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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論物權法律制度文章來源:中顧網 作者:王利明 點擊數: 272 評論:0條 更新時間:2010-1-13 14:54:54物權法律制度一、物權的概念和制定物權法的必要性物權主要是大陸法系民法所采納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財產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幫助,就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權將房屋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使用土地,或轉讓其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和使用權人在依法行使其權利時,一般不需要取得義務人的同意,也不需要義務人的輔助,就可以實現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直接支配,

2、這一點和合同債權是不同的,合同債權必須要通過債務人履行債務才能實現。物權一般分為三類,即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個人所有權等。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擔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在民法中,物權是和債權相對應的權利,這兩種權利是市場經濟社會兩項基本的財產權利。我們通常講的產權,是指財產權,其中就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如知識產權等)。所以,產權既包括物權,但也不限于物權。物權和

3、債權盡管都屬于財產權的范疇,但和債權相比較,物權具有自身的特點,表現在:第一,物權與債權的內容不同。物權是支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請求債務人依照債的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例如,買賣合同中規定,出賣人應于某年某月交貨,在交貨期到來之前,買受人只是享有請求出賣人在履行期到來后,交付貨物的權利,而不能實際支配出賣人的貨物。也就是說,只享有債權而不享有物權。只有在交貨期到來后出賣人實際向買受人交付了財產,買受人占有了財產,便能夠對該物享受實際的物權。第二,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物權的優先性,首先表現在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某一

4、債務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債務,在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比普通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的優先性還表現在,同一物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先設立的物權優先于后設立的物權,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棟房產,價值5000萬元,甲在乙銀行借款2000萬元,以該房產抵押,然后又在丙銀行借2000萬元,也以該房產做抵押,這樣在同一物之上設立了兩個抵押權。這兩個抵押權經過登記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權實現時,乙銀行的抵押權優先于丙銀行的抵押權得到實現。如果由于房屋價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該房產只能滿足乙銀行的抵押權,丙銀行的抵押權即不能得到實現,而債權則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5、債權相互之間不存在優先效力問題。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不管設立時間的先后和數額的差別,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債權人在依法受償時都是平等的。第三,物權能夠對第三人產生效力。例如,甲將其自行車借給乙用,被丙盜走,甲作為所有人有權要求丙返還。而債權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債權原則上只具有相對性。因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原則上只能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請求。所以,如果甲將其自行車賣給乙,雙方訂立了一份買賣合同,在自行車沒有交付之前,被丙盜走,只能由甲作為所有人要求丙返還自行車。乙作為債權人不能要求丙返還財產,因為乙與丙之間沒有合同關系,乙對丙不享有債權,他

6、只能要求甲履行合同。第四,物權和債權的保護方法不同。針對物權的保護,各國物權法都設立了專門的物權請求權制度,賦予物權人具有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權利,以保障物權人對其物的支配權。而合同債權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侵害合同債權也主要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債權主要由合同法調整,而物權由物權法規范。在我國,合同法已經頒行,但合同法只能調整交易關系,對于交易的前提和結果,難以發揮其調整作用。這就需要通過物權法確認物的歸屬的規則,確定市場交易關系得以進行的基礎和前提,并維護社會所有制關系。因此,制定物權法非常必要,其必要性主要在于:第一,確認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經濟,充分發揮公有制的優越性。

7、我國是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形式并存的社會主義國家,公有制作為一種所有制關系,必須經過物權法的調整使之成為一種財產權關系,從而明確產權歸屬,確定權利義務的內容,才能使公有制的優越性得到充分體現。物權法的重要任務是要理順國家與國有企業的財產關系,確認企業作為獨立自主、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所應有的財產權利,從而使企業能夠對其資產進行有效的經營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物權法應當解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內容及權利的行使問題,對其加以合理規范。物權法還應當確認一系列保護物權的規則,保護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不受侵犯。第二,制定物權法,是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迫切需要。物權法不

