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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精品文檔你我共享AAAAAA南京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確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 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江蘇省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是指列入國家特種設備安 全管理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 設計、制造、銷售、安裝、使用、檢驗、維修、改造等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全監 察與質量監

2、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 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鍋爐、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 道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轄區 內管轄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工作。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公用燃氣壓力管道工程質量及 安全監督工作。安全生產監督、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環保、市政公用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在授權的范圍 內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檢驗工作。第二章一般規定第

3、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 化學清洗、維護保養及檢驗單位必須確保安全質量體系的完整有效,嚴格遵守安全質量體系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做好運行記錄,妥善保存設備技術文件、 檢驗報告、維護保養記錄等資料。對在用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維 護和檢查,及時處理異常情況。儲存或輸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單位必須建立 巡線檢查制度、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第八條任何單位不得使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所制造的列入國家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

4、管道的安全附件、保護裝置、附 屬設施、壓力管道元件、鍋爐水處理藥劑、水處理樹脂等設備、材料。第九條從事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關的檢驗、焊接、無損檢測、 化學清洗、鍋爐水處理、氣瓶充裝及各類設備操作工作的人員, 必須取得市(地) 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嚴禁使用無資格的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相關工作。精品文檔你我共享AAAAAA鐵路罐車無市(地)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鐵路罐車、氣瓶無有效的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的; 鐵路罐車的司機、押運人員未取得有效資格證書的;第三章 設計、制造、銷售、安裝、維修、改造和維護保養第十條從事下列活動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 監督行政部

5、門頒發的許可證,并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一)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設計、制造、安裝、維修、改造、 化學清洗;(二)列入國家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全附 件、保護裝置、附屬設施、壓力管道元件、鍋爐水處理藥劑、水處理樹脂等的生 產;(三)氣體充裝。第十一條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保護裝置、附 屬設施的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取得相應資質,并在資質 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第十二條 從事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活動的單位不得將自己承接的業務 轉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承擔。第十三條從事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活動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 質量保證體系中

6、有關責任人員變更后,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第十四條施工單位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改造 和化學清洗,應當按規定將有關技術資料和施工方案書面告知安全監察機構后, 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將全部竣工資料移交使 用單位。安裝單位不得安裝不符合安全質量標準、無許可證單位或個人制造的鍋爐、壓力 容器、壓力管道。第十五條銷售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無相關有效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制 造的下列產品:(一)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二)列入國家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附 件、保護裝置、附屬設施、壓力管道元件、鍋爐水處理藥劑、水處理樹脂等

7、。第十六條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以超期未檢或不合格的氣 瓶為盛裝容器的瓶裝氣體。第十七條氣體充裝單位應當遵守氣瓶、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充裝的有關 規定,嚴禁過量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進行氣體充裝:(一)氣瓶非本單位所有,且未辦理托管的;(二)汽車罐車、 部門核發的相關使用證的;(三)汽車罐車、(四)汽車罐車、(五)國家技術規程、標準規定的其它禁止充裝的情形。精品文檔你我共享AAAAAA壓力管道線路等規使用單位應按國家保證鍋爐水質達嚴格并接第四章使用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使用安全負責。第十九條使用單位不得使用下列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一)無許可證單位

8、或個人制造的;(二)應辦理使用登記注冊手續而未辦理的;(三)無有效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的;(四)壓力管道未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書面委托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頒發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改造和化學清 洗。第二十一條使用單位應當在鍋爐房、壓力容器場地、 劃選址時,征求安全監察機構意見。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安裝完畢后,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的規定組織驗收。第二十三條鍋爐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 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第二十四條 不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使用單位,有下列設備之一的,應當 委托具有資格的維護保養單位定期

9、進行維護保養,并簽定維護保養合同:(一)除小型鍋爐外的承壓鍋爐;(二)醫用氧艙;(三)法律、法規規定其它需維護保養的設備。第二十五條 使用單位對安全監督檢查及檢驗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按期限進行整改。未整改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條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其安全附 件、保護裝置、附屬設施主動申報定期檢驗。檢驗項目和檢驗周期按國家規定執 行。第二十七條 轉讓、出租鍋爐、壓力容器的,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轉讓、出 租后十五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停用、報廢鍋爐、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停用、 報廢手續。第五章檢驗第二十八條 在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

10、制造、安裝、維修、改造和 化學清洗過程中,由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機構按國家規定實行監督檢驗。第二十九條 檢驗單位必須確保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 按照國家制定的檢驗標準進行檢驗,并對檢驗報告的準確性負責。 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不得泄露被檢驗單位的商業秘密。第三十條 檢驗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檢驗工作情況, 受其監督。檢驗單位在檢驗中發現重大安全問題,必須立即書面告知被檢驗單位,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注冊登記的部門。精品文檔你我共享AAAAAA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依法進行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 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時,應當至少有兩

11、名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第三十二條執法人員在進行安全監察與質量監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 權:(一)進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二)收集有關證據材料,包括查閱、復制有關的發票、合同、文件等 資料;(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單位,以書面形式發出安全監察指令,并責令 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責令其停止作業。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決定對有關 設備或產品予以查封、扣押:(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的;(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三)收到書面安全監察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查封、扣押后的設備經檢驗后認定無法整改的,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責令 拆除或者報廢。第三十

12、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部門對涉及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事項進行檢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 不得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購買指定的產品。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存在安全隱 患的,有權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舉報。第三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發生事故,當事單位或個人必須 迅速采取緊急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 安全生產監督和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 延不報。第七章罰則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按照規定給予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八

13、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制造的列入國家許可證管理范圍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附件、保護裝置、附屬設施及壓力管道元件、鍋爐水處理藥劑、水處 理樹脂等設備、材料或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 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無資格從事相關活動或非法轉包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 續;逾期未改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責令 限期

14、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精品文檔你我共享AAAAAA(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檢驗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告知被 檢驗單位或報告注冊登記部門的,處以 20000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 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并可處以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 款。第三十九條事故當事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立即報告事故 或隱瞞事故不報、不采取緊急救援措施致使災害擴大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 門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第四十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監

15、督管理職責的部 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 退還收 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第四十一條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剽竊商業 秘密、侵犯知識產權,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安全附件”是指安全閥、爆破片、壓力顯示、液位顯示、溫度 顯示等裝置。(二)“保護裝置”是指壓力控制與報警裝置、液位控制與報警裝置、 溫度控制與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連鎖裝置、燃燒控制與報警裝置。(三)“附屬設施”是指燃燒設備、給水設備、水處理設備、閥門。(四)“使用單位”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所有權人,所有 權人與實際使用人或相關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五)“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于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 狀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 (表壓)的氣體、液 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 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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