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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滅火器維修與報廢規程 (GA 95-2007)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滅火器維修的術語和定義、總要求、維修條件、維修技術要求、報廢、試驗方法和檢驗 規則。本標準適用于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的維修、 報廢,適用于對滅火器維修單位的維修條件和維 修能力的評價。其它類型滅火器的維修與報廢可參照本標準執行。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 改單 (不包括勘誤的內容 )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 4351.1-2

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 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滅火器 第3 部分:檢驗細則GB 8109-2005 推車式滅火器GB/T9251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GA 402 1211 滅火器報廢規定術語和定義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 GB8109-2005確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有資格的人員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維修操作資格證書,能夠按規定執行滅火器檢查、維修、再充裝和檢驗的人員。3.2維修 service為確保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再充裝和必要的部件更換。3.3再充裝

3、 recharge為滅火器灌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3.4維修條件 service condition 維修單位具備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檢驗設備、人員和對維修質量實施有效控制的條件。 維修單位需要申報資料,消防質栓單位取樣合格后,發放維修維護證書。3.5維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維修單位具備保證維修后滅火器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能力。3.6GA 95-2007維修出廠檢驗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維修單位對所維修的滅火器在出廠前進行的質量檢驗。3.7維修能力檢驗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對維修單位維修的滅火器,經消防

4、產品監督部門抽取樣品、由法定檢驗機構進行的質量檢驗。 總要求4.1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4.2 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本標準所規定的維修條件,并經維修能力檢驗合格后 方可開展維修業務。4.3 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企業授權,從事授權企業產品的維修業務。4.4 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應由法定的消防產品檢驗機構實施。維修條件5.1 維修用房5.1.1 維修用房總 使用面積 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5.1.2 維修場地、設備、環境應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要求5

5、.1.3 應獨立設置水壓試驗室、灌裝充壓室、零部件倉庫和成品倉庫,維修場地布局應合理5.1.4 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必須和水壓試驗、氣密 試驗區 完全隔離5.2 維修設備5.2.1 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維修設備名稱1 拆卸、組裝設備2 清洗設備3 干燥設備4 干粉灌裝設備 添加劑混合灌裝設5 備要求必備必備必備 (水基型滅火器除外 )干粉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 含添加劑的水基型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氧化碳灌裝設備氧化碳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驅動氣體灌裝設備8 報廢處理設備9 滅火劑回收設備必備(包含 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 1.6級的監控

6、壓力表以及必要的接口 或夾具) 必備 (可選用壓扁、打孔或鋸切設備 )1211 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5.2.2 應定期對維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5.3 檢驗設備5.3.1 檢驗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 的要求。5.3.2 計量設備的量程、精度應與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規定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設備校準或檢定狀態得到識別。表2檢驗設備名稱要求水壓試驗裝置 常溫氣密試驗 裝置殘余變形測量 裝置高溫氣密試驗 裝置電子秤 磅秤或電子秤 備用壓力表應能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檢測要求,壓力表準確度不低于 1.6 級應能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檢測要求氧化碳滅

7、火器維修企業必備,包含 0100精度 1 的溫度計0kg30 kg,準確度為 1/3000,手提式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0kg100kg,準確度 :磅秤 3 級、電子秤 0.1kg,推車式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0MPa40MPa,不少于 1 塊,準確度不得低于 1.6級,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企業必備891011121314游標卡尺 螺紋規 秒表 卷尺 鋼直尺 滅火劑檢驗設 備 壓力指示器示 值檢驗臺精度為 0.02mm,規格為 0mm150mm 與維修品種相對應 精度 0.1s(15min 內) 5m ,精度 1mm50cm,精度 1mm檢驗干粉滅火劑主成份含量、吸濕率, CO2含量及含水率 ;添加劑的

8、主要性能指標, 可以委托其他具備檢驗設備和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應用氣體作加壓介質,壓力表準確度應為 0.25級,測量范圍 0 MPa4MPa展開5.4 維修人員5.4.1 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維修操作和檢驗人員,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熟悉本 崗位職責、滅火器結構原理、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5.4.2 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驗崗位,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人員數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 要,并不得少于 2 人。5.4.3 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5.4.4 當產品標準、配件標準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5.5 維修質量管理5.5.1 維

