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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的設計研究 瞿玲 上海財經大學保險精算研究中心 摘要: 本文針對中國保監會 2003 年 3 月 24 日正式頒布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 標管理規定 2003 年第 1 號)的監管指標部分進行研究。首先綜述了現行指標體系的發展軌 跡,將該系統定位為一個開放型和動態型系統。在此前提下,結合國外有關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的 實證經驗,針對我國保險公司的實際應用前景,對該系統提出了一系列改進意見。 關鍵詞: 償付能力、比率分析、監管指標 一、引 言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系統是對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實行預警的一種重要方法,是對保險公司 償付能力實行法定監管模式的一種

2、重要補充。其基 本原理是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監管報表、財務報表 和業務報表等信息,及時地統計、分析公司的財務 狀況,根據一些指標的異常情況,及早發現需要監 管部門重點關注的保險公司,提高監管部門償付能 力監管的效率。 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監管指標預警系統主要有美 國保險監督官協會 NAIC )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 IRISInsurance Regul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以及 財 務 分析 和 償 付能 力追 蹤系 統 FAST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這兩套指標體系 雖然不是法定指標,但它是對美國法定 RBC

3、 報告的 有力補充,自出臺以來,發揮了有效的監管作用。 我國自 20 世紀 80 年代初恢復保險業,尤其從 90 年代初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 來,一直非常關注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雖 然對償付能力的法定監管模式主要采用了歐盟的法 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方法,并已明確寫入了保險 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但監管部門也一 直在研究和設計一套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配合 使用的監管指標預警系統。早在中國保監會成立以 前,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就開始組織這項工作,曾 于 1998 年 9 月 11 日推出過第一版監管指標“銀發 1998432 號”。中國保監會于 1998 年 11月正式成 立后,更

4、加重視這項工作,先后推出過兩份比較正 式的征求意見稿,即 2001 年 1 月頒布的“保監發 200153 號”和 2002 年 11 月頒發的“保監辦函 2002102 號”。經過長達數年的努力,終于在 2003 年 3 月 24 日正式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 年第 1 號,以下 簡稱“ 1 號文件”,具體指標見附件 1)。 很顯然,這套指標系統是否有效、是否真正能 在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中發揮預 警功能,還有待實踐檢驗。各公司按照要求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向保監會提供的償付能力報告和監管指 標報告,將會逐漸提供一些反饋信息,我們對此拭 目

5、以待。 但同樣可以明確的是, 1 號文件中的監管指標 系統只是一個初步的、開放型和動態型的預警系 統。這里,“初步”的含義是指它對非壽險和壽險 只分別要求了 11 和 12 個指標,與美國 NAIC 的預 警系統,即“ IRIS FAST ”系統相比,還是非常簡 單的;“開放型”和“動態型”是指:指標的選 擇、指標個數和正常值范圍都將根據被監管對象的 具體情況和整個市場的發展狀況不斷進行調整和修 訂,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指標的設定相比,指 標系統有很大的靈活性。此外,保監會還可根據需 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呈報頻率。 因此,現行監管指標系統的頒布并不意味著我 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

6、標系統的設計工作已經 完成,而是為我們從多種角度研究償付能力監管指 標預警系統提供了一個起點。 基于以上理解,本文的研究主要圍繞以下問題 進行: 1. 現行指標系統的設置依據是什么,是否可 行? 2. 如何有效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3. 現行指標系統與中國保險業的風險特征是 否對應? 4. 對于現行指標系統還有哪些研究工作要 做? 二、現 行指標系統的制定依據 新興保險市場在發展民族保險業的過程中,都 有向保險業發達國家學習和借鑒的一個過程,我國 也不例外。我國保險監管機構開始研究償付能力監 管指標時,主要參照了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 NAIC )的 IRIS 系統 見附件 2)。 IRIS 系統是

