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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最新事業單位請假制度管理規定 篇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 暫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制度(暫行)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 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 表,經單位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 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后方可繼續休 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后,不是因為過于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 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 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
2、鑒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鑒定。經縣級以 上醫務鑒定部門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 工論處。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鑒定因病不 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 滿六個月再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準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 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 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 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
3、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 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 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 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 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 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 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 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 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
4、行;三 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 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 秀等次; 六個月以上的, 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不確定考核等次, 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 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 給予適當,并嚴格規范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 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準、主要領導簽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
5、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 滿三十天的, 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 50%(日基本工資 =月基本 工資 /22 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 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 上不滿二十天的, 享受 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 享受 40%; 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 勵性績效工資。 對基礎性績效工資, 事假不滿十天的, 享受 100%; 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 60%;
6、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 享受 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 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 秀等次; 三十天以上的, 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不確定考核等次, 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履行休假手續后休假。 國家法定節日假、 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曠工 (一)下列情況視為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準而擅自不 上班的;在請假中偽造病歷、提供假證明、假材料 等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請假
7、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休假的 逾期部分;未辦理銷假手續的逾期部分。 (二)出現曠工行為的,停發工資、補貼補助和福利待遇,年度 考核確定為不合格,不晉級晉職,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事業單位人員曠工連續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二十天以上的,根 據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予以解聘; 機關行政人員曠工連續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的, 艱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的銜接,不得貽誤所 承擔的工作。 (二)請假原則上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休假。請 假期滿后需續假的,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三十
8、天以上的,須經單位研究同意并加蓋公章、主要 領導簽字后,到主管部門備案。 (四)休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請病假者銷假時,住院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 院公章)、治療交費結算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交單位審驗存檔。 (五)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備案制度,每月初將上月考勤 統計好,經公示三天無異議后存檔,將其作為評先 篇二: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休假、請假有關規定 時間: 2011-06-29 來源:中顧法律網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請假 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 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 請假、 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
9、一) 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 2 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 1 天、春節 3 天、“五一”國際勞動節 3 天、“十 一”國慶節 3 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 、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 單身職工與父母親 ( 雙方 ) 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 ( 雙方) 之間分 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 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 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 不含配 偶系部隊干部者 ) 假期 30 天; 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