9、修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的質量 管理制度 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并能貫徹執行。5.5.2 應保存所維修滅火器的產品標準、零部件和滅火劑標準、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5.5.3 應制定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文件和拆卸、水壓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 / 充壓、氣密性試驗、維修 檢驗等操作規程,維修現場應能方便獲得。5.5.4 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培訓內容包括 :法律法規、標準、維修技術、質量管理、操作 規程等。5.5.5 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保存相關檔案。5.5.6 應保存維修記錄。記錄應逐具編號填寫,內容準確、真實、清晰,易于識別、追溯和檢索。對 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

10、和處置應實施有效管理和控制。5.5.7 應建立供方擋案,每年對關鍵元器件、滅火劑、外購外協件的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定。5.5.8 應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5.5.9 維修設備、檢驗設備應建立檔案,保存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和檢驗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表3序號123456789101112131415條款號 一般不符合項5.1.1 使用面積大于 80m 但不能滿足5.1.1 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要求5.1.25.1.3 區域劃分明確但不合理5.1.4檢驗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5.2.15.2.2 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未及時對設 備進行維護保養嚴重不符合項不能滿足維修

11、品種和數量的要求且總使用面積少于80m維修場地、設備、環境不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 護、衛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沒有區域劃 分的 ;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和水壓試驗、 氣密 試驗區未完全隔離維修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5.3.15.3.2 但不滿足數量的要求 ;設備校準或 檢定狀態未得到識別檢驗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數量和精度的要求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5.4.1維修人員不完全熟悉本崗位職 責、滅火器產品結構、 產品標準 及相關操作規程維修人員的能力不能滿足滅火器維修的需要,無證上 崗5.4.2維修單位人員數量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維修單位沒有

12、專職檢驗崗位,有資格的人員少于 2 人當產品、配件的標準發生變化時未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再培訓超過三年未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5.5.15.5.2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產品結構圖不齊全未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或雖已建立但未能貫 徹執行沒有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產品結構圖5.5.3 工藝文件和操作規程不齊全培訓計劃不合理、檔案不全、培5.5.45.5.5 訓內容不完整 ;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檔案內容不全維修現場沒有工藝文件和操作規程未制定培訓計劃 ;未建立培訓檔案 ;未建立質量信息反 饋和用戶服務制度、檔案5.5.65.5.7未逐具編號記錄 ;記錄不清晰 ;不方便識別、

13、追溯、檢索; 對記錄管 維修記錄內容不準確、真實;未保存維修記錄 ;未建立記 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中 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雖已建立但不執行存在缺陷供方擋案及對供方的評定記錄不全未對供方進行評定 ;未建立供方擋案5.5.8不能嚴格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記錄不全未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驗,不能確保外購件和滅火劑質量5.5.9設備維護保養、校準或檢定記錄不全未建立設備檔案 ; 未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維修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要求 ;有設備但 不能正常使用展開5.6 維修條件檢查判定規則5.6.1 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結果的判定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不符合項分

14、類如表 示。5.6.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判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a) 5.1、 5.2、 5.3 中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項 ;b) 5.4、 5.5 中出現兩項以上嚴重不符合項 ;c) 5.4、 5.5 中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同時出現兩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 ;d) 5.4、 5.5 中無嚴重不符合項,出現四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維修技術要求6.1 一般規定6.1.1 維修前應對滅火器逐具進行檢查,確定并記錄滅火器的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基本 參數等信息。6.1.2 滅火器維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a) 對滅火器進行外觀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以及是否屬于報廢范圍 ;b) 檢查滅火器的內

15、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 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處理 ;d) 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貯氣瓶、器頭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 軟管組件 逐個進行水 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 ;f) 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g) 按滅火器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及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 ;h) 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驗,檢驗合格貼上維修合格證方能出廠 ;i) 整理維修記錄。6.1.3 對貯氣瓶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貯氣瓶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釋放完驅

16、動氣體,對貯氣瓶逐個進 行水壓試驗、清洗、干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驅動氣體,并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6.1.4 滅火器維修過程應采取正確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維修人員安全,特別是拆 卸、水壓試驗、灌裝驅動氣體、報廢等步驟。6.2 拆卸6.2.1 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 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6.2.2 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試驗前應將滅火器筒體內剩余的滅火劑分別倒入相應的廢品貯罐內另行 處理。清理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時,要防止不同滅火劑混雜污染。6.3 水壓試驗6.3.1 一般規定6.3.1.1 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

