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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九章 再保險學習目的:理解再保險的概念及運行機制,掌握再保險的分類以及各種再保險類型的特點,掌握再保險的經營和管理,包括分入業務和分出業務的經營管理。第一節 再保險概述一、再保險的概念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之上,與另一個保險人簽訂協議,將原保險合同的部分風險或責任進行轉嫁的行為。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二十八條指出:“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保險合同是投保人(保戶)與保險人(保險公司)之間所簽訂的協議:投保人按照約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根據保險單規定,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履行經濟補償責任。這種保險可稱為直接保險。
2、再保險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后,再與另一個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所以被稱為再保險或分保。在國際上,再保險被稱為“保險的保險”。這是由于有些損失對于單個的保險人來說也是難以承受的,在一些巨災損失中,甚至可能會出現保險公司的全部資本用于賠付尚不夠。保險人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往往采取分保的方式來分散自身業務的風險。再保險可以發生在一國范圍內,也可以發生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尤其是對于一些超過國內市場承受能力的巨額風險,如航天飛機、核電站等在實驗和運行過程中的風險,通常要超越國界進行分保。因此,再保險還具有明顯的國際性。在再保險交易中,分出業務的公司被稱為原保險人或分出公司;接受業務的公司被稱為再保險人
3、、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險還可以一保再保接連再保,即第一家再保險公司可將分入風險再向另一家再保險公司分出部分風險,形成二度轉嫁。第二家再保險公司還可以繼續向第三家再保險公司分出部分風險,如此等等。和直接保險轉嫁風險一樣,再保險轉嫁風險也要支付一定保險費,這種保險費稱為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同時,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分入公司應當支付一筆費用加以補償,這種費用報酬稱為分保傭金或分保手續費。如果再保險接受人將其接受的業務再分給其他保險人,這種做法稱為轉再保險或轉分保,雙方分別稱為轉分保分出人和轉分保接受人。二、危險單位、自留額與分出額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
4、都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與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則是按危險單位來劃分的。(一)危險單位所謂危險單位,就是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范圍。危險單位的劃分比較復雜,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往往根據不同的險別和保險標的來決定。比如:人壽保險以一個人為一個危險單位,汽車保險以一輛車為一個危險單位,船舶保險以一艘船為一個危險單位,而在火災保險中,通常以一棟獨立的建筑物為一個危險單位,但如果數棟建筑物毗連在一起或一個高層建筑中承保了若干樓層,如何劃分一個危險單位,就要考慮建筑物的等級、使用性質、有無風火墻隔開、周圍環境和消防設備等各種因素才能決定。危險單位的劃分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兩棟建筑物相
5、互獨立,但是后來在二者之間建立起了天橋,這樣兩棟建筑物就相互聯接起來了,這樣,就使得原本相互分割的兩個危險單位變成了一個危險單位。危險單位的劃分有時需要專業知識。如一家生產太陽能玻璃管的大型工廠,其布局和結構、規格都有一定的規范,決定危險單位時要結合具體的建筑物和設施,經過實地查勘分析,方能確定危險單位的劃分。再保險合同中通常規定,危險單位的劃分通常由分出人決定。危險單位劃分的恰當與否,直接關系到再保險業務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到被保險人的利益,因此它是再保險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同時也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104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
6、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二)自留額與分保額對于每一危險單位,分出公司根據自己能承擔責任的能力而確定是承擔限額,稱為自留額。任何一項再保險業務,分出公司都必須要有自留額,再保險的成交,首先要確定自留額。為了確保保險企業的財務穩定性及其償付能力,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形式限制保險公司的自留額。我國新保險法第102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第10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經過分保由接受公
