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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首建集二公司發200690號關于轉發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單位:現將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首建集發2006124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附件: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主題詞:安全 管理 制度 通知 首建集團二分公司辦公室 2006年4月27日印發共印35份 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證對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及時、正確地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北京市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試行)以及國家和建筑行業有
2、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凡北京首鋼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公司)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的管理,適用本制度。第二章 事故分類第三條 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以下內容:(一)職工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二)在工作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三)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四)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確定的其他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第四條
3、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分為以下五類(一)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105工作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二)重傷事故:永久性喪失勞動能力及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日的暫時性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傷害;輕傷在30天內轉為重傷的(因醫療事故而轉為重傷的除外,但必須得到醫療事故鑒定部門的確認);及國家有關重傷事故范圍規定的其他情況。(三)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四)重大事故:按建設部對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劃分1.一級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的。2.二級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3.三級重大事故:
4、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4.四級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五)急性中毒事故:企業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使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第五條 對每起傷亡事故,必須首先確定事故性質: (一)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事故,及其它非人為責任造成的事故。(三)破壞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按國家法律,依公安、檢察部門偵察結論定性
5、。第三章 事故報告第六條 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最先發現者,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經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依次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第七條 各級主要負責人和職能部門,獲悉職工因工傷亡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逐級履行報告。報告可采取書面或電話形式,報告到達首建公司職能部門的時限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第八條 事故報告必須報告清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務、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的事故簡要經過及原因。對事故發展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新情況應隨時補充上報。第九條事故經組織分析后,各單位安全部門將傷亡事故登記表(輕傷事故)三天內、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重傷以上事故
6、)五天內上報建設公司安全管理部。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組成事故調查組,除有關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參加調查外,涉及到有關專業時,由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參加調查。輕傷事故由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牽頭成立調查組;重傷以上事故由建設公司安全管理部牽頭成立調查組,工會、保衛、人力、工程、技術等部門參加。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由公安保衛部門、設備事故由機動部門牽頭組織調查分析,涉及到人員傷亡的,在上報上級部門的同時,會知同級安全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傷亡事故的發生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時,事故報告、調查、分析統計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由傷亡人員所在單位立即報告。 (二)發生的事故涉及兩個及兩
7、個以上項目部的,由分公司安全部門組織調查分析,判定主要責任方。 (三)涉及到兩個及兩個以上單位的傷亡事故,由建設公司安全管理部組織調查分析,判定主要責任方。 (四)事故的主要責任方負責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統計上報。同時將有關材料送傷亡人員所在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 事故發生后,職工必須做到 (一)盡一切可能及時搶救傷員和國家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損失擴大。 (二)認真保護現場,在未獲事故調查部門批準前,不得私自清理事故現場。重傷以上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公安部門勘察同意后方可進行清理。因搶險救護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錄像、拍照,做出標記或繪制事故現場圖。 (三)事故調查過程中,應積極
8、配合調查組工作,不得進行“串聯”、“串供”、“統一口徑”之類的活動。 第十三條 參加事故調查部門,應按事故調查負責人的要求,指定專人在規定時間集中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責任者。 (三)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和分工。 (二)調查事故現場、事故前生產情況及事故經過。 (三)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 (四)分析事故原
9、因,提出防范措施。 (五)分析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 (六)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歸檔。第五章 事故處理第十七條 發生傷亡事故,嚴格按照建設公司安全生產領導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相關規定,對責任者和相關領導追究責任和處罰。根據事故責任給予有關責任者處分或處罰:因領導不力、責任心不強、失職、嚴重失職,給予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降職、撤職處分,直至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調查結果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奮不顧身,及時搶救他人脫險幸免傷亡事故發生者,及時組織或參加搶救避免事故擴大的有功人員提出獎勵意
10、見。第六章 事故歸檔 第十九條 按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即: 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者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領導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結束事故調查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必須經過下列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須經分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審查,報安全管理部批準結案。 (二)重傷以上事故,建設公司總經理審查,報首鋼總公司審批,報屬地或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案。 (三)急性中毒事故,由屬地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結案。第二十條 事故結案后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將事故資料全部歸檔,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傷亡事故登記表(二)企業職工因