17、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試驗。6.3.1.2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6.3.2 試驗壓力滅火器筒體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試驗壓力進行水壓試驗。6.3.3 試驗要求6.3.3.1 水壓試驗時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結構強度缺陷的可見的變形。6.3.3.2 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 3%。6.4 筒體清洗和干燥6.4.1 水壓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內部應清洗干凈。6.4.2 滅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6.4.3 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再充裝前應確保空滅火器筒體內干燥。6.5 零部件更換6.5.1 滅火器筒體和器頭

18、主體 (不含提、壓把 )不得更換,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采用原滅火 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6.5.2 水壓試驗合格的筒體,銘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允許補漆,漆膜應光滑、平整、色澤 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涂漆不應覆蓋銘牌。6.5.3 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橡膠、塑料件必須更換。6.5.4 用于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示值 誤差應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則應更換壓力指示器,更換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 修滅火器的類型、 20 時工作壓力、紅、綠、黃區標示范圍相一致。6.

19、5.5 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能夠自 行脫落或擊碎。6.5.6 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貯氣瓶式滅火 器的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6.5.7 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要求6.5.8 滅火器的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 須更換。6.5.9 水壓試驗不合格或永久性標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 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 貯氣瓶必須更換,并將不合格貯氣瓶作報廢處理。6.5

20、.10 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2005中 6.10.4.7或 GB8109-2005 中 6.10.4 的要求。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6.5.12 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損壞的必須更換。6.5.13 車用滅火器應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換專用配件。6.6 再充裝6.6.1 在進行再充裝時,應按制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6.6.2 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再充裝時不得采用加熱法,也不得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 二氧化碳滅火劑 從 儲存氣瓶中充裝到滅火器內。6.6.3 再充裝所更換的滅火劑應采用原

21、滅火器生產企業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6.6.4 一種干粉不應與另一種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 ;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置, 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 6.6.5 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 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6.6.6 送修滅火器中剩余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1211 滅火劑除外 )。6.6.7 潔凈氣體滅火器只能按銘牌上規定的滅火劑和劑量充裝。6.6.8 從 1211 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 1211 回收系統。取出的 1211 滅火劑應經凈 化處理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時,才可以循環使用。6.6.9 可再充裝型

22、貯壓式滅火器的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要求。充壓時不得用 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并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6.6.10 露點低于 -55 的工業用氮氣、純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方可用 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 驅動氣體的種類應與滅火器銘牌或貯氣瓶上標注 的一致。6.6.11 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試驗。6.7 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識6.7.1 維修單位應對維修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確保維 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6.7.2 維修記錄的內容應包括使用單位、制造商名稱

23、、出廠時間、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驗項目及 檢驗數據、配件更換情況、維修后總質量、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驗人員等。6.7.3 每具維修出廠檢驗合格的滅火器都應貼有維修合格證, 其內容、格式和尺寸應符合圖 1 的要求: 圖 1 注:維修合格證外圍邊框粗 0.6mm,紅色 ,內框線粗 0.2mm,黑色;滅火器維修合格證 及單位名稱字 高 5mm, 其 余文字高 4mm,文字為黑體黑色。6.7.4 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不得覆蓋生產廠銘牌。當將其從滅火 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識應自行破損。6.7.5 貯氣瓶維修后應有獨立的維修標識 (不允許打鋼字 ),標明貯氣瓶的總重量

24、和驅動氣體充裝量, 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報廢規定7.1 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 水基型滅火器 -6 年;b) 干粉滅火器 -10 年 ;c) 潔凈氣體滅火器 -10 年;d) 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 -12 年 ;7.2 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 筒體、器頭按 8.2.1、 8.2.2 進行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 8.2.4 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 筒體嚴重銹蝕 (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 )或連接部 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 筒體嚴重變形的

