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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淺析夫妻間婚內借款的效力認定 摘 要 本文采用理論結合實踐的方法,通過案例剖析,對夫妻間婚內借款的效力認定問題展開了論述與探討;以期為此方面的司法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關鍵詞 婚內借貸 民事行為 案例 作者簡介:王春偉,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中圖分類號:d92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2-242-02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型財產關系不斷出現,各種投資產品愈發豐富,消費產品和消費方式不斷升級、翻新,公民個人及家庭所有的財產也日益增多、積累日趨豐厚,經濟生活也更加紛繁復雜。經濟領域的這種變化深刻影響著人們所處的社會生活環境,作為社會基本

2、細胞的家庭當然也不例外?;谌藗儗ζ湄敭a的處分和使用方式日益多元化的需求和現實,傳統的夫妻財產制觀念受到了極大的沖擊,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夫妻之間不僅可以約定婚后的全部或部分財產由個人分別所有,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出現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的情況。本文中筆者就結合具體的案例小議夫妻間借款的效力認定及如何讓處理等相關問題。 王某與妻子姜某于2009年2月結婚?;楹蠹彝ナ杖肴坑山潮9堋?009年7月,因開茶座需要,當時由于資金不足,王某就提出向妻子借款2萬元,并向妻子姜某出具借條一份。但由于夫妻之間感情不和,雙方于2011年1月5日辦理離婚手續。

3、2011年3月14日,姜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歸還借款2萬元。王某辯稱:姜某所訴的借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于共同財產,因而不存在借款一說,請求法院駁回姜某對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借款一方是否有還款義務,其實,該問題就是婚內借款協議的效力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于該問題理論界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婚內借款系合法的民事行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關系成立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王某與姜某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向姜某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視為雙方對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婚內所借款項應認定為姜某的個人財產,在王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將基于該款項而產生的收益

4、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王某主張該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辯稱不予采納。應判決王某歸還姜某的借款。 第二種觀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借款實質仍是借貸關系,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有效,但是要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過夫或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但是該案中,姜某并沒有證據證明該款項是其個人財產,出具借條僅是夫妻雙方管理共同財產的一種方法,而非夫妻雙方對于個人財產的一種約定,不能僅僅依據借條直接確認借條所記載的借款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被告不需要償還該借款。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同時對于夫妻之間的借款協議的效力認定的問題

5、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對于該條文到底應該如何理解以及在實際中如何適用,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一一加以闡述。 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的婚內借款行為的法律性質 其實對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的行為,可以從不同角度認識其法律性質。 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角度看,我國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夫妻之間借貸的禁止性規定,

6、故作為民事主體,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除作為借款來源的夫妻共同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而與普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不同外,在本質上并無不同,應屬于民事借貸行為。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故在產生糾紛時,除了要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外,還應適用法律關于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規定。 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由平等的處理權,故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應當視為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合法處分,并且由于金錢的種類物屬性,借款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獲得的借款即成為其個人所有的財產。 實踐中,有人據此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

7、妻共同財產中借款的行為,實質上是對部分財產約定分別所有。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行為與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后財產部分分別所有之間有什么異同呢?筆者認為,在夫妻雙方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這兩條規定都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處分方式。但同時,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很明顯的。首先,兩者處分財產的范圍不同。財產約定處分的財產范圍大于夫妻之間的借款,不限于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其次,兩者約定的內容不同。財產約定的內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權歸屬,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

8、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的行為雖然客觀上也造成部分財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其主要內容是側重于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借款。再次,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趦烧呒s定的內容不同,財產約定在雙方之間產生了所有權確定、變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則在夫妻之間建立了借貸法律關系。最后,兩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據婚姻法規定,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則沒有書面形式的要求,根據合同法第197條之規定,借款協議也可以通過口頭約定等方式訂立。 二、婚內借款協議的效力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

9、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薄胺蚱迣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北景钢蟹蚱揠p方并不存在約定財產制,那么應該按照法定財產制判斷夫妻財產的歸屬。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而本案中,雖然名義上是王某向姜某借款,但是由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姜某掌管,因而在兩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王某想姜某所借得2萬元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 按照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狈蚱薰餐瑳Q定將共有財產借貸給一方的屬于對共同財產的合法有效的處分,王某和姜某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經由合意達成了借

10、款協議,是對共同財產的處分行為,因而該協議是有效的。 三、婚內借款協議的償還義務 夫妻共同決定將共同財產借貸給一方的,就在夫妻一方和借貸一方之間產生了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債權人一方是夫妻,另一方是夫妻中的借貸一方,屬于債權人為兩人的共同債權。 如果雙方對于借款的償還沒有予以約定,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按照共同財產的一般原則予以處理。由于在沒有約定時,共同共有人就不分份額地對于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各共同共有人行使的權利及于整個共有財產,而不僅僅及于共有財產的某個部分。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平等,各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就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因此,沒有約定時,共同共有財產應當進行平均分割,共同債權的分割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沒有約定時,共同債權平等分割給雙方當事人,因而借貸人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償還借款的一半,而他自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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