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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焦爐技術管理規程冶金工業部1992 年 7 月1 總則 12 裝煤 13 推焦 24 熄焦與篩焦 45 焦爐加熱制度 46 煤氣操作制度 67 焦爐及其設備維護制度 89 附則 10附件 A焦爐工藝系統檢查制度表 10附件 B焦爐等級標準 11附件 C焦爐延長結焦時間和停爐操作要點 12焦爐技術管理規程1 總則1.1 為保證焦爐及設備正常運行,維護好爐體,生產合格的焦炭和有效地回收化學產品,減少污染,特制 定本規程。焦爐是復雜的熱工設備,一代焦爐應使用二十五年以上,在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操作規程精 心操作,精心維護,以保證焦爐延長使用壽命。1.2 正確執行技術管理規程是焦爐高產、穩產、低
2、耗和長壽的具體保證。焦化廠廠長,煉焦車間主任應組 織全體職工確保規程的執行。1.3 配煤比和煉焦制度的確定,應保證焦爐爐體安全、推焦順利,按標準或技術條件生產焦炭、化學產品 和煉焦煤氣。變更煤種或較大圍調整配煤比時,必須作配煤試驗。1.4 焦爐爐體是耐火磚的砌體。不顧客觀條件超負荷生產或炭化室不裝滿煤或不按推焦計劃推焦以及強制 推焦等,都是不允許的;要加強產、供、銷、運的平衡和機械設備的維修,應避免頻繁地變動結焦時間或 更換加熱煤氣。1.5 煉焦車間的裝備組成包括a、焦爐;b 、貯煤塔、爐端臺和爐間臺;c、熄焦塔、水泵和粉焦沉淀池或干熄焦裝置;d 、焦爐機械(推焦機、裝煤車、攔焦車、熄焦車及電
3、機車、交換機;裝煤推焦機、搗固機等) e、 焦臺和篩焦樓;f 、 除塵裝置。1.6 焦爐生產過程包括a、 裝煤、平煤或搗固煤餅及裝爐;b、煉焦;c 、 推焦;d、熄焦與篩焦。1.7 焦爐技術操作制度分為a、 裝煤及推焦制度;b、 焦爐加熱制度(溫度與壓力) ;c 、 煤氣操作制度;d、 焦爐及其設備維護制度;e、焦爐建設、大中修及停爐應注意事項。1.8 本規程可作為各單位制定具體規程的依據。1.9 本規程適用于大、中型焦爐,小焦爐可參照執行。2 裝煤2.1 頂裝焦爐用裝煤車裝煤。裝煤車上開關閘門,下煤裝置和振煤裝置等應保持完好。搗固焦爐用裝煤推焦機把煤餅送入炭化室。裝煤推焦機與搗固裝置之間應設
4、有信號聯系裝置。2.2 為了保證焦爐正常操作及穩定焦炭質量,應對裝爐煤進行檢驗,符合煉焦工藝要求才能使用。對相鄰班組的配煤質量穩定性要求a 、水份 1%b 、揮發份 1%c 、灰份 0.5%d 、細度 2%2.3 煤塔貯煤量應不少于其容積的三分之二,非雙曲線煤塔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徹底清掃,雙曲線煤塔清 掃時間按需要確定。2.4 裝煤車應按規定順序在各排漏嘴下受煤。漏嘴放煤順序的制訂,由車間主任批準。2.5 每孔裝爐煤均需稱量,允許與規定裝煤量有 1% 的偏差。2.6 在推焦前應將裝煤孔上的泥和沉積炭掃凈;爐頂余煤只能在平煤時掃入炭化室。2.7 裝煤開始時,應用高壓氨水或蒸汽噴射,使爐產生適當負壓
5、;平煤完畢后,立即蓋好裝煤孔,用調 有煤粉的稀泥漿密封蓋與座之間的縫,并進行壓縫,同時關閉高壓氨水或蒸汽。搗固焦爐配備的消煙除塵車的引燃裝置、供水設施和除塵系統須經常保持運行可靠。2.8 裝煤車各漏斗卸煤順序,以先兩側,后中間為原則。力求裝滿煤、平好煤、不缺角、少冒煙。2.9 平煤時帶出的余煤,由單斗提升機回送至爐頂余煤貯槽,這部分煤只能裝在裝煤車煤斗的上部。2.10 在保證每爐最高裝煤量和獲得優質焦炭的原則下,確定平煤桿的高度位置。 炭化室裝滿煤的標志是平煤桿由爐退出時能帶出一部分余煤;搗固焦爐應把搗固好的煤餅完全送入炭 化室,如煤餅倒塌時,應用爐頂小車補滿。2.11 對病號爐應由車間規定專
