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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惡意透支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發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發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準,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為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于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為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善意透支可分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當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發卡約定,在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內行使透支權,并如期歸還的行為。不當透支,是指持卡人違反了信用卡章程和
2、發卡約定,超過約定或規定的額度、期限進行透支,但經發卡銀行催收后及時歸還或者自動歸還的行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與不當透支的相同之處是行為人均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發卡約定。不當透支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惡意透支可分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行政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由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
3、,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按照行為類型,又可分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相同之處在于行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處在于是否達到了犯罪程度,實踐中以是否達到了司法解釋的數額為標準。二者不但有量上的區別,而且還有質上的劃分;區分上述透支的不同類型,有助于我們對惡意透支行為的認定。犯罪性的惡意透支有下列要件構成:(1)主體要件。僅限于合法持卡人。騙領信用卡人和其他非經申辦程序而基于諸如借用、拾取、收買、盜竊、搶劫等行為持有信用卡的人員,不能成為惡意透支的主體。原因前文已述,此處不贅。(2)主觀要件。行為人
4、的主觀罪過形式是故意,包括對規定限額、規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對其行為的推定,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拒不歸還既是行為的一個客觀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推定過程中,要區別具有主觀惡性的拒不歸還與存在合理的客觀因素的不能歸還,前者是主觀不愿,后者是客觀不能。信用卡的透支本身是一種高風險的業務,銀行應充分意識到其風險成本,如果持卡人在透支后,確屬有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客觀上不能歸還的,基于刑法的謙抑性,不應作犯罪處理。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有下列行為,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巨額透支后攜款逃跑的;透支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透支款項無法歸還的;將透支款項
5、用于揮霍、購買奢侈品,大大超過其實際支付能力的。(3)客觀要件。犯罪性的惡意透支的客觀方面有兩種表現。一是,超過規定限額透支,經催收不還,此稱為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所謂透支限額,是指發卡銀行規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過其實際存款余額以上的最高限額,包括單筆透支限額和月累計透支限額兩種。超過限額透支的,發卡銀行隨時都可以催收。按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精神,“不歸還”是指在“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另一是超過規定期限的透支,經催收
6、不還的,此稱為超期限的犯罪性惡意透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準貸記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發卡行有的規定為 1 個月。若透支額雖沒超過限額,但超過上述期限,經發卡行催收后仍未歸還的,構成犯罪。催收后行為人歸還的期限為3個月。如果行為人未經催收自動歸還或者在催收后歸還透支款項的,不以犯罪處理,構成不當透支,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對于3個月的期限,筆者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近年來發案率呈上升趨勢,其中以惡意透支為犯罪手段的居多,在此情況下,為有效預防和打擊犯罪,催收還款期限應適當縮短,以防止犯罪人在催收后逃之夭夭,為偵破帶來不必要的難度。由于行為人與發卡行簽約時,已被明示告之可透支的最高限額與期限,其本
7、不應當故意違反,經催收后又拒不歸還,主觀惡性和非法占有目的已昭然若揭,何須要給其長達3個月的期限?筆者認為,催收的期限以1個月為宜。對“催收不還”學界也有不同理解。如有人提出催收可以催收的次數為依據,三次催告無效果的,以犯罪處理。還有人認為,對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進行巨額詐騙嫌疑的,即可以犯罪處理,不必以催收為必要,經立案后歸還的,可視為退贓情節。對上述觀點,“三次催告說”我們認為并無可操作性,三次催收既加大了發卡行的工作量,又不能防止犯罪人逃避偵查。“催收非必要要件說”雖能有效打擊犯罪,但是有混淆民事與刑事界限之嫌。持卡人雖違反規定超額、超期透支,但從行為本質看,仍屬于民事行為,未經催收即行
8、立案并采用強制措施,把刑事介入民事糾紛,有違刑法謙抑性原則,并會造成刑法保護功能的過分擴張和保障功能的萎縮。透支款還款主體不僅限于持卡人,而且還包括擔保人。拒不歸還的處理原則是持卡人本人拒不歸還。因此,發卡行直接向持卡人催收遭拒的,即可認定犯罪,因為持卡人拒不歸還時,其非法占有目的就可推定,符合全部犯罪構成要件。至于其擔保人為其歸還了透支款,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發卡行直接向擔保人催收的,擔保人歸還的,持卡人不成立犯罪;擔保人拒不歸還,但持卡人并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持卡人知情并拒不歸還的,構成犯罪。透支數額的認定上,應注意,在超限額的犯罪性惡意透支中,透支犯罪數額是指全部透支金額,而非超過限
9、額部分;透支犯罪數額是指透支金額本身,而不包括利息和罰息。司法解釋編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
10、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二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日法釋20091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
11、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5次會議、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偽造信用卡,有
12、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
13、額度計算。第二條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
14、上的。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第三條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第四條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
15、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
16、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
17、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
1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19、。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八條單位犯本解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執行。2辯護詞編輯信用卡詐騙罪的辯護詞山東保君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李
20、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師韓東作為被告人李xx(以下簡稱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接受委托后查閱了相關案卷并會見了被告人。辯護人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詐騙罪沒有異議。現辯護人根據公訴人的公訴意見以及客觀事實與法律,針對被告人的量刑及處罰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的相關規定,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被告人詐騙的金額為9800.65元,數額不大,雖然該數額已經構成了信用卡詐
21、騙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畢竟數額有限,社會危害性并不大。其次,被告人雖然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實施了刷卡消費的行為,構成了犯罪,但是,信用卡并不是由被告人偽造,甚至該卡并不是由被告人控制使用,而是由餃子(在逃)提供給被告人,被告人在整個犯罪的過程中只是刷卡消費,對于其使用的信用卡的其他具體情況,被告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相對于提供或者偽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不大。再次,被告人在實施刷卡行為后即被公安機關及時抓獲,部分贓物在案發時也已經被追回,在詐騙案件當中,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一個重要的特征,結合到本案,被告人沒有獲得任何的利益,其所控制的贓物也如數的被公安機關追
22、回,因此,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不大。綜合以上三點,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深,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因為手機生意不好,其犯罪動機非常的單純,就是急于擺脫困境,才同意與另一被告人以及餃子通過刷卡騙取一定的資金用于做生意,并沒有要刻意的去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財產,且被告人在整個過程中的分成只有10%。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加上急于擺脫生意不好的困境,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過詐騙來發家致富,這與其他以詐騙為生的犯罪份子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被告人主觀惡性并不深,
23、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4、被告人李xx歸案前一貫表現良好,是初犯、偶犯,沒有前科。被告人在歸案前在青島做手機生意,是正經的生意人,沒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記錄,更沒有犯罪前科,這次犯罪只是因為見財起意,沒有充分的認識到事情的嚴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會危害程度和主觀惡性均與慣犯有著明顯的區別,其法院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5、被告人李xx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繳納罰金。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這一態度是應當加以肯定的。被告人歸案后,對整個作案過程主動的做了詳細的供述,認罪態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清案件的事實,可以看出其有真誠的悔罪表現,比起拒不認罪、負隅頑抗的被告人其社會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雖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積極的向法院繳納了罰金,這一點也充分體現了被告人認罪服法和真誠悔罪的態度。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論是從主觀的犯罪動機,還是在歸案后的認罪態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社會危害性還是主觀惡性都不大,在這個前提下,法律應對被告人以教育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識,以懲罰為輔,給被告人一個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故辯護人懇請法院酌情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辯護人:山東保君律師事務所韓東律師2010年2月6日實際操作編輯目前國家在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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