8、僅是確認和保護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而且是規范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規則。因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當事人享有物權,而交易的結果是物權發生移轉。所以,物權法首先要確認各類物權,從而確認交易的前提。同時,物權法的一系列規則,如公示公信原則、所有權移轉規則、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務于交易關系的。當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亂現象,確與物權法不完善有關。例如,在商品房買賣中,由于登記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時,不能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了解該房屋是否已經設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況,從而在交易中上當受騙和蒙受巨大的損害。極少數不法行為人將一物數賣,或以已經出售的財產作抵押,以騙取他人財產,甚至從事金融欺

9、詐行為,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社會信用降低。因此,物權法的建立和完善對于維護交易安全,整治市場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三,制定物權法,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有利于鼓勵和刺激人們努力創造財富,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法律本身雖不能直接創造財產,但是可以通過確認和保護財產來鼓勵財富的創造。法律的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過物權法來發揮的。古人說,有恒產才能有恒心。如果缺乏完備的物權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對財產予以確認和保護的完整規則,則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恒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物權法對財產的保護表現在:一方面,物權法要對各類財產實

10、行平等保護,即不僅要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也應當將對個人財產所有權的保護置于相當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物權法要通過確認物權的方法有效地保護財產。例如,承包經營權等,如果不能使其成為物權,而僅僅是短期的合同債權,就很難使其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承包經營權人也難以抵御來自他人的不正當干涉和侵害。物權法通過確認和保護各類物權,穩定各種財產關系,有助于調動億萬人民創造、積累、愛護財產的積極性,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第四,完善物權法有利于提高財產的使用和利用效益。物權法在提高財產使用效益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一方面,物權法通過界定產權的歸屬、達到定分止爭的作用,還可以確認和保護各種新的物權。

11、例如,我國現行法律未承認地上和地下的空間利用權可以成為一項獨立的物權,登記部門也不能對空間的權利進行登記,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對空間的開發和利用。另一方面,發達國家的物權法為了充分地貫徹效益原則,確立了一整套有效利用財產的規則,例如,某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將一幢大樓不是按照平方米、套間或樓層出售,而是將整個大樓所有權劃分為若干份額,以證券的形式對外出售。買受人既可以以證券持有人的身份享有對大樓的共有權,也可以參與大樓經營所取得的收益的分配。這就是所謂物權的證券化。物權的證券化不僅有利于充分實現不動產的交換價值,而且也開辟了融資渠道。再如,有些國家的物權法允許設定有期限的所有權,如將某一棟大樓

12、的所有權在每年的一到六月轉讓給某一個人,而將六月到十二月的所有權轉讓給另一個人,從而不僅可以使所有人獲取較高的收益,而且可以充分實現這棟大樓的價值。這些體現效益原則的經驗,也可以為我國物權立法所借鑒。第五,制定物權法,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步驟。我國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就必須盡快制定和頒行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主干的民法典。在各國民法典中,尤其是在世界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民法典如德國、瑞士、日本民法典中,都將物權法作為其民法典的重要內容,所以,物權法的制定和頒行實際上是制定民法典的最核心部分。從現實情況看,由于物權法基本規則缺乏,使已經頒布的合同

13、法、擔保法等法律也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由此表明了物權法的制定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內容。二、物權法制定的基本原則借鑒各國物權立法經驗,并結合物權法自身的特點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實踐。學術界一般認為,我國制定物權法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物權法定原則所謂物權法定,是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應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合同任意設定。物權法之所以要貫徹這一原則,一方面,是因為物權直接反映社會所有制關系,對社會經濟關系影響重大,不能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物權。另一方面,物權是一種對物直接支配的權利,它具有強烈的排他性,直接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不能允許

14、當事人通過合同方法自由創設物權。例如,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具有優先于一般債權而受償的效力,但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權的設定必須完成法定的公示方法,即辦理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可以隨意通過合同設定抵押權,并能夠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樣債務人就可能與某個關系密切的債權人任意設定抵押權,使該債權人享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的權利,而其他債權人的權利就不能得到保護,社會經濟秩序就會出現混亂。堅持物權法定原則,就要求我們在物權法的制定中,對社會生活中已經存在的,包括由有關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各種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進行認真地分析、研究和整理,如果確有必要確認其為物權的,就應當在物權法中加以規定,從而