6、門的裝煤制度。表面平坦。2.12 應建立裝煤推焦機煤箱受煤、 搗固機操作的專門制度, 以保證煤箱布煤均勻、 煤餅密實、2.13 禁止下列操作:a、將泥土廢磚及鐵器等雜物掃入爐;b 、將清掃煤塔的煤和平出的回爐煤裝入煤斗下部;c 、裝煤不滿,不平煤或裝煤結束后半小時以上再補充裝煤;d 、對非裝煤爐號打開高壓氨水或蒸汽閥門(或經常漏蒸汽、漏高壓氨水) ;e、使用彎曲的平煤桿操作;f、 裝煤車軌道無安全檔、接頭斷裂、軌距比標準距差土30毫米以上;g 、將裝煤車軌道固定在拉條上;h 、爐頂堆存余煤;i、裝煤套筒與走行的聯鎖裝置失靈;j、搗固煤餅在爐前倒塌時強行送煤;倒塌的煤料不及時運走;k 、裝煤推焦
7、機在帶爐門搗固煤料,搗固機未退至原位時開車;l 、裝煤推焦機煤箱活動壁未關好即放煤。3 推焦3.1 應嚴格地按循環推焦圖表推焦。 應根據生產任務要求和爐體、機械設備維修方便的原則編制推焦圖表,并嚴格執行,變動推焦圖表由 廠長或車間主任批準。3.2 應根據焦爐磚材質、炭化室寬度、焦炭質量以及爐體、設備狀況和操作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焦爐周 轉時間。裝爐煤水份為 10% 時,硅磚焦爐的一般周轉時間:炭化室寬 407 毫米為 16 小時;炭化室寬 450 毫 米為 18 小時;炭化室寬 350 毫米為 12 小時。需要強化時,縮短周轉時間也不得超過 1 小時。3.3 每座焦爐中后期的最短周轉時間,由冶金
8、部或省冶金廳(冶金總公司)按焦爐技術鑒定報告審定。3.4 班推焦計劃的制訂每班推焦工作計劃,由負責熱工的車間主任制訂或核準。值班主任負責組織實施。3.4.1 根據推焦表及其應推焦爐數。3.4.2 考慮前一班執行推焦計劃情況。3.4.3 結焦時間不得短于周轉時間 15 分鐘;燒空爐時結焦時間不得短于周轉時間 25 分鐘。3.5 在一定結焦時間下,焦炭的成熟程度是根據相應的溫度制度、焦餅中心溫度、焦餅表面溫度或觀察 上升管煤氣顏色來判斷。焦炭不成熟不準推焦。3.6 推焦系數3.6.1 推焦計劃系數 K1 :標志著推焦計劃表中計劃結焦時間與規定結焦時間想吻合的情況,計算公式如 下:K1 =( M A
9、1 ) /M式中: M 班計劃推焦爐數;A1 計劃與規定結焦時間相差 5 分鐘以上的爐數。3.6.2 推焦執行系數 K2 :用以評定班按推焦計劃實際執行的情況,計算公式如下:K2 =( N A2 ) /M式中: N 班實際推焦爐數;A2 超過計劃推焦時間 5 分鐘的爐數。3.6.3 推焦系數 K3 :用以評價焦化廠和煉焦車間在遵守規定的結焦時間方面的管理水平,計算公式如下:K3 = K1 X K23.7 因故延長推焦,在故障排除后允許加速推出早已成熟的焦炭,但每小時比正常計劃增推爐數不得超 過兩爐。3.8 亂箋的爐號應在不長于五個周轉時間恢復正常。病號爐在計劃中注明,作為特殊處理。3.9 炭化
10、室自開爐門到關爐門的敞開時間不應超過 7 分鐘,補爐時也不宜超過 10 分鐘。 焦餅推出到裝煤開始的空爐時間不宜超過 8 分鐘,燒空爐時也不宜超過 15 分鐘。 個別情況需要延長時應由車間主任批準。3.10 在推焦機(裝煤推焦機) 、攔焦機、熄焦車三者之間應有信號裝置;推焦桿與焦側機械應有聯鎖。 推焦機司機在確實得到焦側攔焦機和熄焦車做好接焦準備的信號后才能推焦。3.11 每次推焦均應清掃爐門、爐門框、磨板、小爐門的焦油和沉積炭等臟物。裝煤后爐門應調節嚴密, 嚴禁爐門冒煙著火。3.12 推焦機司機需準確記錄每個炭化室的推焦時間 (即推焦桿頭接觸焦餅面的開始時間) 、裝煤時間(即 平煤桿伸入小爐