7、司所承擔的限額,稱為分保額。在再保險實務中,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三、再保險與原保險的比較(一)再保險與原保險的關系再保險與原保險具有既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關系,其聯系表現在:1、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是再保險存在的前提,再保險合同不能離開原保險合同而單獨存在。2、再保險支持,促進原保險業務的發展,是原保險業務發展的有力后盾。在現代保險經營中,再保險的地位與作用已經越來越重要,尤其是對于一些風險較大的保險業務,如果沒有再保險的支持,保險交易往往難以達成。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在于:第一,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的主體分別是保險人和投保人;再保險合同主體雙方均為保險人。第二,保險標的不
8、同。原保險的標的可以是財產,責任或者信用,也可以是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再保險的標的則是原保險人承擔風險的部分賠付責任,屬于責任保險。第三,合同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中的財產保險合同屬于補償性合同,而人身保險合同通常屬于給付性合同;再保險中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支付的賠款和給付的保險金進行補償,因此屬于補償性合同。(二)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關系所謂共同保險,是指保險人與多家保險公司之間,以同一保險利益,對同一保險標的的同一風險,所共同締結的保險合同,即多家保險公司對同一風險單位共同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再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的功效,但是,共同保險從本質上看仍屬于直接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
9、分散,而再保險則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在共同保險中各家保險公司是橫向關系,即并聯關系;在再保險中各家保險公司是縱向關系,即串聯關系。另外,在實務中,相對于再保險而言,共同保險使用起來費時費力,一般較少采用。四、保險原則在再保險中的運用原保險合同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補償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也同樣適用于再保險。(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向對方提供與合同有關的全部重要事實,不得隱瞞欺詐,訂立合同的任何一方,對于實質性的情況如有隱瞞或誤報,將使合同無效。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六條規定:“
10、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作為保險合同的一種,再保險合同同樣適用最大誠信原則,而且比一般保險合同要求的誠信程度更高。因為保險業務是在原保
11、險人方面進行的,再保險人由于距離遙遠往往無法了解業務的具體情況,只能依賴當事人的品德,誠信行為,所以再保險合同具有高度的屬人性。最大誠信原則的核心是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原保險人履行告知義務是再保險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也是再保險人進行風險估算的依據。因此,訂立再保險合同時,分出人必須向再保險接受人告知實質性事實,并且不僅在訂立合同時,而且擴展到再保險合同的整個有效期間。實質性事實是指分出人的承保條件,經營方法,以及再保險合同的自留額,保險費,以往賠款記錄等有關影響再保險人是否接受分保和接受分保額的重要情況。原保險人必須將這些資料和數據,盡量充分地提供給再保險人。再保險合同成立后,有關再保險的危險發
12、生變更或危險增加,原保險人有及時通知義務。(二)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原保險合同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再保險合同也要求原保險人對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再保險合同的標的就是分出人在原保險合同項下所承擔的責任。原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存在或滅失具有經濟補償與否的利害關系,這種經濟利益就是再保險的保險利益。原保險合同是再保險合同的前
13、提與基礎,因此,再保險的保險利益范圍是以原保險責任范圍為限,即再保險合同項下的損失應與原保險合同的承保條件相符合。(三)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于保險人的賠償而額外獲利。在原保險合同中,損失補償原則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對給付性的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在再保險合同中,由于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失補償或者給付責任,所以損失補償原則不僅適用于財產保險分保合同,也同時適用于人身保險分保合同。在再保險合同中,損失補償原則要求再保險人對分出人的賠款支出應該以分出人的實際賠款為限。雖然再保險的損失補償是源于原保險合同,但再保險合同是脫
