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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1-6-181 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培訓教材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培訓教材 冠智達顧問【GREEM】 2021-6-182 勞動保護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 健康。 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 同一概念、相同內容、 不同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勞動保護法規) 廣義:指國家有關保護勞動者的全部法律法規。 狹義:指國家為了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勞動 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的總和。 2021-6-183 有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勞動關系和勞動秩序; 有利于規范管理者與勞動者的行為; 保證了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促進勞動條件的逐步改善,消除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不衛

2、生狀況; 加強了勞動保護工作,實現安全生產,是提高勞動生產 率的重要保證; 對于進一步加強企業管理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2021-6-184 第一階段 初建時期 55-57 三大規程(1956年國務院)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 第二階段 調整時期 58-66 關于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制度(1963年) 第三階段 動亂時期 67-76 特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 2021-6-185 第四階段 恢復發展時期 77-92 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加強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暫行條例 82 加強安全生產勞動安全監察工 作的報告 83年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8

3、8年 國務院9號令勞動安全衛生的技術標準等 160多條強制性標準 第五階段 逐步完善階段 93年以后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5 礦山安全法專項法 1992 勞動法 1994 安全生產法 2003 2021-6-186 憲法 刑法 勞動保護基本法 勞動保護專項法 礦山安全法 海上交通安全法 勞動保護相關法國際勞動保護公約 環境保護法 衛生防疫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 標準化法 全民企業法 三方協商促進履 行國際勞工標準 公約 作業場所安全使 用化學品公約 地方勞動保護法 勞動保護行政法規 勞動保護標準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地方標準 國際標準 勞動保護規章 部門規章 地方規章 2021-6-18

4、7 (1)職業安全衛生法律 (2)職業安全衛生行政法規 (3)職業安全衛生規章 (4)地方性的OHS行政法規 (5)相關法律法規 (6)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7)國際勞工公約(20多個公約,我國3項) 2021-6-188 憲法 勞動法等法律 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家OHS技術法規、標準 部頒OHS規章行業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 地方政府OHS法規地方政府OHS技術標準 2021-6-189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也是職業安全衛生立 法的法律依據和指導原則; 主要原則: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勞動條件, 勞動者享有休息權、保護婦女權利、未成年人 的保護,男女平等的權利 第42、43、48條重點,14、15

5、、16、24、26、 46、53條均與職業安全衛生立法有直接的關系。 2021-6-1810 違反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法規,機構犯罪的, 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113條 交通肇事罪(或稱交通重大責任 事故罪) 第114條 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115條 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重大事故罪 第187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 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罪。 2021-6-18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是職業安全衛生(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 是職業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專項法的基本依據。 (母法) 勞動法共分十一章107條,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5257條;第七章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5865 條。 2021-6-1812 勞動法的性質 雇主:付工資、提供的勞動條件要符合國家規定。 員工:遵守法律法規要求。 勞動法的作用 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的作用 (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項法律的依據) 2021-6-1813 工作時間和休息放假 第36條 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 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第38條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放射線、有毒有害,強度大的作業。婦女工、適當縮短工 作時間。 交通、鐵路、水運、航空的職工(春運)、綜合工作計算 工作日,全年與標準要差不多的。 管理性人員、運輸人員、采購人員、不定時工作時間綜合 計算要與標準相一

7、致。 各國每周工作時間規定,美國:28-29小時,北歐:29小 時,92年日本實行每周五日工作制,全年1960小時 第41條 工作需要加班加點:工會與勞動者協商,一般 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非常規的情況下(災害、搶修等) 可不受此條規定限制) 第43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 時間 2021-6-1814 第52條 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老五項、新三項) 老五項: 新三項: 1、安全生產責任制 6、職業安全衛 生監察制度。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 7、“三同時”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8、職業安全衛生 預防評價制度。 4、安全衛生檢查制度 5、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

8、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1、工廠安全衛生規程 2、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 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2021-6-1815 第53條 三同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 施必須與主體工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 用。 第54條 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 勞動防護用 品。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勞動者定期健康檢 查(每年1次) 第55條 特種作業勞動者的專門培訓 第56條 勞動者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 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 和控告。 第57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

