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道路管理辦法_第1頁
北京城道路管理辦法_第2頁
北京城道路管理辦法_第3頁
北京城道路管理辦法_第4頁
北京城道路管理辦法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4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 完好, 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 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 域內城市道路的 規劃建設、養護維修 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支路及其附屬橋梁。第三條 市交通行政 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交通路政部 門具體負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及其附屬橋梁的 建設、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并指導區、縣城市道路管理 工作; 區、縣交通路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次干路和支路及其附屬橋梁的建設、養護維修的監督管理。規劃、發展改革

2、、建設、市政管理、園林、水務、公安交通 等行政管理部 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負責城市道路相關的管 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協 調發展和建設與養護并重的原貝V。第五條 本市鼓勵城 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和工藝,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 術水平。第六條 保護城市道路,人人有責。一切單位和個人有 權 對危害城市道 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報告。對保護城市道路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交通路政 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 市規劃、市交通行政管理部 門會同有關部 門根據 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市道路網 規劃。市交通行政管 理部門會同有關部 門根據本

3、市城市道路網 規劃,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年度建 設計劃,報市發展改革行政 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實施。城市道路年度 建設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年底前 編制完成。第八條 新建城市道 路的地下管線,應當與城市道路 同步規劃,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 建設。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 設共用管廊。市政行政管理 部門綜合協調編制的地下管 線年度建設計 劃,應當與城市道路年度建 設計劃銜接。第九條 承擔城市道 路建設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 單位,應當具有與承擔任 務相適應的資質,遵守國家和本市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第十條 城市道路工 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

4、竣 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付交通路政部門組織養護維修,并移交相應的竣 工資料。附設于城市道 路的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市 有關規定,依法向有關部 門移交地下管 線工程檔案資料,并 提供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第一條 新建城市 道路與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相交 或者新建 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與城市道路相交的, 應當 建設立體交叉 設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現有平面交叉 鐵路道口,應當逐步改建 為立體交叉。改建 費用的承擔由 鐵路部門和城市道路建 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 規定協商確定。第三章養護維修第十二條 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保證城市道路完好。使用政府投 資

5、資金建設的城市道路,應當采取招標等競 爭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專業養護維修單位作為養護維 修責任人進行養護維修。使用非政府投 資資金建設的城市道路,養 護維修責任由 投資建設單位承擔,但投資建設單位與專業養護維修單位另 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交由專業養護維修單位養護維修的,應當簽訂合同,明確 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使用政府資金養護維修的,由交通路 政部門依照職責按照城市道路等 級、數量、狀況及養護維修 定額編制年度養護維修計劃,所需養護維修費用納入同級年 度財政預算。第十四條 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建立巡查和檢測評估制度, 并及時按照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 維

6、 修,排除隱患,確保城市道路完好。第十五條 進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安全 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 護措施。養護維修車輛和機械設備應 當使用統一的作業標志。養護維修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 服飾。第十六條 城市橋梁結構承載能力下降尚未構成危 橋的, 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及時變更承載能力標志和設置警示標 志,采取措施加固 橋梁。城市橋梁結構承載能力下降構成危 橋,或者城市道路出 現塌陷、斷裂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突 發情形的,養護維 修責任人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公 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路政部門。第十七條 養護維修責任人應當建立健全城市道路養 護維 修信息檔案,全面、及

7、時記錄養護維修作業、巡查、檢測以及 其他相關信息,妥善保存,并如實向交通路政部門提供。第十八條 附設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 線的檢查井及其井蓋、 雨算,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 護規范。因井蓋、雨算缺損、移位、 下沉等影響交 通和安全的,有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 修 復。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市道路安全的 義務 并享有通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城市道路規劃用途。除依法實 施交通管制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 閉城市道路或者限制 車輛、行人通行。第二十條禁止下列行為:(一)擅自拆改、移動城市道路 設施或者設置障礙物;(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搭建構筑物;(三)橄

