本等。四是表四是表示行為,示行為,即民事主體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以內在意思為即民事主體以某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以內在意思為內容的外在行為。前三項均為民事主體內在的內心意思,內容的外在行為。前三項均為民事主體內在的內心意思,如沒有外在的表示行為,主體的內心意思就不會被人了解。如沒有外在的表示行為,主體的內心意思就不會被人了解。可見,主體內在的可見,主體內在的“內心意思內心意思”(主觀方面)加外在的(主觀方面)加外在的“表示行為表示行為”(客觀方面)即構成意思表示。(客觀方面)即構成意思表示。 第二節第二節

14、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特別生效要件:特別生效要件: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

15、資格。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

16、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歲以上不滿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自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即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外,即10周歲以上

17、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公民。周歲以下的公民。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能完全辯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

18、格,不能產生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不能產生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效果。 (1)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概念和特征(

19、一)概念和特征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規定一定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2)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3)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如果是法律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如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規定的,如法律行

20、為的成立條件、生效條件,不屬于此處所謂的所謂的“條件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條件必須合法。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的不確定的事實。1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這是根據條件的效力為標準而這是根據條件的效力為標準而區分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分類。區分的,同時也是最基本的分類。 (1)延緩條件,延緩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使法律行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

21、生,使法律行為只有當約定的事實出現時,才發生效力的條件。為只有當約定的事實出現時,才發生效力的條件。 延緩條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暫時不生效,因此,延緩條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為暫時不生效,因此,也稱停止條件。民事法律行為附延緩條件后,法律行為的效力也稱停止條件。民事法律行為附延緩條件后,法律行為的效力就獲延緩或暫時停止,待所附條件出現時再發生效力。易言之,就獲延緩或暫時停止,待所附條件出現時再發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條件最終未出現,該民事法律行為即確定地不生效。如果所附條件最終未出現,該民事法律行為即確定地不生效。上文舉例中的勞動合同的條件,就屬于延緩條件。上文舉例中的勞動合同的條件

22、,就屬于延緩條件。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所謂的條件是指將來發生的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不確定的事實。的不確定的事實。(2)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存續,使是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存續,使已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實現時終止的條件。解已發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實現時終止的條件。解除條件的作用,在于使條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除條件的作用,在于使條件所附的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歸于消滅。例如甲、乙訂立

23、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出的效力歸于消滅。例如甲、乙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出租人甲的兒子一旦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終止合同。租人甲的兒子一旦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終止合同。“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是房屋租賃合同所附的解除,就是房屋租賃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 (1)積極條件積極條件是以所設事實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是以所設事實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易言之,在積極條件,以設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成就。易

24、言之,在積極條件,以設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成就。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均可設定積極條件。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均可設定積極條件。 (2)消極條件消極條件是以所設事實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是以所設事實不發生為內容的條件。易言之,在消極條件,所設定事實是消極的。條件的積易言之,在消極條件,所設定事實是消極的。條件的積極與消極,其區別僅在設定的角度不同。前述極與消極,其區別僅在設定的角度不同。前述“留學歸留學歸國并需要住房,就終止合同國并需要住房,就終止合同”,屬積極條件,而反過來,屬積極條件,而反過來約定約定“如留學后定居不歸國,就續租合同如留學后定居不歸國,就續租合同”,則屬消極,則屬消極條件。兩者條件

25、內容并無不同,但條件的性質,卻有積條件。兩者條件內容并無不同,但條件的性質,卻有積極與消極之分。極與消極之分。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3隨意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隨意條件、偶成條件與混合條件: (三)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三)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 條件的成就指作為條件的事實出現,也就是當事人條件的成就指作為條件的事實出現,也就是當事人所附的條件,自然地而非當事人人為地出現或不出現。在所附的條件,自然地而非當事人人為地出現或不出現。在積極條件,以事實的出現積極條件,以事

26、實的出現(發生發生)為成就,而在消極條件,為成就,而在消極條件,則以事實的不出現則以事實的不出現(不發生不發生)為成就。條件的不成就是作為為成就。條件的不成就是作為條件的事實已經確定不能發生。在積極條件中,是指事實條件的事實已經確定不能發生。在積極條件中,是指事實已經肯定不發生,在消極條件中,則指事實已經發生。已經肯定不發生,在消極條件中,則指事實已經發生。 第三節第三節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指當事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