9、告和處理制度。 2021-6-1816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58條 未成年工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59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 第四級體力勞 動強度,禁忌勞動。(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83) 第60條 婦女四期(經期、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 1年) 的特殊勞動保護。主要有:不安排從事第三級體力勞 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勞動。產假九十天,懷孕七個月以上女職 工,不延時和夜班勞動。 2021-6-1817 為了加強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設施和生命財 產的安全,維護國家權益而制訂的。 分別對船舶檢驗和登記,船舶及設施上的人員要求、 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難

10、救助、交通事故的調查 處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作了規定。該法共分12章53條 2021-6-1818 為了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而制 定本法是我國第一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 分別對礦山建設和開采的安全保障、礦山企業的安 全管理和監督、事故處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了規定。 該法共分8章50條 2021-6-1819 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作出決定,將中華人 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列入近期立法計劃。職業病 防治法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正在國務院審核過程中。 職業病防治法屬于行政范圍,立法宗旨是 “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和增 進勞動者健康,促進經濟發展。 2021-6-

11、1820 由國務院組織制定并批準公布的,為實施勞動保護法律或 規范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及程序而頒發的“條例”等。 最著名的,也是對我國工礦企業的安全衛生工作起到重 大推動作用的由國務院于1956年5月25日頒發的(周恩來 總理親自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三大規程。 2021-6-1821 分為十一章共有89條 對工廠安全、衛生設施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共同性問 題,提出了實現文明生產,建立安全生產秩序,保障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生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最基本的 條件和要求.全規程頒布后,對推動企業改善勞動條件 起到積極作用,效果很大。 2021-6-1822 分為九章,共有112條 對施工中的一些主要安全

12、技術設施標準作出規定,也 提出了施工組織管理方面的安全要求,保證職工在施工 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這是一個關于建筑安裝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技術設 施標準的規程,適用于工業建筑(礦井建設除外)和民用建 設的施工單位,即運用于一切工廠建筑及住宅、文化福利、 公共建筑、商業和其他民用房屋建筑的施工單位。 2021-6-1823 1991年5月1日國務院第75號令 “此規定更完善,根據經濟發展和職業安全衛生的需要, 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特別強調了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玩忽職守、不負責任、瞞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 事故現場、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等要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 同時1956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 規程”同時廢止。 2021-6-1824 僅舉以下各例: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1981年2月6日) 國務院關于防塵防毒工作的規定(1984年7月18日) 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 2021-6-1825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年1月3日)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1989年10月24日) 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1993年7月1

14、2日) 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1997年9月11日) 鄉鎮煤礦管理條例(1994年12月20日 國務院令69號) 2021-6-1826 全國總工會發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總名稱表(勞動 部 1956年9月21日)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1991 年3月30日) 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 法(勞動部1992年1月13日)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公安部1994 年1月25日) 放射防護規定(國家計委、國家建委、國防科委、衛生 部1974年4月27日)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衛生部1988年4月20日) 2021-6-1

15、827 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衛生部1984年3月19日) 職業病報告辦法(衛生部1988年8月20日) 關于加強企業職業勞動條件分級工作的通知(勞動部1991 年8月5日) 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勞動部1994年1月26日)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動部1990年1月18日)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動部) 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部)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行政處罰辦法(勞動部) 2021-6-1828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勞動部1994年) 勞動用品防護管理規定(勞動部1996年4月23日) 關于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意見(勞動部1997年9月11日) 鐵路勞

16、動衛生監察工作條例(鐵道部1985年6月22日) 化學工業安全衛生工作條例(化工部1983年12月) 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化工部1983年12月20 日) 工業生產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1990年12月1日) 工業衛生與職業病管理暫行條例(電子工業部1985年8月15日) 電子工業安全衛生條例(電子工業部1986年4月10日) 關于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電子工業部1987年1月2日) 2021-6-1829 是指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 會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勞動保護規范性文件,是對國家勞動保 護法律、法規的補充和完善,定是根據本地區