10、一次, 假期 20 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 45 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 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 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 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 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 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 個工作日的婚假。符 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 (男滿 25 周歲,女滿 23 周歲 ) ,除國家規 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20
11、 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 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 產假 1、休假天數: (1) 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 享受 90 天假期 ( 產前 15 天,產后 75 天); 難產者,增加假期 15 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 天; 滿 24 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 30 天 (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 男性職工,可享受 15 天護理假 ) 。對嬰兒不滿 6 個月并實行純母 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 30 天。 (2) 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假
12、期 15 至 30 天; 滿 4 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 42 天。 1小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 時哺乳時間 ( 不含途中時間 ) 。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 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2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 ( 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 ) 死亡 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 5 個工作日的喪假。如 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 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
13、需休息的,由縣以 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 職工病假在 2 個月以內的, 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 假超過 2 個月不滿 6 個月的,第 3 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 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 ( 機關 )或固定工資 ( 事業 )的 90%計發 ; 工作 年限滿 10 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 6 個月的,從第 7 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 10 年的,按 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 70%計發; 工作年限滿 10 年不滿 20 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 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 期間,應按一
14、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 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 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 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3 公務員請假制度 時間: 2011-06-29 來源:中顧法律網 一、請 假 (一) 病假、事假無倫時間長短都必須向有關領導請假告知,絕不 能不告而別,不請自走。無人知曉去向,無故不按時上班者視為 曠工。 (二) 請假的時限與準假權限 1、請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負責人請假 ; 2、請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長請假 ; 3、請假超過一天的向局長請假 ; 4、請假期滿,尚需再續者,應當向有關領導請示續假;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三)局領
15、導請假 1、副局長請假:一天內向辦公室考勤人員通告; 一天以上向局長 請假。 2、局長請假:一天內向分管考勤人員通告; 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 副局長通告,并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四)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條制度。無倫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填寫請假條, 分別按權限批示并留存備案。 2、請假者由本人申請并填寫請假條,按權限分別由股室負責人、 分管領導、局長審批。請假條由辦公室負責設計、印制。 4 (五)對違犯制度的處理 1、對于偶爾發生的違犯請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對于違犯 2 次以上者,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改 正; 3、對于長期不請假、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
16、列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 4、請假逾期、又不續假、又不上班,視為無故曠工,列為年終 公務員考核中。 二、休 假 (一)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 天; 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 天; 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 天; 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 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 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 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
17、當年事假累計達到 1 個月以上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 5、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 則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5 篇三: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篇一:事業單位請假制度 事業 單位請假制度 一、總體要求 1、工作時間與集體 活動,不能到崗出勤或離崗缺勤,均須事前請假、事后銷假,并 且本人應親自履行請假、銷 假、登記手續。 2、請假,經批準后, 方可離崗;堅決杜絕“霸王假”。確因突發事件,未能事先辦理 手續的,方可電話請假,但隨 后須盡快補辦;確因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手續的,方可托
