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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目 錄目 錄. .1摘 要2一、 人身權概述2(一)人身權概念內涵2(二)人身權法律特征2二、民法對人生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3(一)人身權兩大系列的人格權和身份權配置不夠協調3(二)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3(三)具體人格權立法尚不完備3(四)對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手段不盡完備4(五) 對于人身權的保護,缺乏明文規定4三、對完善人身權保護立法的建議4(一)對近年來民法中對人身權保護立法不足的補救5(二)對完善人身權保護立法的建議6結 論10參考文獻11摘 要人身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越來越多的受到重視。因此, 在理論上研究目前我國人身權立法的現狀及缺陷, 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對人身權的立法保護

2、,無疑具有重要意義。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人們不僅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識也逐漸增強; 對人身權的保護,也越來越重視。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相對于財產權而言的另一類重要的民事權利。只要是我國的合法公民,都無條件的享有法律賦予的獨立人格的,它是民事主體從事一切法律行為的基本條件。雖然我國的民法,在人身權的保護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關于人身權的法律體系還存在很多缺陷,仍然有待完善。本文從民法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出發,結合人身權民法保護的特點,對我國相關法律體系的完善方法進行了探討。關鍵詞 :人身權; 民法 ;缺陷; 完善 ;保護 一、 人身權概述 (一)

3、人身權概念內涵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特定人身相聯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人身權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圍內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質的行為自由,它與財產權相對應 鵬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雖然不具有財產內容,卻能引起財產關系的變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廣義的人身權則是一個囊括涉及公民個人生存和發展空間安全, 且帶有人身性質的諸法律權利的集合概念。從我國對公民人身權利的立法來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

4、、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監護權、代理權、住宅不受侵犯權、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權、知識產權、環境權等 梅因.古代法M.群眾出版社,1988.。其中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屬性。它與財產權相對應, 共同構成了民法中的兩大類基本民事權利。完整的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是指包括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人身權的刑法保護、人身權的行政法保護在內的,三位一體的法律保護系統。在它們之間,既要有各自的明確分工,又要有相互配合。其中對人身權的首要保護就是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首先尋求的保護是民法保護。所謂人身權的民法保護,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確認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侵權

5、行為的方式,以使侵權人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的形式,對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方法。(二)人身權法律特征1、人身權為專屬權。人身權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隨主體的產生而產生,并隨主體的消滅而消滅,是身上權。2、人身權為絕對權。人身權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的積極行為,只要他人不加妨礙和侵犯,人身權就可以實現 李宜深.民法總則M.法律出版社,1996.。3、人身權具有非財產性。人身權以人格和身份利益為內容,并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具有經濟學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當然,這并非說人身權與財產權沒有聯系。二、民法對人身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的

6、立法雖然具有開創性的貢獻,但其內容卻并非盡善盡美, 確有不盡人意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人身權兩大系列的人格權和身份權配置不夠協調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民法通則在“人身權”一節中規定的人身權利, 除榮譽權以外, 都是人格權, 因而給人造成榮譽權也是人格權、人身權就是人格權的錯覺,甚至得出我國民事立法沒有身份權概念的結論來 史尚寬.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1993.。應當強調的是,婚姻法亦為私法,應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 應當將親屬法上的身份權納入人身權的體系,不應將其獨立于民法之外, 認其為其他性質的權利,而否認其人身權的性質。(二)民法通則沒有規定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

7、格權作為公民、法人的一項基本民事權利,是十分重要的,具 有多種調整功能。它的基本內容,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 民法通則對憲法已作原則規定的人格尊嚴這一一般人格權,卻納入名譽權的范圍之內 鵬萬林.民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在名譽權的立法條文中予以規定, 顯然是不合適的。(三)具體人格權立法尚不完備 民法通則 明文規定的具體人格權, 包括健康權、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尚缺少身體權、自由權、隱私權、 貞操權、信用權等。這些具體人格權對于民事主體具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是不可缺少的權利。民法通則對于這些重要的具體人格權未作具體規定, 屬于立法上的

8、明顯疏漏 李樹忠,焦洪昌憲法案例教程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對于各種具體人格權的具體權利內容,沒有具體規定,目前主要靠學理解釋。這種辦法,使實務掌握上沒有確定的標準,各行其事,不能做到嚴格執法。(四)對人身權的民法保護手段不盡完備 盡管民法通則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規定作了相當程度的努力,但對于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仍有較大的缺陷。主要表現是:1、對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造成精神創傷、精神痛苦的,沒有創設慰撫金賠償制度,對此種精神損害無可行的救濟方法; 2、對侵害健康權、生命權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法定標準過低,難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如規定侵害生命權僅賠償喪葬費, 顯系不足; 3、在侵害名