7、在 1971 年早期預警系統 Early Warning System)基礎上,于 1974年逐步發展起來 的一套比較完善的指標系統,并由 NAIC 推行實 施。 IRIS 系統并不是美國保險監管指標系統的全部 內容,從 1995 年開始, NAIC 在 IRIS 的基礎上針對 那些至少在 17 個州開展業務并且毛保費收入超過 5 千萬美元的人壽與健康保險公司及毛保費收入超過 3 千萬美元的財產與責任保險公司進行另一項附加 分析,即財務分析和償付能力追蹤系統 Financial Analysis and Solvency Tracking, FAST ) 。 開 發 FAST 系統的主要目的是

8、為了防止大型保險公司出 現償付危機,因為雖然出現償付危機的公司大多為 小公司,但大公司出現無力償付時所導致的損失占 據美國此類損失的絕大部分。 FAST 只是與 IRIS 系統配合使用的指標系統, 并沒有取代 IRIS 系統,這是因為美國有 4 5 千家 保險公司, NAIC 以及各州的監管部門不可能每年 對每家公司都逐一用指標繁多的 FAST 進行檢查測 算,這樣做的成本太高,也不實際。而 IRIS 系統只 對產、壽險公司各設置 12 個指標,簡單、高效,能 起到篩選作用,在目前的技術水平下仍具有不可替 代性。 IRIS 系統的應用包括兩個階段:統計階段和分 析階段。 統計階段:根據年報中的

9、關鍵財務數據,由計 算機系統自動計算保險公司的各指標值并將計算結 果與 NAIC 公布的各指標正常范圍對照。 NAIC 對 未達到要求的公司繼續進行分析,部分達到要求的 公司,如 NAIC 認為必要即可納入 IRIS 下一步分析 范圍。統計階段的報告是對外公開的。 分析階段:對不符合一定標準 四個或更多的 IRIS 的比率超出了 NAIC 確定的“正常范圍”)的 保險公司,從政府保險監管部門抽調有經驗的財務 檢查和分析人員組成專家小組,重新分析年報和 IRIS 比率。該小組最后做好報告,并標出被分析公 司的優先等級,其中“ A 級”是需重點監管,“ B 級”是次重要監管,而“檢查,但無級別”是

10、只需 一般監管,不必過多關注。分析階段的報告是對外 保密的,只有保險監管部門才能查閱。 盡管 IRIS 已經運行了二十多年,但也并非盡善 盡美。 IRIS 依賴于財務報告的精確度和標準化程 度, IRIS 統計結果還受公司的微觀環境的影響。任 何一個州都不應將 IRIS 作為監管的唯一依據。重要 的決定,例如頒發執照,應該在 IRIS 的基礎上對公 司進一步分析或檢查后做出。此外,指標及其正常 范圍等指標系統要素,是以近期的一些瀕臨破產公 司的經驗為基礎的,因而它們可能隨著環境的變化 慢慢失效。出于這種原因,有必要在年檢中及在必 要的情況下及時更新這些要素。 總之, IRIS 是在保險市場主體

11、數目龐大,保險 監管資源相對稀缺的情況下產生的。 IRIS 的目的是 達到預警功能,即初步篩選出可能出現償付能力危 機的保險公司,以便重點加強對這些公司的監管, 提高監管資源的使用效率。 IRIS 的指標數目不多, 但其后有指標數目繁多的 FAST 支持。 三、借 鑒 IRIS 系統的可行性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無論是指標的選擇、正常 值范圍的確定、還是對應措施,我國現行監管指標 系統在很大程度上類似于美國IRIS 。很自然的問題 就是:中美的保險業發展程度相差甚遠,如此借鑒 是否可行?具體地,有以下兩條意見特別尖銳: 1. IRIS 的直接目的是從美國幾千家保險公司中 篩選出一些需要重點關注的