14、離原保險合同的獨立合同,因此被保險人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要求賠款,再保險人對原被保險人也沒有損失補償的義務。同時,原保險人不能以再保險人沒有履行賠償責任而拒絕履行其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不管原保險人是否履行了對被保險人的賠償義務,再保險人都應當向原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五、再保險的職能和作用再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風險。再保險的產生,主要是基于保險人分散風險的需要。它是保險人的保險,其基本的職能同直接保險一樣,就是分散風險。再保險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分散風險,避免巨額損失,保證保險公司的財務穩定性。保險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在它直接承保的大量業務中,不可避免地會有一些巨額責任保險,特別是隨著現
15、代化生產和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財產價值越來越昂貴,使保險人承擔了前所未有的巨額風險。例如核電站保險,大型海上石油鉆井平臺保險的保險金額往往非常巨大。同時,由于生產的擴大,財富的增加,人口的集中,一次大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所造成的損失往往高達幾億,幾十億甚至是幾百億美元,這都不是一家保險公司或一國保險市場的資金或財力所能承擔的。而通過再保險,將巨額的保險責任分給幾個再保險人,再保險人再通過轉分保,實現風險在全球范圍內的分散,這樣,一旦巨額損失發生,由于有眾多的保險人共同承擔,其損失對各保險人帶來的沖擊就小得多了。保險公司因為巨災風險發生而陷入財務困境甚至破產的幾率也會大大降低。第二、擴大承保面
16、,增加業務量,促進原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因受其資本和財力的限制,無法承保保險金額較大的保險標的,從而失去承保大額業務的機會,這勢必影響保險人的業務來源和業務量,也難以和其他保險人競爭。而再保險的風險分散功能可以使中小保險公司通過分保的方式承保超過自身財力的大額業務,從而提高承保能力。所以,有了再保險的支持,保險公司的可以擴大承保面,增加業務量,加快原保險業務的發展速度。案例:瑞再預計年初受天災影響損失6億美元網易財經3月11日訊:瑞士再保險今日宣布,初步估計智利地震給公司造成的保險損失達到5億美元;估計歐洲冬季風暴“辛西婭”(xynthia)造成的保險損失約為1億美元
17、。智利于2010年2月27日發生8.8級特大地震,導致數百人死亡,并在沿海長達600公里的地區內造成了嚴重的財產損失。瑞士再保險的初步估計結果顯示,保險行業因智利地震而蒙受的保險損失總額介于40至70億美元之間。瑞士再保險預計公司與地震相關的稅前理賠額(扣除轉分保收益后)約為5億美元。這種災難事件的損失估算存在巨大的不確定,所以該項初步估計可能需要隨著新消息的發布而調整。“辛西婭”是2010年2月26日至28日侵襲西歐的一場強烈的歐洲冬季風暴。在受到“辛西婭”影響的國家中,對風暴和洪水損失進行投保是常規做法。這些保險保障是由國家保障計劃(法國的catnat計劃和西班牙的concorcio計劃)
18、以及私營保險業所提供的。瑞士再保險預計冬季風暴“辛西婭”給公司帶來的稅前理賠額(扣除轉分保收益后)約為1億美元。資料來源:第二節 再保險的種類再保險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類別。最常見的有幾種分類標準:按責任限額、按分保安排方式和按原保險業務種類。一、責任限額分配方式按責任限額,通常可以把再保險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其中,比例再保險包括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可分為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三種。(一)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是以保險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留額和分入公司承保額的再保險方式。在比例再保險中,分出公司的自負
19、責任與分入公司的分保責任都表現為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按這一比例分割保險金額,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比例再保險包括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與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1成數再保險成數再保險是指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的分割比率,將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險金額,按照約定的比率在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之間進行分割的再保險方式。按照成數再保險方式,不論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險單位的保額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規定的限額之內,都按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和分攤。因此,成數再保險是最典型的比例再保險。在成數再保險條件下,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之間所承擔的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劃分都是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率進行的,