8、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 試剎車;(四)利用城市喬梁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 業;(五)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交通路政部門應當建立城市道路 檢測評估制 度,定期組織對城市道路的可靠性 進行檢測評估。經檢測評 估,確定城市道路 結構承載能力下降或者構成危 橋的,應當 及時通知養護維修責任人限期排除隱患。城市道路的 檢測評估,應當由專業檢測 機構承擔。檢測機 構及其有關人 員對檢測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確需占 用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城 市橋梁架 設、增設管線設 施,符合下列條件的,在 取得交通 路政部 門許可后,在許可的范 圍和期限內 進行;影響交通安

9、 全的,還應 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 的同意。但本 辦 法第二 十三條另有 規 定的,從其規 定。(一)符合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計 劃;(二)有最大限度減少 對 車流量影響的交通分流、疏 導方 案;(三)挖掘道路的,采用夜間施工等減 輕對 交通產生影響 的作 業方案;(四)有保障道路通行安全、城市道路及附 設 管線安全 的 防護措施方案;(五)具有必要的應急準備;(六)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其他條件。前款第(一)項 規定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 計劃,由市 交通路政部 門 制定并向社會公布后 執行。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后交 付使用未滿 5 年或者 大修竣工后未 滿 3 年的

10、城市道路,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 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 門審 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因 事故 緊急搶修地下管線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搶 修單位可以 先行 搶修,同時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和交通路政部 門,并 在 24小時內補辦挖掘道路 許可手 續。第二十四條 經許 可占用城市道路的, 應當向交通行 政管 理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 費。經許 可挖掘城 市道路的,挖掘 單位應當在批準 期限屆滿 前委托 該城市 道路的養 護維 修單位及 時修復完 畢,并向養護 維修單位交 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 費。養護維 修單位對修復 質 量負責 。城市道路占用 費、挖掘修復 費收費標 準,按照城市道路 管理條例

11、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履帶車 、鐵輪車 或者超重、 超高 、超長車輛 需 要在城市道路 上 行駛的,應當制定通行 預 案,經 交通路政部 門許 可,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指定的 時間 、路線、速度行 駛,并懸掛明顯標 志。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 橋梁外側 50 米內 ,從事河道疏浚、挖 沙、爆破和其他可能影響 橋梁安全的作 業的,作業單 位應當 制定城市 橋梁安全保護和監測 措施工作方案, 并經專家和交 通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 門進 行安全 論證通過。第二十七條 挖掘城 市 道路或者依據本 辦法第二十六條 規 定作 業時 ,出現影響城市道路安全情形的, 作業單 位應 當立 即停止作 業,采

12、取應 急措施防止危害 擴大,并通知城市道路 養 護維 修 單位 ,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 門 和交通路政部 門;出 現影響附 設管線安全的情形的, 還應 當向管 線產權單位和有 關管理部 門報 告。第二十八條 交通行 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規 劃、建設、市 政管理、公安交通、交通路政 等行 政管理部 門,實現城市道 路管理信息共 享。交通路政部 門應 當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 載 能力以及養 護維修、占用、挖掘信息數據 庫,定期 發布城市道路養 護維 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第五章 法律 責任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 關及其工作人 員違法實施行政 許可和 行政處罰,或者未履行安全生 產監督管理 職責造成安全 責

13、任 事故,或者 對安全生 產事故拖延 報告、謊報 、隱瞞不報的,以 及其他不依法 履行職責的,由其上 級機關 責令改正;情節嚴 重的,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 員依法 給予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 違反本 辦法第十四條 規定,養護維 修責任人不 建立巡 查和檢測評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 門 責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 1 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一條 違 反本 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 款、 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 路養護維修單位的違法行 為和處理結 果及其改正情 況,將依法 記入企 業信用信息系 統。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 辦法對城市道路造成 損害的,有關當 事人 應當依法 承擔修復、賠償 等責任。損害責任人不 履行修復 責任的,城市道路養 護維修單位 應當先行 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損害責任人承 擔。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 200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1986 年 1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