15、形成完整的物權法體系。(二)一物一權原則一物一權原則是指一物之上不得設立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在內容上相互沖突的物權。具體來說包括兩方面:一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設定一個所有權。即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主人,不能說一項財產既可能屬于某一人所有,又同時屬于另一個人所有。即使是共有,也只是數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個所有權,而不是由數人對共有財產分別享有所有權。我國物權法也應當堅持這一規則,否則將會造成權屬不清,不利于發揮物權法在定分止爭方面的作用。過去由于我們強調三兼顧,不注重財產權歸屬的確定,導致產權界限不明、歸屬不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物權法中需要建立一套解決物權爭議的規則,從而有助于解決實踐中產生的各種財產權糾

16、紛。例如,確認產權需要堅持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但除了考慮投資的因素以外,是否還要考慮其他的因素?再如,拾得遺失物應當歸誰所有,失主是否應當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發現了埋藏物應當歸誰所有?當財產的歸屬發生爭議以后應當根據什么樣的法律規則來解決糾紛?都需要物權法予以回答。二是一物之上不得設立兩個和兩個以上的在內容上相沖突的物權。物權法并不禁止一物之上設立數個物權,例如,土地出讓以后,土地之上就形成了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人還可以將其通過出讓合同而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以形成抵押權,這樣在一塊土地之上就形成了多項物權。但物權法不允許當事人設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權。

17、例如,甲公司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乙公司,在物權法上就不允許甲公司將該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給丙公司。也不能用該土地使用權再設定抵押。在實踐中,數個物權相互沖突的現象是可能發生的。例如,某單位將其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公司進行建設,在工程建成后,發包人為借款而將該大樓抵押給某銀行,但是由于發包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依法享有對該大樓的法定抵押權,有權要求對該大樓拍賣并依法優先受償。而銀行也因為發包人沒有到期還本付息而要求行使抵押權,對該大樓進行拍賣,這樣就發生了銀行的抵押權和承包人的抵押權的沖突。因此在物權法中也有必要設定一些解決物權矛盾和沖突的規則。(三)公示、公信原則1、公示原則公示原

18、則是指將物權設立、移轉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由于任何當事人設立、移轉物權,都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物權的設立、移轉必須公開、透明,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要由法律明確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隨意創設。簡單地說,關于公示方法原則上應當采用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的規則。例如,房屋作為不動產,其買賣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所有權的移轉,當事人之間雖然達成了買賣房屋的協議,如果未經登記,則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的移轉。再如,家具是動產,購買家具時,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必須由出賣人將家具實

19、際交付給買受人,才能發生該家具所有權的移轉。物權法中完善公示制度,重點在于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物權的登記目的在于將權利設立和變動的信息向社會公開,使第三人了解有關物權的信息,這對于建立市場經濟秩序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如果第三人能夠通過登記了解權利的狀況以及權利上是否存在負擔等信息,就為不動產交易的當事人提供一種風險的警示,從而可決定是否與登記的權利人從事各種交易和投資,也能夠避免上當受騙。登記既是物權設定的條件,又是物權有秩序移轉的基礎,物權的一些基本規則必須通過登記制度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用。然而由于多年來我們一直將登記主要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措施而不是作為一種公示制度來對待,登記完全成為一種行政

20、職責,與部門利益密切結合在一起,以致于造成了登記機關多頭執政,且各自依據的法律各不相同的局面。例如,房屋、土地登記、林木登記等分別由不同的行政部門進行,這不僅給當事人從事登記和查詢登記的信息造成不便,也給不法行為人從事欺詐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而且很容易造成不動產權利的重復登記。尤其是登記機關采取的是形式審查方法,對登記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責任,也造成了許多登記內容失真、可靠性欠缺的現象,從而給當事人從事的交易行為帶來了妨害。目前,在上海、深圳等地采用了房屋權利和土地權利由同一機關進行登記的模式。所以許多學者呼吁,物權法中應當統一規定登記制度,改變登記多頭的現象,完善登記程序,強化登記內容的公