20、所以在月到保險金額巨大的保險業務時,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也是巨大的,為了限制雙方承擔的風險責任,在簽訂成數再保險合同時一般要規定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限額,即合同限額。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在這個最高限額中各自承擔一定的份額。例如:有一份成數再保險合同,合同限額為500萬元,自留40%,分出60%。則合同雙方的責任分配表如表91所示。表91 成數分保責任分配表 單位:萬元保險金額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其他8032480100406005002003000600200300100在本例中,當原保險金額為600萬元時,由于保險金額為500萬元,剩下的100萬元的責任需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否則,這10
21、0萬元的責任只能由原保險人承擔。一旦分出公司與分入公司承擔責任的百分比率確定,則保費和賠款也可按該比率計算出來。如下表92:表92 成數分保計算表 單位:萬元船名總額100%自留40%分出60%保險金額保費賠款自留額保費自付賠款分保額分保費攤回賠款a80.85320.322480.483b10010400.40600.60c5005100200240300360成數再保險的特點包括兩個優點與兩個缺陷。具體如下:第一,手續簡便,節省人力和費用。成數再保險是典型的比例再保險,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之間的責任,保費和賠款分別都按事先約定的同一比例進行計算。使得分保實務和分保賬單編制方面手續簡化,可以節省
22、人力物力,減少費用開支。第二,合同雙方的利益一致。由于成數分保對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均按保險金額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比例承擔。因此,無論業務良莠大小,合同雙方的命運始終緊密相連,存在真正的共同利益;無論經營的結果有盈有虧,雙方利害關系一致。在各種再保險方式中,成數再保險是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雙方利益完全一致的唯一方式。因此,成數再保險合同雙方很少發生爭執。第三,缺乏彈性。在成數再保險中,對于分出公司來說,只要屬于合同的承保范圍,任何業務都應按約定的比例自留和分出,沒有選擇的余地,這樣的規定,一方面,對于質量好而且保額不大的業務,本來沒有分保的必要,也要按比率分出,不能多作自留,從而使分出公司支付較
23、多的分保費;另一方面,當業務質量較差時,分出人又不能減少自留,缺乏彈性。因此,這種分保安排方式對分如人有利,對分出人不利。第四,不能均衡風險責任。因為成數按保險金額的一定比率來劃分雙方責任,故所有業務的保險金額,每一筆均按再保險的比率變動,但對于危險度的高低,損失的大小,并不加以區別而作適當的安排,因而它不能使風險責任均衡化。也就是說,如果原保險合同保險金額存在高低不齊的問題,在成數分保后仍然存在。雖然有合同限額的限制,但這是為了防止責任累積而設置的,并非為了使風險責任均衡化,而且有了這種限制,對于超過限額部分勢必要安排其他的再保險。因此,成數再保險還必須借助其他形式來分散風險。2溢額再保險溢
24、額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先確定每一危險單位自己承擔的自留額,當某筆業務保險金額超過分出人的自留額時,才將超過部分分給再保險人。保費的分配和賠款的分攤亦按自留額和分出額對于保額的比例來進行。因此,溢額再保險屬于比例再保險。例如,某一溢額分保合同自留額為60萬元,現有三筆業務,保險金額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和200萬元,第一筆業務的保險金額在自留額內,無需分保;第二筆業務自留60萬元,分保40萬元;第三筆業務自留60萬元,分保140萬元。本例中第二筆業務自留比例為60%,分保比例為40%;第三筆業務自留比例為30%,分保比例為70%,每筆業務按照實際形成的分保比例分配保險費和分攤賠款。具體見下表8
25、3:表93 溢額再保險合同保險費和賠款計算 單位:萬元業務總額自留部分分保部分保額保費賠款保額保費賠款保額保費賠款1500.50.1500.50.1000210010600.60400.40320023600.60.91401.42.1從上例可以看出,溢額再保險與成數再保險相比較,其最大的區別在于:如果某一業務的保險金額在自留額之內時,就無須辦理分保,只有在保險金額超過自留額時,才將超過部分分給溢額再保險人。也就是說,溢額再保險的自留額,是一個確定的數額,不隨保險金額的大小變動,而成數再保險的自留額表現為保險金額的固定百分比,隨保險金額的大小而變動。在溢額再保險下,超過自留額的保險金額可以被分
26、保合同吸收承受,但溢額再保險的吸收承受,并非無限制,而是以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為限度。這種自留額的一定倍數稱為線數。如一份自留額為60萬,分保額5線的溢額再保險合同,可以承受最高保險金額為360萬的保險業務,其中自留60萬,分出額為300萬。如果某筆保險業務的保險金額為400萬,則超出的40萬責任應安排其他再保險,否則,只能由原保險人承擔。溢額再保險的優缺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可以靈活確定自留額,均衡風險責任。溢額再保險的優點在于能根據業務種類,質量,性質和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確定最佳自留額。凡是在自留額以內的業務則不必分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對于業務質量不齊,保險金額不均勻的業務,采用溢
