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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9941994年3 3月212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刑事案薩發生反對薩芬撒反對薩芬薩范 德薩范德薩反對薩芬撒旦飛薩芬撒旦撒大幅度薩芬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與思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對國家、集體 財產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活動。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仍是二條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 件程序的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但仍有許多問題沒有明確下 來,還有些規定存在法律沖突的情況。筆者結合辦案實踐,擬在以下的幾個方面淺談拙見,盡拋磚之力, 以求法律在附

2、帶民事訴訟方面的健全完善。一、刑罰與賠償的關系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的民事訴訟,它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賠償的 民事訴訟,雖是一種附帶訴訟,但具有相對獨立性。附帶民事訴訟的構成條件及審理程序均具有嚴格的規 定,雖是二訴合一,但刑事訴訟與附帶民事訴訟決不能混為一談,成為相互制約的條件。不能因民事賠償 而減輕刑事處罰,也不能以加重刑罰代替賠償。刑罰是對犯罪分子的人身權利實行的強制辦法,它不能消 除受害人物質損害的后果;賠償則是損害之債的履行,是對犯罪行為所致財產損失的補償,用以消除物質 損害的后果,并不涉及人身權利的處罰。二者雖然針對同一犯罪事實,但決不能互相代替。實踐

3、中很多法 院因怕麻煩,或以刑罰代替賠償,駁回受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或者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被告(尤其是輕傷害案件的被告人),只要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予以賠償,就視為有悔罪表現,判處緩刑,而 不考慮犯罪情節和犯罪手段等其他因素。這些作法是對刑事處罰與民事賠償關系的誤解,也是對法律的濫 用。刑罰解決不了受害人的物質損失,同樣賠償也代替不了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懲罰。附帶民事訴訟只是為? ?所以筆者認了簡化訴訟程序,減少當事人的訴累而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并規定在刑事部分審理后再審民事部分。而 有些法院卻在刑事部分庭審前,主持當事人對民事部分先行調解,如能達成協議,刑事部分則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這

4、是嚴重違法的。規定第7171條明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部分審理結束后進行, 實踐中應堅決杜絕以錢買刑,以賠償代替刑罰的現象。應當明確,刑罰與賠償并不存在相互制約的關系, 只是兩個訴訟程序的兩種制裁手段,從這個角度講,二者是平行的,并不直接發生關系。明確這點,對司 法實踐正確適用刑罰和正確適用賠償,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二、賠償的原則問題規定第6262條明確了賠償原則“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已經得到退賠而仍不能彌補損失的被 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被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被告人確有財產可供賠償的,人民法院裁 定駁回”。可以看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原則

5、是以被告人確有賠償能力為前提的。筆者認為,這樣規定 有失偏頗。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律的有關規定,在賠償問題上應采取實際 損失賠償的原則,至于被告人是否有執行能力,則不是法院判決時應當考慮的問題。如果被告隱匿財產、 轉移贓物,妄圖“受苦一時,舒服一世”,或者被告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判處緩刑,雖然在判決 時沒有財產,則日后有能力賠償時,卻沒有法律約束其履行賠償義務,這不利于徹底懲戒犯罪分子,對受 害人也是顯然不公平的。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這條規定,是否主要考慮附帶民事訴訟不發生移送執行的問題, 避免附帶民事訴訟執行過多牽扯刑庭的精力。但這樣規定,不能使受

6、害人的損失得到賠償,不利于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判決對受害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那么受害人合法權益又靠什么來保護呢如果被告人日后被發現有財產足以賠償,受害人又沒有法律文書支持,依據什么申請執行呢 為附帶民事訴訟不應以判決時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作為是否對受害人賠償請求給予支持的根據,而應按照民 事法律的規定,實行實際損失賠償原則,不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切實維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也保證適用法律的一致性。為避免增加刑庭的工作量,建議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執行由專職民事執行工作的執行庭統一執行,便于法院內部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三、共同致害人的連帶賠償問題在共同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應承擔附帶

7、民事訴訟的賠償責任,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如三人共同傷害案中,其中一人持刀將受害人捅成重傷,其他二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沒有直接造成受害人的重傷的后果,此二人是否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呢? ?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處理結果也不相同。筆者認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共同致害人雖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其犯罪活動不僅觸犯了刑法,而且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觸犯刑法要受到刑罰處罰,只是由于情節輕微或有其他從寬表現而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其共同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視為共同侵權人

8、,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實踐中有的法院對沒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判決不承擔賠償責任,有的法院讓被害人向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共同致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些做法,人為割裂了同一損害的賠償法律關系,不利于劃分共同致害人承擔的責任比例,增加了被害人的訴累,也不利于法院的審理。另外,法院對另案處理的共同致害人也應一并作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因為按民訴法規定,侵害事實清楚,即使被害人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對于所有共同侵權人,則應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達成調解協議并給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問題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民事訴訟,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9、,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后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是不允許的。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實提起二次民事訴訟請求,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一。但是在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前,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給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呢? ?筆者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法律賦予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不管受害人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還是私下達成精神損害則排除在外。筆者認為,1010了調解協議,受害人均有權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該受案,并審查調解協議內容 是否違法,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而不應不經審查就不予 立案或駁回訴訟