21、開和透明、建立登記的實質審查制度,加強登記機關的責任。采取這些措施看來是十分必要的。2、公信原則與公示聯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制度,公信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二是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到保護。例如,甲進行了產權登記,即使事后發現登記有錯誤,但甲將該登記的產權出讓給乙時,乙并不知道登記有錯誤,他信賴登記的內容是合法、真實的,因此與甲訂立合同,買賣該房產,即使以后發現登記內容有錯誤,甲和乙之間的交易也應當是有效的,應當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乙也能夠合法取得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如果對登記所產生出來的效

22、力不予以確認,登記制度將形同虛設,這就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維護。公信原則對于鼓勵交易也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交易當事人不必要因為過多的擔心處分人是否為真正的權利人而對交易猶豫不決,特別是交易當事人不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調查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從而可以節省交易成本、迅速地達成交易。三、物權法的主要內容一般認為,物權法分為五部分,即總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占有。(一)關于總則總則主要是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所做的一般性規定,大多數國家的物權法中都設有總則。我們認為,物權法中設立總則是必要的,它可以將物權的共性規則抽象出來,也有利于物權法的體系化。一般認為,總則的內容主要包括:一般原則、物、不

23、動產登記、動產的占有與交付、物權請求權。下面介紹幾項總則中的重要制度:1、關于物的分類制度總則中應當區分動產和不動產、主物和從物、原物和孳息等物的種類,并賦予不同種類的物以不同的法律效力。規定物的分類制度的理由是:一方面,確定物權法的調整范圍,即明確哪些物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從而由物權法調整。另一方面,在民法上,物的類型十分復雜,在交易中,各類物所應遵守的規則也不完全一樣。例如,貨幣、有價證券與一般動產在權利的轉移方式上是不同的。因此,根據交易實踐的需要,對不同的物在物權法上應確定不同的交易規則。這里尤其需要討論物權法中否需要規定無形財產問題。許多學者認為,當今世界正處于知識經濟的時代,財富的

24、概念已經發生本質的變化,財產已經不再是僅僅局限于有體物,而更主要表現為無形財產,無形財產已經成為財產的重要形式。我國物權法不能確認和調整無形財產,那么它就不能夠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這一觀點不無道理,但是從法律上來說,物權法主要還是調整因有體物設立和變動所發生的各種關系,而不應當確定和保障所有的無形財產。其原因在于,所謂無形財產是指不具備一定的形狀,但具有一定財產價值的權利,如知識產權、有價證券的權利等。無形財產大都已經受到知識產權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由物權法專門調整,至于對股票、債券的權利以及票據等有價證券,已經分別受到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法律的調整。正是由于各個單行法律分別對各種無形

25、財產權實行分別的調整和特殊的保護。物權法不必要對此再作出重復的規定,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新的無形財產,可能暫時未受到有關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為了使這些無形財產也可以受到法律的調整,可以擴大物權法適用范圍。這就是說,對于其他法律沒有作出規定的無形財產,可以準用物權法關于有體物的規定。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物權公信原則的具體體現。各國法律都普遍確認了這一制度。舉例來說,甲將自行車借給乙使用,乙擅自將該自行車轉讓給丙,丙在購買該自行車時并不知道乙并沒有權利轉讓,他主觀上是善意的,無過失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就應當取得對該自行車的所有權,這就是所謂善意取得。以后,甲只能要求乙承擔民事

26、責任,但不得要求丙向其返還自行車。盡管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使所有權人要求返還財產的權利受到限制,但它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交易活動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以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3、物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時,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

27、消除危險、排除妨害。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一項專門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項獨立請求權制度。它的特點在于,物權的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如果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行使物權的請求權,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由于這些特點,使物權的請求權能夠有效地保護物權。(二)所有權制度所有權是物權法中的重要內容,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自己的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相對于權利內容受到限制的其他物權而言(如土地使用權等),所有權是完全物權,而其他物權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權的權

28、能,沒有法律的依據和所有人的授權,其他物權人不能行使處分權。在我國,所有權主要包括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公民個人所有權等,這種分類方法主要是根據所有制來劃分的。應當看到,在大陸法系傳統的物權法中確實不存在根據所有制性質劃分所有權類別的做法,物權法關于所有權的一般規定,已經足以調整各種財產的所有關系,那么在我國是應當繼續沿用傳統大陸法系物權法的規定,還是應當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對于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在物權法中作出規定呢?我認為,我國的物權法應當從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現實需要出發,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作出規定,這也有利于總結改革的成果,推進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關財產方面的民事立法。物權