27、額再保險可以均衡風險責任。換句話講,原保險合同保險金額高低不齊的問題,在溢額分保后可以解決,使風險責任均衡化。第二,比較繁瑣費時。溢額再保險的業務賬單是按逐筆保險單計算其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并按各自比例計算保險費和賠款支出。因此,在編制賬單時比較復雜,費時費力,所以,辦理溢額再保險需要嚴格的管理和必要的人力來進行,因而可能增加管理費用。3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屬于比例再保險,是將成數再保險和溢額再保險組織在一個合同里。在實際運用中有兩種方式,即成數合同之上的溢額合同和溢額合同之內的成數合同。這種混合合同通常只適用于轉分保和海上保險業務,多于特殊情況下采用。這種成數和溢額混合分
28、保可以彌補成數和溢額兩種方式單獨運用中的不足,取長補短,既解決成數分保付出的分保費過多的弊端,又擁有溢額分保項下保費和責任相對均衡的優勢,對于締約雙方都有利。(二)非比例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以損失為基礎來確定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責任,又稱為損失再保險。它包括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1.險位超賠再保險險位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事故中每一危險單位所發生的賠款金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的自負責任和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方式。如果某一危險單位的賠款金額不超過自負責任額,全部損失由分出公司賠付;如果賠款金額超過自負責任額,則超過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擔,但不超過合同規定的最高責任限額。
29、關于險位超賠再保險在一次事故中賠款的計算,有兩種情況:一是按各危險單位分別計算,對賠款總額沒有限制;二是對危險單位的賠款分別計算,但對每次事故的總賠款有額度限制。例如,有一份超過10萬美元以上的20萬美元的財產險位超賠合同。在某一次事故中共有4個危險單位受損,損失金額分別為30萬美元,40萬美元,50萬美元和60萬美元。如果每次事故對總賠款額沒有限制,則賠款分攤如下表94所示:表94 險位超賠再保險合同項下的賠款分攤 單位:萬美元危險單位發生賠款分出公司承擔賠款分入公司承擔賠款其他a3010200b40102010c50102020d60102030共計180408060如果每次事故分入公司的
30、總賠款責任限額為險位責任限額的3倍,那么分入公司只負責上例中3個險位限額的賠款,即60萬美元即可,其少賠的20萬美元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2事故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是以一次事故發生的賠款總額為基礎來確定分出公司自負責任額與分入公司最高責任限額的再保險安排方式。對于分出公司而言,該再保險方式主要用于巨災事故的保障,避免一次事故造成過大的責任累積。因此,它又稱為巨災超賠保障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責任的計算,關鍵在于一次事故的劃分。巨災事故如臺風,洪水和地震,通常以時間條款來規定多少時間作為一次事故。例如,規定臺風,颶風,暴風連續48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地震與洪水連續72小時內為一次事故。對于事故持
31、續較長時間的,按一次事故還是按幾次事故,在責任分攤上是不同的。例如有一超過200萬元以后的200萬元的巨災超賠分保合同,一次臺風持續時間為6天,共損失800萬元,如果按一次事故計算,原保險自負200萬元后,再保險承擔200萬元,還剩400萬元仍需原保險人承擔。若按兩次事故計算,假設損失均勻分布,則第一次事故和第二次事故均損失400萬元,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每一次事故各承擔200萬元,最終,再保險人共承擔400萬元損失,原保險人承擔400萬元損失,而不是600萬元損失。3賠付率超賠再保險賠付率超賠再保險也稱損失中止再保險,是指按年度賠款與保費的比率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再保險責任的一種再保險方式。在約定
32、的年度內,當賠付率超過分出公司自負責任比率時,超過部分由分入公司負責。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賠付按年度進行,有賠付率的限制,并有一定金額的責任限制。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額和分入公司的再保險責任,都是由雙方協議的賠付率標準限制的,因此,正確地,恰當地規定這兩個標準,是該再保險的關鍵。議定的標準既能夠在分出公司由于賠款較多,遭受過重損失時給予保障,又不能使分出公司借此從中牟利,損害再保險人的利益。通常,在營業費用為30%時,賠付率超賠再保險通常負責賠付率在70%至130%部分的賠款。(三)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的比較比例再保險與非比例再保險相比,二者有以下不同之處:第一,比例再保險
33、是以保額為基礎分配分配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而非比例再保險是以賠款為基礎,根據損失額來確定自負責任和分保責任。第二,比例再保險按原保險費率計收再保險費,且再保險費為被保險人所支付原保險費的一部分,與再保險業務所占原保單責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險采取單獨的費率制度,再保險費以合同年度的凈保費收入為基礎另行計算,與原保險費無比例關系。第三,比例再保險通常都有再保險傭金的規定,而非比例再保險中,接受公司視分出公司與被保險人地位相等,因此,不必支付傭金。二、再保險安排方式按分保安排方式,再保險可以分為臨時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和預約再保險。臨時再保險是指事先不安排分保合同,當保險人有分保需要時,臨時同分