27、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發生或消滅前提的民事法律行為。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一、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其含義是:其含義是:(1)自始無效。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

28、所認可;可;(2)當然無效。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范所規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

29、利等法律規范所規定的效力。定的效力。易言易言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下列民事行為無效:(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

30、的;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簡稱可撤銷行為,是因行為有是因行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須以訴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民

31、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點:(1)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發生,而且未撤銷,其效力不消滅。不消滅。(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件。(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為之,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非撤銷權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以通過承有選擇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

32、可以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認的表示使撤銷歸于消滅。(5)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的開始,即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1.重大誤解重大誤解 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于錯誤認識的行這是指因認識錯誤實施的行為。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為,行為人的表意雖然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所以該行為屬于得撤銷行為。重大

33、誤解,在主觀上是屬所以該行為屬于得撤銷行為。重大誤解,在主觀上是屬于過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對于重大于過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構成欺詐了。對于重大誤解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誤解的客體,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民通意見第第71條規定: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

34、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2.顯失公平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顯失公平行為是指民事行為效果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的行為。對于民事行為達到何種程度算顯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院民通意見民通意見第第72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條的解釋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

35、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民通意見第第70條規定,方當事人乘對條規定,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危。根據合同法規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須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國家利益時,才構成可撤銷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第四節第

36、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二)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4.欺詐、脅迫欺詐、脅迫 欺詐、脅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欺詐、脅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民通意見意見第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第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

37、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欺詐、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欺詐、脅迫行為,也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構成可撤銷民事行為,脅迫行為,也是不損害國家利益時,構成可撤銷民事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否則,為無效民事行為。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一一)概念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成立時其是有效還是

38、無效尚不確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確定效力效還是無效尚不確定,有待其后一定事實的發生確定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主要特征主要特征(二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1.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雙務行為行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7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條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同時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絕追認。同時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銷的權利。第

39、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2.無權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行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8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可條規定,無權代理行為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視為拒絕追認。在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1)效力待定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是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2)效力待定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定)效力待定行為成立時有效還是無效處于不確定狀態狀態3)可

40、因其后的一定事實而發生效力)可因其后的一定事實而發生效力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三、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為(三三)無權處分行為無權處分行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條規定,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實施行為后取得處分權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實施行為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該行為有效。(四四)欠缺權利人同意的債務移轉行為欠缺權利人同意的債務移轉行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84條規定,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條規定,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權利人同意。分轉移

41、給第三人的,應當經權利人同意。【實例】甲未經其父親乙之同意,擅自將自家所有【實例】甲未經其父親乙之同意,擅自將自家所有的名畫為丙設定質權,丙知道其中情節。問這一行為效力的名畫為丙設定質權,丙知道其中情節。問這一行為效力如何如何?要怎樣才能成為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為要怎樣才能成為完全有效民事法律行為?題解:甲的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只有題解:甲的行為為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只有征得乙的同意才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征得乙的同意才成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第四節第四節 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欠缺有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四、民事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四、民事行為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的

42、法律后果(一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二二)賠償損失賠償損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三)其他法律后果一、概念:一、概念: 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行有法律意義的活動,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制度。律制度。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3、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與第三人發生有法律意義的行、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與第三人發生有法律意義的行為;為;4、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代理行

43、為的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5、代理人實施的是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實施的是民事法律行為。1、與與“傳達傳達”的區別:的區別:傳達人為傳達行為,無傳達人為傳達行為,無須自己意思表示,故不要求行為能力,能為傳達意思的即須自己意思表示,故不要求行為能力,能為傳達意思的即可,且傳達錯誤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而由本人承可,且傳達錯誤的,傳達人一般不承擔責任,而由本人承擔;擔; 2、與與“代表代表”區別:區別:代表人的行為即為本人行代表人的行為即為本人行為,與本人是一個民事主體,而代理與本人是兩個獨立民為,與本人是一個民事主體,而代理與本人是兩個獨立民事主體,其行為非本人行為但效力歸屬于本人。事主體

44、,其行為非本人行為但效力歸屬于本人。3、與、與“委托委托”的區別:的區別:第一,委托規范的第一,委托規范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而代理規范的是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關系。第二,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理的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托中受對象是進行意思表示和接受意思表示的行為;而委托中受托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托人代為實施的行為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內是代理人和被第三,代理包括對內和對外兩種關系,對

