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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Word文檔僅供參考河源法院訴訟調解工作調研報告在學習實踐科學進展觀活動中,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針對當地民情、社情和審判工作實際,成立了訴訟調解工作專題調研小組,并于最近深入6個縣區法院和5個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聽取基層法院調解二、在當前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咨詢題及原因分析河源市法院注重調解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調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進一步改進的咨詢題。(一)訴訟調解工作中存在的要緊咨詢題1 .對調解的認識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別腳,片面地認為 挑選符合法律正義要求的判決方式比別傷和藹的調解方式更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也更符合審判職能的要求。所以,在

2、審判實踐中,少數法官別夠重視調解工作,別愿做艱難細致的思 想工作,妨礙了調解工作的良性進展。2 .法官調解率的高低存在明顯的個體性差異。一些資歷較深的法官調解經驗豐富,調 解率高,有的調解能手每年的調解率均達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別是年輕法官則更傾向于判決,別愿調解。3 .強制調解現象仍然存在。在審判實踐中,個別法官沒有嚴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調解原 則,存在強迫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事情,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別利于實現司法公正。這種現象別僅無益于審判工作,而且傷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4 .弱化調解的弊端日益顯現。調解率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訴、申訴比例偏高,信訪 壓力增大。(二)工作中

3、存在咨詢題的要緊原因1 .咨詢卷調查的要緊結果如下:(1)主觀方面:一是認為調解費時費勁,持這種態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難案件才干積 極調解,持這種態度的占 10%。(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為:現行調解制度很別合理,參與咨詢卷調查的法 官均別認同;現行調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們都認為現行調解制度基本符合審判實際,但存 在一些咨詢題;調解的前提必須事實清晰、分清是非、責任明確,這種情形占30%;調解適用的范圍、方式別明確,占 33%;調解書送達后才生效導致當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審限的制約,調解的期限太短,占35%;調解與審判界限別清,妨礙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調解中的職權過

4、大,當事人主動求和的積極性別高,占48%;在崗位考核中規定調解率,導致硬調、騙調、拖調現象,占30%。2 .依照上述咨詢卷調查結果,我們分析認為妨礙或制約調解的要緊原因有: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別腳,認識別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別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化要求,重視裁判,藐視調解作用的發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別腳,調解辦法別夠靈便,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這些法官更傾向于采取判決的方式,容易浮現可不能調、別愿調等事情。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還別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別高。并且,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別腳, 辦案壓力增

5、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二是一方當事人下降別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降別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調解率的提高。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妨礙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 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懷法律咨詢題, 更追求官司的輸贏結果, 而別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 并且當事人 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 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挑選判決。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

6、 權利意識別斷增強, 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 更情愿挑選判決 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議履行的事情看,自動履行率別高,這對當事人的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妨礙, 即別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 認為調解別如判決對 其有利,于是往往挑選判決。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 審的功能強化未來,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刻上陷于尷尬境界。由于是直接開庭,因此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而且在開庭前,事實未查清,也別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刻, 很可能妨礙當庭宣判。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別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刻內完成的。庭后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刻長違背訴訟

7、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別能當庭結案。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 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晰,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于自由與效率, 當事人在別違法的前提下, 能夠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 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 審判實踐中,有不少調解協議基本上在事實別甚清晰、 是非別甚明確的事情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別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 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

8、序與審判程序 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 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妨礙,直接妨礙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范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 地開展要堅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 高度重視調解工作, 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 社會和諧安 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經過擺事實、說道理,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 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依照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 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傷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

9、法官以拖、 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同意調解,又明確調解協議的內容能夠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調解協議能夠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擔保或案外人為其提供擔保,為調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 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 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著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 別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密切聯系機制,鼓舞當事人優先同意其 他組織調解人民法院能夠經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召開座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挑選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

10、經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關于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別便的當事人,能夠托付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關于應當著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能夠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一一審判長一一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時期,都能夠依照實際事情組織調解,利用一切能夠利用

11、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四)改善調解的環境和條件,促進調解的順利開展要積極制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松、融洽的環境和氛圍。能夠設立特意的調解 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布置,并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于當事人自由協商、妥協。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別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應當允許。(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簡單的民事案件能夠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別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能夠在立案庭內設立特意的調解機構,選任一些具有豐富調解工作經驗的法官,專職負責一審案件

12、的庭前預備工作和調解工作, 指導當事人固定訴訟請求、明確爭議焦點、舉證和交換證據, 并以此積極促進當事人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應當貫徹積極、靈便、便捷的原則,能夠別受傳喚方式、調解次數、調解場所等方面的限制,能夠經過別公開、背對背等方式進行。(六)完善審判調解方式,確保審判調解依法開展2.依照上述咨詢卷調查結果,我們分 析認為妨礙或制約調解的要緊原因有:一是少數法官對調解制度重視別腳,認識別到位。一些法官對我國調解制度的意義認識還別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職業化要求,重視裁判,藐視調解作用的發揮。年輕法官社會經驗別腳,調解辦法別夠靈便,但他們學歷高,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 這些法官更傾向于采取判決的方式