34、保接受人達成協議的再保險行為,因此又被稱為選擇性再保險和自愿再保險,也就是說,保險人對某一風險,是否安排分保,自留額多大,分出額多大,分保條件等具體要求,完全由保險人視風險特點和自身財務能力,以及接受公司的有關情況等而定。保險人以一張保單或一個危險單位為基礎,逐筆與再保險人洽談,再保險人根據風險承保情況,如風險性質,責任大小,與保險人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金額或婉言拒絕。由此可見,臨時再保險可以自由安排和選擇,在業務成交前無約束力。合同再保險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雙方事先通過契約將業務范圍,地區范圍,自留額,合同限額,分保傭金等各項分保條件進行約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合同一旦簽訂,便對雙方都產生
35、強制性,凡屬合同規定范圍內的業務,分出公司自動分出,分入公司必須如數接受。預約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對于一張保單或一個危險單位可以自行選擇是否分保以及分保多少,而再保險必須接受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是介于臨時再保險和合同再保險之間的一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對分出人相當于臨時再保險,不具備強制性,而對于分入人則相當于合同再保險,具有強制性。三、在保險業務種類根據原保險業務的不同,再保險可以劃分為財產再保險和人身再保險。財產再保險即對財產保險合同安排的再保險。主要包括火災再保險,水險再保險。汽車再保險和責任再保險。人身再保險即對人身保險合同安排的再保險。人身再保險包括壽險再保險,健康險再保險和意外險再保險
36、。第三節 再保險的經營與管理一、分出業務的經營與管理分出業務的經營與管理是指分出公司為了實現分出業務活動的合理化,降低費用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穩定保險業務經營,而實施的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的一系列動態的活動過程。分出公司對分出業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正確識別承保業務的風險,客觀地評估累積責任,特別要防止巨災事故的累積責任,避免因一次巨災事故的出現而危及自己的財務穩定。分出業務管理的范圍包括:確定自留額,制定分保規劃、分保業務流程、分保手續、分保賬單編制及分保業務的統計分析。分出公司對分出業務管理要遵循的一般準則有以下三方面:第一,穩定公司業務經營,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分出公司一方面要
37、認真研究國際保險市場行情變化,選擇理想的分保經紀人和接受人;另一方面要準確把握擬分出業務的構成情況,確定每年重點分出的險種,盡可能將高風險業務分出,而將風險小,保費收入多的業務留下。同時,對于需要安排分保的業務,要合理確定自留比例和需要分出的比例及適當的分保方式,從而穩定公司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第二,管理現代化原則。分出公司對分出業務的管理要體現現代化原則,包括管理思想現代化,管理手段現代化和管理方法現代化。第三,面向國際市場的原則。即在維護本國、本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按照國際同業間遵循的原則辦事,遵循國際再保險業的一般慣例。通常,分出業務人員由設計人員,推銷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部分構成。設
38、計人員根據公司對業務的總體設計方案和再保險規劃,對分出業務做出具體安排及設計構思。推銷人員則在設計人員完成業務計劃后,立即將條件提供給參加這項業務的公司,并盡量尋求資信好的大公司積極參與。輔助人員的工作主要是配合,協助設計和推銷人員處理日常事務。分出業務的內部管理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明確分出部門的職責。分出部門不僅要了解其所安排的分出業務的有關情況,而且對同類業務在國際市場的相關情況也應該了解,在此基礎之上安排好業務的分出。第二,協調分出部門和直接業務承保部門的關系,分清各自責任。直接業務是分保業務的基礎,二者聯系密切,協調好兩個部門之間的關系,理清各自責任,分保業務的效率和質量才能有保證
39、。第三,密切分出部門和賬務部門之間的關系。分出部門完成分保安排后,通常要將合同摘要表,分保成分表及賬務的結算事項通知賬務部門,分保業務的順利完成離不開賬務部門的支持。因此,密切分出部門和賬務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分保業務的順利完成至關重要。(一)分出業務的規劃分保業務規劃是指在再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分出公司根據不同類別業務和自身財務狀況及市場狀況,選擇恰當的再保險方式,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進行轉讓和分散,以穩定經營,取得最佳經營效果。其核心是合理制定自留責任額,選擇合適的分保方式,加強費用核算,實現業務擴展,穩定經營成果。其中,自留額的確定不僅要考慮資本規模,保費收入量,賠款和費用等自身因素,還要考慮政
40、府相關政策和市場情況等外部因素,是一項比較復雜的工作。分出公司選擇再保險方式,必須要對供選擇的再保險方式進行經營收益的匡算,選擇最合適的再保險方式。(二)分出業務的流程和賬單編制1.分出業務的流程無論是合同分保還是臨時分保,分出業務的流程可分為三個階段:提出分保建議,完備手續和賠款處理。首先,當合同分保條件確定,分保接受人擬定后,分出公司應將分保條件盡快發送給擬定的分保接受公司,即為提出分保建議。分保建議一般應將接受人需要了解的事實詳細列明。其次,對分保建議,雙方進行談判,分出人和接受人雙方應盡快完備締約手續。最后,若辦理了分保的原保險業務發生了賠款,按分保合同約定,分入公司應攤回賠款的,分出