45、內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代理人之間的關系,而對外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而委托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關系。 4、與、與“行紀行紀”區別:區別:行紀人是以自己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行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名義為民事行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行為。 行紀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然后由行紀人轉行紀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行紀人,然后由行紀人轉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移于委托人;代理的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行紀必為有償的民事行為;代理不以有償為要件。行紀必為有償的民事行為

46、;代理不以有償為要件。 代理是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一種具體的代理是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行紀是一種具體的合同關系,屬于債的組成部分。合同關系,屬于債的組成部分。 (一)代理(一)代理人的義務人的義務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親自代理義務;、親自代理義務;3、報告義務;報告義務;4、保密義務;、保密義務;5、應謹慎、勤勉、忠實、應謹慎、勤勉、忠實地行使代理權。地行使代理權。(二)濫用二)

47、濫用代理權行為代理權行為之禁止之禁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2、雙方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自己代理的其他、雙方代理: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訂立合同。人訂立合同。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帶責任。(三)懈怠三)懈怠行為與詐害行為與詐害行為之禁止行為之禁止1、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

48、承擔民事責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3、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害的,由第三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考題【考題25單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單選題】下列行為中,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a.居間行為居間行為 b.行紀行為行紀行為 c.代保管物品行為代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

49、業務員的攬保行為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d 【考題【考題26單選題】下列行為中,不構成代理的是()。單選題】下列行為中,不構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為處理公司的民事訴訟糾甲受公司委托,代為處理公司的民事訴訟糾紛紛 b.乙受公司委托,以該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買乙受公司委托,以該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賣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為申請專利丙受公司委托,代為申請專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會上致辭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會上致辭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d 【考題【考題27判斷題】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判斷題】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

50、以代理。()(立遺囑可以代理。()(2007年試題)年試題)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 【例題【例題28多選題】某律師對于客戶的下列代理請求,可以多選題】某律師對于客戶的下列代理請求,可以接受的有()。接受的有()。 a.客戶甲請求律師代理簽訂收養子女的協議客戶甲請求律師代理簽訂收養子女的協議 b.客戶乙請求律師代理起訴債務人客戶乙請求律師代理起訴債務人 c.客戶丙請求律師代理出售房屋客戶丙請求律師代理出售房屋 d.客戶丁請求律師代理婚姻登記客戶丁請求律師代理婚姻登記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bc 【考題【考題33多選題】多選題】2007年年7月月5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日,甲授權乙以甲的名義將甲的一臺筆記

51、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甲的一臺筆記本電腦出售,價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元。乙的好友丙欲以欲以6000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元的價格購買。乙遂對丙說:“大家都是好朋友,甲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說最低要說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元,但我想6000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元賣給你,他肯定也會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義以乙遂以甲的名義以6000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元將筆記本電腦賣給丙。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正確的是()。(2007年試題)年試題) a.該買賣行為無效該買賣行為無效 b.乙是無權代理行為乙是無權代理行為 c.乙可以撤銷該行為乙可以撤銷該行為 d.甲可以追

52、認該行為甲可以追認該行為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bd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屬于意定代理; 委托代理表格圖: 內內 容容(1)委托代理的特征)委托代理的特征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以自己意志、效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以自己意志、效果直接歸屬與被代理人果直接歸屬與被代理人(2)產生依據)產生依據委托代理權產生于被代理人的單方授權行為,委委托代理權產生于被代理人的單方授權行為,委托合同往往是構成代理權產生的基礎托合同往往是構成代理權產生的基礎(3)六大連帶責任)六大連帶責任1、授權不明的;、授權不明的;2、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的;、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的;3

53、、惡意第三人與代理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惡意第三人與代理人(無權代理、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實施代理權的);代理權已終止還實施代理權的);4、代理人與本、代理人與本人(人(民法通則民法通則67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條: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的);5、共同代理之間,、共同代理之間,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6、授權不明時代理人與有、授權不明時代理人與有過錯的次代理人的過錯的次代理人的民通意見民通意見81條條 特殊代理特殊代理 共同代理共同代理 復代理復代理【例題【例題30多選題】下列情形中,適用法定代理的有()。多選題】下列情形

