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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資料投保學生平安險后被打傷保險公司可否理賠案例:學生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學生平安險”,一次,該學生被同鎮某中學3名學生打傷,入院治療半月后痊愈, 花去醫療費3000余元。通過學校調解,3名學生的家長為其 賠償了全部費用。該學生家長前來咨詢,是否還可以找保險 公司理賠?解析: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我國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 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 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這有別于財產保險合同當中 由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規定,因此,人身保險中侵權人的 賠償不影響被保

2、險人或受益人找保險公司理賠。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之探析近年來隨著學生傷害事故的不斷增加,校方責任保險與 學生平安保險是司法工作者要經常面對的一個法律問題,我 將對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的關系作一個簡要的探析。校方責任保險是我國責任保險中一個傳統險種,盡管是 對校方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向保險公司進行轉嫁的保 險,但它的間接保障對象是在校學生。校方責任保險是以校方依法應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2 00 2年6月教育部所頒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將保險機制引入學生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過程,要求有條件的學校投保學校責任保險。 2007 年5月 7 日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

3、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又首次明確校方責任險由政府購買。政府為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后,一旦學生在校園內或學校統一組織的活動(包括體育課、課外活動、春游、夏令營和各類社會實踐活動等)過程中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在第一時間向受害學生提供賠償。一、校方責任保險的概述1 、校方責任保險的概念“校方責任保險”是在校學生在校園或者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時,以學校對學生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該保險賠償的前提是:在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時學校負有一定的責任。例如:某學生下課時下樓梯不小心受傷和某學生在下樓梯時由于學生擁擠而受傷。同是下樓梯學生受傷,前者是學生自己不小心,學

4、校的設施(樓梯)沒有問題,在這起意外事故中學校不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就不賠償;但后者是由于學生擁擠而受傷,造成學生擁擠是學校管理不到位,在這起意外事故中學校負有一定的責任,學校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并賠償給學生。“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一年,為適應學校教學工作的安排, 一般為一個學年度 (即當年的 9 月 1 日至次年的8月 31 日) ,期滿續保。保費為 5元/ 人、年,按在冊學生數交費。保險費按照誰辦學、誰支付的原則承擔,不得向學生收取。校方責任保險的保費在學校“日常公用支出”欄中列支。 2 、保險人承擔校方責任險的情形( 1 )、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 2 ) 、學校安

5、排學生集體活動,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 ) 、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4 ) 、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5 ) 、學校組織或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正常學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 ) 、明知學生體質特異,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活動,在教學生活安排中教職員工未予以適當照顧的;( 7 ) 、事故發生后,學校未采取措施及時救護的;( 8 ) 、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 9 ) 、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3、校方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保險費每所學校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 450 萬元每名學員每年累計賠償限額為人民幣 3

6、0 萬元,被保險人按在冊人數交費,保險費為每生每年人民幣 5 元。學生平安保險的概述二、學生平安保險是學生入學時由學校代收保費,它的被保險人是在校學生(包括大學生)以及幼兒園幼兒,提供的保險保障主要包括意外傷害保障、疾病身故保障、意外傷害醫療保障以及住院醫療保障。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三、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在法律上的聯系與區別1 、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兩者的性質不同校方責任險是 責任險 的一種,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我國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

7、的保險,比如“交強險”也是一種責任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以人的生、老(衰老) 、病(疾病) 、殘(殘疾) 、亡(死亡)等為保險責任的一種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其基本內容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確立各自的權利義務,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數量的保險費;在保險期限內,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殘疾、疾病等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一定數量的保險金。2 、校方責任險與學生平安險兩者賠償的原則和方式不同3 1 )校方責任險適用“損失賠償原則”,受傷害的學生所獲賠償金額總和也不得超過其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保險人對校方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

8、第三者造成的損 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 賠償保險金。校方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 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 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 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 險金。校方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 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重復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時,如有 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 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 付。4 2)學生平安保險合同的履行:除個別

9、情況外,由于標 的的無價性,人身保險的責任履行一般不能稱為補償或賠 付,而只能稱為給付。同時,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人身保 險中除醫療等傷害性保險外,一般不存在重復保險、超額賠 付以及代位求償等問題。學生投保學平險不能轉嫁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學生在獲得學平險賠償后、 仍可依照民 法通則等規定,要求學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總之校方責任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業務,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 ; 學生平安保險保險屬于人身保險業務,由人壽保險公司經營。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賠償限額,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核定保險賠款,并且保險賠款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保險人賠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償權學生平安保險適用定額給付原則,賠償金額是根據保險合同中規定的死亡或傷殘程度給付標準來給付保險金, 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不產成代位求償權。由此可以看出,對屬于人身保險的學生平安保險則適用定額給付原則。但是,法律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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