12、公司進行深入 分析,而我國目前只有幾十家公司運營, 我們采用監管指標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2. 我國保險市場是以人保、國壽、太保、平保 主導的,其它公司的市場份額很小,這與 美國、歐洲等保險市場發達國家情況很不 一樣,同一套監管指標是否適用于所有的 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這兩條看似消極的意見對發展現行 監管指標卻有很積極的意義。 首先,我國監管部門不可能等到市場上有成百 上千家公司后再開始制訂預警監管指標系統。我國 目前已有 57 家開業公司,而且可以預計在今后的若 干年內這一數字有激增的趨勢。為了防患于未然, 必須搶在主體數量大量增加之前著手建立償付能力 預警監管指標系統,以積累數據和經驗,滿

13、足償付 能力監管需求。我國保險監管歷史相對較短,又缺 乏公司的破產經驗數據,大膽借鑒已經相對成熟的 IRIS 系統的經驗,初步建立中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 系統無疑是富有遠見卓識的一個舉措。 對于第二條意見,其實不僅是非法定的監管指 標系統,即便是對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指標,也面 臨著同樣的問題。這首先說明,雖然我國市場主體 數量不多,但市場結構卻比較復雜和特殊,給監管 部門制定和實施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帶來了很大困 難。但同時也說明我們必須及早開展這項工作,在 實踐中逐漸摸索出一套適合我國市場的監管系統。 對于現行監管指標來說,它的直接作用是用于督促 保險公司進行自測和用于監管部門了解公司的情 況,為

14、進一步的研制提供必要的反饋信息。因此, 現行監管指標系統的實質意義是雙向的,它對被監 管者和監管者都有督促作用。對保險公司來說,筆 者相信, 1 號文件的實施將有助于國有保險公司加 快股份制改造的進程,促進各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 業制度和風險內控系統,如國內一些保險公司正在 建立的“雙核系統”,進而有助于完善償付能力監 管指標的制定和實施。 總之,有效借鑒國際經驗包括兩個方面,其一 是完整、準確地了解諸如 IRIS 系統的開發和應用背 景、整個技術過程、;其二是準確地把握國內的實 際情況,把握二者之間的實際差距。這是非常不容 易的,特別是由于各國的市場和經營環境都在發展 變化,我們必須根據實際情

15、況,建立一個開放和動 態的監管預警指標系統。 四、研制監管指標的兩條思路 建立監管指標系統的目的是為了對保險公司的 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預警。研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 力狀況無異于研究保險公司的風險構成。可以說, 保險業發達國家目前對償付能力的評估和監管的基 本方法就是:確認和衡量保險公司的各種風險因 素,包括這些風險之間的相關程度,恰當地規定應 對這些風險的資本要求。 監管指標的設置應圍繞著保險公司的風險構 成。可以參照國外對壽險和非壽險公司的風險分類 來設置相應的指標,比如將風險分為純承保風險、 承保管理風險、信用風險、再保風險、投資風險、 流動性風險、費用風險、匹配風險、退保風險、準 備金風險

16、等等,從這些風險中精煉出與償付能力最 為相關的風險類型,設置能夠反映這些風險的各種 量化指標。 另一條思路則是追根溯源,考查歷史上一系列 導致保險公司破產的主要原因,針對這些原因設置 相應的預警指標。以財產保險公司為例,美國評級 機構A . M . Best于1999年公布了一份特別調查報 告,報告研究了美國從1969至1998年期間破產的 640家財產保險公司及其破產的主要原因,其中有 214家公司沒有明確的破產原因,其余426家公司 的破產原因較為明確,列表如下: 主要破產原因 公司數 目 /426 比例 說明 1 準備金不足 145 34% 2 增長過快(定價過低 86 20% 3 惡意

