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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有股權轉讓程序及法律依據一、國有股權轉讓基本程序國有股權轉讓即涉及到國有資產監管的特別規定,又要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 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有股權向管理層轉讓等規定和相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規則之規 定,對于轉讓方而言,國有股權交易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初步審批轉讓方就本次股權轉讓的數額、交易方式、交易結果等基本情況制定轉讓方案,申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在獲得同意國有股權轉讓的批復后,進行下一步工作。(二)清產核資由轉讓方組織進行清產核資(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的,由同級國有資

2、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三)審計評估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企業國有股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四)內部決策轉讓股權所屬企業召開股東會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內部審議,(如果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應取得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同意的批復,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草簽轉讓合同,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形成同意股權轉讓的決議、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涉及職 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代會的意見,并形成職代會同意轉讓的決議。(五)申請掛牌選擇有資格的產權交易

3、機構,申請上市交易,并提交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轉讓方和被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證、被轉讓企業股東會決議、 主管部門同意轉讓股權的批復、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 他書面材料。(六)簽訂協議轉讓成交后,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七)審批備案轉讓方將股權轉讓的相關文字書面材料報國有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八)產權登記轉讓方和受讓方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以及相應的材料辦理產權登記手 續。(九)變更手續交易完成,標的企業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名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 記。二、國有股權

4、轉讓相關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 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 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 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

5、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 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 議的,如無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 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 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 簽發出資證明書、 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6、持。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以登記于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 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 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

7、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 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 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未及時辦 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 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第二十九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

8、, 請求被 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法第五節國有資產轉讓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稱國有資產轉讓,是指依法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轉移 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國家規定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的除外。第五十二條國有資產轉讓應當有利于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防止國有資 產損失,不得損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第五十三條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 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 國有

9、資產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 所公開進行。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征集受讓方;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 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轉讓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轉讓應當以依法評估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認可或者由履 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的價格為依據,合理確定最低轉讓價格。第五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可以向本企業的董 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或者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

10、轉讓的國有 資產,在轉讓時,上述人員或者企業參與受讓的,應當與其他受讓參與者平等競買;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披露有關信息;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 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向境外投資者轉讓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 全和社會公共利益。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持有國有資本的企業 (以下統稱轉讓方) 將所持有的企 業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以下統稱受讓方) 的活動適用本 辦法。金融類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所稱企業國

11、有產權, 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的權益、 國有及國有控 股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不受地區、 行業、 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五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 招投標、 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規 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二)決定或者批準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研究、審議重大產權轉讓事項并報

12、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三)選擇確定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四)負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五)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六)履行本級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 級人民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第三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第十一條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 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 并形成 書面決議。國有獨資企業的產權轉讓, 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 國有獨資公司的產權轉讓, 應 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

13、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 應當 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批準程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經批準或者決定后, 轉讓 方應當組織轉讓標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 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 資產移交清冊, 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轉讓標的企業 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 。資產損失的認定與核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 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 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法獨立

14、、 公正地執行業務。 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 常執業行為。第十三條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 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 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 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 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第十八條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 準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 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 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 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

15、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第四章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程序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 其中, 轉讓企業國 有產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其中, 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后批準。 其中, 涉及政府社會 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第二十七條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性質變化或者實際控制權轉移的, 應 當同時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一)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有關決議文件;(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三)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五)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六)批準機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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