13、,容易浮現可不能調、別愿調等事情。法院審判人員對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還別到位,調解藝術和調解水平還別高。并且,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數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別腳, 辦案壓力增大,繁重的審判任務使審判人員無暇顧及調解工作,存在早判決、早結案的思想。二是一方當事人下降別明或缺席導致調解無的放矢。審判中,常遇到一方當事人下降別明或缺席,審判人員只能依法裁判,無法調解結案,從一定程度上妨礙了調解率的提高。三是少數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極妨礙阻礙調解率的提高。近年來,律師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當事人本人的參加,而他們往往又沒有真正的調解權限和調解動機,因為律師比當事人更關懷法律咨詢題, 更追求官司的輸

14、贏結果, 而別在乎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并且當事人往往又對律師的作用過分相信,當事人甚至把請律師本身也作為增加對峙實力的武器之一, 刺激當事人放棄調解挑選判決。四是當事人法律意識、 權利意識別斷增強, 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增大, 更情愿挑選判決 方式解決糾紛。從我市法院近幾年調解協議履行的事情看, 自動履行率別高,這對當事人的 訴訟意識產生了一種負面妨礙, 即別相信對方會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 認為調解別如判決對 其有利,于是往往挑選判決。五是調解與庭審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審的功能強化未來,絕大多數案件都要求直接開庭,這就使調解在時刻上陷于尷尬境界。由于是直接開庭,因此在庭前無法進行調解。 而且在開庭前,

15、事實未查清,也別能進行調解。而當庭調解又需要時刻,很可能妨礙當庭宣判。 如離婚案件,調解是必經程序,但往往別是在相對短暫的開庭時刻內完成的。庭后調解,則有可能因為調解時刻長違背訴訟效率和審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別能當庭結案。六是調解制度的設計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調解原則與調解制度的價值 取向相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調解應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若要事實清晰,法院必須進行嚴格調查,為此,法官就必須擔任調解人和裁決者的雙重角色,而調解的制度價值在于自由與效率,當事人在別違法的前提下, 能夠自由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期達到快速化解糾紛的目的。審判實踐中,有不少調解協議

16、基本上在事實別甚清晰、是非別甚明確的事情下達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別符合審判實務的需要, 也加大了調解的難度。又如,調解的程序規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法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 合二為一,忽視了訴訟調解工作的自身特點,對調解主體、調解模式、 調解時限等內容未作出細化規定,給審判實踐帶來消極妨礙,直接妨礙到調解效率的進一步提高。三、改進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對策和措施(一)進一步明確調解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調解的適用范圍,推動調解工作積極有序 地開展要堅固樹立和諧司法理念, 高度重視調解工作, 以促進當事人和睦相處、社會和諧安定為目的,積極、妥當地開展調解工作,務求經過擺事實、說道理,促使當

17、事人互諒互讓, 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保證案結事了。調解應當依照合法、自愿的原則進行,既防止當事 人利用調解實現非法目的,傷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預防法官以拖、 誘、嚇等方式強迫當事人同意調解,又明確調解協議的內容能夠超出訴訟請求的范圍,調解協議能夠約定一方為履行調解協議提供擔保或案外人為其提供擔保,為調解劃定了相對具體明確的合法性標準, 使法官放心進行調解。 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明確著重進行調解的案件和 別適用調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開展調解工作。(二)建立與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其他調解組織的密切聯系機制,鼓舞當事人優先同意其 他組織調解人民法院能夠經過與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召開座

18、談會、研討會,選派資深法官為人民調解員培訓班授課,聘任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挑選典型案件組織人民調解員旁聽開庭審理等多種形式,積極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培訓人民調解員。要經過妥當審查人民調解協議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訴訟風險,勸導當事人先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關于距離人民法庭、法院較遠、交通別便的當事人,能夠托付當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關于應當著重進行訴訟調解的案件,也能夠邀請人民調解員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三)提出多梯層次、全程調解要求,盡最大努力促進調解有關訴訟調解的主體,要形成法官助

19、理主審法官一一審判長一一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案件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和宣判等 時期,都能夠依照實際事情組織調解,利用一切能夠利用的機會開展調解工作。(四)改善調解的環境和條件,促進調 解的順利開展要積極制造條件,為調解營造便捷、寬松、融洽的環境和氛圍。能夠設立特意的調解 室,按照圓桌會議的形式進行布置,并配備電腦、打印機及茶具等設施,以便于當事人自由協商、妥協。參與調解的法官等人員應當嚴格保守調解信息,當事人要求別公開調解協議內容的,應當允許。(五)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制度,加強庭前調解工作簡單的民事案件能夠即審即調,調解與審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實行調、審相對分離,即由別同的法官負責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和案件的開庭審判工作。法院能夠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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