17、違約 44 10% 難以量化 4 高估資產 39 9% 5 巨災損失 36 8% 6 業務的重大轉變 28 7% 難以量化 7 不良關聯交易 26 6% 難以量化 8 再保險失敗 22 5% 表1 : 1969-1998美國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原因統計一覽表 基于以上實證經驗,就可以考慮如何設置反映 “準備金不足”、“費率過低”、“高估資產”等 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指標。下表反映的是這一初步的 思路。 主要破產原因 分析說明 可設置的量化指標類型 1 準備金不足 最重要的原因 準備金監管指標 2 增長過快 定價過低) 保費不足,增長率過高,賠付過高 業務監管指標 通常尤其是承保長險時)伴隨著準備金 低

18、估 準備金監管指標 3 惡意違約 4 高估資產 債券等市值暴跌,導致投資資產價值大量 縮水 財務監管指標 資金運用監管指標 資產負債不匹配,導致現金不足 流動性監管指標 5 巨災損失 對巨災風險的高暴露度預期不足,體現在 價格過低,準備金不足 業務監管指標 準備金監管指標 再保險公司違約 再保險監管指標 岀現現金流問題 流動性監管指標 6 業務的重大轉變 7 不良關聯交易 8 再保險失敗 再保險過多,會導致過多依賴再保險人 再保險監管指標 再保險過少,會對某些風險暴露過高 表2 : 1969-1998美國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原因指標量化表 對于一些難以量化的因素如“惡意違約”、 “業務重大轉變”、

19、“不良關聯交易”等等,應進 一步研究它們之間及與其它因素的相關性,也可以 在完成對其它可定量指標的計算后,對發現有異常 現象的監管對象進行定性分析時,將這些因素結合 進去重點考慮。對于這些難以定量分析的風險因素 進行監控是困難的,但同時也是重要的。 將1號文件中的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分類, 并與上文中的破產原因對照 見表3),可以發現1 號文件中的監管指標系統涉及的風險范圍十分有 限,只有業務監管指標、財務監管指標、流動性監 管指標、資金運用監管指標,沒有任何直接與再保 險、準備金相關的監管指標。 按性質類別 序號 現行財險監管指標 對照破產原因 -一- 業務監管指標 1 保費增長率 增長過快

20、 定價過 低)、巨災損失 2 r自留保費增長率 3 毛保費規模率 4 兩年綜合成本率 5 應收保費率 -二二 財務監管指標 6 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 資產高估 7 融資風險率 8 認可資產負債率 9 資產認可率 三 流動性監管指標 10 速動比率 資產高估、巨災損失 四 資金運用監管指標 11 資金運用收益率 資產高估 表3: 2003年1號文件中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與破產原因對照表 我國監管指標的類型構成與國際成熟經驗顯示 的風險構成的差異,給我們留下了廣闊的思考空 間,要求我們在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的同時,把握我 國保險市場的真實狀況,設置符合我國保險業實際 發展狀況的指標系統。 五、聯系實

21、際,建立有效的監管指標系統 成熟保險市場對信息披露要求高,透明度強, 而我國雖然在這方面不斷進步,但相比之下信息披 露的不足仍限制了對我國保險業實際情況的認知。 這迫使我們在有限客觀信息的基礎上,引入對整個 行業基本輪廓的判斷作為研究監管指標的前提。以 非壽險為例,我們可以陳述以下事實和判斷: 人保、太保和平安三家公司主導了財產險 市場,在2002年僅人保一家就占了財產保險市場份 額的70%以上,這三大公司的監管指標狀況可能與 其它小公司有明顯不同; 國有公司、國有股份制公司和其它股份公 司對風險的態度不同,監管指標的狀況也會不同。 國有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對監管指標系統的適 用程度又會不同

22、; 我國非壽險市場是短險主導的市場,其 中,機動車保險業務在 2003年費率改革前一直占六 成以上,而機動車保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實行有限 責任通常只保五萬、十萬元),因此準備金不足 問題在現階段應該不起主要作用,準備金指標的缺 位是合乎現狀的; 各公司向中國再的法定分保業務正在逐步 降低直至完全取消;慕尼黑再保險和瑞士再保險已 獲準在中國籌建全國性分公司,世界排名前幾位的 其他再保險公司也在積極申請在華營業牌照,再保 險市場即將被激活,面對這種趨勢似乎應該開始考 慮設置對再保險風險進行監管的指標; 隨著機動車保險費率市場化改革,隨著財 險公司開始經營短期意外險業務,隨著各種職業責 任險種業務的