9、譽權、自由權等精神性人格權的法律保護中,沒有區分人格利益損害賠償和精神痛苦慰撫金賠償,導致精神損害賠償性質不明,甚至認為法人無精神損害賠償可言; 4、對于身份權, 尤其是親屬法上的身份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手段。(五) 對于人身權的保護,缺乏明文規定關于著作人身權的延伸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死后保護 50年; 對于死者名譽,司法解釋規定予以延伸保護 李龍憲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除此之外,對于公民出生前 的健康權益、身體權益、生命權益,對于民事主體消滅之后的身體權益、 姓名權益、名稱權益、信用權益、隱私權益,立法和司法均未予以切實的 延伸保護。這種情況,不利于全面保護民事

10、主體的人身利益。三、對完善人身權保護立法的建議人身權法律保護體系包括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人身權的刑法保護、人身權的行政法保護。其中對人身權的首要保護就是人身權的民法保護,也就是說在當事人的人身權受到侵害時,首先尋求的保護是民法保護。所謂人身權的民法保護,就是指用民法上以確認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為侵權行為的方式,以使侵權人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民事責任的形式,對人身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方法。 (一)對近年來民法中對人身權保護立法不足的補救 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立法者通過一系列法律,對民法通則關于人身權立法不足的缺陷進行了大量的補救。諸如: 1、對于一般人格權的立法不足,通過殘疾人

11、保障法第3條第2款、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15條和第40條,作了重要的補充。尤其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陳奎元,等憲法和憲法修正案輔導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將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嚴格予以區分,體現了立法者確認人格尊嚴為獨立權利的明顯意圖。更重要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一般人更加凸顯人格尊嚴這一方面。2、自由權。具體人格權中的自由權是人身自由權。對此,除憲法有規定之外,國家賠償法第26條專門對侵害人身自由的民法救濟作了具體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

12、由不受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43條規定,“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這些法律確認,人身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具體人格權。 3、信用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均是信用權的基本內容,在實務中,通常將其概括在名譽權之中。本法將其獨立規定,意在肯定信用權 周葉中憲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隱私權。婦女權益保障法仍將其規定在名譽權之中,實行間接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

13、年人的個人隱私。”對隱私權表露了確認其為獨立人格權的意向。 5、身體權。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有身體權的內容, 但不明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第43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25條規定,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明確了身體權為獨立的具體人格權,規定了相應的民法保護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J 1986版。 以上述立法情況看,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已經基本上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據。但這些新的民事特別法律規范的主體及適用范圍均有局限性,仍需民事立法的確認。 (二)對完

14、善人身權保護立法的建議 從我國人身權立法現狀觀察,既有立法體例的先進性和開創性,又有內容的不完備性,形成了我國人身權立法的矛盾現狀。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立法機關采取措施,對人身權立法的缺陷和不足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修補和充實,但尚不能適應從根本上使人身權立法與市場經濟發展相協調的需要。這種立法的矛盾狀況和立法不斷進行修補和充實的現實,也說明了人身權立法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協調的現狀,說明了人身權立法與市場經濟發展必須相協調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在人身權的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發展的關系上,有一個基本的規律,就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持續性和跳躍性的特點,而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具有相對穩定性的特點

15、。市場經濟的發展是持續不斷的,而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在其基本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人的自身保護需要以后,是基本穩定的。依據這一規律,立法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創立超前的人身權法律保護制度,為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法律環境,使之相協調。正因為如此,我國人身權立法應當總結民法通則實施以來的經驗,借鑒國外的立法例,使我國人身權立法盡快完善起來,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使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能夠得到完備的保護。 基于這樣的認識,我對完善我國人身權立法提出以下建議: 1、創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身權法。我國現階段民法立法的模式,采分散立法模式,現在已有的民法部分如民法通則、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及目前正在制定中

1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其體例、規格,實際上是債法(不含侵權行為法)。按照編制民法典的整體構想,目前尚未見端倪的大塊部分,主要是物權法和人身權法。物權法的立法,已在立法者的構想之中,對于人身權法,目前尚未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學者的更多議論,現在分散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等單行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人身權法的單行法,實際上它們并不能替代人身權法的原則規定。因此,建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身權法。其依據是:(1)國外立法依據。在國外的立法實踐中, 各國多有關于人身權的專門立法,如法國的人權宣言、俄羅斯聯邦的人的自由和權利的宣言等。在這些法律中,雖然只是