11、門的開始時間) 、推焦最大電流及一切不正常現象(如爐溫過高過低、爐體損壞、裝煤不 滿等)。3.13 應采用無撞擊推焦法,減少對炭化室的側壓力,以保護爐墻。3.14 難推焦管理3.14.1 每座焦爐應規定極限推焦電流,當超過極限時,應分析研究,并采取降低推焦電流的措施。3.14.2 嚴禁強制推焦。3.14.2.1 嚴禁接連兩次推焦。每次未推出均應查找原因,在排除障礙后,在值班負責人在場并準許情況 下,方可進行第二次推焦;三次以上推焦必須有車間負責人準許并在場。3.14.2.2 在機側焦餅上部已塌落下來, 必須將塌落部分扒出, 直至見到焦餅收縮縫和一段垂直焦餅面后, 才能再次推焦。3.14.3 出
12、現難推焦后應在短期處理完畢。3.14.4 禁止推生焦和相鄰炭化室空爐時推焦。3.14.5 在推焦困難情況下,禁止將爐頭焦扔入炭化室。3.15 應及時消除爐門冒煙或著火。經調節無效或在爐上無法維修的爐門,應在推焦前用備品爐門更換。3.16 當推焦延遲 10 分鐘以上時,必須將待出焦的炭化室爐門對上,大螺絲再次擰緊。3.17 推焦桿根據需要裝設壓縮空氣清除沉積炭的裝置。并建立清除沉積炭的制度。3.18 嚴禁用變形的推焦桿或桿頭推焦。3.19 在更換煤氣、停止加熱及有暴風雨時,必須停止推焦。4 熄焦與篩焦4.1 熄焦4.1.1 熄焦車對位時,來回走動一次,確認與導焦槽對好后才能發出允許推焦信號。4.
13、1.2 在接焦前,熄焦車的放焦閘門應緊閉;電機車的風包壓不應低于 0.4MPa 。4.1.3 熄焦車接焦時行車速度應與推焦速度相適應,使推出的焦炭能均勻分布在車箱。 熄焦時車體要做一些移動;熄焦后要泄水。4.1.4 必須保證熄焦塔噴水裝置熄焦迅速、均勻。對噴水管、粉焦沉淀池、清水池和高置槽等設備,應 建立定期清掃制度。4.1.5 焦臺的受焦與放焦應按順序進行。 焦炭在焦臺上涼焦時間應大于 10 分鐘。 焦臺上的紅焦必須及時 熄滅。4.1.6 禁止下列操作a、同一個熄焦車箱接兩爐焦炭。b 、將熄焦車焦炭傾放于充滿焦炭的焦臺上。c、將紅焦放到皮帶上。d 、在未停止出焦時清掃熄焦車軌道。4.2 篩焦
14、4.2.1 為保證焦炭按規定分級,應制定焦篩定期更換制度,并設專人定期檢查焦篩。4.2.2 運焦系統各崗位設備必須設有聯系信號及聯鎖裝置。開停設備時必須嚴格按照順序進行或經集中 操縱室統一操作。4.3 保持皮帶通廊、轉運站、篩焦樓下鐵道等處清潔。5 焦爐加熱制度5.1 為保證焦炭均勻成熟,須制定并嚴格執行焦爐加熱制度(溫度制度及壓力制度)。5.2 根據每座焦爐在調整時期所得實際數據,按照不同的周轉時間,制訂加熱制度表,主要包括下列項 目:a、標準火道溫度。b 、加熱煤氣消耗量。c 、煙道(總的和兩側的)吸力。d 、上升氣流蓄熱室頂部吸力。e、交換開閉器進風口尺寸。f、配煤水份。g 、每爐裝煤量
15、。加熱制度表由車間副主任批準。5.3溫度制度1000 以生產優質焦炭的焦餅中心溫度來確定標準火道溫度與機焦側溫度差。焦餅中心溫度一般為 50 C。5.3.1 直行溫度5.3.1.1 直行溫度的測量與調節,是指導焦爐溫度的主要控制項目。一般以機側中部和焦側中部立火道 為標準火道。 在單集氣管焦爐上, 也可選擇焦側第五火道為標準火道。 選擇時應考慮單雙數火道均能測到。5.3.1.2 直行溫度于交換后 5 分鐘( 30 分鐘交換一次時,也可選用 10 分鐘)起由交換機室端的焦側開 始測量,在兩個交換時間全部測完。5.3.1.3 每間隔 4 小時測量一次直行溫度,測溫時間應固定;并換算成交換后 20