23、增加,財險公司的風險構成正在迅速 發生變化,與此相對應的監管指標系統的變化速度 也應加快。 基于以上判斷,筆者認為中國保監會1號文件 中的監管指標系統還只是非常初步的。但它為進一 步的研究提供了一個起點和框架。綜合上述分析, 筆者有以下研究建議: 1、將監管指標系統與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要求明確分離 雖然實施償付能力監管指標規定對各保險公司 有很強的督促作用,有助于加強保險公司的風險認 識。但將監管指標管理辦法與法定償付能力要求寫 入同一個文件后,各公司容易將二者理解為等同的 “法定要求”。這是一種誤解,后者是法定要求, 是強制性的,在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與最低償付能力 額度的比率處于不同程度時

24、,保監會都會給出相應 要求強制執行。而“監管指標”是保監會作為“預 警工具”使用的,是非強制的,監管指標系統顯示 結果不良只是說明有進一步檢查的必要,并不直接 引發保監會的強制監管行為。 此外,作為法定標準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應該 是相對穩定的,不宜一直變化;而監管指標是預警 用的,應當隨著環境的變化不斷變化,以保證其實 際效用。只有用獨立的文件形式將這兩者分離,才 能保證法定標準的穩定性以及預警系統的靈活性。 2、既要有針對性又要有前瞻性 監管指標首先是要針對我國保險業目前的風險 狀況,否則就達不到對保險公司進行預警的目的, 反而增加保險公司的負擔,招致合理的反對。同 時,由于我國保險業正處于

25、一個高速度的發展時 期,險種日新月異、更新頻繁,保險公司的風險構 成也隨之變化,因此可以推斷出,對現行監管指標 系統更新速度的要求肯定要比美國NAIC的IRIS系 統高。也正因為如此,加強對現行監管指標系統的 研發工作更顯迫切和重要。如上文指出的針對準備 金不足、再保險風險、費率不足風險等因素的監管 指標的設置都應及早研究。 3、應考慮設置一組非定量指標 現行監管指標、也包括美國的 IRIS 指標都是以 財務比率為主的量化指標,而且對各指標的正常范 圍也設定了一個量化區間。但從上文中考查實際破 產保險公司的主要破產原因時,我們曾看到有些導 致公司破產的原因是非量化的,如“惡意違約”、 “業務重

26、大轉變”、“不良關聯交易”等等。 筆者相信,新興保險市場與成熟保險市場相 比,不能量化的風險因素更為顯著。筆者進而推 斷,在新興保險市場中進行風險控制和償付能力監 管,著手于法規建設和公司治理將比直接采用某種 定量監管模型或定量預警標準更加迫切、更加重 要。同樣的道理,對于起預警功能的監管指標來 說,研究和設置一些非量化或半量化的指標也許是 有效的。特別是設置一些與公司治理標準有關的監 管指標,如公司董事中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公司高 級經理總薪酬中與利潤掛鉤的薪酬比重、公司分支 機構的管理人是否符合任職資格、公司高級管理人 員是否有過違規記錄等等。 4、指標數量需對應于指標系統的目的 從長期看來

27、,我國監管指標的目標應與美國 IRIS 是一樣的,即篩選出一些值得進一步關注的對 象,以節約監管成本。為此,用于“初選”目的監 管指標系統不宜設置太多的指標。這是根據監管者 使用者)的使用目的和計算能力而設置的。 從短期看來,我國目前的保險公司數目不多, 產、壽公司各自不到 30 家,似乎不需要用十來個指 標先對全部公司作篩選,進而作現場調查或采用其 它分析方法。短期內這套監管指標系統的主要目的 應該是理解公司的實際情況,加強公司的風險意 識,積累經驗數據,而不是用于“篩選”目的。 因此,筆者建議現行監管指標體系可設置較多 指標,比如 2535 個指標,甚至更多,使其能夠比 較綜合地反映公司的