17、就人身權及人權作原則性的規定,但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決不是單行立法所能替代的。我們的人身權法,不應該是這種宣言性的法律,而是既包括人身權原則規定,又包括人身權及其保護的具體內容的規定。其基本規格,是民法典的一編,與物權編、債權編、親屬編、繼承編相對應的一個相對獨立組成部分,在民法典未編制之前,應是一個獨立的法律。(2)國內的立法依據。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一節中, 已經將人身權與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相并列,這為人身權法的制定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3)實踐需要。 將人身權的立法概括在民法總則的人法之中的作法并不成功。其主要缺陷,就是在總則中規定人身權,只能規定一般人格權,無法就具體人格權和身份權

18、作出詳細的規定,不適應實踐的需要。真正從實踐需要出發,就必須制定一部獨立的人身權法,使其具有詳細的內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成為真正實用的法律。 2、必須規定一般人格權的民法規范。一般人格權的立法,我國立法已經采取了一些補救的措施,但在民法的基本規定中,還沒有加以確認。可以采取兩個辦法解決:一是修改民法通則,在總則性的規定中,對一般人格權作出原則性規定;二是在人身權法中,對一般人格權作出具體規定,包括確認一般人格權的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的具體內容,確認一般人格權的解釋功能、創造功能和補充功能,使一般人格權真正成為具體人格權的母權和淵源權,使一般人格權真正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 通過這樣

19、的立法,改變目前將一般人格權規定在名譽權內容之中,使名譽權行使了一般人格權某些功能的錯誤作法。3同時, 也改變目前關于人身權的單行法規主體不完備的缺陷,真正使一般人格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補充規定新的具體人格權。在新的人身權法中,對于目前尚無具體規定或者已在單行法中有所規定但還不完備的具體人格權,作出具體規定。應當納入新規定的具體人格權有:(1)明確規定身體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中, 應當包括身體權,對此,多數民法學者都是承認的,但在文字上尚不十分明確。應當對身體權作出明確的規定,并對其具體內容及其法律保護方法作出明確的規定。(2)具體規定人身自由權。人身自由權為具體人格權,憲法、 國家

20、賠償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規定。現在仍需要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具體規定。在制定人身權法時,應當以明文規定這一權利及其具體保護方法。(3)補充規定信用權。信用權與名譽權并非同一個權利, 現在的實務作法,是以名譽權的保護方法保護信用權,實際上是把信用權包含在名譽權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經營者的信用權。但信用權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僅經營者享有信用權,一般的公民、法人也都享有信用權。因而在制定人身權法的時候,應當補充規定信用權,規定其內容和保護方法。(4)應當將隱私權明確規定為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具體人格權,但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實務中,司法解釋將其擴張為名譽權的內容,實行間接

21、保護方式。這種方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是不完備的。應當將隱私權單獨規定為一種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實行直接保護。(5)明確規定貞操權。我國目前對貞操權的保護, 主要由刑法承擔,民法對此沒有具體規定。德國民法典對貞操權作了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對比。在人身權法中對貞操權及其民法保護方法作出具體的規定。 4、明確身份權為人身權的組成部分。結構人身權法,應當確認人身權的兩大系統,一是人格權,二是身份權。確認身份權為人身權的范疇,首先,必須將身份權從親屬法中劃分出來,作為人身權法的組成部分,以明確身份權的性質。其次,應當對身份權的基本權利作出規定,規定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著作人身權和監護權,規定這些身份權的

22、派生權利,尤其是要規定身份權的具體保護方法。 5、完備人身權的民法保護體系。目前民法通則對人身權的法律保護,只規定了人身傷害的賠償制度和侵害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在制定人身權法的民法保護體系時,應當完備其體系,完整地規定人身傷害賠償、人格利益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三大保護系統。在人身傷害賠償中,應當增加賠償項目,提高賠償標準,尤其是對身體權侵害的賠償,應當規定具體的方法。在人格利益損害賠償中,應當擴展到一切人格權受侵害的場合,不能僅僅保護名譽權、名稱權和肖像權。在精神損害賠償即慰撫金賠償中,應當擴大到所有的人身權受侵害的場合、即把慰撫金賠償作為人身權的一般法律保護方法予以規定,賠償的是人身權受侵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創傷。在完備人身權的民法保護體系中,還應當對人身權延伸法律保護的范圍、方法、期限等,也作出完備、明確的規定。 結 論 在如今這個經濟發達的社會,人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更加頻繁,關系日益密切,人際關系也變得更加復雜。這樣的局面雖然給人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機會,但是也導致了人身權遭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斷增加。社會發展形式的多樣化,造成人身權傷害的也有很大不同,如環境污染、工業事故、高新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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