16、秒的溫度。5.3.1.4 硅磚焦爐立火道測溫點的溫度,最高不得超過1450 C。5.3.1.5 晝夜直行溫度的均勻性用直行晝夜平均溫度均勻系統( K 均)來考核。K 均=(M A1 ) + ( M A2 ) /2M式中: M 焦爐燃燒室數。A1 機側測溫火道溫度超過其平均溫度土20 C (邊爐土 30 C)的個數。A2 焦側測溫火道溫度超過其平均溫度土20 C (邊爐土 30 C)的個數。計數時應將檢修爐和緩沖爐除外。5.3.1.6 晝夜直行平均溫度的穩定性用安定系數K安考核。K 安=(2N ( A1 + A2 ) /2N式中: M 晝夜直行溫度的測定次數。A1 機側平均溫度與加熱制度所規定的
17、標準溫度偏差超過土7C的次數。A2 焦側平均溫度與加熱制度所規定的標準溫度偏差超過土7C的次數。5.3.2 橫排溫度5.3.2.1 橫排溫度的測量與調節,是為控制焦爐橫向溫度的合理性。全爐檢查測量每季不少于一次,焦 爐煤氣加熱時,酌情增加測量次數,并編制十排及全爐曲線。為了進行溫度比較,單號燃燒室從機側開始測溫,雙號燃燒室從焦側開始測溫。5.322從機側第2火道至焦側第24火道的溫度應均勻上升并接近一直線,即橫排最高溫度點應在焦側第24火道。各火道溫度與標準溫度線相對溫度差不大于20 C,且相鄰火道溫度差也不大于20 C者為合格。5.3.2.3 為了適應各火道裝爐煤堆密度不同的要求,對大型焦爐
18、允許制訂某些火道溫度脫離直線的標準, 但需報公司備查。5.3.3 邊火道溫度5.3.3.1 邊火道溫度按保證其對應焦餅與中部的焦餅同時成熟的要求決定,可用測量焦餅中心或其表面 溫度來核查。5.332每半月至少測量一次邊火道溫度。要求邊火道溫度與其平均溫度差不大于土50 C。溫度不換算冷卻值。5.3.3.3 當推焦爐數減少,降低燃燒室溫度時,應保持邊火道溫度不低于1100 C。當大幅度延長結焦時間時,邊火道溫度應保持950 C以上。5.3.4 蓄熱室溫度每月至少測量一次。當接近極限溫度時,尤其是粘土磚蓄熱室焦爐,應增加測溫次數。硅磚蓄熱室頂部的溫度不得超過1320 C;粘土磚蓄熱室頂部溫度不得超
19、過1250 C。5.3.5 測定爐頂空間溫度應在結焦時間的三分之二時進行。爐頂空間溫度宜控制在800 30 C,不應超過 850 C。5.3.6 小煙道溫度不得超過 450 C;分煙道溫度不得超過350 C。5.3.7 投產六個月以上硅磚焦爐,在有計劃加快煉焦速度時,允許晝夜提高火道溫度不得超過60 C;當接近極限操作溫度時,不應超過20 C。5.4 壓力制度 為了焦爐加熱正常和保證整個結焦時間煤氣只能同炭化室流向加熱系統及炭化室不吸入外界空氣,須制定壓力制度。5.4.1 在任何操作條件下(正常操作、改變結焦時間,停止加熱、停止推焦等)結焦末期炭化室底部的 壓力應大于空氣蓄熱室頂部的壓力和大氣
20、壓力。5.4.2 確定集氣管的壓力,應以炭化室底部壓力的結焦末期不小于5Pa 為原則,并考慮到調節裝置造成的壓力波動值。5.4.3 確定集氣管的壓力時,應考慮到夏冬季大氣溫度的不同面使煤氣靜壓頭有10 20Pa的變化。5.4.4 加熱系統的壓力主要根據空氣系數和爐頂看火孔壓力壓力保持05Pa 來確定。5.4.5 無論結焦時間長短,空氣蓄熱室頂部上升氣流的負壓應保持大致不變,其吸力不得低于30Pa ,中小焦爐不得低于 20Pa 。5.4.6 每個蓄熱室頂部的吸力與標準蓄熱室比較,上升氣流時不超過2Pa ,下降氣流時不超過 3Pa,在邊部蓄熱室上升氣流時允許相差土4Pa,下降氣流時允許相差土5Pa