10、請求。公安、檢察機關制作的調解協議,均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因其調解依據的是單 行法規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體問題的規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據 的是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對損害賠償規定只賠償直接損失,不包括營運損失等間接 損失,而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指實際損失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二者在賠償項目和賠償 數額上存在差異。被害人在公安部門接受調解后,仍可就賠償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 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五、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新刑訴訟法第77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11、根據這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只適用于物質損失,這樣規定欠妥。首先,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以民事實體法律為內容, 受民事實體法律的制約。民法通則第120120條明確規定“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而,民事法律對精神 損害是給予賠償的,這就造成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就同一問題適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不僅對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判令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對非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也 判令精神損害賠償。如北京海淀區法院對賈國宇因燃氣罐爆炸引起毀容案判決責任人賠償精神損害費 萬元人民幣,法庭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依法按照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除物質以外,也包括精

12、神損 失,即實際存在的無形精神壓力與痛苦”;還有北京朝陽區法院對于金華醫療事故造成精神損害判令責任 單位賠償精神損害費1212萬元。這些司法判例,充分說明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對人權保護的加強, 而刑事訴訟法律不僅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沒有發展,反而與原有的民事法律相沖突,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對 精神損害不予賠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給予賠償的法律怪狀。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這一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199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說明“侵犯名譽? ?筆者權構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體現了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原則另外,最高人民法

13、院公報19901990年公布了唐敏誹謗案兩審判決均對精神損害給予賠償,這些都表明我國的 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能更加全面、切實地 給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靈上的補償,是我國法制建設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對附帶民事訴訟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在賠償的原 則和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存在著法律適用沖突,在司法實踐中更有大量的以罰代刑的現象,造成同種案件 因地而異,因人而異,因適用法律不同而結論截然相反的情況。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干擾著我國司法界對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筆者希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解釋盡快出臺

14、,關于法律適用中的矛盾問題 盡快修改,充分發揮新刑訴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推進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進程。四、達成調解協議并給付后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問題被害人在刑事立案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刑事判決生效后,提起民事訴訟,都是當事人的權利, 不應受到限制,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后又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則是不允許的。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 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可就同一事實提起二次民事訴訟請求,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一。但是在公訴案件起訴到法院前,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調解協議并已給付后,受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呢 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法律賦予受害人的訴訟權利,不管受害人在公

15、安機關,檢察機關,還是私下達成 了調解協議,受害人均有權在案件移送法院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該受案,并審查調解協議內容 是否違法,是否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而不應不經審查就不予 立案或駁回訴訟請求。公安、檢察機關制作的調解協議,均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因其調解依據的是單 行法規而不是民事法律,二者在具體問題的規定上并不完全一致。如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依據 的是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對損害賠償規定只賠償直接損失,不包括營運損失等間接 損失,而民法通則規定損害賠償指實際損失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二者在賠償項目和賠償精神損害則排除

16、在外。筆者認為,1010數額上存在差異。被害人在公安部門接受調解后,仍可就賠償不足部分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 依法受理并予以支持。五、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新刑訴訟法第 77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這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只適用于物質損失,這樣規定欠妥。首先,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以民事實體法律為內容, 受民事實體法律的制約。民法通則第120120條明確規定“公民名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而,民事法律對精神 損害是給予賠償的,這就造成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就同一問題適用法律的不一致。司法實踐中,各地

17、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不僅對侵犯名譽權的案件,判令精神損害賠償,而且對非侵犯名譽權的案件,也 判令精神損害賠償。如北京海淀區法院對賈國宇因燃氣罐爆炸引起毀容案判決責任人賠償精神損害費 萬元人民幣,法庭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依法按照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除物質以外,也包括精神損 失,即實際存在的無形精神壓力與痛苦”;還有北京朝陽區法院對于金華醫療事故造成精神損害判令責任 單位賠償精神損害費1212萬元。這些司法判例,充分說明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和對人權保護的加強, 而刑事訴訟法律不僅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沒有發展,反而與原有的民事法律相沖突,導致附帶民事訴訟對 精神損害不予賠償,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18、則給予賠償的法律怪狀。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司法界已注意到這一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1993年公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說明“侵犯名譽權構成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體現了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原則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01990年公布了唐敏誹謗案兩審判決均對精神損害給予賠償,這些都表明我國的 精神損害賠償不僅有章可循,而且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正在不斷擴大。精神損害賠償能更加全面、切實地 給受害人以精神上的安慰和心靈上的補償,是我國法制建設發展和完善的重要內容。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對附帶民事訴訟在某些方面缺乏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在賠

19、償的原 則和精神損害賠償等方面存在著法律適用沖突,在司法實踐中更有大量的以罰代刑的現象,造成同種案件沁園春雪北國風光,千里冰封,萬里雪飄。望長城內外,惟余莽莽; 失滔滔。大河上下,頓山舞銀蛇,原馳蠟象,欲與天公試比高。須晴日,看紅裝素裹,分外妖嬈。因地而異,因人而異,因適用法律不同而結論截然相反的情況。這些現象的存在嚴重干擾著我國司法界對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筆者希望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解釋盡快出臺,關于法律適用中的矛盾問題 盡快修改,充分發揮新刑訴法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推進我國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進程。江山如此多嬌, 引無數英雄競折腰惜秦皇漢武,略輸文采;唐宗宋祖,稍 遜風騷。代天驕,成吉思汗,只識彎弓射大雕。俱往矣,數風流人物, 還看今朝。克出師表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兩漢:諸葛亮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 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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