11、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五)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六)物證、人證調查材料(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八)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九)發生事故時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十)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十一)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十三)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證(復印件)(十四)工傷事故登記臺帳(見附表) 第二十一條 認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永久保存。傷亡事故結案后,應公布處理結果。第七章 事故統計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做好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如實反映本單位傷亡事故情況,每
12、月26日填報工傷事故月報表上報安全管理部。第二十三條 填寫報表要求做到認真細致、準確及時、內容齊全、文字簡明扼要、字跡清晰、并要經領導審查,簽字(蓋章)后上報。第二十四條 事故類別(以最初傷害為準):(一)物體打擊(包括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砸傷等傷害); (二)提升、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撞、傾覆及提升運輸中的傷害等); (三)機械傷害(包括絞、輾、碰、割、戳等); (四)起重傷害(包括起重設備在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五)觸電(包括雷擊); (六)淹溺; (七)灼燙; (八)火災; (九)高處墜落(包括架子上、屋頂上以及從平地墜入坑內等); (十)坍
13、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和土石塌方等); (十一)冒頂片幫;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藥爆炸(包括生產、運輸、貯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 (十五)瓦斯煤塵爆炸; (十六)其它爆炸(包括化學爆炸、爐膛、鋼水包爆炸、鍋爐和受壓容器爆炸等); (十七)煤與瓦斯突出; (十八)中毒或窒息(包括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等中毒); (十九)其它傷害(包括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第二十五條:千人死亡率、重傷率、負傷率按下列計算公式: 月(年)死亡人數 月(年)千人死亡率= 1000 本月(年)平均職工人數 本月(年)重傷人數 月(年)千人重傷率= 1000 本月(年)平均
14、職工人數 本月(年)重傷人數+輕傷人數 月(年)千人負傷率= 1000 本月(年)平均職工人數 第二十六條 損失工作日指傷亡事故中受傷害喪失工作能力相當的工作日數。 (一)按國標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附錄B“損失工作日計算表”進行計算。死亡和永久性全失能傷害按6000日計算。 (二)暫時性失能傷害按歇工天數計算。第二十七條 傷亡事故經濟損失,指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其統計范圍和計算方法按GB 672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執行。將統計結果填入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時上報,不得遺漏不填。
15、對于死亡事故待事故處理完后將經濟損失情況上報。根據國標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規定,發生工傷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支出費用、善后處理費用和財產損失價值費用三部分。其中支出費用包括: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用撫恤費用;補助用救濟費用;歇工工資四部分。善后處理費用包括:處理事故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費用及賠款費用。財產損失價值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價值和流動資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的損失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報廢的固定資產,以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二)損失的固定資產,以修復費用計算。第二十八條 傷亡事故原因分為: (一)技術和設
16、計上有缺陷; (二)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設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五)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七)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勞動紀律; (八)勞動組織不合理; (九)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揮有錯誤; (十)教育培訓不夠,缺乏安全操作知識; (十一)其它。第八章 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條 事故防范措施,應按下列程序擬定 (一)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查明在該項生產中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物質技術原因、人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對這些危險因素和隱患做出全面鑒定,恰當的評價其危險程度。 (三)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其中包括:工程
17、技術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在擬定防范措施時,為了摸清危險因素和不安全隱患,應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 (一)接受本單位的事故教訓,針對其危險因素,采取措施。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工藝過程與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對比,提出改進方案。 (三)將實際生產操作過程與安全規程對比,提出改進措施。 (四)對現有安全裝置進行技術鑒定,使其處于有效狀態。 (五)利用各種技術資料,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及其可靠性進行分析和評價。 (六)對重要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項目進行嚴格的監測。 第三十一條 在防范措施中應當把改善勞動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的基
18、礎上,提出搞好管理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必須確定實施各項防范措施的負責人和完成期限;必須落實各項措施,避免重復性事故的發生;并將各項防范措施的要點、負責人、完成期限記入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 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分公司主要負責會同工會主席及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并在企業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上簽字蓋章。第九章 事故復查第三十四條 輕傷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由所在項目部對預防措施進行自檢,并向分公司申請復查,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接到報告之日起一周內對其進行復查,形成正式復查意見。第三十五條 重傷以上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分公司對預防措施進行自檢,待所在地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批
19、準結案后,由分公司向安全管理部申請復查,形成正式復查意見。 第三十六條 凡按照措施要求復查不合格的單位,均要繼續組織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并按規定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鋼建設集團限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2005103號)同時廢止。附表: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2、傷亡事故登記表3、工傷事故月報表4、工傷事故登記臺帳編號: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事 故 名 稱: 填報單位(蓋章): 審 核 人: 填 報 時 間: 一、企業詳細名稱: 地 址: 電話: 二、經 濟 類 型: 國民經濟行業: 隸 屬 關 系: 直接主管部門: 三、事故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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