21、。6 煤氣操作制度6.1 加熱煤氣操作制度6.1.1 焦爐加熱用煤氣的質量和壓力必須滿足焦爐正常生產的需要,并經含氧量驗證合格(允許用爆發 試驗)后才能使用。6.1.2 當煤氣總管壓力下降至 500Pa 時,必須停止加熱。6.1.3 加熱停止后,應立即準備廢氣交換。在進行廢氣交換時調節旋塞應關閉。禁止將廢氣鉈換向至中 心位置。6.1.4 當焦爐用貧煤氣加熱時,應遵守下列規則:a、為了保證安全,焦爐兩側走廊和地下室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不得超過0.03mg/L 。b 、貧煤氣含塵量不許超過 15mg/m 3 。c、貧煤氣溫度不應超過 35 C。d、 煤氣蓄熱室的任一部位,包括交換開閉器在,其吸力不得
22、小于5Pa。 蓄熱室封墻,以及交換開閉器與砌體連接處,應十分嚴密。e、因故停止加熱,再恢復送煤氣時,單用貧煤氣加熱的焦爐,應逐個向煤氣蓄熱室送入少量的貧煤 氣,待其在蓄熱室燃燒產生廢氣后,再正式送入貧煤氣;復熱式焦爐,可仿效執行。f、正常生產時,任何室不許一側用貧煤氣加熱,而另一側用富煤氣加熱。g、 當被迫換用富煤氣后,至少3小時才能改用貧煤氣加熱,而且只能在白天進行更換煤氣操作。h、煙道翻板應裝置限制器,以免完全關閉。6.1.5 當停止推焦超過循環表所規定時間碇小時以上時,應減小處于結焦末期爐號的加熱煤氣量。停止 推焦 3 小時以上時,應減少全爐加熱煤氣量和空氣量。富煤氣加熱焦爐長時間停止推
23、焦時,可以采用間斷 加熱方法處理。對高溫號燃燒室應及時檢查處理并報告煤氣工長,事后立即負責熱工的車間副主任報告。6.1.6 焦爐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止加熱,并相應調小吸力。a 、煤氣總管壓力低于 500Pa ;c、交換設備損壞,短期不能修復將影響正常加熱;d 、煤氣管道損壞影響安全操作。6.1.7 安全a、交換機室應裝設煤氣壓力警報信號器。b、在加熱煤氣壓力曾經下降到零的情況下,當再將煤氣送入加熱前,必須先通過少量蒸汽或氮氣吹 掃管道,然后用煤氣置換蒸汽或氮氣。待煤氣檢驗合格后方準送入爐。c、交換機室必須備有蓄電池電燈。d 、在冬季,當用焦爐煤氣加熱煤塔漏嘴、振動篩等處時,應標定出最低使
24、用壓力。當煤氣壓力降低 至接近最低使用壓力時,應停止加熱。e、焦爐兩側走廊及地下室應裝設一氧化炭報警裝置。當用貧煤氣加熱時,在所述地區作業人員應佩 帶毒氣警報儀。6.2 荒煤氣操作制度6.2.1 集氣管主管煤氣溫度不應超過100 C,為此在橋管和集氣管噴灑氨水。每噸裝入煤所需氨水量,在單集氣管焦爐上不少于 6m2 ,在雙集氣管焦爐上不少于 8m3 。氨水分配管壓力不得低于 0.1MPa 。6.2.2 噴氨水裝置在噴嘴和旋塞,應保持良好狀態,每班必須進行檢查。 定期檢查與清掃集氣管和吸氣管上的焦油盒。6.2.3 上升管與爐頂、橋管連接處,橋管與集氣管連接處,應保持嚴密。上升管水封蓋的上下水道須暢
25、 通,嚴禁上下水漏至爐頂上。6.2.4 為了調節和控制集氣管煤氣壓力,應裝置自動調節機。煤氣壓力應用自動記錄儀記錄。6.2.5 機焦側集氣管壓力應保持基本相同,以防止雙集氣管焦爐在結焦后期冷荒煤氣經炭化室頂部竄流。 如發生荒煤氣倒流,應分段管理橋管翻板。6.2.6 確認煤氣鼓風機發生故障無法保持吸氣管吸力時,可打開集氣管的放散管放散煤氣;必要時還可打開數個上升管蓋放散。6.2.7 上升管、橋管應在每爐推焦前清掃干凈,在同一座焦爐上打開上升管蓋的數量不得超過三個。燒 空爐時可以增加一個。6.2.8 禁止打開高壓氨水或蒸汽閥門和用長時間打開上升管蓋作為消除爐門冒煙的手段。6.2.9 氨水停止供給時