41、公司應計算出分入公司應承擔責任比例和金額,盡快向分入公司發送出險通知。2.分保賬單的編制分出分保賬單的編制是分出分保管理程序中很關鍵的一環,也是分保實務中最繁重的一項工作,是履行分保協議和條款的憑據。分出分保賬單能否及時、準確地編制出來,反映了分出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技術力量。分出分保賬單有季度賬單,半年賬單和全年賬單三種。在合同中一般均表明賬單的編制方法、時間。賬單項目大致如下表85所示:賬單項目公司名稱: 接受人名稱:賬單期: 業務年度:險別: 貨幣單位:合同名稱:借方貸方項目金額項目金額分保手續費分保費原保險費未滿期保費轉入轉分手續費利息已付賠款和費用上年度保費準備金退還保費準備金扣存賠款追
42、回款賠款準備金扣存退回分保手續費稅款及雜項退回轉分保手續費原純益手續費返還現金賠款未滿期保費轉出返還賠款準備金未決賠款轉出準備金利息分保費退回純益手續費應付你方余額應付我方余額你方成分%=未決賠款=(三)分保手續由于分保安排的方法不同,分保手續也不同。1.臨時分保手續當某種業務確定辦理臨時分保之后,分出公司首先要根據自身業務情況和市場狀況,選擇分保接受人,并向分保接受人提供分保條件。實務中不是所有的分保接受人都能在接到分保條件后立刻明確表示接受與否,通常會有一個“討價還價”的接洽過程,對于這種情況,分出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決定是修改分保條件還是堅持原分保條件。當分保接受人表示承諾,雙方達成分
43、保協議后,分保雙方的權利義務邊開始生效。為完備手續,分出公司應向分入公司發送正式的分保條。臨時分保如有賠款發生,無論賠款金額大小都應通知分保接受人。在賠款確定后,分出人可在給付保戶的同時要求分保接受人攤付部分賠款。臨時分保賬單是由分出公司根據不同項目逐筆編制和發送的項目較少,但時間性比較強,一般不遲于業務起期后的兩周。臨時分保的有效期限一般都在協議或分保條件中加以明確,到期責任終止。根據原保單,臨時分保的許多業務都是12個月為一期。2.合同分保手續合同分保的手續與臨時分保大致相同。向擬定的分保接受人提出分保條件,雙方協商達成分保協議。其不同之處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合同分保以年度為期限安排
44、分保,而臨時分保則要逐筆安排,因此,合同分保簡單,省時省力,但合同分保的協商也因此要比臨時分保復雜得多;另一方面,在合同分保業務中,并不是每一個原保險合同的損失無論數額大小一律通知接受人,一般只有當損失超過某一額度后,才要求立即通知接受公司,對于小額損失,分出人以月報或季報通知接受人。3.預約分保手續預約分保主要適用于火險和水險的比例分保業務。對分出公司而言,主要可以增加承保能力,在合同分保限額不足的情況下,運用預約分保方式作為合同分保的自動補充。在實務中,遇有大額業務,超過合同分保限額,則能運用預約分保的限額,而不用與接受人臨時洽磋,逐筆分保。基于預約分保對于分出人具有臨時分保性質,因此分出
45、人將放入合同的業務,每月或每季須提供業務清單,列明每筆業務的保戶、保額和保費項目,以及賠款清單,以便接受人了解所承擔的責任和對賠款的審核處理。(四)分出業務的統計與分析分出業務的統計分析就是把實際發生的分出業務的各類數據匯總起來,加以歸納整理,用來分析分出業務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從而總結出分出業務的發展規律供決策者參與。分出業務的統計可分為兩類:原始數據統計和參考數據統計。原始數據是以業務報表和合同賬單為基礎統計出來的,供分出人自己記賬、劃分業務、確定保費及賠款攤分比例時使用。參考數據則是分出公司分保統計人員根據各種資料及信息中的數字提煉出來的與業務相關的統計分析數據,它依據基礎統計所提供的
46、資料,按一定的分類或層次將其匯總以反映全面的和各種業務的經營狀況。分出業務的統計是實現具體管理目標的手段,對統計進行分析、使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分保業務的統計分析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業務的損益分析;二是分保費和賠款的現金流量和資金效益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分出業務的統計分析師建立在一系列統計資料的基礎上的,單憑某一年份的基礎數據是不足以得出結論的,還必須對歷史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二、分入業務的經營與管理分入業務的經營管理是指對分入業務的性質做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在實踐中逐筆考察,其內容包括承保前對分保建議的審查,承保后的核算與考察,對已經接受業務的管理,對已經注銷的業務的未了責任及應收未收款項的管
47、理。分保前對分入業務質量的審核是決定分保業務能否成交的決定性工作。分入業務質量審核的一般內容包括:分入業務來源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有關法律環境狀況及業務所在地區的市場行情和趨勢,保險費率和傭金等情況。承保后的管理主要是對業務成績的考核和保費支付情況的檢查。要嚴格檢驗接受業務的質量,核對和審查合同文本,做好摘要表,審核賬單和結算情況,做好登記和業務統計,做好出現通知,賠款處理,未決賠款和未了責任以及開出信用證的記錄,并將有關資料輸入電腦。要注意與分出公司和經紀公司核對賬務和辦理結算,并注意分出公司賬單寄送是否及時,有關截留應支付保費和拖延返還準備金的情況。(一)承保額的確定與運用承保額是分
48、入公司對于分出公司轉讓的危險或責任所能接受或承擔的限額。承保額與自留額性質相同,因此確定承保額所考慮的因素,大致也與自留額相同,但由于分保業務是間接承保,分保接受人對于承保風險的情況并不直接掌握,所以,一般承保額要比直接業務的自留額低,掌握更加嚴格。確定承保額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最基本的因素就是資本金和保費收入。例如,某公司的資本金為1000萬元,年保費收入為3000萬元,如果確定每一危險單位的承保額為資本的3%,保費的1%,則每一危險單位的承保額以30萬元為限。但對于不同的分保方式和業務種類,所考慮的因素還是有所不同的。現主要就分保方式問題予以說明。1.比例合同的承保額對于比例合同如財產險的