17、職業安全衛生 的現狀,為解決某一特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問題為目標,具有 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021-6-1830 事故處理 1、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程序暫行規定(34號令)89.3.29 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75號令)91.3.1 3、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02號令)2001.5 事故預防 1、人員 廠長、經理、特種作業人員、未成年工、婦女 2、設備材料:特種設備、化學危險品、防護用品 3、作業環境: 粉塵、有毒有害物質 4、安全管理: 三同時,預評價 2021-6-1831 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事故處理法規勞動法事故預防法 重任標準 重任范圍 工人

18、職員傷亡報告規程 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暫行規定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 經濟損失 計算辦法 經濟損失 計算辦法 人 廠長經理安全管理規定 特種工種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女士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 工時休假制度 產品設備 漏電保護裝置安全監察規定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化學管理品的安全管理規定 三同時預評價管理規定 重大危險源普查監視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防塵防毒管理規定 生產設施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強企業管理的基本規范 職業安全管理試行標準 安全管理 重任范圍 80 年 60 年 86 年 56年 91年 2021-6-1832 按傷害方式 GB6441-86企業

19、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分16類 (1)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3)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5)觸電 (6)淹溺 (7)灼燙 (8)火災(9)高處墜落(10)坍塌(11)放炮 (12)火藥爆炸(13)化學性爆炸(14)物理性爆炸(15)中毒 和窒息(16)其他傷害(是指出除上述以外的危險因素如:摔、扭、 挫、擦、刺、割傷和非機動車碰撞軋傷等。 2021-6-1833 按嚴重程度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 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

20、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2021-6-1834 是指造成特別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 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國務院令第34號第二條)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 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個萬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發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 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過程中發生的事 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

21、的事故。 2021-6-1835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國務院令第34號第三章)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現場保護和報告(34號令第二章)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令第75號) 本令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企業。(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 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9、10、11、15條) 第四章 事故處理。(16、17、18、19、20條) 第二十條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 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 布處理結果。 2021-6-1836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和廣大職工沒受到

22、教育不放過 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沒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過 2021-6-1837 廠長、經理 廠長、經理的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 (1990、 10、5)勞安字199025號 廠長、經理安全管理資格證書是其能對本企 業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的憑證。 2021-6-1838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主要內容: (1)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 (2)特種作業與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3)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4)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與發證 (5)特種作業與特種人員監督管理 2021-6-1839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

23、機械(含電梯) 作業;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 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礦山通風作業(含瓦 斯檢查); (11)礦山排水作業)(含 尾礦壩作業); (12)其它作業(經經貿委 批準的) 2021-6-1840 培訓、考核、發證和復查(重點) 特種作業操作證,每2年復審1次。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 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 延長至每4年1次。 2021-6-1841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7.27)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l勞部發1994498號 (1994.

24、12.9)與勞動法中第七章中58、59、60條(1995年) 2021-6-1842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第3條第174號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8小時/日、44小時/周(第36條) 至少休息1日/周(第38條) 延時工作:不得超過1小時/日 特殊原因:不得超過36小時/月 2021-6-1843 特種設備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暫行條例(82年7月1日)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暫行條例實施細則(82年8月7 日)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1991年3月21日)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10月1日) 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1991年3月21日) 2

25、021-6-1844 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14號(1987年2月17 日)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化學危險品,系GB694486危險 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七大類: 爆炸品;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液體; 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蝕品; 2021-6-1845 勞動防護用品 (1)頭部防護類:安全帽 (2)呼吸器官防護類:多式防塵口罩、防毒面具 (3)聽覺器官防護類:耳塞、耳罩 (4)眼、面部防護類:電焊面罩、護目鏡 (5)防護服裝類:防靜電、防酸堿工作服 (6)手足防護類:絕緣、耐油、耐酸手套、靴 (7)防墜落類:

26、安全帶、安全網、繩 (8)經勞動部確定的其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2021-6-1846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 2000189號 本標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標選 擇了116個工種為典型工種,其他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 的配備,可參照附錄B相近工種對照表確定。 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于工作需要配戴和分發 的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帽、棉帽、風鏡、防寒 耳罩、工作服、毛巾、手套、水鞋、雨衣、防寒服。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可使勞動者在勞動過程 中預防或減輕嚴重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2021-6-1847 (1)防塵、防毒、防物