26、,必須立即將工業用水通入橋管。此時關閉集氣管上的噴嘴。7 焦爐及其設備維護制度7.1 焦爐爐體維護7.1.1 建立焦爐檔案,有計劃地檢查并記錄下列情況與數據;a 、炭化室墻磚有無變形、孔洞、裂縫、凸凹、麻面、剝蝕、燒融及其他缺陷;b 、炭化室底部與頂部情況;c、爐頭墻與爐門框及爐門坎之間的嚴密情況和離縫大小;d 、立火道燒嘴調節磚及調節孔的情況;e、蓄熱室串漏情況及格子磚狀態;f、磚煤氣道是否有堵塞和竄漏現象。7.1.2 制定消除爐體有缺陷部位的修理計劃進度表,并立即付諸實施。7.1.3 爐體日常熱修與維護,應有專門的熱修組,并分區固定專人負責。7.1.4 修爐用的耐火材料及輔助材料,必須符合
27、質量標準。7.1.5 無法用抹補修補砌體時,右采用噴補或焊補。補爐后應立即清除散落的泥漿等雜物。7.1.6 對病號炭化室應特別監視和維護,并作好記錄。7.1.7 大面積熱修爐室時必須留有不同結焦時間的緩沖爐。在推空炭化室的爐頭和裝煤孔對應部位均需 安設臨時擋墻。7.1.8 與修區相鄰的炭化室中的焦炭完全成熟后,才能推焦。7.1.9 將爐室“填死”須經公司或廠批準。7.1.10 每年檢測一次蓄熱室頂與交換開閉器之間的壓力差,以判斷蓄熱室阻力。7.2 護爐鐵件的管理7.2.1 投產兩年后的焦爐,爐長年伸長率一般不超過 0.035% ,當超過 0.05% 時應檢查原因。爐長每半 年測量一次。爐體伸長
28、量=(橫鐵部位伸長量+下橫鐵部位伸長量)/2 毫米爐體伸長率=爐體伸長量 /設計爐長X 100%7.2.2 爐柱曲度及各部位大彈簧每季測量一次;各部位小彈簧每年測量一次。并記錄松緊彈簧的經過。7.2.3 應保證橫拉條處于完好狀態。拉條溝應嚴密,杜絕裝煤孔和上升管部位竄漏煤氣和熱氣,以及爐 頂存煤著火燒壞拉條。拉條直徑細至原來的 3/4 時應補強,細至原直徑的 2/3 時應更換。更換拉條應有 技術措施。7.2.4 爐柱與保護板間隙每季度至少測量一次。遇有異常,應查找原因。小彈簧應有足夠大的壓力傳遞 給保護板,保護板上下角(或靠上下端的壓塊)應與爐柱貼靠。7.2.5 爐門的修理和更換應按計劃進行,
29、爐門修理站應經常存有備用爐門。7.2.6 爐門框上的磨板應低于爐底,爐門框側面不應超過爐磚邊緣,否則須及時調整或更換。7.2.7 抵抗墻頂面埋設的焦爐縱中心標志應保持完好。測量爐長及爐柱曲度的掛線位置每兩年至少校正 一次。爐柱、彈簧、爐體伸長等的測量點應作好標記,每次測量應在同一測點上。7.3 煤氣設備7.3.1 負責熱工的車間副主任每月至少核查一次煤氣設備與檢查記錄,并責成修理班排除隱患。每年檢 查一次煤氣管件情況并測量一次管道各段壓力差。7.3.2 復熱式焦爐的非經常運轉設備,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空負荷運行,并定期維護。7.4 焦爐機械7.4.1 所有焦爐機械定期檢修,其易磨損件應有適量備品
30、。 保持備用焦爐機械完好狀態,定期輪換使用。7.4.2 保持焦爐機械的軌道端部車擋的可靠性。7.4.3 保證各種機械車輛和交換機的手搖傳動裝置處于良好狀態,手搖輪(柄)應定點存放。7.4.4 推焦桿、平煤桿或搗固焦爐托煤板正在炭化室,如突然停電時,必須用人力將推焦桿和平煤桿或 托煤板由爐退出;將導焦槽的焦炭扒出并熄火;爐門關上;提起裝煤車漏嘴套,關上裝煤孔蓋,并將裝煤 車堆離爐頂。熄焦車如有紅焦應人工噴水熄滅。7.5 焦爐生產期間的管理7.5.1 各廠每年對焦爐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7.5.2 焦爐經過一段時間生產后(一般 10 年),其后每 3 5 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鑒定,以確定焦爐 等級,