25、 ;e) 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 筒體、器頭 (不含提、壓把 )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 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 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i) 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 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 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 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 ;出廠年月鋼印無 法識別的 );m) 被火燒過的滅火器n) 按 GA 402 的規定應予報廢的 1211 滅火器 ;o) 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 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26、。7.3 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 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通知送修單位。試驗方法8.1 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用目測方法觀察滅火器外表,結構、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銘牌及維修合格證是否齊全;推車式滅火器逐具稱取滅火器總質量。8.2 水壓試驗8.2.1 筒體按 GB4351.1-2005 中 7.8.1 或 GB8109-2005 中 7.8.2 的方法進行。8.2.2 推車式滅火器噴射軟管及接頭將滅火器軟管組件一端閥門關閉,另一螺紋端口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 (如一端無法關閉,則用螺紋堵 頭封死 ),緩慢加壓至試驗壓力,保壓 1mi

27、n,軟管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8.2.3 殘余變形率的測定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 GB/T9251 的規定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8.3 滅火劑充裝量檢查先稱出滅火器總重, 確認滅火器內壓力泄空, 卸下器頭,倒出滅火劑。 再裝上器頭,稱出滅火器空重, 將滅火器總重減去滅火器空重即是滅火劑充裝量。8.4 滅火器氣密性檢查8.4.1 對于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55 -5 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 并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8.4.2 對于貯壓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清水中,保持 30min

28、并注意觀察,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8.5 操作機構檢查8.5.1 保險裝置解脫力試驗按 GB4351.1-2005中 7.10.1 的方法進行。8.5.2 操作力試驗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進行。8.6 20噴射性能檢查按 GB4351.1-2005 中 7.1 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進行。8.7 滅火劑質量檢查按相關滅火劑國家標準的試驗方法進行。8.8 手提式滅火器振動試驗按 GB4351.1-2005 中 7.5 的方法進行。8.9 滅火試驗按 GB4351.1-2005中 7.2、 7.3 或 GB8109-2005中 7.2、7

29、.3 的方法進行。8.10 壓力指示器示值誤差檢驗按 GB4351.1-2005 中 7.16.2 的方法進行。檢驗規則9.1 檢驗類別 滅火器維修的質量檢驗分為滅火器維修出廠檢驗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驗。9.2 維修出廠檢驗 滅火器維修出廠檢驗分為全檢項目和周期檢驗,必須由專職檢驗員實施,合格后方可出廠。 全檢項目滅火器維修出廠時應逐具進行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周期檢驗9.2.2.1 檢驗項目滅火器維修周期檢驗每 2 個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檢驗項目按表 4 的規定進行。9.2.2.2 樣本抽取方案 滅火器維修周期檢驗的樣本從已維修完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次3 具。9.2.2.3 周期檢驗的合格判

30、定當檢驗項目中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數 Ac 時,則周期檢驗合格 ;當各檢驗項目中某類 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數 Re 時,則應判周期檢驗為不合格。9.2.2.4 不合格批的處理對于周期檢驗項目判定為不合格的批, 應拒絕入庫, 經過對該批產品逐具返工或返檢, 剔除不合格品 后,允許再次提交檢查。對于周期檢驗時抽取的樣本, 應按維修程序進行再充裝 (樣本完好的除外 ),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檢查, 合格后方能入庫。表4A 類不合格 B 類不合格 C類不合格序號檢驗項目樣本數Ac ReAc ReAc Re1外觀、總質量及結構檢查3 0 10 11 22水壓試驗(1) 0 13滅火劑充

31、裝量檢查(2) 0 10 11 24滅火器氣密性試驗(3)0 1注:樣本數帶括號的可用序號1 檢驗后的樣本。表5A 類不合格C類不合格序號檢驗項目樣本數B類不合格Ac ReAc ReAc Re1外觀、總質量及結構檢查20 10 11 22水壓試驗(2)0 13推車式滅火器噴射軟管組件水壓試驗 (2)0 14滅火劑充裝量檢查(2)0 10 11 25滅火器氣密性試驗(2)0 16操作機構檢查(2)0 11 2720噴射性能檢查(2)0 11 28振動試驗(手提式滅火器 )20 11 29滅火試驗30 110滅火劑質量檢驗(1)0 10 1注1: 樣本數帶括號的可用序號1、8、 9 檢驗后的樣本。