27、理因素的危害 1)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83年、96年修訂, (79年1月1日的版本中衛生標準部分有效。 2)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勞委字19912號)(1992、 1、1):分級檢測建檔。(第4.5條)GB581786生產 性粉塵危害程度分級三、四級粉塵危害(第8、9、10條) 列為粉塵治理和監察重點。四級的,必須在一年內消除, 否則,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停產。 2021-6-1848 3)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勞部發199450號) (1994.1.26)分級檢測建檔。(第4條) 依據GB1233190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分 極度、高度、中度、輕度)將重度和極度毒物列為有

28、毒 作業治理和監察重點。 GB504485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 4)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衛生部1999年12月24日) 噪聲作業場所職工的聽力保護。(聽力保護包括噪 聲監測、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 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保存等。) 2021-6-1849 (2)危險場所: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1)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發198714號)實 施細則(1992.9.28)化學危險物品系指國標GB694486危 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七大類: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2、易燃液體 3、易燃固體 4、自燃物品 5、遇濕易燃物品 6、氧化劑和有機

29、過氧化物 7、毒害品和腐蝕品 2)(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本規定所稱化學品, 是指各類化學單質、化合物或混合物。GB1369092常用危險 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2021-6-1850 勞動法第53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 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 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021-6-1851 1、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論證。 2、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篇章 3、施工單位必要按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 責。 4、項目按職業安全衛生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不符合規程規

30、范的, 不得驗收投產。 5、項目投入運行后,不得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閑置不用,必須 要與生產設施同時使用。 2021-6-1852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 預評價; 1、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 2、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 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合用一級、二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 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 粉料的建設項目; 6、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的其它危險、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 2021-6-1853 勞動部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衛生監察規定 (

31、1997.1.1) 勞動部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衛生預評價單位資 格認可與管理規則(1998.2.5) 勞動部11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衛生管理辦法 (1998.2.5) 2021-6-1854 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衛生技術措施計劃 3)安全衛生教育制度 4)安全衛生檢查制度 5)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2021-6-1855 是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 工人在勞動生產過程中應負安全責任的一種制度。它是企業 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勞動保護管理制度的 核心。 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 時”就是在計

32、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 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簡述是:縱向到 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6-1856 1)安全技術是為防止事故,減輕勞動強度,創造良好的勞 動條件所采取的技術措施與組織管理措施。 2)計劃編制原則,應著重解決對職工安全、健康威脅最大, 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 3)要特別強調投資效益,措施項目能發揮最大作用。 4)計劃范圍,包括以改善勞動條件(主要指影響安全和健 康的),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目的 的各項措施。 2021-6-1857 1)企業單位必須認真地對新工人進行安全生產的入廠教育, 車間教育和現場教學(班組

33、),并且經過考試合格后,才 能準許其進入操作崗位。(三級教育制度) 2)對特殊工種工人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技術訓練,經過 考試合格后,才能準許他們操作持證上崗。 3)安全活動日和班前后會上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的制度。 2021-6-1858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動部1995.11.8) 生產崗位職工安全教育 1、新工人上崗前的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 2、換崗、復崗人員的安全教育。 3、實施新工藝、新技術和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的針對性 安全教育 4、特種作業人員專門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持證上 崗。 國標:(GB530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 勞動部:

34、(勞安字19913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考核管理規定 2021-6-1859 1、廠長、經理: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四十學時。(合 格后任職) 2、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一百二十 學時 3、其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 四學時 4、班組長和安全員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四學時。 2021-6-1860 安全生產檢查內容:主要是五查(查思想、查管理、查隱 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 問題的處理遵循:“三定四不推”原則。 三定:定負責人、定辦法、定整改時間 四不推:班組自己能解決的問題,班組不推給車間、車 間不推給廠子、廠子不推給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給上一級 檢查的主要類型 經常性、針對性、季節性及年度檢查。 2021-6-1861 1、我國勞動監督管理體系 “四結合”體制: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 群 眾監督(勞動者遵章守紀) 2、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依據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暫行條例 基層(車間)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條例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2021-6-1862 礦山安全監察條例(1982年2月13日 國發(1982)30號) 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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