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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個人資料整理,僅供個人學習使用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參股孵化 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廣州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發展資金)參股孵化基金的管理,推動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孵化器建設,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戰略性主導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的通知(穗府201424號)、關于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辦201461號)、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倍增計劃實施方案(穗科信字201429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參股孵化基金(以下簡稱孵化基 金),是指發展資金與行業領先企業或專業孵化器由資共同 設立并投

2、向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業孵化器內的初創期、早 中期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第三條 孵化基金管理遵循 “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原則, 其發起設立、 投資管理、 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孵化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第四條 孵化基金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確定孵化基金的產業領域, 委托受托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審核確認孵化基金方案并會同市財政局報發展資金工作聯席會議審定,下達資金安排計劃,批復市級財政出資額度。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管理, 按規定核撥資金, 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財政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第

3、二章 投資領域第五條 孵化基金應重點投資于我市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新材料與高端制造、時尚創意、新能源與節能環保、 新能源汽車等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以及符合國家、省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的產業領域專業孵化器內企業,投資于專業孵化器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 80% 。第六條 孵化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業務:(一) 投資于已上市企業, 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孵化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三)投資于其他創業投資基金或投資性企業;(四)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

4、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六) 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 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七)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八)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九)存續期內,投資回收資金再投資;(十)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第三章管理要求第七條孵化基金的管理架構包括孵化基金企業、孵化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三方,三方按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第八條 孵化基金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行使管理職權,包括確定孵化基金投向、選擇孵化基金管理機構和托管銀行、負責重大事項決策等。第九條 孵化基金管理機構由孵化基金企業確定, 接

5、受孵化基金企業委托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按照協議約定負責孵化基金日常的投資和管理。孵化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1) 在廣州市注冊, 且注冊資本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和良好的管理業績,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2) 至少有 3 名具備 3 年以上創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對3 個以上創業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第十條 孵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孵化基金后, 在完成對孵化基金的 70%資金委托投

6、資之前, 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孵化基金。第十一條 托管銀行接受孵化基金企業委托并簽訂資金托管協議,按照協議約定對孵化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托管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成立時間在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業銀行;(3) 與孵化基金主要出資人、 孵化基金管理機構無股權、債務和親屬等關聯和利害關系;(三)具有創業投資基金托管經驗;(四) 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第四章 申請條件第十二條設立孵化基金申請市發展資金出資的, 應符合以下條件:(1) 除政府出資人和孵化基金管理機構外, 主要發起人(合伙人,下同)為 1 名, 且為在廣州市內注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領先企業或專業孵化器,

7、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 6000 萬元人民幣;(2) 孵化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孵化基金章程(合伙協議,下同) 、委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三)每支孵化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幣,不高于5 億元人民幣,主要發起人出資比例不低于市財政資金的1.5 倍;孵化基金管理機構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 1% ;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且全部出資須在三年內到位,所有其他出資人資金應先于政府出資資金到 位;(四) 專業孵化器管理機構在申報時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運作 3 個月以上,其管理運營的專業孵化器面積應不小于4000 平方米,或在孵企業不少于 20 家;(

8、五)孵化基金應在設立6 個月內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六)孵化基金存續期內應達到以下孵化任務指標:1對專業孵化器內實施股權投資的企業不少于 30 家。2被投企業(不含從孵化器遷出后注冊地不在廣州的企業,下同)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孵化基金規模的 3 倍。3被投企業中掛牌上市(含新三板及以上交易平臺掛牌上市)企業不少于 3 家。(七)孵化基金存續期內未達到上述孵化任務指標,其發起人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孵化基金。第五章 激勵機制第十三條財政資金和其他出資人共同按孵化基金章程約定向孵化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由孵化基金企業支付,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孵化基金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額)的 0.5-1.5%確定,具體事項和管理費用比例在委托管理協議中明確。孵化第十四條 除對孵化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基金企業還要對孵化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業績獎勵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孵化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孵化基金出資) 的 20%獎勵孵化基金管理機構,剩余部分由財政資金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第六章 受托管理機構第十五條廣州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市財政出資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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