54、中,適用法定代理的有()。 a.被代理人是身體有殘疾的人被代理人是身體有殘疾的人 b.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被代理人是無行為能力的人 c.被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被代理人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d.被代理人是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被代理人是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 正確答案正確答案bc 直接代理直接代理直接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委托事務。 間接代理間接代理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任事務,其效果間接或直接歸屬于委托人的代理。 (最大特點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三)以代理權的來源或由誰選任代理人劃分:(三)以代理權的來源或由誰選任代理人劃分:本代理與復代理本代理與復代理 復代理復代理復代

55、理又稱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將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項轉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又稱復代理人)所為的行為。與此相對的,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1、成立情形:、成立情形: 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權或同意;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認;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關系:、效力關系: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次代理人有聽從被代理人和聽從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3、轉委托產生的責任承擔:、轉委托產生的責任承擔: (1)轉委托合法:)轉委托合法: 次代理人過錯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原則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負責;例外:例外:代理人對被代理人承擔對

56、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責任和選任責任,即代理人對次代理人錯誤指示,或在選任次代理人上存在瑕疵; 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沒有過錯的,損失由被代理人承擔。 (2)轉委托非法:)轉委托非法:即不符合復代理成立的條件的,代理人對次代理人的行為負責到底。 甲委托同事乙回老家時買茶葉,并交給乙甲委托同事乙回老家時買茶葉,并交給乙5000元,但恰逢此時不產茶葉,于是乙將情況告知甲后,元,但恰逢此時不產茶葉,于是乙將情況告知甲后,甲稱可留下錢托人以后再代買。乙后委托丙代買。甲稱可留下錢托人以后再代買。乙后委托丙代買。問:(問:( )a 假設丙拿到錢后回家路上被搶劫,該假設丙拿到錢后回家路上被搶劫,該5000元損元損失由

57、誰承擔?失由誰承擔?b 假設丙拿到錢后逃之夭夭,該假設丙拿到錢后逃之夭夭,該5000元誰承擔?元誰承擔?c 假設丙此前從未見過茶葉為何物,故在買茶時被假設丙此前從未見過茶葉為何物,故在買茶時被人欺詐,該損失由誰承擔?人欺詐,該損失由誰承擔? 共同代理形成共同關系,除另有約定外,各代共同代理形成共同關系,除另有約定外,各代理人對于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依據理人對于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依據民通意見民通意見79條:共同代理人應共同行使代理權,如其中一人或條:共同代理人應共同行使代理權,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其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數人未與其他代理人協商,其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

58、的,由實施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所實施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義所實施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類類 型型 效效 力力 第三人第三人(相對人)(相對人) 善意與否善意與否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追認追認相對人的權利相對人的權利催告權催告權撤銷權撤銷權狹狹義義無無權權代代理理1、未授權;、未授權;2、超越代、超越代理權;理權;3、代理權消代理權消滅滅 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善善意

59、意但但可可以以有有過過錯。錯。善意善意第三第三人:人:有催有催告權、告權、撤銷撤銷權。權。惡意惡意第三第三人:人:有催有催告權,告權,無撤無撤銷權銷權向行為人、向行為人、第三人為第三人為之,在相之,在相對人撤回對人撤回前行使前行使向本人向本人或法定或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為之為之向無權向無權代理人代理人為之為之表表見見代代理理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人使相對人使相對人有理由人有理由相信行為相信行為有代理權。有代理權。(如擁有(如擁有代理證書、代理證書、合同專用合同專用章等)章等)產生有權代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理的效力善善意意且且沒沒有有過過錯錯不得以無不得以無權代理抗權代理抗辯,也不辯,也不得以自己得以自己沒

60、有過錯沒有過錯抗辯抗辯善意相對人除具有善意相對人除具有狹義無權代理的催狹義無權代理的催告、撤銷權外,還告、撤銷權外,還享有選擇權,即可享有選擇權,即可以主張無權代理,以主張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表見代也可以主張表見代理理 甲委托乙前往丙廠采購男裝,乙覺得丙生產女裝市場看好,甲委托乙前往丙廠采購男裝,乙覺得丙生產女裝市場看好,便自作主張以甲的名義向丙訂購。丙未問乙的代理權限,便與便自作主張以甲的名義向丙訂購。丙未問乙的代理權限,便與之訂立了買賣合同。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之訂立了買賣合同。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 甲有追認權甲有追認權 b 丙有催告權丙有催告權 c 丙有撤銷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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