18、人 代辦。 3、請假期滿后按時 上班或提前返校當日,須立即辦理銷假手續;實際假期以銷假時 間為準。 4、零星假(遲到、 中離、早退),實行口頭請銷假,執行“簽到簽離制”;整日假, 實行書面請銷假,執行“登 記審批制”。其中,分散下校、連日公出,實行報告單把關,執 行“行程反饋制”;統一下校、 集體活動(如會議、勞動、迎檢、公益等),實行口頭請銷假, 執行“點名公開制”。 5、事假、補休假、 福利假、獎勵假,以不影響工作正常運行為先(前提),以不犧 牲職工切身利益為本(兼顧); 二者發生沖突時,堅持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即不予準假、或 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其 中,統一下校、集體活動,不得準假。
19、 6、離崗外出期間, 務必保持聯絡暢通;學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誤。 重要說明:在學校 制度中,有關規定要求與處理辦法等,均含“特殊情況除外” 之意,而“特殊情況”均指 本人或其直屬遭遇不可抗力 (無法預見、 無法避免, 并無法克服) 因素,如天災人禍、突發 疾病、意外傷亡等,要有實據為證。借入人員,有關處罰措施 在其身上不能執行到位的, 報請教育局,退回原單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辦提交證明 或憑證,提出申請,填寫請銷假審批表。 2、經校辦審核無誤 后,按規定權限,由有關領導審批。 3、將手頭未盡工作 處理完畢,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續工作,教研員由主管部室主任 審批,其他人員由主管校長 審批。
20、 4、將請銷假審批 表交校辦備案存檔。 5、假期結束返校后, 到校辦銷假,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校辦主任簽字,到主管部 室主任處報到。 三、審批權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審批。整日假,由當日 值班人員審批;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過 5 天,報請校長審批;一次事假超過 10 天,校 長辦公會審批;一次事假超過 30 天,報請教育局審批。統一下校,由領隊人審批;集體活動, 由召集人審批。 2、準假領導應做好 因請假人離崗帶來的相關工作的協調、 交接與安排; 口頭請假的, 須及時告知校辦。 3、批假領導須準確 把握允假規定,合理使用允假權限,不隨意準假,不越俎代庖。 四、類別界定 公
21、假 1、公務假 涵義:因公事離 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憑證:上級的請 柬或通知,學校的委派或批假領導。 2、工傷假 涵義:因公傷離 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憑證:學校查實, 醫院證明,社保行政部門認定。 時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過 12 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市勞鑒委確 認,延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期滿后仍需治療的, 須持有醫院證明。 經治療, 傷情相對穩定后, 影響勞動能力的,原則上 經市勞鑒委確認,按國家與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定 1-4 級,辦理 公傷退休;其它,安排適當 工作,給予適當照顧(縮時減量)】。 3、補休假 涵義:經學校安 排或批準,因加班加點而產生的假期。 時限
22、:延長時 間,按1.5倍計;公休假日,按 2倍計;但依照上級安排、屬 于本職工作,則按實際天數 計;法定假日,按 3倍計。 規定:視為公務 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4、福利假 憑證:主動提供 有效證明。 時限: 盡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 1 天。 護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數/夫妻兄弟姊妹總數;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 天數/2 ; 父母、配偶或子女 療養期間,若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酌情給假。 體檢假:健康 體檢,每年1天。婚前體檢,1天。產前檢查,按需給假 看護假:領有獨 生子女證,孩子讀小學時,每學期 10 天。 子女結婚: 5 天。 女性生理假:每 月 1 天。 退休前一年,給 予適當照
23、顧。 講學進修、評職 晉級、報名辦證、扶貧獻血、子女家長會等,酌情給假。 5、獎勵假 涵義:因績效突 出、獲得榮譽、特殊貢獻等,由單位規定或校長特許的假期。 規定:視為公務 假;計假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私假 1、事假 涵義:因私事離 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時限:原則上一 次最多 15 天。 規定:優先用補 休假或獎勵假抵頂;不夠部分再行辦理,此部分方計為事假。 2、病假 涵義:因傷病離 崗而報批并獲準的假期。 憑證:門診病 假:區級以上醫院的病歷、檢驗單、處方、診斷書、收費票據、 費用清單、病假條等。住 院病假:區級以上醫院的入院證明、出院記錄、收費票據、費用 清單。 時限:醫療期,按國家與
24、地方有關規定執行。影響勞動 能力(醫療期內治療終結或醫 療期滿尚未痊愈,不能返崗復工)的,原則上經醫院證明、市勞 鑒委確認,定為 1-4 級,應 辦理病退(退休、退職);其它,從事原工作或安排適當工作。 患有難以治療的重病絕癥(如 癌癥、精神病),病休不限期。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癥愈 返工,須持醫院的康復證明。 法定假 1、婚假 憑證:結婚證。 時限: 3 天+晚婚 7 天(女滿 23 周歲、男滿 25 周歲,初婚) +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 程假。 2、喪假 憑證:直系親屬 死亡證明。 時限: 3 天+需到 外地料理喪事的路程假。 3、產假 憑證:計劃生育 服務證(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出生
25、證)、獨生子女 證、醫院證明。 時限: 98 天(其 中產前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n 1)x 15天+【晚育(女 滿 24 周歲,初育) 30 天+獨 生子女證 30 天】。懷孕未滿 4 個月流產 15 天;懷孕滿 4 個月流 產 42 天。 4、陪產假:男方, 晚育 7 天+獨生子女證 8 天。 5、計生假:宮內 節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人工流產14天,妊娠引產30 天。 6、哺乳假:嬰兒 未滿1周歲,每天1小時(兩次或合用)+多胞胎(n 1 )X 1小 時+路程假;領獨生子 女父母光榮證,產假期滿,若有困難,且工作允許,給 180 天 假。 附:請銷假審批表 篇二:機關、事業單
26、位請銷假制度 附件 1: 機關、事業單位請 銷假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的請銷假制度,加強機關、事業單 位工作人員的組織紀律,充 分調動干部職工的積極性,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管理文件 規定,結合我局的實際,現 將有關休假管理制度規定公布如下,請局機關全體人員及局屬各 管理單位認真按制度執行。 、病假 (一)病假憑醫生證 明兩天以內的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 超過兩天須經分管領導批 準。 (二)病假證明與職 工請假呈批表應及時 (三天內 )報組織人事科備案。 (三)因急診來不及 請假時,應盡快以電話等方式說明情況,并在事后補辦有關請假 手續。如無病歷證明,則按 事假處理。 二、事假 (一
27、)1 、工作人員請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批準;超過兩天,由分管領導 批準。超過三天,須經局長 批準。 2、科室負責人請假, 由分管領導批準。 3、副職領導請假,由正職領導批準。 4、局屬 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請事假一 天以上的,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 寫請假呈批表的,可先通過 電話請示科室或所屬單位負責人,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手續,如 未按上述手續辦理的將視為 曠工處理。 (二)工作人員請事 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資按本人日基本 工資的 80%計發(日基本工資 月基本工資+ 21.75天,下同);累計在3150天的基本工資按 本人日基本工資的 50%計發; 累計超過 50 天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三)按曠工處理的 人員,曠工期間停發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補貼,當月獎金不發。 三、婚假、晚婚假、 喪假、探親假及計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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