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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合同告知義務研究保險合同告知義務研究 【摘 要】告知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必要程序,是保險法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規定的合同雙方的法定義務。告知義務人的主體原則上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是否也應成為如實告知義務人,存在爭議,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不會產生這個問題。但是,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分屬不同人時,上述問題就有討論的必要。另外,誠信義務禁止任何一方隱瞞其單方面所知道的信息,因此,保險人也負有一定的告知義務。 【關鍵詞】投保人;保險人;告知義務 告知義務主要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一方應向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披露與保險標的有關的、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是否提高保費費率的信息。告知義務在保險法中

2、具有重要地位,是保險法中最大誠信原則的具體化。 一、告知義務的性質及特征 從性質上講,保險法中的告知義務主要屬于先契約義務、法定義務。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是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作為轉移風險的手段,是以風險的大小和性質來決定保險人是否承保、費率高低、期限長短、責任范圍的關鍵因素。若無投保人的如實告知,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通常無法全面了解。其次,告知時間的限制。告知義務產生于保險合同締結時及成立后,亦即該義務發生或存在的期限以合同訂立為界限;該義務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但必須是在一定期間內不發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不利后果。再次,它是體現衡平的公平性義務。相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告知義

3、務,保險人有醒示與醒意的法定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中,法律應在對投保人、被保險人設定告知義務的同時,必須設定保險人負擔醒示、醒意義務,從而衡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確保保險領域最大誠信義務設定的公正性。 二、告知義務的法理根據 綜觀各國或地區的保險立法均有告知義務的規定,一般合同法僅要求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得向對方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即可,而保險合同法則明確規定投保方負有告知或揭示重要事實的義務。那么,告知義務的立法根據何在?對此,存在著各種學說,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合同要素說。該說認為因保險合同為諾成合同,故于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對于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危險程度及范圍必須有完全的意思合致

4、。筆者以為,此說存在不合理之處。告知不過是被保險人于訂約前,對保險標的狀況的陳述,為締約前的單方聲明,非屬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或意思合致的必要要素。故合同要素說不足以反映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因此,不能成為告知義務的立法根據。(2)誠信合同說。又稱最大善意說,此說認為保險合同為基于特殊善意的最大善意合同,故投保人于訂立合同時,必須將其所知的一切重要事實,無瑕疵而精確地告知保險人。(3)瑕疵擔保說。此說認為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與有償合同的瑕疵擔保義務應予同視。因為保險合同為有償合同之一,保險人承擔因保險事故發生后的損失填補責任,以除去或減輕被保險人經濟生活上的憂慮為目的,保險人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本質上為

5、一種經濟給付,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為危險承擔之對價。投保人于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說明的,即構成瑕疵,當自負其責,投保人為免擔保此種瑕疵責任,故產生告知義務。筆者認為,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與瑕疵擔保義務是兩個不同的范疇,之間存在著諸多的差異。首先,保險標的物的危險狀況不能等同于瑕疵。其次,二者在目的和功能及歸責原則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故“瑕疵擔保說”也不能作為告知義務的立法根據。(4)技術說。又稱危險測定說或稱危險評估說,此說認為,保險合同的成立,以能測定危險、計算保險費為條件,故告知義務是保險技術所需。“危險評估說”使告知義務立足于技術論的基點之上,其目的在于維持“對價平衡

6、”,也就是說在于維持保險費與保險人所承擔危險間對價的平衡性,即通過投保人為保險人提供估計危險所必要的危險狀況的資料,以求對價平衡。“危險評估說”摒棄了以一般合同的性質說明告知義務立法根據的傳統做法,而求諸保險業的實際,確有其合理性。學者們在對上述學說分別進行評判后,均認為技術說是最有力的學說,因而成為學界的通說。 三、投保人、保險人告知義務及履行方式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為了保證保險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險人需要對保險標的的相關情況進行了解。但是由于保險人面對大量的投保人,無法親自了解個別保險標的的情況,因而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同時由于保險合同通常為格式合同這一特點,也使得投保人面對具有專業知

7、識、經驗豐富的保險人相對處于弱者的地位。鑒于上述情況,為了充分保護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效發揮保險合同的功能,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說明告知義務的規定,法律規定這項義務遵循的是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保證保險合同公平、合理。(1)投保人告知義務。自動申告主義和書面詢問主義是立法者對投保人告知義務范圍所持的不同立法政策。自動申告主義,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重要事實的告知不以保險人所詢問的范圍為限,在詢問范圍之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或應知的重要事實亦應自動揭示和告知。

8、而書面詢問主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如實告知的重要事實以保險人書面提出的詢問范圍為限,對書面詢問之外的其他事實視為保險人已棄權,保險人不得再行主張未問及的事實具有重要性而提起抗辯。但現在大都采用書面詢問主義。因此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就是如實告知重要事實。所謂“重要事實”通常指影響謹慎的保險人確定保險費或影響其決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情況。(2)保險人告知義務。保險合同作為一種附合合同,具有專業性,保險人作為專業的保險公司,對保險了解甚多;而投保人卻相對不知或知之甚少,對一些基本保險術語難以理解。如果保險人不對合同條款予以說明解釋,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大部分條款根本無法理解。基于最大誠信及權利義務平等的

9、原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和履行過程中,也應當負有與投保人相當的義務。為保護投保人利益,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履行說明義務,這是保險人的一項法定義務。履行說明義務,就是要求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合同條款內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的義務、保險費的支付等內容。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條款的說明應當客觀、確切、具體、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對合同條款作片面隨意的解釋。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在訂立合同時向投保人作明確的說明,如果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應以普通人能夠理解的程度為標準,保險人說明不清,應視為未盡說明義務。保

10、險人對自己是否已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3)告知義務的履行方式。告知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通常為書面的。由于世界上包括我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都采用有限告知主義即詢問告知主義,保險人的詢問事項更要設計周密、具體,而不能概括、抽象,應采用完整、具體的書面方式。 總之,保險合同的告知義務還有待深入研究。無論從告知義務的研究對象、研究范圍還是研究主題,各國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并且,我國對保險合同告知義務的研究也不完善,對此應借鑒各國經驗。 參 考 文 獻 .1張秀全.保險法學m.鄭州:鄭州大學出版社,2005 2江朝國.保險法基礎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3覃有土.保險法概論m.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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