31、最大生產能力(即最短周轉時間) ,預測爐齡狀況并提出改進意見等。7.5.3 焦爐鑒定中如認為焦爐熱工方面問題較多,應組織力量(包括邀請有經驗的人員)進行認真調節。7.5.4 炭化室高 4 米以上的大中型焦爐的鑒定報告,報冶金部備案。8 焦爐建設、大中修及停爐應注意事項8.1 焦爐的新建和重建 焦爐是冶金工廠中的大型窯爐,投資大、技術復雜、使用壽命長,不易積累建設經驗。焦爐的設計質 量、砌筑安裝、烘爐開工的技術管理好壞,對新建、重建焦爐投產前的完好狀態至關重要。為此特作如下 規定。8.1.1 新建、重建的焦爐、特別是炭化室高 4 米以上的大中型焦爐的設計水平應上一步提高;主要是完 善某些工藝,減
32、輕笨重勞動,改善勞動條件,加強環境保護和提高自控水平。8.1.2 焦爐的砌筑、安裝、烘爐和開工應在有經驗、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組織與指導下進行。8.1.3 焦爐投產后,應組織有經驗的熱工人員進行調整,應在半年達到設計生產能力和規定的工藝指標。 一年仍達不到要求的,應向冶金部報告,請求指派人員進行指導。8.2 焦爐的大修和報廢審批程序8.2.1 凡屬下述情況者,應經三個以上不同單位有經驗人員參加的論證會討論,并有書面材料和結論。a、凡影響全年生產量兩個月以上者。b 、凡影響 20% 以上爐孔局部冷修的焦爐。c 、進行更大圍修理或擬報廢焦爐者。8.2.2 硅磚爐爐齡,一般應在 25 年(爭取達到
33、30 年)或平均每孔推焦總次數 12500 次以上。如爐齡 不足 20 年或平均每孔推焦總次數不足 10000 次的應特別說明原因。8.2.3 申報焦爐大修或報廢必須附有焦爐鑒定報告。8.3 凡影響生產量兩個月以下或進行 20% 以下爐孔局部冷修的焦爐中修,由企業進行審批和組織實施。8.4 焦爐停爐841 焦爐停爐是指焦爐冷爐后擬再用的停爐工作。842 焦爐停爐應制定專門停爐技術方案并經審查后實施。843 焦爐停爐技術復雜,應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進行。9 附則9.1 冶金系統的焦化廠(包括冶金聯合企業的和獨立焦化廠),必須執行本技術管理規程。9.2 凡因工藝設備的特殊條件,對本規程中某些條款不
34、能執行的,必須報請冶金工業部審定后,按冶金 工業部發布的有關特別指令執行。9.3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冶金工業部。附件A焦爐工藝系統檢查制度表類別名稱及測定部位測定周期備注一、溫度制度1、機焦側直行溫度測量每班二次2、機焦側邊火道溫度測量每月二次3、全爐橫排溫度測量每季不少于一次焦爐煤氣加熱時,酌情增加4、機焦側所有蓄熱室頂溫度測量每月一次粘土磚畜熱室和強化生產時 加測5、爐頂空間的煤氣溫度測量每季一次,結焦時間改變1小時或配 煤比變動很大時也測一次每座焦爐測疋不少于兩個炭 化室6、焦餅中心溫度測量每年一次,結焦時間改變1小時或配 煤比變動很大時也測一次每座焦爐測量爐數不少于三 爐或有兩爐結果相似
35、7、機焦側交換間隔時間冷卻溫度 的測量每六個月一次(春季或秋季測),結 焦時間改變1小時以上時也測一次8、小煙道溫度每月一次二、壓力制度9、看火孔壓力每月一次在標準火道看火孔處10、炭化室底部壓力測定每年二次(夏季和冬季)在靠集氣管出口的炭化室測 量11、上升氣流交換開閉器壓力檢查按需要貧煤氣加熱時12、交換開閉器風門狀態檢查每天檢杳13、蓄熱室頂吸力測量與調節每周一次貧煤氣加熱時每月一次焦爐煤氣加熱時14、機焦側上升、下降氣流全部蓄 熱室格子磚阻力測量每年一次15、標準小煙道取廢氣樣作空氣系 統分析每晝夜一次貧煤氣加熱時每周一次焦爐煤氣加熱時16、沿加熱系統咼向上升和下降氣 流的壓力測定每六