32、注2: 滅火試驗的 滅火級別 按滅火器標志中的規定進行。9.3維修能力檢驗9.3.1維修能力檢驗由消防產品監督部門組織抽樣、法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9.3.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維修能力檢驗 :a) 具備滅火器維修條件的單位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前b) 維修企業廠址變更時 ;c) 停止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d) 維修工藝或配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e) 正常維修滿一年時 ;f) 監督部門提出要求時。9.3.3 維修能力檢驗的樣本在經滅火器維修單位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本為 7 具。9.3.4 維修能力檢驗項目按表 5 的規定進行。9.3.5 維修能力檢驗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33、:a) 當檢查項目中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數 Ac,則判維修能力檢驗為合格 ;b) 當各檢查項目中某類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數 Re 時,則判維修能力檢查為不合格。9.4 不合格分類 滅火器檢驗不合格分類見表 6表6序號 檢驗項目 A 類不合格B類不合格C類不合格外觀、結 構及總質 量檢查噴射軟管有龜裂 ;噴嘴有變形的 ;器 頭上壓把或提把歪斜、變形,影響 該報廢而未報廢的 ;該 操作的 ;壓力指示器指針不在綠色 裝的結構未裝的區域的 ;推車式滅火器推拉不動的 ;推車式滅火器總質量不足或超重的維修合格證貼的歪斜、 有褶皺 的;合格證內容填寫缺項的 ;合 格證內容填寫錯誤的 ;

34、滅火器 筒體補漆后有氣泡、流痕的 ; 推車式滅火器推拉有卡阻的2 水壓試驗器頭或筒體 (貯氣瓶 ) 有破裂、泄漏或肉眼 可見變形的 ;二氧化碳 滅火器的鋼瓶殘余變 形率大于 3%的推車式滅 火器噴射 軟管組件 水壓試驗噴射軟管組件有脫 落、破裂的 ;噴射軟管 有泄漏的滅火劑充 二氧化碳滅火器充裝裝量檢查 量大于公稱量的滅火劑充裝量小于公稱量 10 %的 滅火劑充裝量大于標準規定誤差 值一倍及以上的滅火劑充裝量超過標準規定, 但不是 B 類不合格的滅火器氣密性浸水時發現有泄漏氣泡的試驗操作 機構檢查保險解脫力大于標準規定值的一 倍或以上的 ;開啟力大于標準規定 值 50%的保險解脫力小于 20N

35、 的;保 險解脫力不符合標準規定, 但 不是 B 類不合格的20噴射 性能檢查不噴射 ;噴射滯后時間 超過 15s;噴射剩余 率30%的噴射時間小于標準規定的 ;噴射時 間大于標準規定值 3 倍或 以上的 ; 噴射剩余率 20%但不是 A 類不合 格的 ;噴射滯后時間超過 10s,但小 于 15s噴射滯后時間超過規定, 但不 是 A、B 類不合格的 ;噴射剩余 率超過規定,但不是 A、B 類 不合格的筒體或受壓部件開裂 ; 振動試驗 虹吸管、出氣管或噴 8 ( 手提式滅 射軟管組件折斷、脫 火器 )落、出現泄漏的 ;不能正常操作的零部件有脫落、松動 ;壓力指示器出現永久變形的9 滅火試驗二具及

36、二具以上不能滅火的10 滅火劑質 滅火劑主成份含量不滅火劑吸濕率、含水率不符合準規定的10 量檢驗 符合標準規定的 展開滅火器的年檢檢查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 ( 以下簡稱維修單位 )檢查,更換已損 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2. 滅火器不論已經使用過還是未經使用,距出廠的年月已達規定期限時,必須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 試驗檢查。3. 手提式和推車式 1211 滅火器、 手提式和推車式干粉滅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期滿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等檢查。4. 手提式和推車式機械泡沫滅火器、手提式清水滅火器期滿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須進行水壓試 驗檢查。5. 手提式和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手提式酸堿滅火器期滿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須進行水壓試驗 檢查。6. 外觀檢查發現有 5.1 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消防檢測消防技術檢測的范圍主要指建筑中的以下消防系統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室(2) 火災事故廣播系統(3) 自動滅火系統(4) 消防給水系統(5) 防排煙系統和通風空調系統(6) 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7)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電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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