49、承保額的確定,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額;二是業務量,即保費和所估計的賠款額。具體步驟是,先按規定的承保額分別計算出這二者的百分率,從而選擇其中比較低的百分率對分保限額加以計算,將所得的金額作為所接受的實際承保額。現舉例說明。接受公司對財產險比例合同的業務所規定的承保額為30萬元,現由經紀公司介紹兩筆財產險分保建議,對于所接受的實際承保額的計算如下:第一筆,合同分保限額600萬元,按規定的承保額30萬元,為限額的5%。估計保費200萬元,據分保建議中所提供的資料,賠付率估計可高達150%,據此,估計賠款為300萬元,承保額30萬元時賠款的10%。據此,現則這兩者中較低的百分率,即5%
50、,對分保限額600萬元加以計算,算出金額為30萬元,即實際承保額為30萬元。第二筆,合同分保限額600萬元,按規定的30萬元同樣是限額的5%。估計保費300萬元,最高賠付率估計可達250%,故賠款額可高達750萬元,承保額30萬元為估計賠款的4%。因此,可按較低的百分率,即4%。對分保限額600萬元加以計算,所得金額為24萬元作為所接受的實際承保額。但在實際工作中,對于這筆業務,因賠付率過高,應拒絕接受。根據上述例子,可以發現一個規律:如果合同對于每個危險單位的分保限額較大,而業務量即保費較小,則可按分保限額來考慮接受的實際承保額;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額較小而業務量較大,則應當按業務量和所估計的賠
51、款額來考慮所接受的實際承保額。2.非比例合同的承保額(1)險位超賠關于財產險、水險、航空險及各種意外險的險位超賠,雖然合同的分保責任額是按每個危險單位或每次損失規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額度的確定也應從兩個方面去考慮:一是按分保責任額,二是按所估計的年度最高損失額減去分保費后的可能虧損額。例如:有一財產險的險位超賠合同建議,分保責任額為超過50萬元以后的150萬元,按每次損失計算而無責任恢復限制,分保費為100萬元,接受人所規定的承保限額是30萬元,那么分保接受人實際應接受的承保限度的確定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承包額度對分保責任額的百分率。本例分保責任限額是150萬元。規定的承保額度30萬元,是限額
52、的20%。二是按承包額度對可能虧損額的百分率。如本例估計年度的最高損失損失為三個責任限額,計450萬元,從中減去分保費100萬元,所余為可能虧損額,計350萬元,規定的承保額度30萬元是虧損額的8.5%。按分保責任額150萬元的8.5%計算,實際承保額為12.75萬元。雖然這種合同的分保責任是按每個危險單位或每次損失規定,但接受人應以合同作為一個整體或危險單位來考慮。因此,對該建議所要接受的承保額不應是責任額150萬元的20%(30萬元),而應是分保責任額的8.5%(12.75萬元),后者較為合適。(2)事故超賠事故超賠一般是按層次安排分保,接受人為了分保的目的,可將事故超賠分為高、中、低三個
53、層次,分別考慮確定所要接受的承保額度。低層,預計有損失發生,并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賠付發生;中層,僅在有較大的巨災事故時候時才會有對損失的賠付,預計在10年至39年的時間可能發生一次;高層,當在有嚴重的巨災事故時才會有對損失的賠付,預計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時間可能發生一次。根據對超賠層次的分類,如接受公司對承保額度的規定一般為30萬元,最高為35萬元,則對各層次所能接受的承保額度的確定大致如下:低層應在10萬元至15萬元之間,一般為10萬元。如果沒有接受中層和高層而直接接受30萬元,是不合適的。因為一年內可能有兩個或更多的全損發生。低層和中層同時接受,則承保額度共計應在15萬元和25萬元之間,一
54、般為20萬元;如低層接受10萬元,則中層是余下的10萬元。對于高層,在沒有接受低層和中層的情況下,可接受30萬元或35萬元。如果所有的層次都接受,則累計承保額度最高不超過35萬元,一般應為30萬元。此外,還必須考慮到累計責任因素。當認為有可能時,應對上述所確定的承保額度做適當的降低調整,以便將所承擔的責任控制在責任累積的限度內。(3)賠付率超賠從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發,可將賠付率超賠分為兩層:低層和高層。低層所接受的承保額度可確定為10萬元;低層和高層同時接受,則承保額最高不能超過30萬元。賠付率超賠合同一般適用于賠付率波動大的農作物冰雹保險和醫療事故保險,在實際工作中,尤其是在當前國際市場賠
55、付率普遍上升的情況下,對這種業務的接受應從嚴掌握。(二)對分保建議的考慮對于具體的分保建議,主要考慮如下幾個問題:業務種類、分保安排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圍和地區等;分出公司的自留額與分保額之間的關系;分保額與分保費之間的關系;分保條件;對分入業務收益的估算。在比例合同方面,分保額與分保費這兩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大致有三種情況。由于情況的不同,對接受公司的承保也就有所不同,現分述如下。第一種情況:分保費過分小于合同分保額。例如,分保額為10萬元,分保費為2萬元,是分保額的20%。如果接受10%,則承保額為10000元,分保費收入為2000元。由于保費過少,危險不夠分散,如有一個危險單位發生全損,就需5年的時間才能得到償還,而且還要5年的時間內保持同樣的保費水平,而再無賠款發生。上例說明,如果分保費與分保額之間的關系式分保費過分小于分保額,這種合同是不平衡的。因為,如果有一個危險單位的全損就造成嚴重的虧損。但正因為保費較小,故如不發生全損而賠付率較高以致有虧損,或者賠付率較低有收益,其金額均較小,所以對整個業務的影響不大。因此,對于這種情況,應著重從每個危險單位的分保額這方面考慮。第二種情況:分保費過分大于合同分保額。例如:分保額為3.5萬元,分保費為26萬元,分保費是分保額的8倍。賠付率為130%,則賠款為33.8萬元,約為10個危險單位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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