36、個月一次,測二個燃燒室夏季和冬季三、爐體檢杳17、經機焦側敞開爐門和裝煤孔對 全爐炭化室檢查每年一次18、全部燃燒室的立火道及磚煤氣 道檢查(下降和上升氣流)每年一次19、蓄熱室頂部和斜道區的檢查每年二次20、檢查蓄熱室封墻、交換開閉器 與砌體連接處的嚴密性每三個月一次需要時可增加檢查21、爐體漏氣率測定作熱平衡時或焦爐鑒定時進行根據需要四、護爐鐵件檢查22、拉條直徑檢杳每半年一次23、爐柱曲度測量、彈簧負荷測量 和調節每季度一次24、爐長測量每年二次25、所有爐門框檢查每年二次26、上升官、橋官徑檢查每月一次五、交換裝置檢查每月一次27、檢杳旋塞的開啟、鏈條的行程、 交換開閉器鉈桿提起高度每
37、月一次說明:1、對爐體損壞、煤氣設備不完好,調火遭致破壞以及燃燒室溫度在1420 C,蓄熱室溫度在極限1300 C下操作的焦爐,一些需查項目的測定由廠部下令進行。2、本制度表規定的測量周期是最長的(頻率最少),各廠可根據情況,酌情增加。附件B焦爐等級標準特級、一級、二級焦爐為完好焦爐:爐體完整,無重大缺陷隱患,各種護爐鐵件能起可靠保護作用, 主要計器、儀表齊全并能正常運行,安全防護裝置完整可行,已有下列要求。一、生產能力設計能力為100爐齡(年)特級一級二級v 15 98 95 901525 95 90 85 25 90 85 80說明:當焦炭需求量減少,或來煤量不足時,可不考慮上述指標。二、
38、煉焦耗熱量kJ/kg 煤(含水7% )爐齡(年)煤氣類別特級一級二級25焦爐煤氣222023052385貧煤氣251525952720說明:1、耗熱量計算公式焦爐煤氣加熱時 q = qf 29(W 7)貧煤氣加熱時 q=q f 33(W 7)式中:qf實際濕煤耗量,qf =(VoQDW) /Gs kJ/kg29 焦爐煤氣加熱時每增減1%水份的耗熱量,kJ/kg33 貧煤氣加熱時每增減1%水份的耗熱量,kJ/kg7 標準煤水份,%。W實際濕煤水份,%。V 0 標準狀態下煤氣消耗量,m 3/h。QdW實際濕煤量,kg/h。2、中小型焦爐耗熱量比上表所列數值高510%。三、爐體狀況等級特級/1等一級
39、/1等或特級/2等二級/1等或一級/2 等或特級/3等二級/2等或一級/3等二級/3等爐體年伸長率%V 0.03V 0.04V 0.05V 0.06V 0.07爐頭火道完整,無重大 剝蝕剝蝕,曾岀現個別 倒塌曾有倒塌,深度不超 過一、二火道曾有倒塌,深度不 超過二火道曾有倒塌,深度不超過二 火道燃燒室正常工作,全 爐無不工作火 道正常工作,全爐不 工作火道不超過0.2%正常工作,全爐不工 作火道不超過0.5%,但一個燃燒室不超過2個火道能正常工作,全爐 不工作火道不超過0.7%,但一個燃燒 室不超過4個火道能正常工作,全爐不工作 火道不超過1%,但不能 聯成片爐墻平整,垂直裂 縫每條縫寬小于5mm,無橫裂縫平整,有少量剝 蝕,一處最大面積 不超過0.1m 3,垂 直裂縫縫寬不超 過8mm,無橫裂 縫有剝蝕,最大處不超 過0.25m 3,垂直裂 縫縫寬不超過 10mm,無橫裂縫, 有個別錯臺,個別炭 化室寬度有變化,但 不影響正常推焦剝蝕最大處不超過0.5m 3,垂直裂縫 縫寬不超過 15mm,一個墻面 裂紋不超過2條, 無橫裂縫,有錯臺 及炭化室寬度有變 化,但不影響正常 推焦剝蝕最大處不超過1m3, 垂直裂縫縫寬不超過 20mm,一個墻面裂紋不 超過2條,有錯臺及炭化 室寬度有變化,但不影響 正常推焦護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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