28、財務狀況,只要這些指標能夠 從公司提交的財務報表和監管報表信息中測算即 可。但包含較多指標的指標系統只是給保險公司作 參考和自測的保監會完全可以每年或一定時期要求 保險公司提交對少數幾個指標的分析報告。 5、加強監管信息系統的開發 1 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應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上一年度的償付能 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 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 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中 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 告報送頻率。 雖然保監會可以調整報送頻率,但現階段我國 的監管指標系統運作周期依舊為年。

29、無法及時發現 隱藏的季節性問題使得該系統無法真正成為動態預 警系統。而且由于公司編制監管指標報告在時間上 會有延遲,會進一步影響該系統的時效性。 近年來,上海保監辦一直進行監管信息系統的 研發工作,主要內容之一就是要求各公司直接通過 網絡上報規定的會計元素,由該系統自動生成規定 的報表以及自動進行指標的測算。這種研發是比較 前沿的,事實上,從 2001 年起美國 NAIC 也采取了 由公司提供原始數據,系統自動生成 IRIS 比率結果 的方法。但在我國各保險總公司直接向保監會提交 監管報表和精算報表,乃至監管報告,給地方保監 辦的科研帶來了困難。 筆者認為應該由保監會在上海保監辦現有研究 的基

30、礎上,進一步深入,以便縮短監管指標的計算 周期。 6、加快保險監管會計準則的制定 我國保險公司是根據 1999 年保險公司會計制 度編制財務報告的,但根據其編制的財務報告并 不能滿足監管部門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會計制 度屬于保險公認會計的范疇,是以持續經營假設 為基礎的;而專門為保險監管者服務的監管保險會 計規范應以準清算假設為基礎,側重保險公司的償 付能力,更注重保守和穩健原則。 2003 年 1 號文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 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對一些會計工程的特殊處理, 例如“認可資產”、“認可負債”的處理,存在無 法可依的不利局面。雖然該文件第十條規定“中國 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指定的編

31、報規則,是保險公 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 度的唯一標準,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 門規定的影響”,但是將保險監管會計從保險公認 會計獨立區分開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監管信息的法 定性問題。 總之,我國保險監管指標系統的研究工作任重 道遠,必須協調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共同進行更為 深入的探討。 參考文獻 1 中國人民銀行,保險業監管指標,銀發 1998432 號 2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償付能 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試行),保監發 200153 號 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償付能 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 稿),保監辦函 2002102 號

32、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償付能 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2003 年第 1號 5 瞿玲:對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的實證分析, 精算通訊, 2002 年第 3卷第 3期, 43-46 顧頊:保險償付的精算方法研究:碩士 學位論文,上海財經大學,2000年 7陳文輝:中國壽險業的發展與監管,中國 金融出版社,2002年 8強興華:“兩會”特別關注之五:穩健的貨 幣政策 促進經濟強勁增長,金融時報, 2003年3月11日 9李鵬:入世元年中國保險市場有序開放, 中新社,2002年12月20日 10劉研:中國 3053億保險資金運用“錢”景 如何?,中國新聞網 , 2003年3月10日

33、11 NAIC In sura nee Regulatory In formatio n System Property/ Casualty Edition, National Association OfIn sura neeCommissi onersPublicati ons Departme nt,U.S, 2002 12 NAIC In sura nee Regulatory In formatio n System Life/Health, Nati onal Associati on Of In sura nee Commissi oners Publicati ons Departme nt, U.S, 2002 13 Study into the methodologies to assess the overall finan cial positi on of an in sura nee un dertak 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udential supervis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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