29、法不僅要規范國家所有權,而且要重點解決關于國有企業財產權的問題。因為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存在著國有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緩慢,管理效益較差,虧損和資產流失嚴重等現象,這與國家和企業的財產關系沒有根本理順、國有資本有效運營的相應的產權關系沒有實際建立起來、國有資本從根本上仍然沒有解決無人負責的狀況,有直接的關系。為此,需要物權法從財產權角度對國有企業財產權作出規定。法學界大都認為,國有企業作為法人,應當享有必要的占有、使用權和一定程度的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即法人所有權。我認為,在制定物權法中,可以參考這一觀點。在所有權制度中,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問題,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建筑

30、物向多層、高空發展,商品房交易日益普遍,一棟住宅高樓常常不可能為一個人所有或數人共有,只能分割為不同部分而為眾多的住戶所有,這種現象就是建筑物的區分所有。例如,公民購買了商品房以后,一個大廈的若干個購買人,對其購買的單元就享有單獨所有權,對其樓梯、走廊、屋頂等公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住戶之間還形成相鄰關系,這就出現了比較復雜的權利狀態,既不能完全用普通所有權規則,也不能完全用共有權規則來解決,所以,各國物權法大都設立了專門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制度,來解決商品房的交易、使用中所發生的復雜問題。在我國,由于城市居民的財產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有關業主與開發商之間、業主與業主之

31、間的產權糾紛,這些問題處理不好,也會影響社會的安定,因此需要通過區分所有權制度來加以解決。此外,在所有權制度中,還存在著相鄰關系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協調不動產的利用關系,防止出現一方不正當的行使不動產權利,損害相鄰另一方利益的現象。例如,建造一棟大樓,應當注意到周圍鄰居的通風采光;建設工程,應當盡量減少對周圍鄰居的噪音污染。這些都是相鄰關系所要解決的內容。物權法中規定相鄰關系,對于建立和睦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具有重要意義。(三)用益物權制度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所享有的對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它著眼于財產的使用價值。由于現代各國物權法貫徹效益原則,已經逐漸地放棄了

32、傳統的注重對物的實物支配和保護,轉而注重財產的價值形態和利用,因而用益物權制度在物權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物權法應當采納用益物權的概念,并在區分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物權法分則體系。凡是實踐中出現的對不動產各種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使用、利用形態都應進行認真的整理和清理,需要物權法加以規范的應確認為一種用益物權,即使這些權利在實踐中發生得很少,也應加以規范。以免發生糾紛以后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能有效處理這些糾紛。例如典權,盡管在實踐中很少使用,但隨著公民個人購買商品房日益普遍,出于融資的需要,就有可能采用這種方式。我國物權法在用益物權方面,可以主要規定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

33、地使用權、地役權、典權、空間利用權等權利。承包經營權是否應當作為物權規定,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它是債權,也有人認為它應當是物權。大多數學者認為,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物權對待。理由是:第一,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當然要求物權法對承包經營權的內容、期限都作出明確規定,不能由發包人隨意確定。物權法應當具體列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內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繼承權、贈與權、轉讓權等,并嚴格禁止發包方通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加以剝奪。例如,承包經營人享有在承包的土地上自由耕種、自由經營的權利。只要不改變農業用地,不建造永久性建筑,不影響鄰人的經營和鄰人的種植,任何人都不得以所謂規模經營、特色經營、

34、一縣一品、一鄉一品為由來干涉農民的經營。第二,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能夠使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并獲得物權法的保護。第三,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有利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充分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促使承包者對土地進行長期的投資,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四)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等權利,例如甲公司為獲得貸款,將其廠房抵押給銀行,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銀行有權將該廠房拍賣,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這就是所謂的抵押權。又如公民甲向公民乙借款,將其摩托車設定質押,雙方簽訂質押合同以后,還必須將摩托車存放在乙處。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于抵押一般需要登記,而質押一般不需要登記。抵押的對象主要是不動產,而質押的對象包括動產和權利(如有價證券、公司的股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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